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补偿10亿鼓励员工辞职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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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辞职门”背后的企业之道

华为“辞职门”背后的企业之道
续 订 立 两 次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除
“ 如 果采 取这 种 方 式 规 避 《 劳 动 合 同法 》 , 我们 会 觉 得 不 可思 议 。 ” 某 跨 国
公 司人 力 资 源部 经 理 王 娟 ( 化名) 表示, 《 劳 动合 同 法 》并 没 有 规 定 用人 单位 不 能 同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的 员 工 解 除 劳 动关 系 。 况且 , 就 技 术 层 面 而言 ,
张华所说的N + I 赔偿 公式 为 : f N+ 1 ) X, E j 薪+ + 1 ) × 上年 年终 奖 的 1 / 1 2
( 税后计发, 其 中N指 工作 年 限 ) 。
择性地与“ 自愿 辞 职 ” 员 工 重新 签订 劳
动合同, 薪 酬略 有 上升 。
按照这个标准 , 总裁任正非 、 副 总 裁 孙 亚 芳 等 ~ 批 华 为 创 业 元 老 也 被 包 括 在 内 ,共 计将 有超 过 7 Q O 0 名 工作 超

次年中奖。 公司 想 趁 着效 益 好 的 时候
太 多 的 时候 ,上 层 的 猴 子 会 折 断 几 根
树枝, 向下 面 抽 打 。 于 是 , 猴 子 们 纷 纷 往后退 , 混 乱 中总 有 猴 子要 掉 下 去 。而
华为 “ 账”
“ 这 次 事 件 对于 公 司 内部 员工 没 有 产 生很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 因为 满 1 0 年 工 龄 的老 员 工月 薪 都 能 达到 万 元 以 上 , 按 照N + I 的赔偿方式 , 每 个 员 工 都 能 拿 到 2 0 万 元 ,员 工 们都 认为 这 是 一件 比较 合 算 的事 情 。 ” 深圳华 为员工张华( 化

华为辞职门案例分析

华为辞职门案例分析

华为辞职门案例分析华为“辞职门”案例分析华为“辞职门”事件一、案例简介2008 年 1 月 1 日,中国将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

新的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07 年 10 月,一则《华为公司对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即将开始买断工龄》的消息传遍中国,给本来对新劳动合同法十分敏感的劳资双方投下了一颗重型炸弹。

进入十月底以后,随着各大媒体对此事的纷纷报道,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斥资十亿鼓励5100 名员工主动辞职事件的各项细节也开始浮出水面。

据经过证实的报道,目前在华为连续工作满8 年以上(即1999 年前入职)的所有员工(包括总裁任正非)需要在2008 年元旦以前上交一份千字辞职报告,向公司提出主动辞职,达成自愿离职共识后,员工统一离职五天,并在此后的六个月之内通过竞聘决定是否重新上岗,重新上岗后员工职位和薪水不变。

所有离职员工都会得到公司的相应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 N 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年限),即经济补偿税前总额 =(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

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仅是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年度奖金月均摊值。

也就是说,以一位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8 年,月工资2 万元,年终奖6 万元来算,他最终得到的补偿金额为( 8+1)×( 2+6/12)=22.5 万元。

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后,华为会为离职员工停交一个月的社保,而由员工自行交付。

而员工所持股票则依照离职前签订的协议由华为公司保留 6 个月,如果员工决定辞职之后不再续签合同,华为将按照股价给员工兑现成现金。

离职员工重新上岗之后,华为将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打乱重排。

11 月 7 日,华为方面表示,长达一个多月的“集体辞职事件”已经结束。

据透露,有 100 多人没有得到华为的续约。

面对华为的这一“辞职门”事件,社会上广泛认为这是为了规避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

华为辞职门案例分析

华为辞职门案例分析

华为辞职门案例分析华为“辞职门”案例分析华为“辞职门”事件一、案例简介2008年1月1日,中国将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

新的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07年10月,一则《华为公司对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即将开始买断工龄》的消息传遍中国,给本来对新劳动合同法十分敏感的劳资双方投下了一颗重型炸弹。

进入十月底以后,随着各大媒体对此事的纷纷报道,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斥资十亿鼓励5100名员工主动辞职事件的各项细节也开始浮出水面。

据经过证实的报道,目前在华为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即1999年前入职)的所有员工(包括总裁任正非)需要在2008年元旦以前上交一份千字辞职报告,向公司提出主动辞职,达成自愿离职共识后,员工统一离职五天,并在此后的六个月之内通过竞聘决定是否重新上岗,重新上岗后员工职位和薪水不变。

所有离职员工都会得到公司的相应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年限),即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

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仅是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年度奖金月均摊值。

也就是说,以一位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8年,月工资2万元,年终奖6万元来算,他最终得到的补偿金额为(8+1)×(2+6/12)=22.5万元。

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后,华为会为离职员工停交一个月的社保,而由员工自行交付。

而员工所持股票则依照离职前签订的协议由华为公司保留6个月,如果员工决定辞职之后不再续签合同,华为将按照股价给员工兑现成现金。

离职员工重新上岗之后,华为将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打乱重排。

11月7日,华为方面表示,长达一个多月的“集体辞职事件”已经结束。

据透露,有100多人没有得到华为的续约。

面对华为的这一“辞职门”事件,社会上广泛认为这是为了规避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

华为事件留下的思考

华为事件留下的思考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引人注意。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或以上的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少企业将之理解为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调整的压力。

“2007年9月,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

知情人士表示,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以及保持企业的竞争力采取的做法’中对企业未来用人制度带来的挑战。

今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尽管补偿标准诱人,而且员工也出于自愿,但华为终究还是逃不过媒体的口诛笔伐。

一时间,一场7000人集体辞职的奇观,一场耗资10亿人民币的壮举,一场被华为解释为提高员工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一场同样被外界视为应对《劳动合同法》的阳谋,以卸下身上的包袱,甚至是对新法的一次挑衅,华为的“辞职风暴”在公众的注视之下被吵的越来越热,究竟是一次平常的战略调整,还是一次不寻常的恶搞?大家一时口语相传,各种说法甚嚣尘上……“华为集体辞职风波”卷入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11月中旬,针对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近期5100名员工辞职再竞岗事件,广东省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11月9日约见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

华为公司同时已经中止部分员工辞职再竞岗工作,并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原已制定的直接涉及员工利益的暂行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

但就在此时,华为一位“老员工”告诉记者,华为员工再次聘任的事件实际上已经完全结束,大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新的合同开始上班。

因此,也无所谓暂停和不暂停、中止和不中止的了。

华为公司员工集体辞职风波

华为公司员工集体辞职风波

华为公司员工集体辞职风波距我国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还有两个月的时刻,在全国一些地点却显现了企业解约潮,有些企业一次性解除数百人的劳动合同,甚至有公司因为《劳动合同法》立即生效而关闭企业的现象。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我国IT行业的知名企业,也加入到这场专门的博弈游戏中,演绎了一场“辞职门”风波。

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988年,43岁的退役解放军团级干部任正非,与几个志同道合的中年人,在深圳以凑来的2万多元人民币创立了华为公司。

创立初期,华为靠代理香港某公司的程控交换机获得了第一桶金。

当时,国内在程控交换机技术上差不多是空白。

任正非敏锐地意识到了这项技术的重要性,他将华为的所有资金投入到研制自有技术中。

孤注一掷的做法没有让任正非败兴,华为研制出了C&C08交换机。

由于价格比国外同类产品低2/3,功能与之类似,C&C08交换机的市场前景十分可观。

公司创立之初确立的那个自主研制技术的策略,让华为冒了极大的风险,但也最终奠定了华为适度领先的技术基础,成为华为日后傲视同业的一大资本。

然而在当时,国际电信巨头大部分差不多进入中国,盘踞在各个省市多年,华为要与这些拥有雄厚财力、先进技术的百年老店直截了当交火,未免是以卵击石。

熟读毛泽东著作的任正非,选择了一条后来被称之为“农村包围都市”的销售策略——华为先占据国际电信巨头没有能力深入的宽敞农村市场,步步为营,最后占据都市。

电信设备制造是对售后服务要求专门高的行业,售后服务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

当时,国际电信巨头的分支机构最多只设置到省会都市以及沿海的重点都市,关于宽敞农村市场无暇顾及,而这正是华为如此的本土企业的优势所在。

另外,由于农村市场购买力有限,即使国外产品大幅降价,也与农村市场的要求有段距离,因此,国际电信巨头差不多上舍弃了农村市场。

华为当时的这一销售策略不仅使华为幸免了被国际电信巨头扼杀,更让华为获得了长足进展,培养了一支精良的营销队伍,成长起来一个研发团队,积蓄了打都市战的资本。

新劳动合同法:华为的门中国的坎.doc

新劳动合同法:华为的门中国的坎.doc

新劳动合同法:华为的门中国的坎-新法:华为的门中国的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夜的企业裁员行动中,新法试图保护的人反而成了新法的受害者。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究竟是矫枉过正,以至束缚了企业的发展,还是对中国长期以来重资轻劳格局的及时矫正?这部法律能让中国企业置之死地而后生,从过度依赖低成本的泥沼中炼狱转型,从而提升整个中国经济的竞争力吗?在新法正在酝酿司法解释之际,我们需要再度审视:在中国现阶段,劳资双方到底需要怎样的平衡?中国经济是否会因劳动合同法而敲响警钟?在该法立法过程中曾经白热化的争论,如今在新法实施前夜复活。

点火者是一贯低调的民族企业标杆华为。

离新法实施(2008年1月1日)不足3月,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耗资10亿打扫门户。

这场“7000员工先辞职再竞岗”运动——包括创始人、总裁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龄8年以上的员工需先辞职,同时获得补偿,再竞争上岗——引发无数争议,以致被舆论称为华为的“辞职门”。

尽管华为再三解释,华为的补偿金远超过法律规定,并无员工投诉,这一事件仍被普遍解读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因为新法实施后,企业必须与连续工作十年、或曾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除了法定原因之外的终身雇佣”。

没有任何部门公布调查结论,连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原定就此举行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也在召开前不到15分钟仓促取消。

在新法即将实施,司法解释正在制定的微妙时刻,官方缄口不言。

民间争论却甚嚣尘上,华为事件某种程度上完成了这部法律的一次普法教育,连原来根本未曾在意的许多中小私营企业也纷纷赶去听种种相关讲座。

更重要的是,华为事件并不是孤例。

上月,沃尔玛在上海的全球采购中心裁员110人。

8月,中央电视台解聘了1800名编外人员,占全台总人数的20%。

韩国LG电子7月裁掉11%的中国员工。

同时,更多大型企业的裁员行动通过包括网络等多种媒体曝光。

《大裁员?在繁荣的中国?》,最新一期的福布斯杂志这样撰文发问。

华为公司员工集体辞职

华为公司员工集体辞职

华为公司员工集体辞职距我国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国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企业解约潮,有些企业一次性解除数百人的劳动合同,甚至有公司因为《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而关闭企业的现象。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我国IT行业的知名企业,也加入到这场特殊的博弈游戏中,演绎了一场“辞职门”风波。

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988年,43岁的退役解放军团级干部任正非,与几个志同道合的中年人,在深圳以凑来的2万多元人民币创立了华为公司。

创立初期,华为靠代理香港某公司的程控交换机获得了第一桶金。

当时,国内在程控交换机技术上基本是空白。

任正非敏感地意识到了这项技术的重要性,他将华为的所有资金投入到研制自有技术中。

孤注一掷的做法没有让任正非失望,华为研制出了C&C08交换机。

由于价格比国外同类产品低2/3,功能与之类似,C&C08交换机的市场前景十分可观。

公司创立之初确立的这个自主研制技术的策略,让华为冒了极大的风险,但也最终奠定了华为适度领先的技术基础,成为华为日后傲视同业的一大资本。

然而在当时,国际电信巨头大部分已经进入中国,盘踞在各个省市多年,华为要与这些拥有雄厚财力、先进技术的百年老店直接交火,未免是以卵击石。

熟读毛泽东著作的任正非,选择了一条后来被称之为“农村包围城市”的销售策略——华为先占领国际电信巨头没有能力深入的广大农村市场,步步为营,最后占领城市。

电信设备制造是对售后服务要求很高的行业,售后服务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

当时,国际电信巨头的分支机构最多只设立到省会城市以及沿海的重点城市,对于广大农村市场无暇顾及,而这正是华为这样的本土企业的优势所在。

另外,由于农村市场购买力有限,即使国外产品大幅降价,也与农村市场的要求有段距离,因此,国际电信巨头基本上放弃了农村市场。

华为当时的这一销售策略不仅使华为避免了被国际电信巨头扼杀,更让华为获得了长足发展,培养了一支精良的营销队伍,成长起来一个研发团队,积蓄了打城市战的资本。

解读华为“辞职门”

解读华为“辞职门”

解读华为“辞职门”作者:杨育谋来源:《职业》2007年第12期将于2008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还未生效,其对企业产生的冲击和震撼已然发生,裁员风潮相继出现。

其中,知名民营IT 企业华为公司“鼓励7 千老员工自愿辞职再竞争上岗”的举措,引起了人们对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而提前“解套”的极大关注。

高新民企标杆的蜕变被华为公司称为人力资源调整计划的“7 千员工集体辞职事件”,其内容包括服务期限8 年以上的员工工龄将被买断,公司一次性给予赔偿金,然后工龄清零,随后再签订1~ 3 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不再续约),老员工以新员工身份继续为公司服务。

此次事件涉及人员数量庞大,情节上富于戏剧色彩,同时遇上《劳动合同法》执行在即,使得这一事件的解读因外人立场不同显得更加喧闹多元。

短短半个月,华为在公众舆论中已经从一个高新民企标杆,迅速蜕变为一个规避法律的企业范本。

虽然华为方面一再否认自己是在规避法律,然而新法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难发现,华为中断了与8 年以上工龄老员工的合同,即使他们再次竞争上了岗,也打破了工龄的连续性,无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问左祥琦指出,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后者可以到期后“终止”合同,不再续约,而前者只可以“解除”合同,没有“到期”之说。

而企业要单方解除合同,需要依法赔偿。

无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解雇员工的成本将大大增加,这促使一些雇主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当然,华为这样做并没有违反法律,“企业本是以赢利为目的,它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做出各种符合市场规律的选择,无可厚非。

不能要求企业像学者、官员那样去考虑问题,社会保障、增加就业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不应该让企业承担。

”海协力律师事务所荣红梅律师表示。

华为事件,谁误读了谁?

华为事件,谁误读了谁?

华为事件,谁误读了谁?
【专题名称】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专 题 号】F102
【复印期号】2008年02期
特约主持:李君遐(中国人才素质测评网品牌顾问、广州上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CEO)
访谈嘉宾:董福荣(广东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系教授、广东省人力资源协会副会长)
梁筠:我认为华为付出了本可以不付出的成本,员工承受了本可以不承受的心理伤害。另外,客观上刺激了公众与企业的对立情绪,紧张了劳资关系。
此次事件也强化了劳资双方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暴露了《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空白、模糊点,提醒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执行细则,避免更多因误读法律造成的劳资事件。因此,从这一层面上来说也是于社会有益的事情。
董福荣: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企业的发展战略来看,对人力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自然是无可厚非的,况且华为一直以来也确实存在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通过竞争上岗,也许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但从其动机上来说,华为委实有规避法律风险的嫌疑。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员工重新被录用,工龄重新计算,但同一单位也要按连续工龄计算。所以,我认为华为即使主观上想规避法律风险,但实则无效甚至徒劳。
熊杰:我认为华为事件就是华为进行组织变革过程中一个管理调整,借助《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契机进行的一次组织激活的过程,破除工号文化就是最好的明证。当然,每一次的组织变革都会牵涉到组织内的利益再分配的过程,这是组织内最为敏感的问题。我倒是觉得华为通过这次事件,恰恰证明它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是一个善于捕捉外部任何机会来提升自我的企业,能温和、处乱不惊地平衡和解决各方面的利益冲突。
易江(南华工商学院院长、博士、教授)
杨震澎(南方测绘集团常务副总经理)
熊杰(江西正邦集团人力资源总经理)

新劳动法的公平性以及对企业发展影响分析

新劳动法的公平性以及对企业发展影响分析

法律园地经济理论研究131 新劳动法的公平性以及对企业发展影响分析唐 俊(广东商学院经济贸易与统计学院,广东广州510320)摘要:新劳动法在正式实施以前,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不仅企业采取过激行为,而且许多学者对此褒贬不一。

本文从新劳动法的公平性出发,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新劳动法对企业发展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新劳动法;公平性;企业发展 一、引言今年一月一日我国开始实施新劳动法。

它是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经济快速发展的时候实施的。

显然,它将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劳动力市场以及企业的未来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和影响。

在新劳动法实施以前,在社会上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的反应。

人们对此褒贬不一,特别是一些企业采取了辞退员工的行为作为对新劳动法的抵触。

沃尔玛于2007年10月,在深圳、上海、莆田、东莞4个采购中心突然裁员逾1200名;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员工自愿离职;2007年12月5日,泸州老窖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雇有11300名中国工人的日本厂商奥林巴斯决定,将于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将本打算投入中国的约7亿元资金转投越南。

东莞一家拥有约4000名员工的鞋厂近日将就地解散。

厂方宁愿向遣散的4000多员工支付超过3000万元的补偿金。

厂方的作法主要是为了规避即将生效的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高额成本。

惠州大亚湾汇利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被要求签一份起始时间为2008年1月的劳动合同,同时签署一份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协议”,将员工往年的工龄“归零”,从而无法享受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这些反应震荡到整个珠三角。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临近时,搭上清退员工末班车的企业越来越多。

为此,广州市政府部门出台紧急文件,防范企业“抢闸”炒人,对即使是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超过20人就要纳入劳动部门监控视野。

华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024精)

华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024精)

华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 引言华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指华为公司为了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以保障员工权益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华为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实习生。

2. 劳动合同的签订2.1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合同:适用于正式员工和合同制员工,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长短,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一年期、两年期等。

•无固定期限合同: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岗位员工,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

•兼职合同:适用于兼职员工,根据工作内容和时间确定兼职合同的期限。

2.2 合同签订程序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1.公司与员工进行面试和录用沟通。

2.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双方保存合同副本,以备日后需要。

2.3 合同内容•员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号码等。

•工作岗位和职责:描述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确保员工和公司双方对工作内容有清楚的认识。

•工作地点和工时:明确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包括每周工作小时数和休假制度等。

•薪资和福利:说明员工的薪资待遇、保险、福利和奖金等。

•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指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如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

•相关条款:包括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知识产权保护等。

3. 劳动合同的变更1.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2.符合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得违反员工权益。

3.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解雇:如果员工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雇员工。

•辞职:员工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5. 劳动合同管理华为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档案管理:公司建立合同档案,妥善保存员工劳动合同副本,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14条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深圳华为公司用钱鼓励近万名员工辞职竞岗、沃尔玛突击裁员,近期一些企业的“异动”在社会上掀起风浪,人们猜测此举是为规避新法,劳动合同法第14条。

尽管两家企业均对外否认这一动机,但其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将是诱使其他企业“跟风”,成为具有传染性的事件。

然而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否真会损害企业的正当利益因而让企业望而生畏,劳动法专家王向前表示,这是企业对新法的误读,也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导火索:《劳动合同法》第14条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外界普遍认作是此次企业“异动”的主要导火索。

按照第14条的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或以上的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界认为,一些企业准备或正在裁掉工作接近十年的老员工,就是为了规避这一条款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担”。

新法起草:不能让短签现象无限泛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王向前,作为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论证工作的主要专家之一,在立法过程中最先向起草机关提出了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建议。

王向前说,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包含三种形式: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初,《劳动合同法》的初稿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对于《劳动法》未进行任何修改,照搬了三种“期限”,允许双方自由约定。

然而实践证明,所谓的自由约定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说了算,结果造成这些年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极其严重。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长的也就是3年,更为普遍的是一年一签,甚至半年、三个月的都有。

“如果继续允许自由约定,实际上是法律的一种放任,会使得这种短期化现象无限泛滥。

”实际目的:他想用谁就用谁用人单位偏好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说好听点是为了保持用工的灵活性,说通俗点就是领导想用谁用谁。

华为公司员工集体辞职风波讲义

华为公司员工集体辞职风波讲义

华为公司员工集体辞职风波距我国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国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企业解约潮,有些企业一次性解除数百人的劳动合同,甚至有公司因为《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而关闭企业的现象。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我国行业的知名企业,也加入到这场特殊的博弈游戏中,演绎了一场“辞职门”风波。

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988年,43岁的退役解放军团级干部任正非,与几个志同道合的中年人,在深圳以凑来的2万多元人民币创立了华为公司。

创立初期,华为靠代理香港某公司的程控交换机获得了第一桶金。

当时,国内在程控交换机技术上基本是空白。

任正非敏感地意识到了这项技术的重要性,他将华为的所有资金投入到研制自有技术中。

孤注一掷的做法没有让任正非失望,华为研制出了08交换机。

由于价格比国外同类产品低2/3,功能与之类似,08交换机的市场前景十分可观。

公司创立之初确立的这个自主研制技术的策略,让华为冒了极大的风险,但也最终奠定了华为适度领先的技术基础,成为华为日后傲视同业的一大资本。

然而在当时,国际电信巨头大部分已经进入中国,盘踞在各个省市多年,华为要与这些拥有雄厚财力、先进技术的百年老店直接交火,未免是以卵击石。

熟读毛泽东著作的任正非,选择了一条后来被称之为“农村包围城市”的销售策略——华为先占领国际电信巨头没有能力深入的广大农村市场,步步为营,最后占领城市。

电信设备制造是对售后服务要求很高的行业,售后服务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

当时,国际电信巨头的分支机构最多只设立到省会城市以及沿海的重点城市,对于广大农村市场无暇顾及,而这正是华为这样的本土企业的优势所在。

另外,由于农村市场购买力有限,即使国外产品大幅降价,也与农村市场的要求有段距离,因此,国际电信巨头基本上放弃了农村市场。

华为当时的这一销售策略不仅使华为避免了被国际电信巨头扼杀,更让华为获得了长足发展,培养了一支精良的营销队伍,成长起来一个研发团队,积蓄了打城市战的资本。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

新劳动法颁布前后,企事业单位纷纷采取行动以应对新法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的出台,能否平衡劳资关系,能否给弱势的劳动者以保护,能否给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以警示?我们搜集了新法颁布前后十大具有典型性且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以飨读者,看看新《劳动合同法》是怎样用事实说话的。

法前裁员潮案例:众名企纷纷裁员应对新法各显神通案情简介:2007年 10月至11月底,华为公司共计有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被要求“先辞职再竞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龄归零。

辞职的老员工均获得了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总额估计超过10亿元。

该“华为辞职门”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企业争相效仿,掀起了一片裁员潮。

之后,包括中央电视台、LG、沃尔玛、中石化以及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也开始了大规模“裁员”。

“裁员”的理由多种多样,理由大致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裁员”的对象基本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老员工或者是所谓的临时工和劳务工;裁员的规模在部分企业甚至超过了20%;裁员的结果也各不相同,有平稳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有解除或终止后转为以劳务派遣方式继续用工的……但无一例外的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及即将实施的背景下,这些沸沸扬扬的裁员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和学者等的普遍关注,甚至引发了对于新《劳动合同法》是否矫枉过正的讨论。

点评: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裁员事件还不能算作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案件。

但这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夕如此操作,被外界普遍认为是应对《劳动合同法》的举措。

如“华为辞职门”事件被认为是为了规避新法关于10年工龄的员工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而该事件也成为了2007年下半年的热点事件,甚至被媒体称之为可能成为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一时出现诸多华为模仿秀。

根据2008年7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以及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劳动合同法》使工龄作废?

《劳动合同法》使工龄作废?

《劳动合同法》使工龄作废?《劳动合同法》使工龄作废?自从《劳动合同法》今年6月29日颁布后,裁员事件就接二连三出现在公众视野。

先是某电视台大规模清退“临时工”,人数达1800之多,接着是深圳任职多年的代课教师大量被辞退,最近广受关注的则是华为的“集体辞职”事件,期间LG、沃尔玛等外企的裁员行为也引发争议。

裁员行为不仅仅发生在上述单位,一些中小企业近期也屡有裁员行为,只是未被广泛报道而已。

无论这些企事业单位如何解释,人们总是很容易把这些裁员行为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联系。

实际上,这次裁员风潮涉及到的多是两类人:“临时工”和在单位工作多年的“老”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合同的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而对于那些连续工作超过10年的员工,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规定可能促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采取措施。

相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诸多方面进一步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让用人单位承担了更多相应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一个背景是,由于资方的绝对强势地位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不力,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的案例比比皆是。

据劳动保障部的统计,1995~20XX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了倍。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应该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劳动者的现实处境。

其实裁员现象早在《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初就被一些人预料到,但它真的演变为现实还是让对这部新法怀抱期望的人感到沮丧。

这股裁员风潮也提醒人们,一部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在地方政府以发展经济为目标的前提下,改善劳动者的境遇还需要做更多的努力。

A、华为:“工龄归零”调查华为为它的“集体辞职”运动预备的赔偿总额超过10亿,虽然有人指责它此举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但对于那些被其他企业扫地出门却得不到任何赔偿的人来说,只有羡慕的份当那张落款为华为工会的《补偿办法》公开张贴在办公区的公告板上时,李峰长舒了一口气,员工中私下流传了很久的“工龄清零”计划终于启动了。

华为“辞职门”事件的法律思考

华为“辞职门”事件的法律思考

华为“辞职门”事件的法律思考作者:冒鹏莉任咏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4期摘要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就出现了一系列大公司裁员事件,像沃尔玛、华为这样的公司都处在了漩涡中心。

本文将着重从华为“辞职门”事件出发,分析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等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本文最终落脚点在如何更有效地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辞职门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99-022007年有一件事被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那就是华为公司集体辞职再竞聘上岗一事,被称之为“辞职门”事件。

华为公司的此项决定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需提交辞职申请再竞争上岗。

所有自愿离职员工将获得相应补偿,工作10年的大约可以拿到20万元的补偿金,由此华为可能总共要付出超过10亿补偿金。

华为公司的此项决策涉及员工多达七千,其中包括了华为总裁任正非、副总裁孙亚芳等高层管理人员,规模不可谓不大,影响不可谓不远。

一、华为“辞职门”起因何在笔者关注了各大媒体和网络,关于华为事件的起因,有多种说法。

明眼人都看得出规避法律说应该最能站得住脚,其实作为中国最大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公司进行一些必要的人事制度改革本是无可厚非,而我们只要翻查一些资料也可以知道华为公司历来实行“工号制度”,此种制度下,新老员工间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因素,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公司以此举破除长期存在的工号文化积习,是属于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的正向淘汰,是解决企业问题的一剂“猛药”。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通过这些法律条文我们不难看出华为此举为何会引起如此巨大反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企业不利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企业必须与众多的老员工签订此类合同。

然而企业开业经营,就必然是将营利放在首位的,如果要用更多的成本换来却并一定高效益的结局,相信任何企业都不会束手就擒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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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补偿10亿鼓励员工辞职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2007-11-2 南方都市报
“连任正非都要改工号了,我们老员工的卡号、ID 都被注销,需要等待重新竞聘上岗。

”昨日下午,华为员工黄明对记者说。

今年9 月底开始,华为共计7000 多名工作满8 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

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华为公司组织安排的,辞职员
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

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 亿元。

老员工先辞职再竞岗
来自华为员工的消息显示,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
9 月已获通过,10 月前华为公司先后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 月开始至11 月底实施,必须在2008 年1 月1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完成。

共计将有超过7000 名工作超过8 年的老员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

按照华为公司的要求,工作满8 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

老员工辞职之后,这些有着华为最老的工号也将消失,某种程度上体现等级的工号制度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也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

据华为员工透露,华为总裁任正非、副总裁孙亚芳在内的一批华为创业元老,也将进行“先辞职再竞岗”。

华为的补偿方案
华为多位员工提供的信息显示,此次“先辞职再竞岗”时,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公司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 N+T模式。

N 为在华为工作的年限,打个比方,如果某个华为员工的月工资是5000元;一年的奖金是60000 元,平摊给每个月就是5000 元的奖金,假如他在华为工作了8 年。

那么他得到的最终赔偿数额就是10000元(工资+年奖金平摊)乘以“ 8+1”,计90000 元。

而此次自愿辞职的老员工大致分为两类:自愿归隐的“功臣”和长期在普通岗位的老员工,工作年限均在8 年以上。

其中一些老员工已成为“公司的贵族”,坐拥丰厚的期权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进取心”。

由于这些老员工的收入相对较高,华为公司为他们辞工支付的赔偿费,外界预测总计将超过10 亿元。

来自外界的解读
即将于2008 年1 月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此前即已经引起各方的强烈的争议。

此次华为“先辞职再竞岗”,被外界解读为直接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为目的。

“华为向来倡导员工的危机意识,通过能上能下的机制激励员工,和7000 多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任正非和华为的管理风格矛盾。

事实上,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面对《劳动合同法》,必须思考和应对的。

”昨日下午,深圳雅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阎斌分析。

“这是《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前出现的一个新问题。

”昨日下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已经对华为的作法予以关注和研究。

另据记者了解,同在深圳的另外几家大公司如富士康、中兴以及比亚迪表示暂无类似举动。

辞职,有人欢喜有人愁
文员补偿最低仅为2 万元,项目经理可获偿16 万
“刚听到这个消息时我真的难以接受。

”文员李敏说她20 岁背井离乡来到深圳,8 年来只身一人在华为工作。

照这个模式计算,做文员的李敏最终能得到20000 元左右的补偿金,这个数目对比其它岗位要低得多。

李敏说,她可以随心所欲地辞职 一个月的工作一大把。

我在华为做了 验。

如果真要离开华为,不愁找不到 和李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手中握有华为股份的 管理
人员。

今年 34 岁的张伟强已经在华为工作了 12 年。

10 多年前,张伟强怀揣“淘金梦”来到深圳, 他先在广东 一知名电子企业工作, 后跳槽华为。

12 年后,张伟强已是 华为某部门的一个小组长,相当于“项目经理”的角色。

“混了 12 年,华为给了我十几万的股份。

”改工号
后,张伟强可以获得大约 16 万元的赔偿。

王宁是华为某三级部门的主管。

按他属下的话说,他 手
中握有华为“特别多”的股票。

30 万左右的股票, 加上 奖金、工资,王宁一年有 50 万元左右的收入。

“这样的 价钱是别的企业给不起的。

”王宁担心如果哪一天华为动 真的炒掉了自己,他到哪里去找那么高工资的工作? ( 文 中员工均为化名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采写:本报记者 姜锵 见习记者 黎媛 相关链接
新《劳动合同法》(2008 年 1月 1日起施行 )中有
关“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条款: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 动
“在深圳 2000 元 8 年的文员,很有经
2000 元的工作。


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附文末),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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