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短期融资券业务简介

合集下载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附6);
4.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执行;
5.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 知书复印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 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 );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 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 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 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3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 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 件。
(四)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上海清算所完成承销额度登记 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承销商的 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五)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 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9),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上海清 算所根据承分销结果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 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 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 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2010年11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2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270天以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第五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六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设主承销商团。

第七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项目介绍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项目介绍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项目介绍(超短融/短融/中票)一、项目背景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09年11月2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及合票据业务指引》针对中小企业推出了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自2008年10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获准上市起,截至2011年3月底,累计已有846家非金融企业发行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达42343.64亿元人民币。

目前,随着通胀加剧, 银根紧缩, 企业向银行贷款将更加困难。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不占放贷额度,势必成为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

二、项目内容(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定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特征:1. 是一种债券直接融资;2. 由非金融企业发行;3. 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4. 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5. 发行企业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优势1. 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2. 融资周期短,审批简单;3. 资金来源于银行、合法充足;4. 不受银行信贷政策的影响,不占用银行贷款额度;5. 不与上市融资、抵押贷款等其他融资渠道冲突;6. 增强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知名度与融资能力。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发行的基本条件1. 中国境内成立3年以上的非金融企业,一般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大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良好的其他企业;2.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销售收入及利润为正增长;3.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5、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6.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7. 单家发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亿;(上市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0亿);集合发行:每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亿;集合的企业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

超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 CP)是一种短期、无抵押、无担保、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其主要作用是满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为企业提供快速融资渠道,以支持其日常经营活动。

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单位通常是信用较好、经营状况良好的大型公司、金融机构和特定的中小企业。

本文将从超短期融资券的定义、特点、发行方式和监管等方面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超短期融资券是一种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短期债务工具,其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超过九个月。

它以无实物形式存在,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交易便利性。

超短期融资券的面额通常较大,一般为100万元以上,适合于大型企业或机构之间的交易。

超短期融资券具有较高的收益率,但相应地也有一定的风险。

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式主要有公开发行和私人发行两种。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金融市场向大量的投资者公开发售,以融集资金。

私人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面向特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发售,一般在发行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使用。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以确保投资者对其信用状况的评估。

超短期融资券的监管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证监会负责超短期融资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监督发行人的募集、披露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人民银行负责超短期融资券市场的日常监测和风险防范,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投资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对于投资者来说,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重要事件风险等。

为了降低超短期融资券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风险控制。

首先,投资者可以选择信用评级较高的发行人,以降低信用风险。

其次,投资者可以选择到期日短、流动性较高的超短期融资券,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灵活配置等方式降低风险。

总的来说,超短期融资券作为一种重要的短期融资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企业直接融资新通道——超短期融资券

企业直接融资新通道——超短期融资券

大 的关 系 。但通 过 分 析 可 以发 现 , 同
为 高 端 白酒 市 场 的 龙 头 企 业 , 州 茅 贵
台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获 利 能 力 均 优 于 五
高 效 率 地 运 用 这 些 流 动 资 产 去获 得
收 益 。 因 此 , 家 企 业 可 以 更 好 地 加 两
是动 力 十足 , 年上 升 。虽 然 受 金融 逐 危 仉 影 响 , 各 增 长 率 在 各 午 涨 跌 互
着 企 业 拥 有 过 多 的 流 动 性 高 但 盈 利
能 力 低 的 现 金 和 金 融 资 产 , 业 没 有 企
能 力 提 高 和 高 端 白 酒 价 格 上 涨 有 很
现 , 在 波 动 , 总 体 上 来 说 两家 公 存 但
司 的主 营业 务 收入 、 利润 、 资 产 、 净 总 净 资 产 都 保 持 了很 好 的 增 长 。这 说 明 随 着 社 会 消 费 能 力 的 持 续 提 高 , 端 高
白 酒 行 业 依 然 保 持 着 持 续 、 良好 、 向
表4
财 务 指 标
贵 州 茅 台 和 五 粮 液 发展 能 力指 标 比较
20 08 { l 2 9 ☆i 00 2 0 l 0l _ 三
升 空 间 , 州 茅 台 要 保 持 高 端 白 酒 市 贵
场 的领 先 地 位 还 需 要 不 断地 改进 其 经 营 状 况 , 高 盈 利 能 力 , 止 被竞 提 防
就 获 利 能 力 而 盲 , 州 茅 台 的 各 贵 项 获利 能力 指 标 明显 高于 五 粮液 , 但 是 五 粮 液 有 着 良 好 的 增 长 潜 力 和 上
偿 债 能力 都 很好 , 务 风 险较 低 。但 财

DCM

DCM

DCM (Debt Capital Markets)债券资本市场注册发行一、超短期融资券(SCP)一种回收短期流动性的工具,超级短期融资券,SCP。

超级短期融资券(简称“超级短融”)有望在今年年内推出,最先试点的一批发行主体都是“超级企业”,诸如中国移动、中国石油等中字头大型企业。

超级短融发行规则已经制定完毕,根据拟定规则,超级短融期限为7-270天,将有助于丰富货币市场产品,完善债券收益率曲线。

【定义】所谓超短期融资券(Super & Short-term Commercial Paper,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一般为中央AAA级企业)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九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功能】SCP期限最短为7天,也可以此类推为14天、21天,最长期限不超过九个月。

这意味着SCP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产品,发行规模将不受净资产40%的红线约束。

这将进一步丰富市场的利率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以及流动性结构,有利于形成短、中、长期兼备的市场化收益率曲线。

【优势】SCP比短期融资券更为灵活,可以满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瓶颈,有助于提高企业流动性管理水平,特别适合财务集中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利率上也比银行流动性贷款更有竞争优势、更市场化,而银行贷款还要制约于央行的管制利率。

【现状】12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了一种新型短期直接债务融资产品——超短期融资券(SCP)。

虽然与短期融资券一样,针对企业发行,但最大不同在于,央行正在研究将SCP纳入公开市场操作工具箱。

这也意味着,央行将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从金融机构扩展到非金融机构。

截至2012年5月初,7家超级央企和3家发电企业发行SCP,共注册4300亿元,累计发行3480亿,存续期余额1580亿元。

其中3个月期占比24.7%,6个月期占35.9%,9个月期占比39.4%。

【发行范围】目前超短期融资券试点范围包括九家大型国有企业及中国铁道部,根据试点结果将会决定是否进一步扩大到其他的企业。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清算所公告[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0]5号)为服务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支持超短期融资券试点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22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并于2010年1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章持有人账户第三条持有人账户是指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持有人所持超短期融资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账户持有超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符合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条投资者可直接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

短期融资券业务介绍

短期融资券业务介绍

发行公告
发布发行公告,公布发行规模、期限 、利率等信息,同时进行路演和推介 。
发行认购
投资者根据发行公告进行认购,缴 纳认购款项。
发行成功与上市交易
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公布发行结果 ,短期融资券上市交易。
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
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 市场规则、监督市场参与者行为、审核发行 申请等。
特点
短期融资券具有融资成本低、融资速 度快、发行方式灵活等特点,是企业 进行短期融资的重要工具。
发行流程
制定发行计划
企业或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求和条 件,制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计划, 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
报备监管机构
将发行计划报备相关监管机构,获 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确定承销商
选择具有资质的承销商,负责协调 发行、定价、分销等事宜。
相关法规的变化及影响
会计准则变化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短期融资券的会计 处理产生影响,如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 对短期融资券进行严格的分类和计量。
VS
监管政策调整
监管政策调整可能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交易和风险管理产生影响,如加强对短期 融资券的监管或放松对某些交易的限制。
对市场主体的建议和策略建议
发行人角度
降低风险。
企业应该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和联系,及时披露 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信息和风险,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
稳定性。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短期融 资券业务的审批、发行、偿还等环节进行严格 监管和管理。
企业应该加强对市场利率变动的监测和分析,以 及时调整短期融资券的利率,降低利率波动对企 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05
CATALOGUE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精选五篇)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精选五篇)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精选五篇)第一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企业直接融资的新渠道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的问题,2005 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鼓励业绩好、现金流稳定、信誉好的大型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

2007年9月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9日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程序由先前的备案制改为注册制,由行政管理改为协会自律管理,进一步降低了发行门槛。

目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券工具分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两种形式。

经过多年的市场运作,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已经成为公司融资的又一个重要渠道,并越来越受到大型企业青睐,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直接融资渠道。

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了解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发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现将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相关事项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简介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据统计,近期发行的中期票据的存续期限在2年-5年不等。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的基本要点:1、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发行人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2、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3、发行价格以市场为基础,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确定,主要受到主承销商议价能力、企业信用评级水平、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4、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第十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第十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重要提示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董事会全体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包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等。

本公司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在“持有人会议机制”章节中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全部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在“持有人会议机制”章节中设置了对投资者实体权利影响较大的特别议案,按照本募集说明书约定,特别议案包括变更发行文件中与本息偿付相关的发行条款、新增或变更发行文件中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机制或投资人保护条款、解聘/变更受托管理人或变更涉及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受托管理协议条款、同意第三方清偿、授权受托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其他变更发行文件中可能会严重影响持有人收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约定等,特别决议生效需经持有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数额90%的持有人同意。

因此,存在特别议案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而生效的情况下,个别投资人虽不同意但已受生效特别议案的约束,导致自身实体权益存在因服从绝大多数人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

银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
❖ 根据谨慎性原则,已获得各类债券可发行额度指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孙 公司已发行的债券额度或已获得批文的可发行的债券额度,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
❖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发债额度相互占用;即母公司根据净资产40%的规模发行债券后, 子公司将无法发行债券,反之亦然;
是企业的主动负债工具,属于直接融资品种,为企业进入货币市场 融资提供了途径;
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会员; 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特点
共同特点: 不设担保 实行余额管理 注册管理 逆向询价机制 投资者保护机制 信息披露机制
中期票据区别于短期融资券的特点是期限较长。
(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优势
共同优势: 降低财务费用 拓宽融资渠道 优化融资结构 易于上市流通 风险分散性好
中期票据不同于短期融资券的是期限较长,可以让企业一次注册,使用三到五年。
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相关要求
(一)发行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需经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
2
发行
发行文件挂网公告
与投资者沟通,簿记建档, 缴款,发行完成
(六)后续管理及信息披露
此部分内容请参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 商后续服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 、〈浦银公银〔2010〕314号-关于下发《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BT讲义】保荐代表人——债务融资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二)(修订)(彩色版)

【BT讲义】保荐代表人——债务融资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二)(修订)(彩色版)

二、短期融资券四、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五、非金融企业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一)概念PPN是指非金融企业向专项机构投资人或特定机构投资人定向发行,并在前述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不强制信用评级。

PPN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可用于回购交易(二)PPN投资人1、PPN投资人包括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专项机构投资人由交易商协会按照程序遴选确定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特定机构投资人由企业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

2、企业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报送注册文件前确定PPN投资人范围。

3、向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如有)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定编制定向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只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与特定机构投资人签署定向发行协议。

4、企业和主承销商可遴选增加特定机构投资人为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

(三)注册有效期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应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

(四)待偿还余额PPN只能非公开发行,不受“净资产40%”限制。

(五)发行与承销1、首期发行:企业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在接受注册后12个月内(含)未发行的,12个月后首期发行应事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2、承销方式:(1)PPN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2)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3、流通转让(1)流通场所:仅限银行间债券市场,不包括证券交易所;(2)投资者范围:只能在定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之间转让六、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一)概念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2、项目收益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3、待偿还余额不受“净资产40%”限制。

4、项目收益票据可以获取财政补贴,但不应存在任何直接、间接形式的地方政府担保(二)发行方式与期限1、企业可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注册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一、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一)SCP超短期融资券定义: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主管部门:交易商协会审批机制:注册制发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生产经营活动担保方式:无担保发行成本:票面利率;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0.5%左右;评级费用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10万元,跟踪评级费约为5万元/年;律师费用5-15万元(如有其他方式增信等会有相应的费用成本)分期发行:可在2年内分多次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审核时间:2个月左右发行准备、审核时间合计:3-4个月发行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的限制发行额度:不占用其它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额度1/ 15简要发行流程: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成相关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4、签署各项协议文件;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5、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寻找潜在投资者6、完成注册后择机发行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二)CP短期融资券定义: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365天)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主管部门:交易商协会审批机制:注册制发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生产经营活动担保方式:无担保发行成本:票面利率;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0.5%左右;评级费用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2/ 1510万元,跟踪评级费约为5万元/年;律师费用5-15万元(如有其他方式增信等会有相应的费用成本)分期发行:可在2年内分多次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审核时间:2个月左右发行准备、审核时间合计:3-4个月发行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 发行额度:不占用其它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额度简要发行流程: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成相关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4、签署各项协议文件;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5、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寻找潜在投资者6、完成注册后择机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三)MTN中期票据(含永续债)3/ 15定义: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一般1年以上,市场上最长的为10年;永续债无固定期限,发行人具有赎回权)。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类及定义目前为止,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际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七类,分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超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2.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4.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5.定向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定义: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即: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特点:〔1〕不向社会公众发行;〔2〕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

6.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短期融资券(SCP)

超短期融资券(SCP)

超短期融资券(SCP)
超短期融资券(SCP)
产品定义
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270天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

产品要素
1.产品定价根据产品与资金实际供求情况,市场化定价。

2.币种人民币。

3.期限发行期限不超270天,注册期限2年。

4.融资比例不受企业净资产40%的限制。

5.适用客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原则上净资产5亿元及以上,优选AA+
(含)以上国企和上市公司,优选国家政策鼓励行业,谨慎介入两高一剩行业。

产品优势
扩大企业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调节企业融资成本;可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流通转让,为企业提供更灵活的现金管理手段;推动企业财务改革;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操作流程请提交企业基础证照、报表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报告/意见书、发行交易文件等资料,并联系我行网点办理。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引言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超短融)是一种短期债务工具,通常以6个月以下到期,用于满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

为了规范超短融的发行登记流程,提高运作效率,本指南旨在指导金融机构在超短融发行登记环节的操作。

2. 超短融发行登记流程超短融的发行登记包括发行登记申请、审查、登记确认等环节,并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具体流程如下:2.1 发行登记申请发行人应填写超短融发行登记申请表,并附上所需材料。

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 发行人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 超短融发行信息:包括发行金额、起息日、到期日等; - 发行人资信状况:包括信用评级、近期财务报表等;2.2 审查发行登记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保申请人符合发行登记条件和要求。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发行人资信状况的评估; - 超短融发行信息的合规性;- 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3 登记确认经审查通过后,发行登记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发行登记确认。

发行登记确认应包含以下内容: - 发行登记编号; - 超短融发行信息; - 发行登记确认日期; - 登记部门签章和盖章;3. 超短融发行登记材料要求为了保证超短融发行登记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发行人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3.1 发行登记申请表发行登记申请表是超短融发行登记的核心材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包括发行信息、发行人信息和信用状况等内容。

3.2 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需提供最近的信用评级报告,以评估发行人的资信状况。

评级报告应由具有信用评级资质的机构出具,并在有效期内。

3.3 财务报表发行人应提供近期的财务报表,以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财务报表需要具备真实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审计。

3.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原件。

3.5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要求,发行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引言本意见书旨在针对某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及解答,该意见书的撰写基于中国《证券法》、《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撰写该意见书的过程中,本团队咨询多位法律专业人士,从各个角度对于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力求对您提供独立、权威、有价值的分析和建议。

超短期融资券概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发行人以自己为债务人,向具有偿付能力的投资者发行不超过270天的无担保债权凭证。

超短期融资券主要特点为期限短、利率较高、参与门槛低,并且不需要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措施。

超短期融资券作为一种短期融资工具,可以满足企业短期运营资金的需求。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条件1.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应当同意、并对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作出决策;2.公司应当具备独立的融资能力,融资渠道应当通畅;3.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当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相符;4.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特定项目的融资。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程序1.组织编制发行说明书,中介机构审核意见;2.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确定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种类、金额、发行时间和利率等相关事项,并获取股东权益变更、公司经营计划及融资方案等必要的许可和批件;3.办理工商、税务、资金账户等准备工作;4.将发行说明书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申请发行证券核准;5.通过承销商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问题1. 突破注册资本发债限制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务上限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倍,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是一种无担保债权凭证。

针对这个问题,投资者普遍认为可以通过“债权置换”的方式来实现突破注册资本发债的限制。

公司可将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款项,先用于节约财务成本等投资,再通过以后时间的翻转实现债权置换的目的,从而达到突破注册资本发债的限制。

超短期融资债券是什么

超短期融资债券是什么

超短期融资债券是什么你们知道超短期融资债券是什么吗?他又有什么特点呢?那么下面就让店铺为你们介绍一下超短期融资债券是什么吧。

超短期融资债券的概念超短期融债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作为企业短期直接债务融资产品,超短期融资券属于货币市场工具范畴,产品性质与国外短期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相似。

在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短期商业票据作为常规货币市场产品,是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工具和企业主要直接融资产品。

目前,美国短期商业票据市场存量占其货币市场存量规模近1/3,已经成为其货币市场的主要子市场。

目前市场上的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左右,作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种,超短期融资券从期限上属货币市场工具范畴。

超短期融资债券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债务融资产品,超短期融资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信息披露简洁。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企业信用资质较高,在公开市场有持续债务融资行为,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认可度高,因此,《业务规程》进一步简化了信息披露内容,明确要求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披露财务信息和信用评级报告等有效文件,在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其次,注册效率高。

根据《业务规程》,超短期融资券采取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方式,且后续发行不需要提前备案,进一步缩短了注册备案时间。

第三,发行方式高效。

发行公告时间由原来的5天或3天缩短为1天,缩短了公告时间,使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使用需求,灵活安排资金到账时间。

第四,资金使用灵活。

《业务规程》中明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可用于各种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

发行超短期融资债券的意义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的正确指导和市场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截至2010年12月21日,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量达到21231.7亿元,占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存量的55.3%;累计发行额达到38048.5亿元,占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发行量的67.9%。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超短期融资券业务简介
2010年12月2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并开始正式接受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

同日,交易商协会共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发行人的发行注册,注册额度共计2100亿元。

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将丰富我国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拓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并增强企业短期融资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一、超短期融资券概述
所谓超短期融资券(Super & Short-term Commercial Paper,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9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在设计上主要参考短期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

短期商业票据是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一种常规产品,主要供发行人管理流动性使用,属于货币市场工具范畴。

在我国,超短期融资券设计期限在270天以下,标准化的产品期限可以是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3个月、6个月和9个月,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根据有关金融分析,超短期融资券产品的推出有望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有助于丰富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提高企业流动性管理水平。

目前中国直接债务融资产品期限大多在1年及以上,企业短期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为企业提供了长短兼备的梯级融资手段。

同时,企业在日常运营中由于筹资需求存在波动性,通过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以灵活应对突发性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二是有助于丰富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多元化需求。

目前国内货币市场工具相对缺乏,特别是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企业信用类产品发行量较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低。

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更好地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三是有助于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敏感性和有效性,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通过提高市场化负债规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市场利率更为敏感,这将为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工具增加更多的灵活性,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此外,超短期融资券市场化的发行利率将进一步丰富市场的利率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以及流动性结构,有利于形成短、中、长期兼备的市场化收益率曲线。

四是有助于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增强债务融资市场作为宏观调控政策传导渠道的功能。

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将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服务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为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经济的长远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相对于其他债务融资产品,超短期融资券具有信息披露简洁、注册效率高、发行便利、资金使用灵活等特点。

首先,信息披露简洁。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企业信用资质较高,目前,除首批三家发行人外,具备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还有中海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神华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7家超AAA企业。

这些企业在公开市场有持续债务融资行为,信息披露充分,因此,《业务规程》进一步简化了超
短期融资券融资的信息披露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披露财务信息和信用评级报告等有效文件,在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其次,注册效率高。

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可以“一次注册、两年有效、多次发行、提前公告、事后备案”,具有“流程灵活、到账快捷、成本低廉”的特点,将吸引企业通过超短期融资券筹集短期流动资金。

第三,发行方式高效。

发行公告时间由原来的5天或3天缩短为1天,缩短了公告时间,使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使用需求,灵活安排资金到账时间。

第四,资金使用灵活。

《业务规程》明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可用于各种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

二、对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审核
律师在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中的服务,主要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进行。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包括《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等。

与其他债券融资的法律意见类似,法律审查的重点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的批准与授权、发行的合规性、发行的承销、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发行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等。

需注意的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另外一个广受关注的问题是超短期融资券是否受企业净资产规模40%上限的限制。

按照现行《证券法》,企业债券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在经历了2005年短期融资券和2008年中期票据的两次大发行后,很多企业债券规模急剧膨胀,已经接近发债天花板。

但企业净资产规模40%的上限要求针对的是公开发行,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

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并非必然是公开发行,因此有望突破40%的红线,但监管机构到底持何态度,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