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竣工验收证明进行提前交房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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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竣工验收证明进行提前交房的
法律意见书
XXXXX有限公司:
依据贵方提供的《XXX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关于贵公司提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而进行提前交付,该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理由如下:
一、民事经济赔偿方面责任
依据《XXX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逾期不超过60日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为此,贵公司逾期交付房屋一天在理论上应当承担违约金6.4万元/天(3.2亿之0.0002)。

另依据合同第九条约定,如能取得县供电部门、消防部门、规划部门相应“重大技术问题无法解决、公共利益需要、市政配套设施施工延误”等导致贵公司工程延误之证明或证据的,贵公司将不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但仍旧不可提前交付。

二、行政处罚方面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为此,贵公司将会面临280万-360万元罚款(工程暂定价约1.4亿)。

三、贵公司因隐瞒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交付房屋事实(欺骗性质),所导致的声誉上损失。

综上,关于贵公司提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而进行提前交付,该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不建议实施上述行为!
以上意见,供贵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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