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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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LAW AND COMMERCE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问题探讨

■ 方铮铮 厦门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09) 07-280-01

摘 要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和网络运用的普及,网络平台交易活动显现出巨大的优势和潜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相关交易中最重要的桥梁,然而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却远落后于此种新型交易方式盛行的速度,有关网络交易平台的问题和纠纷日益凸显。本文从中国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淘宝入手,结合网络交易平台的最新发展趋势,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 淘宝 法律责任

一、网络交易平台及淘宝概述

据CNNIC2009年《第2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中国的网

民人数在2008年已经达到2.98亿,

在世界第一的位置上继续拉大差距。在网络交易这一网络新贵上,截至2008年底已有1200万注册用户,人均年消费额也已超过一千元。仅淘宝就有720万注册用户,并占据了百分之七十的市场份额,有报道称,淘宝2008年的交

易额已超过500亿元,这一金额已远胜过传统交易市场两大巨头沃尔玛和家乐福的总和。

简单的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交易网站背后的服务商,通过交易网站连接买方、卖方和物流公司等相关交易主体,起到平台和中介的作用。在这个融通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收费与服务、事前审查与事后责任承担三方面展开。

附:中国网络购物C2C 产业链

二、法律现状和理论研究概况

在有关网络问题的法律丛林中,直接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责任的法律规范几乎没有。为了规范相关行业发展,商务部于2008年5月向公众公布了《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却迟迟未进入正式立法程序。此外,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曾于2005年颁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然而中国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淘宝至今仍未加入该规范。可以说,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问题上,仍然缺乏有效力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学者们也从各种理论出发,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出了“卖方或合营”说、“居间人”说、“裁决者”说和“柜台出租方”说等学说。笔者认为前三种理论与实际不符,柜台出租理论在形式上与网络交易各方关系相近,却只能参考而无

法完全套用①

,接下来笔者将以淘宝为例从三方面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三、具体责任问题探讨 (一)收费与管理

按照淘宝网服务协议和淘宝对外的说法,它是一个信息交流的免费平台。然而淘宝卖家为了获得市场,必须按照淘宝的规定交纳很多隐性的费用:如消费者保障的挂牌为一次性交纳五百至一千元,旺铺的费用为一天一元(淘宝上百分之八十的卖家交纳了这两项费用),再如在明显位置做广告或者在搜索页上的图片显示都是竞价的,按点击率收费,每次有效点击一毛到几毛不等。收费过高、混乱以及用户无权参与收费标准制定、无权商议等问题,长期来未能得到解决,付了钱却得不到相当的服务更是广大用户投诉的焦点。

参照国外的发展经验,英美的主要网络交易平台都开始了规

范化收费的改革,台湾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雅虎也渡过了收费的

“阵痛期”②

,规范化、透明化的收费已为广大用户所接受,明确收费后平台管理与维护的改善效果也日益显现。据此笔者主张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制定明确可行的收费标准,并以收费为契机淘汰不合格卖家,对其余卖家重建信用评级和系统管理,切实履行网络维护和管理义务。同时开展与用户的交流互动,淘宝卖家因交费而获得更多的知情权和协商权,广大买家和其他用户也可要求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审查义务

由于平台用户众多、商品数量庞大,要求淘宝承担商场同等的审查义务是不现实的,因此笔者同意多数学者形式审查的主张,同时补充以下几个注意事项:一是对特定商家和商品进行严格审查,比如音像制品在传统市场销售遵循许可证制度,进入网络也不可免

除,淘宝应审查相关销售信息发布者的资格③

。二是建立不同级别的审查机制,如对有特殊广告要求的商品、对取得特殊标志(如消费者保障卖家标志)的商家进行严于一般的审查。最后是配套制度的完善,如于相关行业协会的合作,将行业自律从线下交易扩展到网

络,结合行业协会的监管,更好的完善交易平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责任承担

在责任方面,有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等观点,本文主张折衷说,即以过错责任的“注意义务”为主,即以淘宝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来判定其责任承担,同时,结合前文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柜台出租方”为主的基本定位,辅以其它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作为管理控制的认证,来完善其注意义务,并在买卖双方主张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保护与救济未果时,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收取的各种费用的总款额为限,在一定条件下,对消费者补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也在事后对卖家拥有追索权。

四、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的一些建议

集合各方力量,促进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主要包括官方的立法、监管以及指引,行业协会自律与推动,同时发挥公众的作用,加强平台与用户的互动,促进网络交易平台和谐发展。

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的主导下,成立网络交易管理专职部门。

纳入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管理,

保证其公正第三人的立场。同时其下成立争议处理中心,使通过协商、向平台投诉后仍无法获得

救济的用户获得救济。同时注重信息的管理与隐私保护等相关问题。

建立网络交易补偿制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交纳一部分补偿基金,辅以“最高额补偿金”制度,以完善救济制度。

注释:

①平台提供商和提供柜台的商场存在诸多差别,如网络交易平台上用户和商品数量庞大,并可不受限制的扩大。若要求平台提供商与商场承担同样的责任(主要指消费者无法从直接销售商处得到补偿时商场的替代责任),则过于苛刻而不可行。

②初始收费时,雅虎台湾有高达百分之二十的客户流失,

一年以后用户人数和交易额都超过收费之前,并呈稳定增长态势。

③2006年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起诉淘宝网发布其享有专有权利的韩剧《火鸟》的售卖信息,正是针对淘宝在审查义务上的不作为。

参考文献:

[1]第2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index/0E/00/11/index.htm

[2]淘宝网用户协议./member/register.jhtml?f=top [3]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ShowArticle2008.asp?A rticleID=1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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