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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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洋集团股分简介

江苏中洋集团股分简介

江苏中洋集团股分简介江苏中洋集团股分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95年11月成立的股分制企业,是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企业总资产超过40亿人民币。

江苏中洋集团股分是一个集生态农业、房地产业、人力资源、酒店旅行和资本金融五大产业于一体的多元化企业。

中洋生态农业总部基地中洋长江珍稀鱼类科研、繁育基地。

总部基地位于海安县老坝港滩涂垦区,占地面积4000亩,在丹阳沿江成立长江养殖基地,在广东省江门市成立广东养殖基地,要紧从事高端的三个长江珍稀鱼类:长江河豚、鲥鱼、刀鱼,两个国家一类爱惜动物:中华鲟、扬子鳄,两个国家二类爱惜动物:娃娃鱼和胭脂鱼的科技研发和繁育养殖。

公司拥有全国最大的长江珍稀鱼类繁养殖科研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是江苏省长江特色鱼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盟主单位;上海海洋大学产学研基地。

中洋房地业要紧从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小区、商务楼、商户及工厂企业的物业治理,治理面积近200万平方米。

中洋人力资源:江苏中盛人力资源是本地唯一取得商务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企业,也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会员。

要紧从事国际劳务输出、国内劳务调派、国际培训等,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逾万人,在国内外劳务市场具有较大的阻碍。

酒店旅行业是中洋的新兴产业,中洋河豚会馆是中洋河豚品牌连锁旗舰店;中洋豪生大酒店为铂金五星级大酒店,她的建成将完全改变海安的对外形象,也是中洋酒店旅行业的品牌形象;中洋河豚庄园是一个集以高科技农业、生态农业和参观农业,为一体的国家级4A 级旅行景区。

江苏万力机械股分江苏万力机械股分创建于1949 年,现有员工 1380 人,拥有各类专业人材 312 人,要紧生产设备 1200 台套,厂区占地面积 35 万平方米,总资产亿元。

江苏万力机械股分是江苏万力机械集团的母公司,控股八个子公司,其实体是以生产各类内燃机曲轴和振动机械、建材机械为主体的中型企业,年产各类曲轴 300 万件,是全国最大的球墨铸铁曲轴生产基地,其中单缸曲轴、 135 系列件名列全国第一,多缸曲轴名列全国第三,各类曲轴的年销售收入超过6亿元。

审计署公告2013年第32号——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审计署公告2013年第32号

审计署公告2013年第32号——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审计署公告2013年第32号

审计署公告2013年第32号——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正文:---------------------------------------------------------------------------------------------------------------------------------------------------- 审计署公告(2013年第32号)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年12月3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要求,在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审计署于2013年8月至9月组织全国审计机关5.44万名审计人员,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中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391个市(地、州、盟、区)、2778个县(市、区、旗)、33091个乡(镇、苏木)(以下分别简称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及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需履行担保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

此次共审计62215个政府部门和机构、7170个融资平台公司、68621个经费补助事业单位、2235个公用事业单位和14219个其他单位,涉及730065个项目、2454635笔债务。

对每笔债务,审计人员都依法进行了核实和取证,审计结果分别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政府性债务是经过多年形成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性债务的现状和资产与负债的相互关系看,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600283钱江水利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00283钱江水利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公告编号:临2013-024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1.召开时间:2013年6月14日(星期五)上午9:30。

2.召开地点: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公司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中辉先生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138410510股,占公司总股本285330000股的48.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38094305股,占公司总股本285330000股的48.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16205股, 占公司总股本285330000股的0.11%。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现场和网络总表决情况与结果如下:(一)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821111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743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251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二)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此项议案涉及向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事项,故前述股东需回避表决,该两家股东合并持有的122017261股本公司股份不计入总有效表决权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卫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卫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卫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8.30
•【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10]398号
•【施行日期】2010.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张卫国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证监机构字[2010]398号)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卫国同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张卫国(身份证号:62230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张卫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600855航天长峰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0855航天长峰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冯玫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6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3年5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日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1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航天长峰七层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全春来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122,900,3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2、关于利用盈余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董事会决议 (借款)

董事会决议 (借款)

董事会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会议于年月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就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申请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等事宜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1、同意在经营期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申请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壹仟柒佰捌拾万元,具体贷款期限、利率、用途以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为准。

2、同意用机械设备、房产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作为上述贷款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或由贵行认可的担保单位对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3、同意办理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或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含敞口银票)或者各项保函,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

4、同意办理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
5、同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

董事会成员签名:
江苏国信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年月日。

募集说明书英文

募集说明书英文

募集说明书英文篇一: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注册金额:人民币 10亿元发行金额:人民币 5亿元发行期限:366天担保情况:无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AA级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A-1级发行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声明本公司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短期融资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本期短期融资券,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公司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1目录第一章释义 .................................................................................................. (1)第二章投资风险提示及说明 ............................................... (4)一、与本期短期融资券相关的投资风险 (4)二、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人相关的投资风险 (4)第三章发行条款 ............................................... ................................................... (10)一、本期短期融资券主要发行条款 (10)二、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安排 (11)三、投资者承诺................................................. ..12第四章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 ............................................... (14)一、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14)二、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管理 (14)三、发行人承诺................................................. ..15四、偿债保障措施.................................................15第五章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 (17)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17)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18)三、发行人股权结构 (19)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五、发行人独立性.................................................20六、发行人主要子公司情况 (21)八、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7)九、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43)十、发行人主要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 (59)十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规划 (62)十二、发行人所在行业状况及行业地位 (64)第六章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 . (72)一、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情况 (72)二、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 (76)三、发行人财务情况分析 (84)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99)五、发行人有息债务情况 (101)六、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106)七、发行人主要或有事项 (108)八、发行人金融衍生品、大宗商品期货、理财产品投资情况 (112)九、发行人海外投资情况 (112)十、直接债务融资计划 (113)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113)第七章发行人资信情况 ................................................ (115)一、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 (116)二、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118)三、发行人债务违约记录 (119)四、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偿付情况 (119)第八章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增进 ............................................... (121)第九章税务事项 ............................................... ................................................... .122一、营业税................................................. .. (122)二、所得税................................................. .. (122)三、印花税................................................. (122)第十章信息披露 ............................................... ................................................... .123一、短期融资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123)二、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123)三、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披露 (123)四、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信息披露..................................124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与投资者保护 ............................................... (125)一、违约事件................................................. (125)二、违约责任................................................. (125)三、投资者保护机制 (125)四、不可抗力................................................. (129)五、弃权................................................. .......130 第十二章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 .. (131)一、发行人................................................. .. (131)二、承销团................................................. .. (131)三、发行人法律顾问 (135)四、审计机构................................................. (135)五、信用评级机构 (1)36六、托管人................................................. .....136 第十三章本期短期融资券备查文件及查询地址 .. (137)一、备查文件................................................. (137)二、查询地址................................................. ...137 附录: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 . (139)2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释义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本公司/公司/发行人/瓮福指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上海清算所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承销商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指发行额度为人民币 5亿元、期限为 366天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指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指公司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指公司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指中国人民银行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与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接受承销团协议与本次发行有关文件约束,参与本期短期融资券簿记建档的机构1篇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XX]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苏世同律证字[2008]澳顺律书补1号致: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就贵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于2007年11月9日出具“苏世同律证字[2007]澳顺律书1号”《关于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顺昌首发法律意见书”)和“苏世同律证字[2007]澳顺律报1号”《关于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顺昌首发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通用引用时统称“律师法律意见”]。

现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072262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并经审阅、核查修改或补充的招股说明书、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以下统称“本次报送材料”),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声明、保证等事项,仍然适用“律师法律意见”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除有特别说明外,和“律师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一致。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发行人“通过澳洋顺通从事保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事宜1、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是2004年8月16日经国务院(“国办函[2004]5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见附件2-1-1))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园区,于2005年1月正式封关运作。

2、根据2005年11月28日发布的海关总署第13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见附件2-1-2)的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2条),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第25条)”,“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第29条)”。

新大新材: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大新材: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3年5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2013年6月7日,公司发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新增《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称谓的议案》、《关于修订〈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两个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17日在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五楼多功能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宋贺臣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378,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5%。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赛轮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赛轮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58 股票简称:赛轮股份公告编号:临2013-024债券代码:122206 债券简称:12赛轮债赛轮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 年6月17日(星期一)上午9:00在青岛市郑州路43号橡胶谷B栋215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6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现场会议于2013年6月17日上午9:00在青岛市郑州路43号橡胶谷B栋215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三)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杜玉岱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9人,独立董事鞠洪振、董事闫立列、任帆、杨德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孙彩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宋军出席了会议;财务总监任家韬、副总经理朱小兵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1、上述第二、三、四及第六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杜玉岱及其一致行动人(三橡有限公司、何东翰、刘涛、陈金霞、孙戈、延金芬、虞然、刘芬芳、孙健、纪长崑、杨德华、王斐、周天明、宋军、任家韬、周波、靳春彦、朱小兵、陆振元、曲蔚、刘燕生、刘连云、孙彩、于祥东)所持表决权股份142,527,597股,回避表决。

2、上述第十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901室电话:(8621) 50389058 传真:(8621) 50389298致格律師事務所Z INGER L AW O FFICES中国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901室(邮编200120)电话:(86-21) 5038-9058 传真:(86-21) 5038-9298电子信箱:**********************网址: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项目(以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此作出如下声明: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江河创建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河创建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创建公告编号:临2013-029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持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55,869,3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49%。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共有两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其中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不超过5亿元)提供为期一年的保证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同意公司结合上述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014至2015债券违约事件

2014至2015债券违约事件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餐饮业
BB
C
12湘鄂债
公司债
发行人未按时兑付债券利息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BBB
C
11天威MTN2
一般中期票据
发行人未按时兑付债券利息
沈阳铭辰汽车有限公司
车辆生产
BBB
CCC
13沈阳SMECN1
集合票据
发行人宣告无法兑付债券本息、由担保方代偿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塑料制造业
A+
CC
12中富01
公司债
发行人未按时支付债券本息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专用设备制造业
B-
CC
12二重集MTN1
一般中期票据
发行人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债券由国机集团受让
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专用设备制造业
AA-
C
10英利MTN1
一般中期票据
发行人未能按时支付债券本息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票据
发行人未能按时支付债券本息
2014年
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属制品
12金泰01
12金泰02
发行人未按时兑付债券本息
天津市天联滨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建筑产品
12津天联
发行人未按时兑付债券本息
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
建筑产品
13中森债
发行人未按时兑付债券本息
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
鞋制品
13华珠债
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设计
B
B
11杨浦SMECN1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发行人未按合约规定及时划拨应付款

2020年第一期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

2020年第一期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

技术领先,服务全球,让评级彰显价值2020年第一期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CSCI Pengyuan Credit Rating Report2020年第一期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评级观点▪ 中证鹏元对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洋集团”或“公司”)及其2020年9月8日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2021年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A ,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 该评级结果是考虑到:公司外部环境仍较好,为其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工程施工业务可持续性仍较好,继续获得一定力度的外部支持;同时中证鹏元也关注到了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弱,主业盈利能力弱,利润状况对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依赖较高,而总债务规模大且增长较快,存在较大的资金压力和偿债压力,以及面临一定的或有负债风险。

未来展望▪ 公司是连云港市徐圩新区重要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预计未来业务持续性较好。

综合考虑,中证鹏元给予公司稳定的信用评级展望。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单位:亿元)项目 2021.3 2020 2019 总资产 825.79 791.27 614.19所有者权益 280.61 280.88 218.01总债务 491.68 452.77 344.91 资产负债率 66.02% 64.50% 64.50%现金短期债务比 0.76 0.69 0.71营业收入 23.56 68.70 57.13其他收益 0.08 0.83 1.96利润总额 -0.02 7.72 3.80销售毛利率 11.73% 8.72% 6.62%EBITDA -- 17.37 12.52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 -- 0.74 0.6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 -2.73 -3.07 -2.52 收现比 0.46 0.66 0.80 资料来源公司2017-2019年三年连审审计报告、2020年审计报告及2021年1-3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中证鹏元整理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徐宁怡 ******************* 项目组成员:党雨曦 *********************联系电话:*************评级结果本次 首次 主体信用等级 AA+ AA+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债券信用等级: AAAAAA 评级日期 2021-06-23 2020-05-27 债券概况 债券简称:20连云港专项债01/20连云01 债券剩余规模:8.00亿元债券到期日期:2027年9月8日偿还方式:每年付息一次,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至第7个计息年度,逐年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的比例均摊偿还债券本金 增信方式:保证担保 担保主体: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鹏信评【2021】跟踪第【350】号02优势▪连云港临港工业发展势头良好,徐圩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较大,继续为公司发展提供良好基础。

邵明俊、纽威工业材料(大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明俊、纽威工业材料(大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明俊、纽威工业材料(大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36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卫民史宏春惠玲【审理法官】李卫民史宏春惠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邵明俊;纽威工业材料(大丰)有限公司【当事人】邵明俊纽威工业材料(大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邵明俊【当事人-公司】纽威工业材料(大丰)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邵明俊;纽威工业材料(大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邵明俊在上诉人纽威公司工作期间,因患病经相关鉴定,未被认定为尘肺病或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应当享受合理的医疗期间,在此期间应当享受病假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明俊在上诉人纽威公司工作期间,因患病经相关鉴定,未被认定为尘肺病或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应当享受合理的医疗期间,在此期间应当享受病假工资。

依据相关医疗期的规定,上诉人邵明俊在上诉人纽威公司工作时间不足10年,享受医疗期最高不超过9个月,上诉人纽威公司认可上诉人邵明俊医疗期为9个月,原审法院确认上诉人邵明俊的医疗期为9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关于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规定,确认上诉人纽威公司向上诉人邵明俊应当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12384元,亦符合法律规定。

因上诉人纽威公司向上诉人邵明俊支付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已经超过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故驳回上诉人邵明俊要求支付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构经营:许可项目:水产养殖;食品生产;食品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澳洋顺昌: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澳洋顺昌: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2013年04月第一节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沈学如、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文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宗红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一、主要财务数据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是√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单位:元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第三节重要事项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1、报告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增加718.10万元,较年初增长39.78%,主要为客户更多采用票据结算所致。

2、报告期末,公司预付款项增加5,824.86万元,较年初增长81.84%,主要为原材料采购及LED项目建设所支付的款项所致;3、报告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少1,960.00万元,较年初下降52.23%,系全资子公司江苏鼎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所持让江阴南工锻造有限公司股权所致。

4、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增加3,339.06万元,较年初增长50.04%,主要为公司LED项目投资及建设所致;5、报告期末,公司应付票据增加1,453.52万元,较年初增长48.29%;应付账款减少1,360.86万元,较年初下降33.90%,主要为公司更多采用票据结算所致。

6、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减少1,135.48万元,较年初下降78.35%,主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归还拆借资金1,000万元所致。

7、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29,766.50万元,营业成本25,228.32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29.69%、34.02%,主要为:与去年同期相比金属基材均价有所下降,以及内销材料转保税材料区别以往年度,不再通过第三方公司进行转换,由全资贸易公司完成,编报时抵消了该部分销售收入,该部分交易不管通过第三方公司或全资公司进行,均不产生实际的销售利润。

关于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1)

关于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1)

关于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致: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A信托”)的委托,指***律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在对下述项目材料的审核基础上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核了下列材料:1、AA信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复2、AA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编号:******】【机构编号:K************】【复印件】(以下简称“金融许可证”);3、《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复印件】(以下简称“章程”);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07】**)【复印件】(以下简称《业务范围批复》);5、AA信托《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样本(以下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6、AA 信托《AABB 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样本(以下简称“《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7、《信托公司管理办法》;8、《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如下: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AA 信托的承诺和保证,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无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对AABB 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或信托财产的运用,信托利益的分配或信托收益等事项作任何承诺或保证;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ABB 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AABB 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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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楼电话:86 25 83193322传真:86 25 83191022目录一、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2)二、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批准和授权 (4)三、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发行文件 (4)四、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4)五、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5)六、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审计 (5)七、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承销 (6)八、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重大法律事项 (7)九、其他 (13)十、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结论性意见 (14)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苏永函字(2012)第277号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下称“本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期融资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下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下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下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下称“《发行注册规则》”)等现行有效的自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

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融资券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文件记载形式、偿债能力评价、现金流动性分析)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融资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江苏方洋集团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交易商协会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的历史沿革(1)2009年4月24日,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天会验L(2009)00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4月21日止,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已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2)2009年4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连云港工商局”)向连云港市徐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徐圩开发公司”)颁发了注册号为32070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徐圩开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连云港区、徐圩片区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实业投资。

(3)2010年1月18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下称“连云港市政府”)出具《关于增加连云港市徐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通知》,市政府同意对徐圩开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人民币8亿元,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4)2010年1月19日,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天会验L(2010)00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月18日止,徐圩开发公司由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5)2010年1月20日,连云港工商局向徐圩开发公司颁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010年9月28日,连云港市政府出具《关于变更连云港市徐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市政府同意以徐圩开发公司为母公司成立江苏方洋集团,并将徐圩开发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变更为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综合会馆302室;经营范围变更为实业投资;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7)2010年9月29日,连云港工商局向发行人颁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连云港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2070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名称: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综合会馆302室法定代表人:石海波公司类型: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

一般经营项目:港口岸线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房屋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实业投资;仓储服务;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销售。

3、发行人已通过连云港工商局2011年度工商年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4、根据连云港市政府于2012年9月23日出具的连政复[2012]14号《关于同意徐圩新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履行方洋集团出资人职责的批复》,同意发行人为市级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市政府为出资人,授权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代为出资,并代行出资人职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自设立以来持续运营、有效存续,未出现导致其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具备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业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批准和授权1、发行人于2012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议同意发行人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短期融资券,并授权董事长具体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2、连云港徐圩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2月6日向发行人出具连徐新复[2012]37号《关于方洋集团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发行一年期20亿元短期融资券,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代行出资者职责的主管部门的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待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后依法发行。

三、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发行文件1、发行人已就本期融资券发行编制了《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包括了重要提示、释义、发行基本情况、发行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2、发行人已就本期融资券发行编制了《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详细披露了以下内容: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偿债安排、发行人资信状况、投资者保护、税项、信息披露、发行有关的机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编制或准备了发行本期融资券所需的发行文件。

其中,《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发行文件中与中国法律相关的描述在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1、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联合资信”)为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2、联合资信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0145344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少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为信用评级和评估、信用数据征集、信用评估咨询、信息咨询;提供上述方面的市场调查及人员培训。

联合资信已通过2011年度工商企业年检。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银发[1997]547号)的规定及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接“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债权信用评级资格的函》,联合资信取得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

联合资信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根据联合资信出具的《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报告》(下称“《长期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根据联合资信出具的《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报告》(下称“《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等级为A-1。

5、根据发行人及联合资信确认,发行人与联合资信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联合资信具有为本次发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法定资格,发行人将依法披露信用评级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业务指引》的规定。

五、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1、本所为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

2、本所持有江苏省司法厅于2009年11月28日颁发的证号为2320120091022719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本所律师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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