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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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
发布人:建交委发布时间:2012-04-11 点击数:3次字体:【大中小】
一、办事项目:
初步设计审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上海市民防条例》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4、《关于本市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资金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39号)
5、《关于调整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6]第179号、沪财房[1996]第046号
6、《关于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价房[1997]第012号
7、《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综改[2011]1号)
三、申请材料:
1、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征询单或联系单
2、《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表》或《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申请表》;
3、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4、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5、初步设计文本(或总体设计文件)(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应包含民防工程设计内容;
6、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7、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
注:提交的所有复印件请每页加盖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2楼57号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市民中心惠南分中心
咨询电话:68542222—88246,6800271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6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38714588—8001
十、备注: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建设标准为: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建造防空地下室。
2、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A、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由建设单位向浦东新区民防办公室提出缴费申请: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沙、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B、缴费标准为地面总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备注2:无
其他:15-02-A-18-(1)
附件下载:
2012531703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表.doc
201267734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申请表.doc
2012525671扩初审查.doc
201267734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样张).doc
201267718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申请表样张.doc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审查
发布人:建交委发布时间:2012-04-11 点击数:2次字体:【大中小】
一、办事项目: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审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5、《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6、《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2002]460号);
7、《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沪建建[2003]702号);
8、《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由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交[2006]591号);
9、《浦东新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1版)》(浦府审改办[2011]7号)。
三、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发出的“意见征询单”;
2、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结构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结构专业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荷载统计和简图、计算简图、结构抗震分析的总信息、周期、位移、柱墙轴压比和计算长度系数、超筋超限信息等文件)。
注意事项:
第2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纸质和电子光盘各一套,纸质设计文件(首页及主要图纸)应由设计单位盖“工程初步设计出图专用章”、“初步设计发图负责人”章,注册设计人员签字盖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三楼311室收文,受理人员林小庆
咨询电话:市民中心311室:68542222×83011,68546604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8282863 浦东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已经受理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
2、已经完成拟建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提交正式勘察报告;
3、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规定。例如:⑴深度、内容达到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附录一〉》等的要求,⑵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4、既有建筑改扩建和加固工程须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鉴定报告已经备案。
备注2:抗震办联系人:世纪大道2001号浦东新区办公中心5号楼218室、219室,强国平、朱华
其他:15-2-B-02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