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探伤协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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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探伤协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由于甲方在锅炉设备安装、修理、压力管道安装、压力容器制造等过程中,本单位无损探伤人员、设备不能满足生产和取证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的无损探伤业务,由乙方承担。为确保锅炉设备安装、修理、压力管道安装、压力容器制造的质量,特签订如下协作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无损探伤业务时,需至少提前3天与乙方联系,并明确探伤方法、任务量、时间,以便乙方对设备、人员进行统一调度。
2、甲方应将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探伤比例、探伤部位、执行标准、合格级别提供给探伤人员,以便现场实施无损探伤检测,和出具探伤报告。
3、甲方需提供现场探伤必要的工作条件、环境及交通工具。
4、甲方对锅炉进行无损探伤的部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打磨等必要的准备,探伤部位外观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检测。
5、甲方取得无损探伤报告之前,需向乙方交付探伤费用。
6、乙方探伤报告出具不及时、探伤工作不负责任的甲方有权向市级或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应,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予以追究。
7、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需向乙方缴质量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待今后工程款中逐步扣除。如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无检测工作,则该质量保证金将作为技术服务费对待。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现有违反协议条款,将终止此协议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接到探伤任务时,需合理安排探伤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探伤工作。
2、探伤人员按甲方委托探伤方法、探伤部位、探伤比例及执行标准实施无损检测,现场探伤完工后3日内出具探伤报告。
3、探伤人员对探伤部位的准备工作达不到相应国家规定、标准、规定的,有权拒绝进行无损探伤。
4、乙方探伤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工作量向甲方收取无损检测费用,对甲方不交纳探伤费用的,乙方可拒绝出具无损探伤报告。
三、双方责任:
1、锅炉设备安装、修理、压力管道安装、压力容器制造实施无损探伤过程中,双方均有监督权,对一方在探伤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另一方了直接向市级或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争议的解决:
在无损探伤过程中,甲、乙方发生争议时,报请市级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仲裁。
五、收费标准:
按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文件参照执行。
六、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
甲方:(章)乙方:(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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