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缺乏“主观意图”为由抗辩人民币汇率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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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缺乏“主观意图”为由抗辩人民币汇率操纵摘要:在全球经济失衡的大背景下,美国针对中国汇率问题频频发难,指责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
在实体层面,中国可以在《imf 协定》及2007年《新决定》框架下提出不存在汇率操纵”主观意图”的抗辩;也不存在一种替代性措施,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既可以促进国内经济稳定增长,又可以减少中国的贸易顺差。
在程序层面,即使imf作出不利于中国的裁定,该裁定的强制执行力亦值得质疑,因为imf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汇率操纵主观意图 imf
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渐行消退,暂被搁置的人民币汇率问题重新升温,甚至愈演愈烈。
⑴美国一直把人民币汇率问题作为国内政治问题的替罪羊,指责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对人民币升值不断施压。
汇率操纵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中国当前的汇率政策是否满足这些要素,从而构成汇率操纵?
一、概念界定:汇率操纵的”主观意图”
《imf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iii)项⑵规定了成员国”避免操纵汇率”的一般义务。
主观意图是该条款的核心要素。
⑶通过对该项的仔细解读,一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具备两个要素时,该成员国构成”操纵汇率”:一是具有操纵汇率的故意;二是”为了(in order to)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可见,这一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
2007年,imf执行董事会通过了《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
定》(以下称《新决定》),对”操纵汇率”的含义进行了进一步界定:汇率政策目标旨在影响汇率水平,包括引起汇率变动和阻止汇率变动;影响汇率水平的目的是保持根本性汇率失调,为了提高净出口,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故意将汇率维持在低估的水平。
⑷其实,《新决定》对”操纵汇率”的含义界定并不清楚,仍没有明确规定《imf协定》第四条第1款(iii)项下”主观意图”的判断标准。
然而,《新决定》在这方面还是作出了一些具有进步意义的规定:imf在判定成员国的”主观意图”时,”应该基于所有可得的证据,包括跟相关成员国的磋商,以作出客观评价”。
⑸
二、两个抗辩:主观意图的抗辩及由此引申出的替代性措施的抗辩
美国指控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的论据是,中国借助低估的人民币向美国倾销商品,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造成美国巨额贸易逆差,并导致制造业工人大量失业,因此违反了《imf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iii)项”避免操纵汇率”的义务。
⑹
(一)主观意图的抗辩
尽管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实行事实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但是,中国并不是为了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或者获得巨额贸易顺差)⑺而采取该汇兑安排。
自1995年起,为了去通胀,中国人民银行在此后的十年里维持了8.28元/美元的汇率。
⑻因此,刻意追求贸易顺差从而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并不是中国汇率政策的主观意图,这是该汇率政策下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
我们可以将此逻辑关系简化如下:若为了追求a结果,而实施某一行为,则说明该行为有x意图;那么,若为了追求b结果,而实施另一行为,却客观地、不受主观意志左右地产生了a结果,则不足以说明该行为有x意图。
从以上逻辑关系推知,当前汇率政策下,中国对美国产生大规模的贸易顺差,不足以证明中国的汇兑安排具有操纵汇率的主观意图。
(二)替代性措施的抗辩
美国有学者认为,imf在审查成员国有无操纵汇率的意图时,有必要审查是否在该国存在一种替代性措施,该措施可以产生上述b 结果,而不会附带性地产生a结果。
若存在该措施,则亦应认定该成员国有操纵汇率的意图。
⑼
暂且不论imf进行如是审查的成本代价与可行性,我们试图用此理论分析中国的汇率政策。
假设中国存在一种替代性措施,可以促进国内经济稳定增长,并减少中国的贸易顺差,即相应地减少美国的贸易逆差。
那么,目前的汇率政策将得到改变,人民币将大幅度升值。
对中国国内经济而言,中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是一个世界制造中心。
若人民币过快升值,必然造成低端制造业员工的大量失业,对经济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
⑽对中美贸易平衡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要求中国通过人民币升值来减少其贸易顺差是华而不实的做法。
⑾如果人民币大幅度升值,在中国的投资成本增加,导致在中国的投资下降。
中国的贸易顺差仍然有可能增加。
⑿汇率可以调节贸易平衡,这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米德
的思想,在现代社会已无用武之地。
⒀比如,2005年7月到2008年7月,人民币汇率呈逐渐升值趋势,不但无助于纠正双边贸易失衡,而且加剧了通货膨胀压力。
⒁对全球经济而言,人民币持续升值将严重损害中国作为国际稳定器的角色。
⒂
由此可见,人民币一次性大幅度升值,对中国国内经济、中美双边贸易平衡、甚至是全球经济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这将抵消本段一开始假设的替代性措施理应发挥的经济效应,那么,顺理成章的结论即是中国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替代性措施。
维持人民币稳定,相比人民币过快升值,对中国国内经济和全球经济更有益。
因此,中国选择目前的汇兑安排,并没有操纵汇率的主观意图,因此不构成汇率操纵。
三、有效实施机制的缺失:imf法律体系的”软法性”
中国不仅在实体层面可以提出没有”主观意图”的有力抗辩,而且在程序层面也无需惧怕美国的施压。
国际金融法,包括imf法律体系,由于缺乏强制性实施机制而被称为”软法”。
⒃经第三次修订的《imf协定》赋予了imf一定的强制执行权。
比如,《imf协定》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履行imf义务的成员国,imf有权宣告该国丧失使用imf普通资金的资格;如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该成员国仍不履行imf义务,经理事会85%总投票权表决,应要求该国退出imf。
然而,imf对不履行义务的成员国一向倚重补救,而不是制裁。
⒄imf成立至今,从未投票驱逐过一个成员国。
”软法”在imf框架下的另一体现是,imf没有类似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部分原因在于,金融较贸易而言,对一国的经济安全更为关键,因此,国家并不情愿让渡过多的金融主权。
⒅因此,即使imf就汇率政策作出对中国不利的裁定,该裁定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也许,美国可以将此问题诉诸wto,但是,wto并不愿扩大其权利范围。
在2006美国和墨西哥软饮料措施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做非wto争端的裁决者,并不是dsu意图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和功能。
⒆
四、小结
针对美国指控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中国应在imf框架下提出有力的法律抗辩。
本文着眼于构成汇率操纵的关键性要素”主观意图”,以《imf协定》及相关法律文本为基础,提出了三点抗辩。
其一,中国目前的汇率政策并不是以追求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为目的,因此并不具备《imf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iii)项下汇率操纵的”主观意图”,因而不构成汇率操纵;其二,中国并不存在一种替代性措施,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既可以促进国内经济稳定增长,又可以减少中国的贸易顺差;其三,即使imf作出不利于中国的裁定,比如认定中国存在汇率操纵行为,由于有效实施机制的缺失,该裁定的实际强制执行力值得质疑。
由此可见,美国指控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在imf法律框架下缺乏强有力的依据和执行力。
然而,由于国际金融法的”软法性”,在国际金融领域,往往一国的经济与军事实力代替法律,起到实质性作用。
⒇因此,中国在国际金融的博弈中,一方面要坚决维护人民币汇率主权,抵抗来
自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施压;另一方面要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逐步使人民币汇率恢复更多弹性,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注释:
⑴2010年3月,美国130名议员上书奥巴马政府,要求将中国列为操纵汇率国。
参见《美百名议员逼人民币升值》,载《环球时报》2010年3月17日第1版。
2011年10月3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要求美国政府对”汇率被低估”的主要贸易伙伴征收惩罚性关税。
参见付碧莲:《美国又玩贸易战”平衡术”》,载《国际金融报》2011年10月12日第1版。
⑵《imf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iii)项: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
平的竞争优势。
⑶see jeffrey s. beckington & matthew r. amon, “competitive currency depreciation : the need for a more effective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law, vol..10, 2011, p.242.
⑷该翻译参见梁艳芬、李琳:《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率监督《新决定》》,载《国际贸易》2008年第7期。
⑸see bilateral surveillance over members’ policies executive board decision. annex article iv, section1(iii) and
principle a. 3. at
/external/np/sec/pn/2007/pn0769.htm, oct. 28, 2011.
⑹比如,2005年4月,众议员蒂姆·莱恩和邓肯·亨特在《2005年中国货币法案》中指出,中国进行了汇率操纵,损害了美国的制造业。
⑺根据《imf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iii)项,对该结果的追
求是认定存在操纵汇率”主观意图”的关键要素。
⑻在1980-1993年这段货币不可兑换期间,人民币兑美元的”
官方”汇率经常被随意调整,因此不可能成为国内物价水平的标准。
当时,货币控制还得依靠对每家银行的非常不完善的信贷限制,导致了很高的通货膨胀率,1994年最高曾达到年均20%以上。
see ronald mickinno & gunther schnabl, “china and its dollar exchange rate: a worldwide stabilizing influece?”at http:// wenku.baidu. com/view/0b74e4e9e 009581 b6bd9eb32.html, oct. 20, 2011.
⑼see jeffrey s. beckington & matthew r. amon, “competitive currency depreciation : the need for a more effective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law, vo..10, 2011,p.246.
⑽另外,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投资和出口在中国gdp
的占比已经逐渐增加到约50%。
人民币升值必将减少中国的出口和
外资来华投资,从而影响中国经济。
数据资料来源: 近年中国gdp 构成图表。
at
/view/974bd4679b6648d7c1c7469b.html. oct.28, 2011.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罗伯特·蒙代尔也表示,我并不完全赞同人民币升值,这对中国绝对是有破坏性的。
参见罗伯特·蒙代尔:《期待人民币灿烂绽放于世界舞台》,载《中国金融》2011年3月。
⑾see qiao hong, “exchange rates and trade balances under the dollar standard”, journal of policy modeling, vol.29, 2007,pp.765-782. 事实上,美国大量的贸易逆差以及制造业衰落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国民储蓄的下降。
国际收支不平衡在不改变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也最好通过双边共同调整来加以纠正,即中国增加支出,美国减少支出。
see mckinno ronald, “the transfer problem in reducing the u.s. current account deficit”, journal of policy modeling, vol.29, 2007,pp. 669-675.
⑿see ronald mickinno & gunther schnabl, “china and its dollar exchange rate: a worldwide stabilizing influence?”at http:// wenku.baidu. com/view/0b74e4e9e 009581
b6bd9eb32.html, oct. 20,2011.
⒀see ronald mickinno & gunther schnabl, “china and its dollar exchange rate: a worldwide stabilizing influence?”
at http:// wenku.baidu. com/view/0b74e4e9e 009581
b6bd9eb32.html, oct. 20,2011.
⒁see mckinno ronale & schnabl gunther, “the case for stabilizing china’s exchange rate: setting the stage for fiscal expansion. “china and the world economy, vol.17, 2009, pp.1-32.
⒂see ronald mickinno & gunther schnabl, “china and its dollar exchange rate: a worldwide stabilizing influence?”at http:// wenku.baidu. com/view/0b74e4e9e 009581
b6bd9eb32.html, oct. 20,2011.
⒃see chris brummer, “how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works (and how it doesn’t)”, georgetown law journal, vol.99, 2011,p.262.
⒄see joseph gold, the rule of law in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ser. no.32, 1980,pp.21-25. 转引自韩龙:《一国汇率义务与imf职能--国际货币法视角下的人民币汇率问题》,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⒅see jeffrey s. beckington & matthew r. amon, “competitive currency depreciation : the need for a more effective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law, vol..10, 2011, p.262.
⒆see wt/ds308/ab/r, mexico-tax measures on soft drinks
and other beverages,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para.78.
⒇see chris brummer, “how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works (and how it doesn’t)”, georgetown law journal, vol.99, 2011,p.262.
作者简介:王哲,性别:女,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研三,
学院:研教院,学历:研究生,专业:国际法,研究方向:无研究方
向(或者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