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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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亠、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潍坊企业参保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

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立户

城乡居民参保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户籍归属地管理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参保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 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5. 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潍坊企业参保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 机关事业单位持单位成立批文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 《潍坊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6.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流程;

1、持所需申请材料

2、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

3、参保成功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4.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料:

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材料

1户口簿

2.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 《领取养老金申报单》

4. 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领取丧葬补助金材料

1. 职工死亡及死亡原因证明;

2. 《户口簿》;

3. 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领养老金

1. 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及相关证件(如独生子女证、身份证等);

2.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职)待遇审核表》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领取流程;

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流程

填报领取申报表。村代办员(会计)携带即将到达领取年龄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单》,一式三份报送农保经办机构。个人也可直接于达到领取前一个月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领取丧葬补助金流程

社会保险机构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初审5个工作日内办理,复核即时办理初审,经复核无误的,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

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跨省、跨市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 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未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4. 对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非潍坊籍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为其建立临时养老缴费账户

所需资料:

1. 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 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3户口本

4.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 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申请表》。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填写完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 完成转移接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

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包括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完成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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