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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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短期融资券(Short-term Commercial Paper)是一种短期债券工具,通常由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用于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短期融资券的特点是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发行规模较小,流通性强。

为了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目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可以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和清算等环节,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投资风险。

三、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定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或金融机构在发行短期融资券时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 发行规模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并经过市场发布公告;- 发行流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可控。

四、短期融资券的交易规则短期融资券的交易受到管理办法的严格监管。

一般来说,短期融资券的交易需要在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并符合以下规则:- 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需要符合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的要求;- 交易价格需要公开透明,并符合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交易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结算义务。

交易规则的制定旨在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五、短期融资券的持有人权益短期融资券的持有人在管理办法下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提前兑付权: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在约定期限之前,可以根据协议提前兑付短期融资券;- 利息权益:持有人有权按照协议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 转让权益:持有人有权将短期融资券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

持有人权益的保护旨在提高投资者对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信心,增加市场的稳定性。

六、短期融资券的风险管理短期融资券作为一种固定收益工具,带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短期融资券监管规定

短期融资券监管规定

短期融资券监管规定简介短期融资券(Short-Term FinancingBills,简称STFB)是一种无抵押、无担保的短期债券,用于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都对短期融资券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本文将介绍短期融资券的监管规定。

1. 短期融资券的定义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用于短期资金筹措的无抵押、无担保债券。

它通常以面额形式发行,面向金融机构和合格投资者,可以流通于金融市场。

2.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申购2.1 发行主体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通常是具备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

2.2 发行条件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信评级要求:发行方需要经过评级机构评级,并保持一定的信用等级。

•资本充足要求:发行方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以确保兑付能力。

•信息披露要求:发行方需要按时、透明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

2.3 申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渠道进行短期融资券的申购。

通常申购金额具有一定的门槛要求,以保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3. 短期融资券的风险评级为了帮助投资者正确评估短期融资券的风险,金融监管机构通常对短期融资券进行风险评级。

3.1 风险评级标准风险评级标准根据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发行规模、债务情况等进行确定。

评级结果通常分为多个等级,如AAA、AA、A等。

3.2 评级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会委托专业评级机构对短期融资券进行评级。

评级机构需要遵守相关的评级准则和法规,确保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4. 短期融资券的流通与交易短期融资券具有流动性较强的特点,通常可以在金融市场进行买卖交易。

4.1 交易场所短期融资券的交易通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账户进行交易。

4.2 交易方式短期融资券的交易方式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短期融资券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

短期融资券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

短期融资券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1. 引言2. 限售管理规定2.1 限制转让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短期融资券在发行后,一般需要在特定时间内限制转让。

具体的时间限制由发行主体和监管机构共同确定,并在短期融资券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

投资者在规定的转让时间之前无法将其持有的短期融资券进行转让。

2.2 限制转让对象除了限制转让时间,短期融资券的转让对象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才有资格参与短期融资券的转让,包括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限制转让对象的设定旨在确保短期融资券的转让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风险承受能力。

2.3 限制转让数量为了防止短期融资券的集中投资和过度转让,相关管理规定还对每个投资者持有和转让的短期融资券数量做出了限制。

具体限制数量由发行主体和监管机构共同规定,并在短期融资券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公示。

3. 转让管理规定3.1 转让方式短期融资券的转让可以通过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进行。

场内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指定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具有高度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而场外交易则是指通过协商和约定进行的交易,相对于场内交易来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2 转让手续无论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短期融资券的转让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手续。

具体的转让手续包括交易申报、交易撮合、资金划转等。

交易申报是投资者向交易所或交易对手方报告其拟进行的转让交易交易撮合是交易所或交易对手方根据投资者的申报进行买卖双方的撮合操作资金划转是指在转让过程中将转让款项从买方账户划转到卖方账户。

3.3 转让费用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一定的费用。

具体的转让费用包括交易佣金、过户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由交易所或交易对手方制定,投资者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4. 总结短期融资券的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通过限制转让时间、转让对象和转让数量,可以有效控制短期融资券的流通,避免市场异常波动。

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准入条件

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准入条件

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准入条件引言短期融资券是指发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发行,用于满足短期资金需求。

作为一种重要的短期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需要发行人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

本文将介绍短期融资券发行人的准入条件及其意义。

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准入条件的意义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准入条件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准入条件的设立旨在确保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实力、信誉和透明度,以增加投资者对债券的信心,为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准入条件下面是常见的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准入条件:1. 发行人类型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通常为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发行人类型的限制是确保发行人有足够的实力和信誉来满足债券市场的需求。

2. 资本金规模和财务状况发行人的资本金规模和财务状况是考察其实力和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

一般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并且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按时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

3. 信用评级发行人的信用评级是评估其信用风险的重要依据。

通常要求发行人获得一定的信用评级,如AAA级或AA级,以确保其信用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4. 债券类别和数量限制根据不同的发行人类型和市场需求,可能对发行人的债券类别和数量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某些市场可能对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有特定的规定。

5.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行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等。

发行人准入条件通常会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合规能力,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审计。

结论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准入条件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债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发行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金实力、信用质量和合规要求,以获得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资格。

这些准入条件的目的是确保债券市场的稳定和透明,为投资者提供相对安全和可预期的投资机会。

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准入条件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市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投资者在购买短期融资券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准入条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5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四条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短期融资券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

短期融资券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

短期融资券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1. 简介短期融资券是一种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由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用于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短期融资券的转让和限售需要受到一定的管理规定。

2. 限售规定短期融资券的限售规定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发行人或交易所规定的持有期限内,禁止转让或交易该券的规定。

限售期的设定是为了防止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通常情况下,短期融资券的限售期为发行之后的一定时间内,例如30天、60天或90天。

在限售期内,投资者无法将其持有的短期融资券进行转让或交易。

限售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和交易规定自由买卖。

3. 转让管理规定短期融资券的转让管理规定是指对短期融资券的交易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转让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1 交易方式短期融资券的交易方式通常包括交易所市场交易和场外交易。

交易所市场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公开和透明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场外交易是指在非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交易方式,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交易条件。

3.2 转让登记短期融资券的转让登记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短期融资券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的登记过程。

投资者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3.3 转让费用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等。

具体的转让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4. 限售和转让管理的意义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限售期的设定可以防止短期融资券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减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转让管理规定可以促进市场的公平交易和透明度,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投资者可以更加放心地参与短期融资券的交易。

同时,限售和转让管理规定也可以提高投资者对短期融资券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政策介绍

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政策介绍

01
信息披露内容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融资券或票据的发行情况、财务状况、经营
情况等信息。
02
信息披露频率
企业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
资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03
市场沟通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提
高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同时,企业也可以利用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平台
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政策介 绍
目录
• 引言 • 企业短期融资券政策 • 中期票据政策 • 政策比较与选择 • 企业应对策略与实践 • 政策展望与未来趋势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短期和中期资金的需求日 益增加。为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相关政策逐步出台并完善。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企业应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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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业短期融资券政策
发行条件与程序
发行条件
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债券市场监管要求;具有良好的财 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发行程序
企业向承销机构提出发行申请;承销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企业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注册文件;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企业可择机发行。
市场流动性提升
随着交易机制的完善和市场参与者的增多,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 据市场的流动性将得到提升,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1 2 3
加强风险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等的管理和控制,确保融资活动的 稳健进行。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管理,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清算等业务管理活动,促进证券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特定金额、利率、期限和发行人信用为基础,发行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发行文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持有、流通和兑付的证券。

第三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要遵循市场化、自愿原则,以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强偿债能力,调整拆借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履行公告、报备等程序。

第二章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第五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连续经营年限不少于二年,净资产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近两年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以及其它监管要求;(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最近一期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单张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经营状况,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必须得到证券公司经理会议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四)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在或通过交易所、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五)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应当在一年以内;(六)发行文书应当详细说明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计划、发行条件、兑付保障、财务状况、利率等内容。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短期融资券发行细则,并向有关机构报备。

第三章短期融资券的交易和流通第七条短期融资券的交易和流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证券公司之间可以通过银行间市场或者商业票据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二)公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可以上市交易,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挂牌进行交易;(三)发行人无权取消或变更已经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应当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CP)是一种短期债券,是企业通过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筹集一定期限内所需的资金,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一般在270天以内,其优点是期限短,流通性强,便于企业获得快速融资。

然而,在发行短期融资券时,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下面就介绍短期融资券相关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提出了规定:1.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0%;2.公司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总额、期限、利率、保证金等事项;3.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进行登记,中国结算负责确认短期融资券的数字化、发行、交易、托管、结算等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行证券,都需要遵守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法规,下面是其中涉及短期融资券相关的规定:1.短期融资券属于证券,需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发行短期融资券,需要进行备案和公告,严格按照期限和规定进行发行;3.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等业务,需要在涉及的场内交易所或市场进行,严格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易。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短期融资券业务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短期融资券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短期融资券业务的通知》。

1.对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2.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需要有资信评级机构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并公示评级结果;3.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应当对其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在发行过程和发行后进行公告披露,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4. 《商业票据法》作为一种短期债券,短期融资券也受到了《商业票据法》的规范。

1.短期融资券是一种商业票据,需要遵守商业票据的法律制度,包括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成生、流转、支付等规定;2.对于商业票据的追索权,具有先到先得的原则。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1. 简介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为了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而发行的债务工具,其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短期融资券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流转和兑付等方面的操作。

2. 发行主体和条件2.1 发行主体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等各类经济组织。

2.2 发行条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发行主体应为具备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机构;- 发行主体应能够提供相应担保措施,确保短期融资券的本金和利息能够按时兑付;- 发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以确保短期融资券的偿付风险较低;- 发行主体需向相关监管部门申报,获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3.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流转3.1 发行方式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私募发行或机构间协商等形式进行。

发行主体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

3.2 发行期限和金额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一般在3个月至1年之间,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发行主体的融资需求确定具体的发行金额。

发行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融资情况,合理确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和金额。

3.3 流转和交易短期融资券可以在发行机构之间进行流转和交易。

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场外交易或交易所等市场平台进行短期融资券的买卖。

,交易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短期融资券的兑付和风险控制4.1 兑付方式短期融资券的兑付可以通过到期兑付、提前偿还或延期兑付等方式进行。

发行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兑付方式,并按时进行相关操作。

4.2 风险控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应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做好信用评级工作,评估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水平;-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严格执行债务兑付计划,确保本金和利息的按时兑付;- 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风险情况。

5. 监管和执法短期融资券的管理办法需要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支持和监督。

短期融资券税收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税收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税收管理办法简介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为满足短期资金需求而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

为了规范短期融资券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收的公平与合理性,我国税务部门制定了短期融资券税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短期融资券税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税收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其发行的利息支出缴纳企业所得税。

短期融资券的持有人在取得利息收入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短期融资券的税收主体包括发行人和持有人。

发行人的税收义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在发行短期融资券时,应当按照发行的利息金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在计算利息支出时,可以采用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发行人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和申报相关税务报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持有人的税收义务短期融资券的持有人在取得短期融资券的利息收入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利息收入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计算。

持有人可以选择按照综合所得税率或者按照预扣预缴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申报和缴纳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和持有人在税收管理方面都需要进行相应的申报和缴纳。

发行人的税收申报和缴纳发行人在计算利息支出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并申报相关税务报表。

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填报报表,也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填报。

税务部门将根据发行人的税务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要求发行人缴纳相应的税款。

持有人的税收申报和缴纳短期融资券的持有人在取得利息收入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持有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如自行填报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可以采取预扣预缴的方式,也可以在年度综合所得申报时进行缴纳。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我国税收部门还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我国税收政策的规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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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 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 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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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注册流程图
• 注册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采取投票表 决,有2名不同意注册,交易商协会就不接受注册。
• 注册有效期为2年,可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前期发行。
• 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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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 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 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 务指引
1.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 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2. 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 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 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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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协会概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发行机构和条件第一节发行机构短期融资券发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公司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发行条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 发行机构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誉;2. 发行机构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3. 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发行机构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三章发行方式和期限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

私募发行是指发行机构面向特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

第二节发行期限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不同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交易和流通第一节交易所及交易方式短期融资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交易方式包括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两种方式,具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流通范围和限制短期融资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利息计算与支付短期融资券的利息按照票面利率计算,一般采用等额本息法进行计算。

第二节利息支付短期融资券的利息支付按照发行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第六章监管和处罚第一节监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受到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节处罚对于违反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7•【文号】保监发[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72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优化资产结构,有效分散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我会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和债券市场需要,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投资策略和保监会制定的监管标准,自主配置债券资产,取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要加强信用风险研究,建立债券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及时对债券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科学决策,审慎投资,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三、要完善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债券投资的安全高效。

四、要高度重视债券投资管理,认真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改善投资组合,有效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短期融资券发行和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发行和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发行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Shortterm Financing Instruments)是指在一年内到期的债务工具,常用于企业短期资金需求的解决。

在金融市场中,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短期融资券发行和管理的相关办法。

1.发行主体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主要指符合政府相关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等。

2.发行条件(1) 盈利能力良好发行主体必须具备较好的盈利能力,能够按时偿还债务。

(2) 信用等级评定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以保证债务的安全性。

(3) 资本充足发行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充足程度,以减少发生违约的风险。

3.发行程序(1) 筹备阶段发行主体首先需要做好筹备工作,包括制定发债方案、确定募集规模和期限等。

(2) 上市审查发行主体需要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上市审查。

(3) 募集认购一旦发行获得批准,就可以进行融资券的募集认购工作。

发行主体可以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募集。

(4) 发行公告发行主体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融资券的发行公告,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5) 发行定价发行主体需要对融资券进行定价,一般考虑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市场利率等因素。

(6) 发行交割一旦发行完成,发行主体需要按照协议将融资券交付给认购者,并收取认购资金。

4.发行管理(1) 信息披露发行主体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告、经营情况等。

(2) 追踪监管相关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发行主体的债务进行监管,确保发行主体能够按时偿还债务。

(3) 风险提示发行主体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融资券的风险,以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管理改进发行主体需要对发行管理进行改进,提高发行效率和减少风险。

总结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管理办法涉及到发行主体的条件、发行程序和发行管理等方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注:公司债券余额不包含短期融资券】
第五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十条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七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八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九条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一、引言二、发行主体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或金融机构。

三、发行条件1.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2.发行主体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合法经营,在过去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3.发行主体应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和还款保障措施。

四、发行程序1.登记结算公司应认真审核发行申请,对发行主体的资质、信用等进行评估,确保发行主体符合发行条件。

2.发行主体应按照发行计划进行招标,登记结算公司对招标行为进行监管,确保招标过程公平透明。

3.发行主体与投资者签署短期融资券发行协议,并办理发行手续。

五、发行规模和期限1.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应基于发行主体的实际融资需求和偿债能力,经登记结算公司评估后确定。

2.短期融资券的期限通常为270天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可做出适当调整。

六、发行价格和利率1.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价格应根据市场条件和风险评估确定,须提前报备登记结算公司并公开。

2.短期融资券的利率应符合市场利率水平,发行主体应进行合理定价。

七、风险管理1.发行主体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可控。

2.登记结算公司应加强对短期融资券发行和流通环节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和欺诈行为。

3.投资者应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确保投资合规和风险可控。

八、信息披露1.发行主体应及时准确地向登记结算公司披露发行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招标情况、还款情况等。

2.登记结算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信息,并建立信息披露渠道和平台。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发行主体和投资者,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登记结算公司所有。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监管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监管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监管一、监管机构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NAFMII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协会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会址设在北京。

设立依据: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交易商协会的主要职责: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引言本意见书旨在针对某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及解答,该意见书的撰写基于中国《证券法》、《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撰写该意见书的过程中,本团队咨询多位法律专业人士,从各个角度对于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力求对您提供独立、权威、有价值的分析和建议。

超短期融资券概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发行人以自己为债务人,向具有偿付能力的投资者发行不超过270天的无担保债权凭证。

超短期融资券主要特点为期限短、利率较高、参与门槛低,并且不需要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措施。

超短期融资券作为一种短期融资工具,可以满足企业短期运营资金的需求。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条件1.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应当同意、并对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作出决策;2.公司应当具备独立的融资能力,融资渠道应当通畅;3.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当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相符;4.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特定项目的融资。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程序1.组织编制发行说明书,中介机构审核意见;2.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确定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种类、金额、发行时间和利率等相关事项,并获取股东权益变更、公司经营计划及融资方案等必要的许可和批件;3.办理工商、税务、资金账户等准备工作;4.将发行说明书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申请发行证券核准;5.通过承销商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问题1. 突破注册资本发债限制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务上限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倍,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是一种无担保债权凭证。

针对这个问题,投资者普遍认为可以通过“债权置换”的方式来实现突破注册资本发债的限制。

公司可将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款项,先用于节约财务成本等投资,再通过以后时间的翻转实现债权置换的目的,从而达到突破注册资本发债的限制。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4.10.18【实施日期】2004.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第三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每半年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有关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短期融资券基本条件的监管意见。

第五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

第六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应满足各自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识别、判断、承担风险的能力。

短期融资券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期还本付息。

第八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发行第九条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经证监会审查认可:(一)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一年以上;(二)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一年,且近一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四)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五)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对股票风险进行估价;(六)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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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第七条 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发行、登记、托管第十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

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十三条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十四条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第十七条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

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

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章交易、结算、兑付第二十三条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第二十四条融资券的结算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当按期兑付融资券本息,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兑付日期。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代理兑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

代理兑付机构应及时足额向融资券投资人划付资金。

发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兑付资金,代理兑付机构应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投资人公告发行人的违约事实。

第二十八条主承销商应当在融资券兑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兑付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发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存续期间按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

同业拆借中心应将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电子版妥善保存,并向融资券投资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一)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四)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五)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该企业继续发行融资券,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主承销商未履行督促协助企业披露信息义务的,暂停其承销业务。

第三十四条承销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停止该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业务。

第三十五条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七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融资券结算的日常监测。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融资券交易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它有关规定。

融资券交易参与者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 10 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和信息披露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中央企业如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无法及时按季度披露财务报表的,应先依照《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按季度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完整的会计资料形成后,应及时披露完整会计信息。

《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施行两年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中央企业应按照《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相关技术准备。

中国人民银行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第一条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融资券承销业务,是指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企业发行融资券的行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申请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二)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三)具有专门负责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部门和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专业人员;(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从事主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

第七条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的申请报告;(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六)内部风险控制与财务管理制度说明;(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八)法定代表人、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工作简历;(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进行备案认可,并向符合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条件的金融机构下达备案通知书。

第九条承销机构承销融资券应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承销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承销机构有以下权利:(一)收取承销融资券的承销佣金;(二)主承销商在与发行人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发行人调阅与本次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三)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主承销商有权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因发行人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主承销商无法做出判断的,主承销商不得为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出具推荐函;(四)按规定向投资人分销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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