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施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电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电气设备、电气设施及电气作业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四条电气安全生产责任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电气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电气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电气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电气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工作,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条电气作业管理部门负责电气作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确保电气作业安全。
第八条电气设备操作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电气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2. 对新购置的电气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3.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4. 建立电气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测情况。
第十二条电气作业管理:1. 严格执行电气作业规程,确保作业安全;2. 对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 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4. 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定期对电气设备、电气设施和电气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 对违反电气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3. 对电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对在电气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的相关法律法规
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的相关法律法规电气自动化设备在现代工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安装与维修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进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对电气自动化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工作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电气自动化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工作时,必须遵循安全生产的原则,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电气安全法》《电气安全法》是我国电气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对电气自动化设备的安装与维修也有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从事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且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电气自动化设备的安全使用、检测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对电气自动化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工作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条例,电气自动化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且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电气自动化设备的验收和质量保证要求。
四、《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对从事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工作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也有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雇主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
同时,雇主也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设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五、《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消防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对电气自动化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工作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从事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确保设备的消防安全性。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电气自动化设备的消防验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电气安全工作规定是为了保障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任何涉及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人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身的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
1. 总体要求(1)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电气安全标准,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2) 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必须加强,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3) 进行电气工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4) 电气设备故障处理必须及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2. 电气设备安装要求(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2) 安装时必须确保设备的可靠接地,保证人身安全。
(3)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电气设备维护要求(1)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维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2) 对电气设备的主要零部件进行定期更换,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3) 维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结构和参数。
4. 电气设备使用要求(1)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符合要求。
(2) 使用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3) 禁止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私拉乱接、使用违章电器等行为。
5. 电气设备故障排除要求(1) 发现设备故障时,必须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维修人员报告。
(2) 不得擅自拆卸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和修复。
(3) 故障修复后必须进行相关测试和试运行,确认设备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使用。
6. 安全防护要求(1) 在电气设备周围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2) 不得在电气设备周围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
(3) 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设备,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7. 电气事故处理要求(1) 发生电气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理。
电气设施及移动电具安全使用规定范文
电气设施及移动电具安全使用规定范文一、总则电气设施及移动电具是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电气设施及移动电具的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
三、安全用电1. 安装电气设施前,必须要有相关的资质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在完成后进行验收。
2. 安装电气设施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选用材料,并保证安装质量。
3. 不得随意改变电气设施的线路布置和接线方式。
4. 定期对电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插座用电1. 安装插座时,必须保证插座与电气设施的连接紧固可靠,插座应与地面保持安全距离。
2. 使用插座时,不得在插头或插座上湿手,避免电流通过人体引起危险。
3. 插座上的接地线必须连接到明确的接地设施上。
五、灯具用电1. 安装灯具时,必须保证灯具与电气设施的连接紧固可靠,也要保证灯具的安装位置符合安全要求。
2. 灯具的开关应位于易于操作的位置,以便人们在需要时能够迅速关闭灯具。
3. 灯具的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
六、家用电器用电1. 家用电器必须购买合格的产品,拥有正式的生产厂家资质和相关的认证标志。
2. 家用电器使用时,必须按照说明书和标签的提示进行正确安装和使用。
3. 家用电器应单独接在独立插座上,不得与其他电器共用插座。
4. 家用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拔掉插头,切断电源。
七、移动电具用电1. 使用移动电具时,必须确保电源线没有磨损、裂纹等故障,同时要保持电源线干燥。
2. 移动电具使用时,不得将电源线放在易受损坏和各种液体的地方。
3. 移动电具使用完毕后,应将插头拔出,切断电源。
4. 根据移动电具的功率,选择适当的电源插座,不得超负荷使用。
八、故障处理1. 发现电气设施或移动电具存在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和维修。
2. 不得擅自拆卸或修理电气设施或移动电具,以免引发更大的危险。
3. 在故障处理期间,应注意在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厂房安全用电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房安全用电管理,保障厂房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电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用电管理。
第三条厂房安全用电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厂房安全用电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和个人应共同参与,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厂长是厂房安全用电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厂房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厂房安全用电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厂房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及报废等工作。
第八条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厂房的用电安全管理,落实用电安全措施。
第九条班组负责本班组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条个人负责自身用电行为的安全,遵守用电安全规定。
第三章用电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厂房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厂房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厂房内电气线路、插座、开关等用电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厂房内电气线路不得随意拉接、改动,确需改动时应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厂房内电气设备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厂房内电气设备应安装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用电操作管理第十七条厂房内用电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
第十八条用电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用电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条用电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用电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具备操作条件。
第五章用电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厂房内禁止使用非标准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线路。
电气设施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一级保护——总电源端保护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0mA 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150mA 漏电动作时间: ≤0.2S
2、严禁事项 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
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GB50054-95 / 4.4.17
3、接地要求 漏电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
GB50053-94 / 4.2.7
②低压配电屏前、后通道最小宽度见表二 ;GB50053-94 / 4.2.9
③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墙壁和门的最 小净距见表三;
GB50053-94 / 4.2.4
④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开关柜,顶 部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净距不小于 2m; ⑤当电源从柜后进线,需在柜正背后墙上分 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作机构时,柜后通道 净宽不小于1.5m,当柜(屏)背面的防护等 级为IP2X时,可减为1.3m。
变、配电房的安全标识及隔离栏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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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配电站的安全通道及出口
(1)变配电站周围应有消防通道 ,且保持畅通。《规程》第66条
(2)长度大于7米的配电室应设两 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 ,位于楼上的配电室至少设一个通 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GB500053-94第6.2.6条
GB50053-94第2.0.3条、第2.0.4条
(3)变、配电站(所)不应设置在甲 、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 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 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 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 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只标明相别。 配电装置应编号。 各种开关的“分”、“合”标志要明显。
工厂设备用电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厂生产过程中的用电安全,防止触电、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厂所有生产、辅助、办公等场所的用电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电安全,是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电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发生触电、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四条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用电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章用电设备安全管理第五条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用电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和维护。
第七条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绝缘性能、接地电阻、漏电保护等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用电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条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第十二条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结构、性能和操作方法,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措施。
第三章电力线路及设施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电力线路及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四条电力线路及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五条电力线路及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
第十六条电力线路及设施周围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电力线路及设施应避免与易燃、易爆气体管道、油管等交叉穿越。
第十八条电力线路及设施检修、施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触电、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四章电气火灾预防及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电气火灾预防制度,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电气火灾应急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报告;2. 采取应急措施,切断电源;3. 使用灭火器等灭火器材进行灭火;4. 确保人员安全,组织人员疏散;5. 按照规定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企业安全用电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用电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安全用电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用电责任,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用电意识。
第四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用电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安全用电设施完好、可靠。
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用电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用电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用电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用电意识;(三)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用电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安全用电教育培训;(三)对本部门的安全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检修;(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
第八条企业电工负责企业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试验和维护,具体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装、检修、试验和维护规程;(二)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修;(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四)指导、监督非电工人员进行电气设备的操作。
第九条企业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定,具体职责如下:(一)掌握安全用电知识,提高安全用电意识;(二)正确使用电气设备,不违规操作;(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四)积极参加安全用电教育培训。
第三章安全用电设施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线路、开关、插座等安全用电设施。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线路、开关、插座等安全用电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电气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电气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车间生产安全,减少生产事故和职业伤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电气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所有在电气车间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电气车间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电气车间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条电气车间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并建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电气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气车间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八条电气车间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第九条电气车间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电气车间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电气车间班组长应当加强对班组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电气车间安全员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电气车间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出改进意见,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四条电气车间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紧急停电装置、防爆设备等。
第十五条电气车间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电气车间应当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电气车间应当加强对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电气车间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第十九条电气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条电气车间新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电气车间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电气火灾和触电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电气和用电安全。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应设立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的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和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规定;(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车间的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电气和用电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组织电气和用电安全教育培训;(五)参与电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其他与电气和用电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电气设备与用电设施管理第八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
第九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二)具备足够的机械强度、电气性能和绝缘性能;(三)安装位置合理,便于操作和维护;(四)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五)定期进行试验和检查。
第十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电气运行人员安全生产十不准规定
电气运行人员安全生产十不准规定一、不得操作超出个人资质范围的电气设备—电气运行人员在进行操作时,必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不得擅自操作超出个人资质范围的电气设备,以免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不得忽视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气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不得忽视设备的故障、磨损和其他异常情况,必需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报告。
三、不得随便操作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在操作电气设备时,应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不得随便操作电源开关,以防误触导致设备意外启动或停止,造成安全事故。
四、不得擅自改动电气设备的接线和连接—电气运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改动电气设备的接线和连接,以免引起电气故障和安全隐患。
—如需更改设备接线或连接,应事先报告相关部门,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五、不得在电气设备相近吸烟、带火种或使用易燃物—电气运行人员在电气设备相近严禁吸烟、携带易燃物品或使用火种。
—这些行为极易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不得违反设备操作规定和个人防护要求—电气运行人员在操作电气设备时,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定和个人防护要求。
—不得违反规定,如不戴好安全帽、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或操作设备时忽视紧要的操作程序。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气设备和附件—电气运行人员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气设备和附件,以免给自身和他人造成电击、火灾等安全风险。
—在选用设备和附件时,应查验合格证明或相关检测报告,并确保安全性能和质量合格。
八、不得长时间进行高强度的电气设备操作—电气运行人员不得长时间连续进行高强度的电气设备操作,以防疲乏引起操作失误和安全事故。
—应合理布置工作时间和操作强度,必需时进行适当的休息和调整。
九、不得在工作中随便移动电气设备和线路—电气运行人员不得将已连接电源的电气设备随便移动,也不得擅自转变设备的线路连接方式。
电气安全方面规章制度
电气安全方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加强电气安全管理,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正常使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所有使用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单位。
第三条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各单位应加强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本规章,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各级领导要重视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电气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管理责任,加强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七条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卸、改装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
第八条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必须由持有相关证书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第九条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管理应当建立清晰的档案记录,包括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购置、安装、维护等情况。
第十条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电气安全检查第十一条对于重要场所和重要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电气安全检查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内容包括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接地情况、绝缘情况、过载情况等。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维修和保养情况应有记录。
电气工程法律法规
电气工程法律法规一、引言电气工程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域,用电安全和合规性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
因此,对于电气工程行业而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关于电气工程的法律法规,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电气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电气工程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气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气安全法》是我国电气工程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18年实施,旨在加强电气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2. 《电力法》《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核心法律,对电力的生产、传输、配送、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规范,保障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供电的稳定性。
3.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对电气工程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确保建筑物的用电安全和质量。
4.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明确了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要求和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破坏电力设施,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电气工程设计与施工相关法律法规1. 《电气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电气工程施工的管理要求,包括资质要求、工程设计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该规范对电气工程施工和验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电气设备安装、接地、线路敷设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施工符合安全规范。
3. 《建筑电气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程》该规程旨在规范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了责任、措施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四、电气工程用电管理法律法规1. 《电力供应与用电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电力供应与用电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用电计划、用电合同、电能质量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电力的正常供应和公平使用。
2. 《电力设备安全检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电力设备的安全检验要求,包括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年度定期检测等,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可靠性。
安全用电保护条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用电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用电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用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用电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用电保护责任制,确保安全用电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用电设施第六条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用电的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变电站、配电站等电力设施;(二)电力设施附属的设备、设施;(三)电力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四)其他与电力设施安全有关的设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覆盖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电力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的规定,自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用户用电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运行要求使用电力;(二)不得擅自改动电力设施;(三)不得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四)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五)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恢复用电设施。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用电设备;(二)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三)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触电事故的发生;(四)发现电力设施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电力设施管理部门。
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电气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任务与职责1.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电气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维修部门负责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工作。
3.安全科负责电气安全培训、事故调查和安全监督检查。
三、电气设备管理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安全标准。
2.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确保其无尘、无潮湿、无腐蚀等现象。
3.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和绝缘状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4.定期维护电气设备,更换老化和损坏的零件。
5.严禁私拉乱接电路,严禁随意更换电路配线,确保电气设备电路的安全可靠。
四、电气操作管理1.只有经过特定培训和取得合格证书的员工才能进行电气操作。
2.电气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佩戴个人防护设备。
3.严禁键盘乱操作,避免误触电气设备的危险点。
4.禁止用湿手或有导电液体的手接触电气设备。
5.操作完毕后,必须关闭电源并进行设备复位。
五、事故应急管理1.设立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急救等相关人员。
2.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在潜在的事故风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4.定期检查应急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5.及时报告和记录事故和事故隐患,进行彻底的事故调查和分析。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新员工必须接受电气安全培训,获得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2.定期组织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通过例会、喊话、宣传栏等形式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安排专人负责对员工进行日常的电气安全教育指导。
七、奖惩制度1.对违反电气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安全意识好、积极参与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监督与检查1.安全科负责对电气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
2.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3.对重大隐患要立即进行通报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包括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设备等。
第四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五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台账,明确设备的种类、型号、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进行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绝缘检测,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操作安全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操作设备。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前,应当仔细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的安全。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在进行设备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上报设备的异常情况,并做好记录和处理。
第四章电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电气事故的防范意识,提高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第十八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检修工作,开展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以及防爆电气设备、线路的检查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检修和安全用电管理。
三、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安全规定1. 电气设备操作安全规定(1)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持证操作。
(2)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电气设备如遇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闸,不得强行送电。
(4)电气设备启动后,应检查各电气仪表,待电流表指针稳定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5)如遇电气失火时,应先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和干粉灭火器进行扑灭。
禁止用水及其他液体灭火器进行灭火。
(6)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用人工呼吸法紧急抢救。
但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与触电者直接接触,以免再次发生触电。
(7)所有接电设备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有关规定,电气设备不应有漏点现象。
2. 电气设备维护安全规定(1)电气设备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知识和技能,熟悉电气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方法。
(2)电气设备维护前,应检查设备周围环境,确保安全。
(3)电气设备维护时,应切断电源,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电气设备维护后,应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确保恢复正常工作。
(5)电气设备维护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整改。
3. 电气设备检修安全规定(1)电气设备检修前,应制定详细的检修方案,明确检修内容和范围。
(2)电气设备检修前,应切断电源,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电气设备检修时,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4)电气设备检修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整改。
(5)电气设备检修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确认设备正常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1. 定期开展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评估电源系统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规定(3篇)
第1篇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电气设备、线路、设施及电气作业活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程,定期召开电气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电气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电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电气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3. 电气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4. 电气作业人员负责电气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严格遵守电气安全规程。
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1)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试验,确保设备完好。
(2)新购进的电气设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性能指标,并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电气设备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2. 电气线路管理制度(1)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符合安全要求。
(2)电气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电气线路的安装、改造、拆除等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3. 电气作业管理制度(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熟悉电气安全规程。
(2)电气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及安全措施。
(3)电气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4)电气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4. 电气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包括设备、线路、作业等方面。
(2)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安全。
(3)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定期上报。
五、电气安全操作规程1.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发电厂电器安全规定标准(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电厂电器安全管理,保障发电厂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内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系统及电气作业。
第三条电器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器安全的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电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器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电器安全。
第二章电器设备安全第五条电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器安全标准。
第六条电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试验和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电器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
第八条电器设备应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电器设备应安装过载、短路、欠压、过电压等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电器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电器设备应安装温度、湿度、压力等监测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电器设备应安装防止误操作的安全装置,如紧急停车按钮、隔离装置等。
第三章电器设施安全第十三条电缆、电线、母线等电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绝缘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电器设施应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电器设施应安装过载、短路、欠压、过电压等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电器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七条电器设施应安装温度、湿度、压力等监测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电器设施应安装防止误操作的安全装置,如隔离装置、联锁装置等。
第四章电器作业安全第十九条电器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电器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电器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电器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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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配电站的事故蓄油设施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 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 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 纤维的场所;或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 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或变压 器室下面有地下室,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 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 ,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器油量挡油池并能 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GB13955-2005 /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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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要求 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有
记录,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 电气设备和不连续使用的剩余电流保 护装置,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试验。
GB13955-2005第7.1、7.2、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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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电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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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4-95/3.1.9 GB50053-9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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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 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 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 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 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0m.。
GB50053-94/4.2.5
GB50054-95 / 3.3.7 《规程》第70、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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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
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GB50053-94第6.2.7条
GB50054-95/3.3.4 《规程》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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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配电站的其它要求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 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 和线路通过。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 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配电屏 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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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房的安全标识及隔离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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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配电站的安全通道及出口
(1)变配电站周围应有消防通道 ,且保持畅通。《规程》第66条
(2)长度大于7米的配电室应设两 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 ,位于楼上的配电室至少设一个通 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GB500053-94第6.2.6条
1、安装原则 安装在车间或公共场所的电气装置
必须采用保护式结构。 (不同场所不 同形式)《规程》第133条 2、配电箱的封堵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座周围应采取封 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 物进入箱内。
GB50054-95 /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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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电箱的排列、标识
配电装置各回路相序排列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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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 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 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GB50053-94第6.1.5、6.1.6、6.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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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配电站的安全间距
(1)变配电站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 场所有足够的间距。(15米 / 7.5米 )
GB50053-94第2.0.3条、第2.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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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配电站(所)不应设置在甲 、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 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 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 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 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GB50053-94 / 4.2.7
②低压配电屏前、后通道最小宽度见表二 ;GB50053-94 / 4.2.9
③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墙壁和门的最 小净距见表三;
GB50053-94 /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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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开关柜,顶 部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净距不小于 2m; ⑤当电源从柜后进线,需在柜正背后墙上分 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作机构时,柜后通道 净宽不小于1.5m,当柜(屏)背面的防护等 级为IP2X时,可减为1.3m。
安装牢固;
箱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 确。
GB50303-2002第6.2.8条
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汇流排,零 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GB50303-2002第6.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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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车间低压配电箱
(1)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 供电回路的名称和熔丝(片)的容量。
硬导体的各相应按规定涂色, 绞线一般 只标明相别。
配电装置应编号。
各种开关的“分”、“合”标志要明显。
《规程》第76条
4、线路连接可靠
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
接触良好,连接可靠。《规程》第1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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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电箱的接地或接零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 础型钢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
末级≤0.1S,中级≤0.3S,一级≤0.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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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保护——末端保护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 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15mA 漏电动作时间: <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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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保护——分支线首端保护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50mA 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25mA 漏电动作时间: <0.1S
GB50053-94第6.4.1条
GB50054-95 / 3.1.4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门上都必须
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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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入注意事项】
变配电系统是企业的心脏—如果心脏出问题:轻则生产活动不能 正常进行, 重则如果变配电系统中继电器和自动装置不能起到预定的 保护作用,造成高压断路器在短路事故中不动作,出现越级跳闸,影 响上一级或更大范围的供电系统停电,发生火灾、人身事故—甚至毁 灭性灾害。
(2)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 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
《规程》第137条
(3)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 志。 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
《规程》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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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 ”
“合” 标志。 《规程》第140条 8、紧急停车 (急停按钮) 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
GB50054-95 /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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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配电站的封堵
(1)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
、老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 、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封堵网应 采用网孔不大于10×10mm的金属网。 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 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GB50053-94第6.2.4条
GB50016-2006第3.3.13条,《规程》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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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高压室门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 室门应双向开启。
GB50053-94第6.2.2条
GB50054-95 / 3.3.2 《规程》第70条
(5)变配电室的门、窗应为非燃 烧材料。
GB50053-94第6.1.3条,《规程》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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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漏电保护器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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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安装的设备和场所 (1)末端保护有:
a)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 具;
b)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c)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 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等。 GB 13955-2005 第4.5.1条
GB500053-94第2.0.2条 《规程》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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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 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
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
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
为二级。
GB50053-94第6.1.1条, 《规程》第67条
(3)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 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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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保护——总电源端保护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0mA 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150mA 漏电动作时间: ≤0.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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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事项 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
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GB50054-95 / 4.4.17
3、接地要求 漏电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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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线路保护:
低压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二 级或三级保护时,在总电源端、分支 线首端或线路末端安装剩余电流保护 装置。
GB13955-2005 第4.5.2条
剩余电流保护动作值:10mA,15 mA,30mA, 50mA, 100mA, 300mA 剩余电流分级保护最大分断时间:
(1) 变、配电站(所)位置不 应设在下列场所:有剧烈振动或高 温的场所;有厕所、浴室或其它经 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有爆炸危险 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低洼 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GB50053-94第2.0.1条
《规程》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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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多层、高层建筑内 ,装有 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一般是指油 浸变压器)的配、变电所应设置在 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 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 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电气设施安全生产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