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6年各项林业补助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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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6年各项林业补助申报指南

目录:1.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申报指南

2. 造林补贴申报指南

3. 森林抚育补贴申报指南

4. 湿地补贴申报指南

5. 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申报指南

6.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申报指南

7.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指南

文件一: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申报指南

一、补贴申报对象

(一)没有获得2016年第一批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的国有苗圃和国有林场苗圃等国有单位。

(二)2015年11月提前申报,且市财政局已下达资金的,不用再申报;除此以外可以补报。

二、申报条件

1.承担林木良种苗木培育任务的单位必须是国有育苗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所培育的苗木必须为国家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每个育苗单位培育苗木树种数量不超过3个。

3.有与申请培育树种苗木数量相适应的土地面积,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4.苗圃设施设备齐全,技术力量较强,育苗基础设施较好,连续从事林木良种苗木生产5年以上。

三、补助环节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环节。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二)补贴标准。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标准:一年生一般良种针叶树苗每株补贴0.2元,一年生一般良种阔叶树苗每株补贴0.4元,经济林嫁接苗每株补贴0.5元。

四、材料要求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提交2016年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申报书,申报书包括:

1、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单位基本情况;

2、组织机构代码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3、承担了2014年度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任务的还需上报工作总结;

4、国有土地使用证、苗圃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情况、其他证明等材料;

5、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申报表。

文件二:造林补贴申报指南

一、补贴对象

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中央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

(1)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

(2)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三、实施主体

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四、材料要求

(一)上年度补贴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本年度计划造林类型、任务和申请补贴资金数额(包括已经申报并下达的计划);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填写附表2、3。

文件三:森林抚育补贴申报指南

一、补贴对象

森林抚育补贴是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二、补贴标准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三、实施主体

(一)国有林抚育的实施主体为国有林场;

(二)集体林和个人所有林的实施主体为:代管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的国有林场;经营管理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的林业重点乡镇;森林资源流转后的经营业主和造林大户。

四、申报条件

由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业主确定森林抚育对象、面积,落实相关申报条件。

1、森林抚育对象符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渝林造〔2014〕71号);

2、开展森林抚育补贴的中幼林须集中连片,每个区县申报面积不超过40000亩;

3、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能解决补贴资金不足部分;

4、具备开展森林抚育工作的技术力量和劳动力;

5、有森林抚育采伐所需要的指标;

6、设置森林抚育成效监测点;

7、前两年森林抚育补贴工作情况良好。

五、材料要求

(一)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本年度计划开展森林抚育任务和申请补贴资金数额(包括已经申报并下达的计划);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填写附表4、5。

文件四:湿地补贴申报指南

为保护湿地资源,提高湿地保护管理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要求,结合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限于国家湿地公园(试点);

(二)湿地保护奖励指在湿地保护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区县(全市不超过3个区县)。

二、申报条件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成立了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效果明显;区县人民政府重视等。

(二)湿地保护奖励:现有湿地功能维持稳定;湿地面积增加或湿地保护面积增加;区域内建有湿地公园或湿地自然保护区;区县人民政府重视,把湿地保护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和政绩考核指标,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等。

三、资金使用方向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二)湿地保护奖励支出包括湿地恢复与重建,宣传培训、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管护点建设、能力建设和管护支出等。

四、资金申报额度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每个国家湿地公园(试点)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350万元。

(二)湿地保护奖励:每个区县申报中央财政补助不高于5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结合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编制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湿地公园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项目投资构成、效益分析、保障措施,项目布局图等。

(二)湿地保护奖励申报书。以区县为单位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湿地资源概况等)、湿地保护工作成效、湿地面积增加、湿地保护面积增加、地方政府重视情况、资金使用范围和任务量、保障措施、布局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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