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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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编制目的 (1)
第二章编制依据 (1)
第三章工程概况 (2)
第四章保修内容 (3)
一、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范围 (3)
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保修期 (3)
第五章质量责任缺陷期 (6)
第六章保证金 (7)
1、保证金的扣留 (7)
2、保证金的退还 (7)
第七章保修程序 (8)
第八章附则 (1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一章编制目的
为使本项目工程竣工完成后质量保修期内质量缺陷能及时合理修复处理,明确保修期质量责任主体,更好地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期保修工作,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章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起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
5、《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6、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工程概况
瓮开高速PPP项目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和黔南州瓮安县境内,起点位于贵瓮高速在瓮安枢纽以西5.3公里处的白溪,连接已建的银川至百色高速公路瓮安至贵阳段,终点位于蛇卡枢纽北面8.2公里处,连接兰海国高遵义至贵阳扩容工程。瓮安至开阳高速公路是“678”高速公路规划中“第三横”江口至都格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是“678”网规划仅剩的三条待建省高项目之一。
我合同段主要施工任务为土建工程K43+120~K48+163.234和全线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工程。土建工程起点为冯三枢纽互通终点,终点为三合场枢纽互通与遵贵扩容工程连接,线路长10.642km(含互通匝道长度),房建工程包含高枧收费站、中坪收费站、花梨收费站、米坪收费站、洛旺河服务区及冯三收费站。
本段共设桥梁3204m/12座(含互通7座桥)。其中特大桥0m/0座;大桥2980m/8座,分别是寒朝山大桥(14×40mT梁)、山脚寨大桥(8×30mT梁)、大坡大桥(9×40mT梁)、浪树湾大桥(5×40mT 梁)、三合场枢纽互通A匝道Ⅱ号桥(30+50+30)+2×30m箱梁、三合场枢纽互通B匝道Ⅰ号桥30+(30+50+30)m箱梁、三合场枢纽互通B匝道Ⅲ号桥(13×40mT梁)、三合场枢纽互通C匝道桥(18×40mT
梁);中桥224m/4座;路基土石方挖方约181.65万m3,填方约139.20万m3,通道6道,天桥2座;房建工程6处;枢纽互通1处。
第四章保修内容
一、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范围
由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详细的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范围,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法定保修范围是由主体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为主,屋面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供热和供暖系统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工程组成。
2、法定保修范围不包括由于最终工程产品使用者或拥有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
除了这些强制性的法定的保修范围,发包方和承包方也可以签订双方自愿的方面。
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保修期
1、保修期概念
保修期是对承包人所规定的最低修复缺陷的期间,该规定指明工程合同中签订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规定中的最低期间,并且在承办方解决缺陷问题的时间不得低于规定的保修期。
最低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只要期限不低于最低期限就成立,可以双方自行约定期间,且可延长期限。
2、保修期规定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工程质量保修书
根据甲(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瓮开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乙(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瓮开高速公路Ⅶ标项目经理部)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工程质量保修书》具体内容如下:(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K43+120-K48+163段临时工程、路基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等(含涉农设施、永临结合电力专线〈如果有〉);全线服务管理房屋工程;临时用地,国省道路工县乡道路的维护与恢复(如果有);承保范围内的工程变更,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起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时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止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