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汉语同义词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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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同义词辨析
[軍、師、士、卒、兵]
軍、師、士、卒、兵都有好些意義。它們的大部分意義都是彼此互不相干的,只有作爲軍事方面的用詞,在一定的場合用法有些相近,但基本意義仍是不同的。
軍和師都是集合名詞,指軍隊,《左傳·晏嬰論季世》“卿無軍行”《左傳·曹劌論戰》:“齊師伐我。”同是指軍隊,在先秦“師”字一般指出征在外的軍隊,而“軍”字則不是。漢代以後,多用“軍”字指軍隊,“師”字逐漸很少用來指軍隊,“軍”字可以指出征在外的軍隊,例如《資治通鑒·赤壁之戰》:“引軍北還”但成語還是說“出師不利”。
軍和師又都用作軍隊的編制單位。軍是春秋以後軍隊最大的編制單位。據《司馬法》載,一萬二千五百人是一軍。師是西周以前軍隊的最大編制單位。據《殷契粹編》第五九七片“王作三師,右左中”,說明商代有三師。西周有六師,《詩經·大雅·常武》:“大師皇父,整我六師”據《周禮·地官·小司徒》載,一師是二千五百人。後代往往沿用軍師爲軍隊的大的編制單位,一般師比軍小,人數也因時代或轄属而有所不同。
士是武士、甲士。上古用車戰的時代,士是戰車上的甲士,與作爲步兵的卒是不同的。《左傳·襄公十年》:“諸侯之士門焉。”
卒是步兵。《左傳·鄭伯克段于鄢》:“具卒乘,將襲鄭。”卒也是用作軍隊的編制單位,是比伍大的基層編制。《孫子兵法·謀攻》:“全卒爲上,破卒次之。”(卒:一百人以內。)
兵是兵器。上古時代,兵一般不當兵卒講。《左傳·文公七年》:“訓卒利兵。”卒是人,所以要訓練;兵戈矛之類,所以要利。戰國以後,兵也可以當軍隊講。《戰國·策觸龍說趙太后》:“必以長安君爲質,兵乃出。”這種兵既不能換成卒字,因爲它不是一個一個的士兵,也不能換成軍字或師字,大概軍師重在指武裝人員,而兵字雖然也指軍隊,但重點還是指武器。漢代以後,兵逐漸與卒完全同義,可以用來指士兵。
[領、頸、項]
領是脖子。《詩經·衛風·碩人》:“領如蝤蠐,齒如匏犀。”
頸本是脖子的前部。《左傳·定公十四年》:“使罪人三行屬劍於頸而辭。”屬劍於頸是準備自刎當然是把劍放到脖子的前部,交頸是脖子的前部相交。這些頸字都不能換成領字,吻頸也不能說成吻領。可见頸和領是有區別的。延頸是伸長脖子的前部,向高而遠的地方瞭望,引領是伸長脖子向前面望,二者也是不同的。
領引申爲衣領,領子。《荀子·勸學》:“若挈裘領。”再引申爲率領。《漢書·魏相傳》:“總領庶職。”這都是頸沒有的意思。後來領一般不用本義,只是用它的引申義於是頸代替了領,所以《說
文》說:“頸,頭莖也。”頭莖是指整個脖子。因此,領和頸只是一對古今同義的駢詞,後人不察,把它們在上古的差別也忽略了。
項是脖子的後部。《荀子修身》:“行而俯項,非擊戾也。”項與領頸不同義。
[廟、觀、寺、庵]
廟本是供奉祭祀祖先的地方。《詩經·大雅·思齊》:“邕邕在宮,肅肅在廟。”引申爲供奉神祗的地方。《水經注·巫山巫峽》:“故爲立廟,號朝雲焉。”
觀本是台觀的意思。後來用來指稱道教的廟宇。劉禹錫《遊玄都觀》:“玄都觀外桃千樹,儘是劉郎去後栽。”
寺本是官署的意思。東漢以後。只稱佛教的廟宇。《洛陽伽藍記·王子坊》:“王侯第宅,多題爲寺。”
概括的說,漢代以後,廟是一般的廟宇,奉祀的是神;觀是屬於道教的,奉祀的是仙;寺是屬於佛教的,奉祀的是佛。
庵本是圓形草屋,也作菴。劉熙《釋名·釋宮室》:“草圓屋曰蒲。蒲,敷也。總其上而敷下也。又謂之庵。”
[盜、賊、竊、偷]
盜和賊都用作名詞,上古盜賊二字跟現代意義正好相反。現在普通話的所謂賊上古叫盜;現在的所謂強盜,上古叫賊。《論語·陽貨》:“其猶穿窬之盜也與?”《莊子·讓王》:“卞隨辭曰:后伐桀也謀乎我,必以我爲賊也。”可見盜是偷竊的,賊是搶劫的。但是。強盜也可以稱爲“盜”。《莊子·胠篋》:“聖人生而大盜起”這也許是比較後起的意義。在上古“賊”主要指違法亂紀、犯上作亂的人。《左傳·宣公二年》:“返不討賊。”或者指事物的敗壞者。《論語·陽貨》:“鄉原,德之賊也。”這都是“盜”沒有的意義。
“盜”又作動詞,表示偷東西。《左傳·文公十八年》:“盜器爲奸。”“賊”用作動詞,是傷害或殺害的意思。《莊子·秋水》:“至德者,火弗能熱,水弗能溺,寒暑弗能害,禽獸弗能賊。”《左傳·宣公二年》:“使鉏麑賊之。”“竊”用作動詞,與“盜”同義。《莊子·胠篋》:“彼竊鈎者誅,竊國者爲諸侯。”“盜”和“竊”的區別是,“盜”可以用作名詞,“竊”不用作名詞。
“偷”字在上古只當苟且講。《荀子·王制》:“使百吏免盡而衆庶不偷,冢宰之事也。”《孫臏兵法·將失》:“令數變,衆偷,可敗也。”漢代以後,“偷”字才有偷竊的意思,與“盜”、“竊”成爲同義詞。《淮南子·道應》:“楚有善爲偷者,往見(子發)曰:‘聞君求技道之士,臣偷也。’”《後漢書·虞詡傳》:“其攻劫者爲上,傷人偷盜者次之。”
[執、秉、把、操、持、握]
都有用手拿的意思,是一組手拿物體的同義詞。同是拿着兵器,既可以用“執”,也可以用“秉”或“把”,還可以用“操”或“持”。《韓非子·五蠹》:“執幹戚舞”《詩經·商頌·長髮》:“武王載旆,有虔秉鉞”《史記·殷本紀》:“湯自把鉞以伐昆吾”《楚辭·國殤》:“操吳戈兮被犀甲。”《左傳·成公十六年》:“寡君乏使,使鍼御持矛,是以不得犒從者。”雖然同是用手拿着,但是意思並不完全相同。它們又都可以引申爲掌握控制抽象的事物,意思也有細微差別。
“執”是一個會意字。《說文》:“執,捕罪人也。”《詩經·大雅·皇矣》:“執訊連連。”引申爲捕捉(動物)。《詩經·大雅·公劉》:“執豕於牢。”再引申爲拿住(非生物)。《左傳·成公十六年》:“文子執戈逐之。”然後引申爲掌握(抽象事物)。《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又執民柄。”執的詞義特點總是表示把東西拿緊,把事物掌握牢固。
在古文字中“秉”的字形像手拿一把禾。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手持一禾爲秉,手持兩禾爲兼。”《詩經·小雅·大田》:“彼有遺秉。”這裏用作名詞,意思是“一把禾”。用作動詞,秉只見用於禾以外的物體或抽象事物。《尚書·牧誓》:“王左杖黃鉞,右秉白旄以麾。”《詩經·邶風·簡兮》:“左手執龠,右手秉翟。”“秉”的詞義特點在於表示一隻手從旁邊拿着一種有把的東西,而不在於是否拿得緊,這正是它同執的區別。引申爲掌握(抽象事物)。《詩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