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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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优
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川府发[1998]7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0.07
【实施日期】1998.10.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省外
投资者来川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川府发[1998]71号)
现将《四川省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的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对内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强省际间的经济合作,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吸纳省外资金、技术、名牌产品,促进我省经济的全面发展,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鼓励省外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
(一)农业综合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
(二)植树造林及相关的非天然林产品加工;
(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四)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五)能源建设及高耗能项目;
(六)交通运输基础建设;
(七)企业技术改造;
(八)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九)产品出口;
(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一)商业网点和市场设施建设;
(十二)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十三)旅游业开发;
(十四)高、中等职业教育。
第三条凡来我省投资与合作,不受所有制限制。鼓励省外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与我省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省外投资者到我省投资与合作,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债券或企业产权等形式,以及合作各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合法形式。
第四条省外投资生产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外部条件能自行解决的,不受投资规模限
制。凡需纳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自筹投资计划的,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省外外商投资企业来川投资,对外商投资比例超过企业注册资本25%的企业,或投资比例超过被投资企业总投资25%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六条省外投资企业所需我方配套的固定资产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由我省银行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照同等条件优先安排的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省外投资在我省贫困地区兴办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申请使用扶贫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