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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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技术条款
1. 总则
本技术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标的物的规格、参数和技术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标的物应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
1检验与测试
1.1 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各项具体的检验和试验,提出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2 法定(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将按国家法规或条例及相关标准中列入监察条款的有关规定,对标的物进行监督检验,标的物的制造和使用必须置于监察机构或授权的检验机构的监督下。
1.3 制造单位在取得授权的检验机构确认标的物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须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并提交招标人。
1.4 标的物检验应在标的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检验人员由招标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和投标人代表组成。
2 技术要求
2.1产品应符合如下要求:
2.1.1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南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2.1.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2.1.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2.1.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2011
2.1.5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2.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1.7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GB/T12325-2008
2.1.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2.1.9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2.1.1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2.1.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21-1997
2.1.12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2006
2.2 照明系统
2.2.1 一般要求
1) 一般照明系统除须符合BS4533,EN60598及GB50034/GBJ133要求外,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之要求。
2) 防爆照明灯及其管线的安装要求须满足GB50058-92 之相关规范。
4)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
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有关规定。
7) 灯具若同时使用在应急照明上,应标予符号以区别正常照明灯具。
8) 有铜片组合的灯具须要以白色RAL9010粉饰表面。
9) 所有灯具的胶壳须使用UV物料及重量轻巧。
10) 需提供照明灯具的光通量、配光曲线、功率等参数。
11) 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2) 所有灯具 (接地装置) 须符合IEC电气装置规例。
13) 照明光源以节能型或紧凑型荧光灯为主;广告照明考虑采用LED光源。
安全特低电压照明采用24V紧凑型荧光灯。
14)荧光灯选用T8系列的产品,显色指数Ra≥80,色温Tcp≈4100K。选用带有接地端子的I类灯具,选用L级电子镇流器,功率因数要求达到0.95以上。
16)本工程所选设备、材料,必须具有国家级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证书("CCC"认证),必须满足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消防产品需具有消防认证。
17) 照明器具的一切部件宜与照明器同一厂商的产品,以保证一致性。所有相同的部件须可互相替换。18)除列明外,所有提供的照明器具均须符合照明器具表上所示的制造厂商标准,除非因不配合而须改装照明器具以适应电线管端接,而不影响产品的质量。
2.2.2 荧光灯具
2.2.2.1 所有电气控制装置须全部安装在装配组合内。每支荧光灯须配有独立的电子镇流器。
2.2.2.2 电子镇流器须符合GB19510.1-2004,GB19510.4-2005,GB17625.1-2003,IEC60928,IEC60929,IEC920
及IEC921,其总损耗于热态下,不可超过以下规定﹕
荧光管功率总损耗
14/18/20W 6.0W
28/36/40W 6.0W
35/58/64W 8.0W
2.2.2.3 须配有符合国标GB/T18504-2001(或等同于BSEN61048及BSEN61049或IEC1048及IEC1049)的功率因子
校正电容器,以校正每支荧光灯的功率因子,使在连续照明两小时后不低于0.9滞后。所有的电容器须配有合适的内放电电阻器。
2.2.2.4 启动器须配有底座,并符合国标(或等同于BSEN 60155)。在启动器内须配有抑制无线电干扰的电容
器。
2.2.2.5 所选的控制装置须符合图纸所规定之开关和/或调光控制的要求。
2.2.2.6 电子镇流器须满足功率因数的要求,还应满足国标有关谐波干扰的规定。
2.2.2.7 电子镇流器,于安静之环境操作下,其噪音不可超过24dBA。电子镇流器为预热起动设计型。
2.2.2.8 灯具的内部布线
1) 控制装置和配线须喷以经批准的非硬化喷漆,以防止潮气浸入。
2) 内部连接电缆须为耐热电缆并予以牢固固定,以避免松开后和镇流器接触。
3) 如布线通过任何金属部件的边缘时,须用批准的套管加以保护。所有引至终端的电缆须经批准。所有
布线必须暗装于照明器内部。
4) 灯具需配置接线端子,以便电源线接线方便安全。
2.2.3 荧光灯管
2.2.
3.1 荧光灯管须符合中国国家规范GB7000.1-2003,IEC60598,EC6059802及EN60081,第一部分或第二
部分和照明器表之规定。用于可调光系统的荧光灯管须装备预热和起动用的外部点火丝。
2.2.
3.2 其灯具的电线避免接触灯具外壳。
2.2.
3.3 须配有符合GB/T18504-2001,BSEN61048,BSEN61049,IEC1048 及IEC1049 的功率因数校正电容器,
以校正每支荧光灯的功率因数,使在连续照明两小时后不低于0.9 滞后。所有的电容器须配有合适的内放电电阻器。
2.2.
3.4 其灯具镇流器的温度 (TW) 须限制至不高于65ºC。
2.2.
3.5 若使用高频镇流器,应配备适当的灯具。
2.2.
3.6 可移除外壳须配有固定式安装。
2.2.
3.7 灯具宜配有灯罩以避免外来损坏。
2.2.
3.8 荧光灯用以紧急照明时,灯具须是“4-针” 形 (2G7,G24Q 或2G11) 或“2-针” 形带有综合启
动器的。
2.2.4 白炽灯/节能灯,灯座和筒灯
白炽灯/节能灯和灯座须符合以下有关之标准,及如照明器表所示。
1) 用于一般照明的钨丝灯泡符合国标。节能灯应满足国标关于功率因数和谐波干扰的要求,并有配置适当的
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
2) 螺丝灯座符合国标(及等同于BSEN60238或IEC238)。
3) 所有灯座,灯头符合国标(或等同于BSEN61184)。
4) 天花板内置的筒灯应配有接线盒,盒内配有接线端子,以便电源线接线方便和安全。仪光罩为可拆卸型,并确保不出现眩光。
2.2.5 泛光灯
泛光灯照明器须符合国标有关规定及照明灯具表中所示的要求。
1) 用于一般照明的低压金卤射灯须符合国标,其照度曲线、色温、光谱均要满足规定的要求。
2) 灯具应符合耐热要求,在特殊条件下,要进行隔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