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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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土方土渣运输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运输秩序,根据《济南市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土方土渣外运弃放运输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土方施工队选用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
1、土方队所选运输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选用进入本工地进行运输作业。
2、所选运输公司应当遵守土方渣土运输的相关要求,服从统一管理。
3、所选运输公司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等车辆参与运输。
4、土方队必须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
(二)对运输车辆及运输的相关规定
1、要求土方队对运输车辆实行专段牌照管理。
2、土方土渣运输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车辆、号牌等手续齐全。
3、由土方队统一并将该证件放置在公司所属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备查。
三、对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
(一)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依法签订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建筑垃圾承运合同样本由市城管局统一格式)。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不得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
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建筑垃圾承运合同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与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的,不
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三)所有建设工程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好建筑垃圾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实际,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分别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超出核准范围、未办理延期变
更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
纳,乱倒建筑垃圾的;
(三)施工作业场地没有按要求建设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安排洗车人员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
箱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或在建筑垃圾禁
运期间,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
(六)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
车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七)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的;
(八)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系建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置放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污染;
严禁向建筑垃圾受纳场混入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废弃物。
第六条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施工方)应与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签订运输劳务合同。运输劳务合同应载明工程运输车辆的号牌和驾驶员姓名,并明确规定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及驾驶员的权利义务。
禁止使用无牌无证和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在我市从事运输劳务。
第七条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经营人或驾驶员属流动人员的,必须按规定到公安部门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并到劳动部门办理
用工手续。
第八条工程运输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第九条各类受纳或排放泥土的场地及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方应在工程动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10000元卫生保证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卫生保证金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施工完毕,由施工方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期间施工方及其雇请的工程运输车辆没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保证金予以返还。
第十条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与施工方签订运输劳务合同后,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发给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领取工程运输车辆标识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运输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二)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工程运输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工程运输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及其复印件;
(五)工程运输车辆道路营运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施工方与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签订的运输劳务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与驾驶员的身份证、暂住登记或暂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卫生保证金证明;
(九)其他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
工程运输车辆符合车辆驻点运输条件的(营运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外籍
车辆),应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驻点运输手续后,方能在我市从事运输劳务。
第十一条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程运输车辆号牌;
(二)驾驶员姓名、照片及驾驶证号;
(三)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姓名或名称;
(四)施工方姓名或名称;
(五)工程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时间及装卸地点。
工程运输车辆运输物料时,必须按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上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工程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营运证,必须将号牌和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安装在车辆的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道路运输许可证、号牌、驾驶证、行驶证和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不得出租、买卖、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四条工程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严禁超载滥运;运载泥土、沙石的车辆,必须加装液压可伸缩顶盖,车厢底部铺上防漏垫,防止泥土、沙石外漏;运输石灰、泥浆等液(流)体的车辆,车厢要按规定申请改装成全密封车厢,以防滴漏液(流)体。
第十九条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