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危害性
假冒伪劣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日益突出。
假冒伪劣品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企业的声誉,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假冒伪劣品在法律上的后果,以警示相关企业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一、假冒伪劣品的定义假冒伪劣品,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识,或者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手段,生产、销售的商品。
这些商品质量低劣,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假冒伪劣品的主要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损害他人名誉、荣誉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
(3)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1)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并处罚金。
(3)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没收财产: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a.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巨大;c.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巨大;c.给消费者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产品造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造假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产品造假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本文将探讨产品造假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二、产品造假的法律定义产品造假,是指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用虚假、假冒的标识、标签、包装等手段,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性能、功能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产品造假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标识、标签、包装等;2. 伪造、篡改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3. 欺骗消费者,夸大产品性能、功效;4.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5. 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产品。
三、产品造假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产品造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造假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停止侵害:造假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停止虚假宣传等。
2.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所得,由监督检查部门予以没收。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可以处以罚款。
(3)吊销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3. 刑事责任(1)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虚假广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办理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D63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08—5750(201 3)03—0027一(05)
DOI:1 0.3969 ̄.issn.1 008—5750.201 3.03.006
近 年来 ,制售 假 冒伪 劣 商 品 的行 为在 国 内屡 禁不
一 、 公 安机 关打 击制售伪 劣商 品犯罪 行为
侦 查研 究;丁敏 (1972- ),女 ,中国刑 事警察 学 院经济犯 罪侦 查 系助 理研 究员 ,主要 从事教 学研 究。
一 27 —
药 品 )、黑工厂 (生产假 冒伪劣生产生活资料 )涉及食
(二 )有组织、专业化作 案突出
品 、药 品 、农资等多个方 面 ,仅三个月 时间 ,各 地共查
万余个 ,涉案总价值高达 ll0多亿元 。 2012年3月 1日至 域化 的方 向发展 ,形成组织严密 ,分 工明确 ,从原料采
8月 31日,在公 安部组织 的 “破 案会 战” 中 ,全 国公 安 购 、生产 、包装 、仓储 、运输到销售 “一条 龙”的经营
机关发起 打击假 冒伪劣商 品犯罪的更大攻势 ,集 中破获 模式 。各环节供 应商在规模经济 的影 响下 ,逐渐形成地
安机关 多次组织开展 了打击制售伪 劣商 品犯罪 的专项行 机 关破案 2.8万余 起 ,共逮捕犯 罪嫌 疑人 约1.5万 多名 ,
动 ,捣毁 了一批制售伪 劣商 品的犯 罪窝点 ,惩处 了一批 打掉批 发 、销售假 冒伪劣商 品犯 罪团伙近5000个 ,查获
制售伪 劣商 品的不 法分子 ,保 障了 国家及人 民的合法权 的伪假 物 品涉 案 总价值 约 180亿 元 。 其 中 ,侦破制 售
黑 除 四害 ”专项 行动 ,其 中黑作 坊 (生产假 冒伪劣食 品
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与防范

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与防范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将探讨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一、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1. 经济损失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使得正规厂商的利益受到侵害。
假冒伪劣商品以低廉的价格侵入市场,打击了正品的销售,导致正规企业的销售额下降,甚至影响其正常运营。
同时,由于假冒伪劣商品通常质量低劣,易造成质量问题,消费者的投诉和退货率增加,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2. 消费者权益受损假冒伪劣商品常常质量低劣,甚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如食品中的添加剂超标、药品的成分混乱等问题,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威胁。
消费者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后,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实际效果,而且还会因为假货所造成的后续问题而为自己埋下一颗隐患。
3. 社会经济秩序受到破坏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正规企业为了与假冒伪劣商品竞争,不得不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不得不放弃市场份额。
这导致了市场上价格混乱、正常竞争无法进行的局面,最终使市场竞争环境失去公平性和透明度。
此外,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也导致税收遗漏,对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造成损失。
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防范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排查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
对于违法者,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2. 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应自觉加强产品质量管控,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品质标准,确保产品合格。
行业协会应加强自我管理,建立标准规范和行业信用体系,引导企业按照规则合法经营,培养用户对行业的信任度,增加市场的透明度。
3. 强化社会宣传力度,提升消费者意识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
法律刑事案件可分为(3篇)

第1篇一、概述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可分为三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以下将详细介绍各类刑事案件。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1.间谍罪:指间谍组织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以间谍组织的名义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5.参加恐怖组织罪:指参加恐怖组织,或者为恐怖组织提供资助、协助的行为。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3.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4.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四、侵犯财产罪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侵占罪:指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5.职务侵占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2.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聚众斗殴罪:指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行为。
4.寻衅滋事罪: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指制造、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首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为,生产伪劣商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为,销售伪劣商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极其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再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犯罪的数量、质量、价值;犯罪的方式、手段、目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做出量刑决定。
最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严打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监督,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综合确定的,依法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4.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呈现出领域广、规模大、案值高、危害烈的特点,成为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毒瘤。
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方式的界定和鉴定问题本解释第一条前四款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四种行为方式进行了界定。
1.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从字面上看,所有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但这样解释,诸如在一吨大米中掺入一把沙子等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也就被包括进去。
显然覆盖面太过宽泛。
从立法本意考虑,我们理解,刑法打击的重点应该是该种行为的结果,即“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其中,产品的质量要求有些由法律、法规规定,有些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有些由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2.关于“以假充真”我们理解,以假充真本质上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例如:以萝卜冒充人参,以土豆冒充天麻等。
有一种意见认为,假冒他人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也属于“以假充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也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理解,(1)刑法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而没有规定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犯罪,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也没有规定对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类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引发事故或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行为。
它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有许多不同的分类,以下将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一类是生产管理过程中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规程、操作规范和劳动保护制度的行为,如使用伪造的安全合格证书、违规操作设备、不履行设备维护保养义务等。
此类犯罪行为通常容易导致生产设备事故,给员工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
第二类是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产品、违规改变原有生产工艺等行为。
例如,使用低质量的材料制造产品,可能导致产品失效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
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会影响企业形象,还会给用户带来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风险。
第三类是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随着环境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
此类犯罪行为不仅污染空气、水源、土壤等环境资源,严重影响居民健康和生态环境,还会导致水资源短缺、土壤退化以及动植物种群减少等现象。
第四类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
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五类是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例如,企业负责人非法挪用公款或非法牟取私利,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这些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防控机制,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力度,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产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经济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指在非法经营活动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极其恶劣的情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呢?首先,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非法经营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利润,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其次,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还包括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
例如,非法经营者通过偷逃税款、偷漏税款等手段,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或者通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此外,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还包括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例如,非法经营者通过生产、销售假药、假食品等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通过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废物,严重污染了环境,危害了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总之,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针对那些具有极其恶劣情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而设立的。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卖假货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卖假货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商家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卖假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规范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规范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卖假货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1)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问题探讨

摘
要 :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不 断 深 化 , 产 、 售 伪 劣 产 品 的 犯 罪 行 为 日益 增 多 , 重 扰 乱 了社 会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胁 到 随 生 销 严 威
了 国 民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 虽 然 , 国刑 法 对 生 产 、 售伪 劣 产 品 的 犯 罪 已 作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 在 该 罪 具 体 罪 状 方 面存 在 一 我 销 但
企 业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响 了 中 国企 业 在 世 界 市 场 的 形 象 , 影 是 时 又 构 成 第 1 0条 规 定 之 罪 的 ,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4 依 ” 这 前 阻 碍 当前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最 突 出 的 问 题 之 一 。笔 者 将 结 处 罚 。不 难 看 出 , 里 存 在 法 定 的 法 条 竞 合 关 系 , 者 为 普 后 在 合 刑 法 第 1 0条 条 , 者 为 特别 法 条 。那 么 , 上 述 情 况 下 应 如 何 适 用 4 对 销
N O 3, 01 .1 2 0
现 代 商 贸工 业 Mo eI B s e rd n uty d r u i s T a eI d s 1 n s r
21 0 0年 第 1 3期
生 产 、 售伪 劣 产 品 罪 问题探 讨 销
朱 东进 曾 原
( 江 省 东阳 市 人 民检 察 院 , 江 东阳 3 2 0 ) 浙 浙 2 1 0
定 伪 劣 商 品犯 罪 所 要 求 的 具 体 行 为 、 险 或 物 质 性 损 害 结 危
果 , 时行 为既符 合生 产 、 售伪 劣 产 品罪 的构 成 特征 , 这 销 也 符合 刑法规定 的生产 、 售特定伪 劣 商品犯 罪 的构成 特征 。 销 对 于这种情况 , 适用重 法优于轻 法 的法 条竞合适 用 原则 , 应 按 处 罚 较 重 的 犯 罪 定 罪 量 刑 。 这 意 味 着 如 果 考 虑 具 体犯 罪 情 节 , 用 生 产 、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处 罚 更 重 的 , 应 还 适 用 适 销 则 生产 、 售伪劣产 品罪。 销
卖假黄金首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黄金首饰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假黄金首饰的买卖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分析卖假黄金首饰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商家和消费者,维护我国黄金首饰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引言黄金首饰作为传统饰品,历来备受消费者喜爱。
近年来,黄金首饰市场不断扩大,假黄金首饰的流通也日益严重。
卖假黄金首饰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卖假黄金首饰的法律后果。
二、卖假黄金首饰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卖假黄金首饰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消费者购买假黄金首饰的价款、鉴定费用、运输费用、鉴定费用等。
(2)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卖假黄金首饰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恢复原状。
即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还购买假黄金首饰的价款,或者要求销售者提供真黄金首饰。
2.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卖假黄金首饰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销售假黄金首饰所获得的非法利益。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卖假黄金首饰的,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
3. 刑事责任(1)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979年的刑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背景之下,在这一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现象并不突出,因此,1979年的刑法没有系统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
一般的司法机关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依投机倒把犯罪、制造、销售假药犯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玩忽职守犯罪等进行论处。
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对该刑法典第117条条进行了补充,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对于什么是投机倒把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为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之一。
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之一。
这样,一部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实际按投机倒把犯罪处罚了。
1979年刑法第1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可视为刑法关于生产、销售特种伪劣商品罪的直接规定。
1982年《食品卫生法》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伪劣产品类考试题 (2)

假冒伪劣产品类考试题标题:假冒伪劣产品及其危害引言概述:假冒伪劣产品是指以低劣质量冒充正品,或者伪造品牌标识、包装等欺骗消费者的商品。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阐述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
正文内容:1. 经济损失1.1 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品牌价值下降1.2 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导致品牌信任度下降1.3 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导致正规企业的市场份额减少2. 消费者权益受损2.1 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低劣,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2.2 假冒伪劣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2.3 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后,难以获得售后服务和维权3. 社会经济秩序受到破坏3.1 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正常的竞争环境3.2 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税收损失,影响国家财政收入3.3 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渠道可能与犯罪团伙有关,进一步破坏社会安全4. 健康安全受到威胁4.1 假冒伪劣药品可能无效或有毒副作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4.2 假冒伪劣食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4.3 假冒伪劣电子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5. 社会信任危机5.1 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导致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度下降5.2 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性产生怀疑5.3 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破坏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总结:综上所述,假冒伪劣产品对经济、消费者权益、社会经济秩序、健康安全以及社会信任度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应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知识和识别能力,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构建健康、安全、可信赖的消费环境。
假冒伪劣商品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假冒伪劣商品的成因及治理对策假冒伪劣商品已遍及到食品、药品、家用电器、农资等各种产品,这样不仅扰乱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更给人民群众的生活消费和工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损害。
本文就假冒伪劣的成因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对策。
标签:假冒伪劣商品成因治理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民经济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商品质量和档次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秩序日臻完善。
但与此同时,少数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擅自生产或销售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已遍及到烟酒、食品、农资、药品、洗涤化妆用品、保健品、文化音像制品、文凭证件等多品种,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由于多名婴幼儿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导致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甚至出现致死婴幼儿的状况发生。
这样不仅扰乱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更给人民群众的生活消费和工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损害,给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正因为如此,国家、省及市集中力量多次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打假呼声一过,一些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又会变换手法,重操旧业,继续生产和经营。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成因1.地方保护主义作梗一些地方政府从狭隘的、短期的地方利益出发,对辖区内的制假售假听之任之,出具假证明、假报告,认为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是难免的;打击之后,税收、管理费减少,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若打击狠了,大批从业人员失业,影响社会的稳定。
同时,由于在地方干部考核上经济增长绩效指标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导致地方政府之间围绕经济增长展开激烈的竞争,各个地方政府为了保障经济的高增长,尽一切可能鼓励和支持地方工商业的发展,甚至不惜纵容地方企业制假售假。
当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职能部门在本辖区打假时,一些地方政府借招商引资、增加税收、创造宽松发展环境为由,阻碍执法,充当制售假冒者的保护伞,纵容包庇。
侵害消费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将探讨侵害消费者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等商品。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利用各种手段,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价格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商品。
3.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商家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赠送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价格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商家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5.服务不到位服务不到位是指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履行服务承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如:商家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等。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应当赔偿消费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支付违约金:商家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而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侵害:行政机关责令商家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没收商家因侵害消费者权益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3)罚款:行政机关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1)假冒注册商标罪:商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商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假冒伪劣商品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假冒伪劣商品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是许多国家市场经济早期发展阶段出现过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市场经济发育不够成熟阶段的一个怪胎。
人类与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作斗争已经有了一二百年的历史,至今仍在继续。
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目前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现象十分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一大障碍。
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作斗争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表现形式“假冒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假商品”是指商品名称与商品质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劣质商品”是指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
常见的假冒伪劣商品有:(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七)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
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现状当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不仅坑害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地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衣服标签造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服装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标签造假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探讨衣服标签造假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衣服标签造假的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受损衣服标签造假,使得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信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根据标签上的信息来判断商品的质量、品牌等,如果标签信息不实,消费者可能会购买到质量不合格、价格虚高的商品,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2. 市场秩序混乱衣服标签造假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消费者对市场失去信心。
同时,这种行为还可能导致合法商家遭受不公平竞争,损害其合法权益。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衣服标签造假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罪、虚假广告罪等。
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
4. 民事责任衣服标签造假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
5.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衣服标签造假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二、防范衣服标签造假的措施1.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衣服标签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识别衣服标签的真伪,发现造假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投诉、调解、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政府应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对违法商家进行信用惩戒,提高其违法成本。
同时,鼓励消费者对商家进行评价,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
4. 强化企业自律企业应加强自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生产、销售商品。
什么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If you only treat work as an errand, or just focus on the work itself, then even if you are engaged in your favorite work, you still cannot maintain your enthusiasm for work for a long 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什么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导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指的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销售伪劣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什么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般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骗手段,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
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
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往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
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过失不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般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骗手段;而诈骗罪常常亦以冒充销售产品的工商活动来实现。
泛珠三角伪劣商品犯罪的危害及防范

安徽 上 海 沈 阳 北京 � 广西 等多 个地 方 保护 当地 经济 社会 利益 为办 事原 则
即使 因此 而损
பைடு நூலகம்
三是发 案数量 � 增多 大案 比重加 � 大 市 场竞争 的 害了 整体 的更 大利 益也 全然 不顾 有 一个 案件 甲地 加剧 人 们在 正常 经营中 难以 获得 暴利 � 有 一些 不 法 向 乙地 通 报了 涉 及 乙地 的 犯 罪 并请 乙 地 联合 侦 查 � 分子 转而 寻求 捷径 企 图通 过伪 劣商 品打 开赚 钱之 统一 行动 大要 案时 有出 现 但 乙地 为了 保证 案件 不会 移送 甲地 而影 有 的办 更有 这些 门� 生 产 销 售伪 劣 � 商 品的 犯 罪 � 呈现 着 增 多的 趋 势 响 他们 的 罚没 提 成 竟 然擅 自 动 手 打 草 惊蛇 导致 前几 年货 � 值几 十万 的案 件并 不多 在甲 地的 犯罪 分子 受惊 而毁 灭罪 证并逃 走 见 但近 几年 涉案 金额达 数百 � 万 数千 万的 案件 已见 案人 员对 外地 要求 配合 办理 的案 件置之 不 理 标生 等人 的生 产 销售 伪劣卷 � 烟案 在 短短 的两 个 多 方不 给红 包就 不配 合或 者只 是象 征性地 配 合 月时 间中 � 所生 产 销 售伪 劣卷 烟共 价值 人民 币 人为 因素 使异 地调 查取 证 � 月 日查 处的 一个假 冒名牌 皮具 案件 案值高 达 的惩 处 � 多万 元 � 第四 办案 力量 和办 案经 费难 以适 应要 求 当前 � 犯罪 手段 不断 翻新 犯 罪分 子规 避法 律打 击的 方法 二� 严峻 的考 验 � 也越 来越 多 但一 些办 案人 员的 思想 认识 并没 有及 第一 作 案分子 反侦 意识 � 增强 不少 作案 分子在 � � 时 更新 以 老 方法 应 付 新问 题 感到 困 难 重重 问题 生 产 销售 伪 劣商 品 之 前 就 对 生产 销售 过 程 进 行 � � � 很 多 面对 着 日益 增 多 的案 件 更感 到 压 力极 大 疲 � � 了仔 细的 筹划 他们 既追求 � 巨大 利益 又 想逃 避法 律 于应 付 同时 由 于现在 办案 成本 比较 高 办案 经费 � 的追 究 采取 � 了各 种对付 侦查 的手 段 如寻 找隐 蔽 的 不足 跨 地区 办案的 开支 更大 也 导致 一些 案件 的侦 环 境进 行� 加工 异 地 存 贮 及销 售 不 保 留 买卖 凭 据 查抓 捕工 作难 以正 常开 展 人员 经常 更换 物 质快 速转移 业 务联 系使 用专 用手 机等 为了 不至 于受到 一锅 端的 打击 一 些犯 罪分 子 采取 化整 为零 单 线联 系等手 法进 行作 案 即使 有 一 三� 防范 对策 �一 �加强 立法 �完善 市场 规范 标准 销 售伪 劣商 品的 也有 地方 性法 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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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危害性贾忠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大潮在带给社会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沉淀下厚厚的泥沙------少数唯利是图的不法之徒为了牟取暴利,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疯狂地进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活动,使无数无辜的消费者大受其害,也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了难以预计的经济损失。
这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受到刑罚的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念(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定义及其犯罪对象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为“伪劣商品”。
因此,要弄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内涵,首先必须对“伪劣商品”予以科学的界定。
因为行为人生产、销售的物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是何种伪劣商品,直接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它是研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基础。
(二)“伪劣商品”的内涵“伪劣商品”中的商品,是指具有相对固定内涵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商品。
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商品不完全等同于产品。
产品是劳动所创造的物质成果,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产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只有当产品用于交换目的并且进入流通领域才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品。
如果生产某种产品只是为了满足生产者的自身需要,则不能称其为商品。
其次,“伪劣商品”中的商品有一定的外延限制。
199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73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
因此,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商品。
也就拔除了房屋、桥梁,地下矿藏、野生植物和国防军工产品;而是指可以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动产,以及军转品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等等。
伪劣商品有广义、狭义两种涵义,所谓广义的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或冒用、伪造厂名、厂址、质量认证标志;或失去了使用价值的物品。
其特征是:一是伪劣商品包括了假冒商品;二是其法律责任既可能是刑事的,可能是民事、经济、行政的。
狭义的伪劣商品是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伪劣商品,即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9、50、52条的规定,狭义的伪劣商品主要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3、不合格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
在认定狭义的伪劣商品时应划清以下界限:1、伪劣商品与假冒商品的界限。
所谓假冒,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假借名牌或名家旗号的手法,生产、销售其产品,坑害用户或消费者的行为。
因此,从广义上看,假冒产品的内容与名称不相符。
也属于伪劣产品的一种。
但从狭义的角度,伪劣商品主要是指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使用价值,与假冒产品又有区别。
如假冒产地、厂名、厂址或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只属于假冒商品而不属于伪劣商品。
而伪劣商品有时也假冒其他名牌产品进行销售,则此时它既是假冒商品又是伪劣商品。
2、伪劣商品与正品的界限。
正品是指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可分为优等品、一等口等等级。
根据商品的分类,正品不属于伪劣产品。
相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次品,有明显的外观疵病或影响使用价值的次品以及不符合技术标准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废品等,都属于伪劣产品。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成特征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一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有下列犯罪构成特征:(一)犯罪主体特征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而单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
无论是合法成立的,还是非法成立的,不影响单位构成犯罪。
作为个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当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特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明知。
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确实知道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商品或者根据客观证据、情形证明行为人确实可能知道其所生产、销售的物品是伪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况。
“明知”不等于“确知”。
只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结合行为人主观情形,证实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为人不能否认即可。
根据本类犯罪的性质和实际生活中的发案情况,本类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大都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类犯罪。
如果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骗等完全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出于过失,而非出于故意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类犯罪。
(三)犯罪客体特征本类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因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品种、性质、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体复杂客体有所不同。
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的犯罪客体是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财产权、人身权。
在这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所侵犯的复杂的犯罪客体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犯罪客体,决定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类罪性质,其他犯罪客体处于次要地位。
因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范畴,属于经济犯罪,而非属于有关侵犯财产权犯罪,或者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特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就是指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
由于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不同,刑法对行为人所构成的具体的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方面的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认定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时,必须具体分析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并以此来确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观上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从而科学而又准确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三、界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主要因素在惩治伪劣商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合法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定性不准,或枉或纵,均有损于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也不利于经济的正常发展。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乃至生命,因此他只是国家专门对付犯罪的特殊手段,只能对犯罪人适用。
与民事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手段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手段相比,它也只能是终极的选择。
对于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质量违约行为和质量侵权行为,主要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的问题,只有当该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适用刑事制裁手段。
实践中,要正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商品质量状况根据刑法的规定,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商品。
因此,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状况如何,是否属于伪劣商品,是认定伪劣商品犯罪是否构成的关键,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事实根据。
要正确判明一种商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该商品严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产品应当具备的共同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所谓的“默示担保条件”,无论生产、销售何种产品,均须满足这些基本的质量要求。
二是该商品的主要指标达不到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或明示担保条件。
实践中各类产品纷繁复杂,认定其质量状况还需参照具体的质量标准。
这些多层次的质量标准是法律要求的具体的量化,它既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包括行业标准,还包括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此外,判定产品质量还应参照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即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做出的明示承诺或保证。
三是该商品已基本失去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失去其本身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并非毫无使用价值。
在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工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有些伪劣商品经技术处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此外,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应查明商品质量同危害结果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损害事故的发生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并非由于商品的质量问题,则不能让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数额大小在刑法中,对伪劣商品犯罪数额做出明确规定的只有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该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余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也即达到本罪的起刑点,并且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不同,分别规定了四个不同的量刑幅度。
根据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
由此可见,销售金额的大小不仅是衡量本罪量刑轻重的依据,也是界定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伪劣商品犯罪中,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决定着行为人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得到的实际利益的大小。
因此,将销售金额大小作为划分产品欺诈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是完全正确、科学的。
(三)犯罪情节的轻重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的伪劣商品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成立要求具备法定的犯罪情节。
因此,对于这些犯罪来说,犯罪情节的轻重,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
根据刑法的规定,确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罪与非罪的情节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我们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判断:一是从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性质、效用看,如果所制售的伪劣商品中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成份,或者严重污染、变质的,就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二是从伪劣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所处的阶段看,如果所生产的伪劣商品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就可能危及人体健康。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实践中,一般指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或用户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危害,使消费者或用户中多人病情恶化,身体致伤致残等情形,但并不要求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
若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则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应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