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文内容解读
非法集资行政处置权限配置及认定逻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 条、19 条和39 条的展开
近年来,我国的非法集资一直处于易发高发频发的时期,尤其是网贷平台、私募等领域积聚风险的凸 显以及债权、基金、信托等叠加风险的初现,使得金融风险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和消解负量愈发 困难。长期冲在非法集资一线的刑事打击效能日渐式微,不仅难以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不断衍生、扩散和 蔓延,而且在资产清退中时常伴生出影响社会稳定的案外因素。新时代如何构建防范非法集资的新格局 和处非打非的新机制,如何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已成为完成脱贫攻坚战后打好防范化解 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任务。2020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防范和处置非法 集资条例》(5 月 1 日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作为专门调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 改变了原有处置非法集资的权力配置模式,不仅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牵头部门对非法集资行 为的行政调查权力,而且解决了地方政府在查处非法集资时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措施不够、手段匮乏等突 出性问题,初步架构了职权清晰、层级分明、组织完整的行政处置非法集资的体制机制。然因非法集资行为 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存在交织叠加,而《条例》又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 汇等”和“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 活动”的例外适用,再加上“法律、行政法规处置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防范和处置没有规定的”参照 执行,使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职权在实际执行中趋于复杂和模糊,亟待理论从法条的内在逻辑、
(二)处置非法集资适用范围的限缩性 《条例》第 2 条第 2 款规定:“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从条 款的内容来看,《条例》对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的防范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要求,对处置非法集资作出了 适用主体的限定,仅限于行政机关。那么,作为事业单位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处置非法集资是否“适用本条 例”?行政机关处置非法集资是否均适用本条例,还是有其他不适用的情形?对此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其 “另有规定”的处置对象不仅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还包括非法集资行为,其主体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 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这些另有规定主要涉及《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外汇管理条 例》等。例如,《商业银行法》第 11 条、81 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①《条例》作为国务院处置 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处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的非法集资行为也应一并遵 循。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实质上就是非法集资行为, 对此类非法集资应由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处置,其处置涉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非法集资行为需要适用《条例》。在广泛意义上讲,处置涉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主体不 完全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部门以及其他授权单位。 二是处置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适用。 《条例》第 39 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 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这种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与《条例》第 2 条规定的非法集资的非法性 具有相同的性质,即“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但在“未经依法许可”前未作“国家金 融管理部门”的限定,即未有《条例》第 2 条非法集资定义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限定,这标明其与一般 的非法集资尤其是行政机关处置的非法集资存在不同。因为“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推进国有经济优化升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属于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保管、处置、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
国务院国资委是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监察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的国有资产监管事务。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透明,加强内部监督和对外监督,及时解决纠纷,维护企业稳定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的国有资产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增值和利用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大力推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制改革,实行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和有效监督,探索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的新模式和新领域。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引领性作用,推进国有资产结构、技术和管理创新,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国有资本操作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工作,推动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保管国有资产,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检查核实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021年非法集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1年⾮法集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什么是⾮法集资⾮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法⾦融机构和⾮法⾦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并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式向出资⼈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为。
⾮法集资如何处置根据《防范和处置⾮法集资条例》规定第⼗九条 对本⾏政区域内的下列⾏为,涉嫌⾮法集资的,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融管理部门分⽀机构、派出机构进⾏调查认定:(⼀)设⽴互联⽹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以发⾏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四)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具或者其他⽅式公开传播吸收资⾦信息;(五)其他涉嫌⾮法集资的⾏为。
第⼆⼗条 对跨⾏政区域的涉嫌⾮法集资⾏为,⾮法集资⼈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法集资⼈为个⼈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法集资⾏为发⽣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所在地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作。
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条 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法集资⾏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涉嫌⾮法集资的场所进⾏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件、资料、电⼦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件、资料、电⼦设备等予以封存;(四)经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批准,依法查询涉嫌⾮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要闻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18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以及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等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o财政部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亏损合同一一履行合同的成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趋同,2019年3月简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亏损合同一一履行合同的成本(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意见的函》(财会便[201918号),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我国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8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o财政部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
《决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共修改了"条,新增1条,主要是简化了申请注册者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完善了相关监管和法律责任条款。
(来源:财政部官网)o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对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9年4月伯起执行。
(来源:财政部官网)o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2019年3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19年进—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o《通知》围绕切实增加银行信贷在小微企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的指导思想,在信贷投放、成本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目标。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o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筹建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2019年3月48日,由中英合资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的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筹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考试试题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考试试题一、单选题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施行时间?(C)A.2021年1月26日B.2020年12月1日C.2021年5月1日D.2021年1月1日2.王某因好友介绍参加了非法集资,收到的损失应由谁承担?(D)A.王某的朋友B.政府部门C.司法机关D.王某自己3.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包括:(C)A.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B.公正性、透明性、公开性C.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D.自发性、公正性、公开性二、多选题1.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ABCD)原则。
A.防范为主B.打早打小C.综合治理D.稳妥处置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括(ABCD)等字样或者内容。
A.金融B.交易所C.理财D.财富管理禁毒知识一、单选题1.甲基苯丙胺是下列哪种毒品的学名(A )A.冰毒B.鸦片C.摇头丸D.海洛因2.麻古是下类哪种毒品的片剂(A )A.冰毒B.鸦片C.摇头丸D.海洛因3.哪种毒品又称强奸粉(B )A.冰毒B.K粉C.摇头丸D.海洛因4.下列哪个不是K粉的特征(D )A.无味B.易溶于水C.白色D.红色5.迷魂药是指的是(A )A.三唑仑B.冰毒C.K粉D.摇头丸6.下面哪种不属于兴奋剂类毒品(D )A.冰毒B.摇头丸C.咖啡因D.海洛因7.“毒源地金三角”地区毗邻我国,位于哪三国交界处(A )A.老挝,泰国,缅甸B.泰国,缅甸,柬埔寨C.阿富汗,老挝,缅甸D.越南,马来西亚,缅甸8.“氯胺酮”的俗称是(D )A.疯药B.疯狂丸C.狂喜丸D.K粉9.“国际禁毒日”是每年哪一天(B )A.7月28日B.6月26日C.3月5日D.5月17日10.毒品的基本特征不包括(D )A.依赖性B.非法性C.危害性D.治疗性11.“冰毒”最早由哪个国家的人发明的(B )A.美国B.日本C.德国D.荷兰12.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多少个罪名(A )A.5 B.11 C.12 D.1313.“金新月”毒源地是指(A )A.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国交界处B.泰国、缅甸、老挝三国交界处C.印度、巴基斯坦、缅甸三国交界处D.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交界处14.“金三角”毒源地是指(A)A.泰国、缅甸、老挝三国交界处B.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交界处C.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国交界处D.印度、巴基斯坦、缅甸三国交界处15.“银三角”毒源地是指(B)A.越南、老挝、柬埔寨B.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C.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D.印度、巴基斯坦、缅甸16.非法持有冰毒多少克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D )A.20 B.30 C.40 D.1017.合成毒品主要是通过破坏人体的哪个部位而达到对人体的损害作用(C )A.肾脏B.肺C.脑神经递质D.血液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A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19.禁毒的责任承担者为(D )A.各级人民政府B.公安机关C.司法行政部门D.全社会20.《禁毒法》明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D )A.强制隔离戒毒B.社区戒毒C.社区康复D.戒毒治疗二、多选题1.吸毒的客观原因有哪些(ABCDE)A.国际上毒品犯罪活动的影响B.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C.不良交际环境的影响D.不良家庭的影响E、贩毒人员的引诱、教唆2.合成毒品的吸食者多采用什么方法吸食滥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健全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
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
《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
《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
浅析单位内部集资的合法与非法
浅析单位内部集资的合法与非法发布时间:2021-12-31T06:57:49.44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5期作者:王宜文黄媛媛[导读] 当前,一些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等活动资金短缺等原因,进行内部集资。
内部集资有些是合法的,有的则是非法的。
山东省高唐县审计局山东聊城 252800摘要: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等活动资金短缺等原因,进行内部集资。
内部集资有些是合法的,有的则是非法的。
内部集资目的是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其他以转借、转贷为目的的行为均为非法。
合法内部集资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非法集资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影响社会稳定。
我们要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加强宣传和引导,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法定概念,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
本文就合法内部集资和非法集资从定义、认定、危害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单位;内部集资;定义;认定;危害当前,一些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等活动资金短缺等原因,进行内部集资。
内部集资有些是合法的,有的则是非法的。
本文就合法内部集资和非法集资的定义、认定(此处侧重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等进行探讨。
一、定义(一)内部集资,系指单位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
若单位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是合法的内部集资。
内部集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并且有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
原因是我国融资活动并未完全社会化、市场化,内部集资有其现实土壤,不可能一概禁止。
(二)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020年国家对于非法集资新政策
2020年国家对于非法集资新政策一、什么是非法集资?(一)基本解释(二)主要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表现方式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四)危害性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2.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二、如何防范非法集资?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地方金融监管行业题库
地方金融领域题库一、单选题(50题)1.以下关于担保行业的说法,哪一种是不恰当的(C)A.担保行业是一种准金融行业,经营的是风险;B.担保公司的风险来源于公司自身的风险和被担保企业的风险;C.只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担保公司的风险可以为零;D.担保公司同样面临系统性风险和个别风险。
2.以下关于担保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不正确的是(D)A.担保公司以“经营风险”为盈利的根本手段;B.通常认为,风险越大,盈利越高;风险越小,盈利越低;C.在一定条件下,担保公司盈利与风险可能呈反向关系;D.风险就是发生损失时的危险性。
3.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由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以(A)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A.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10万元;D.5万元以下。
4.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分立、合并的,由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D)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B)小时内,向登记注册地及业务发生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A.48小时;B.24小时;C.12小时;D.6小时。
6.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D)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7.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施行时间为()A.2021年1月1日;B.2022年1月1日;C.2020年1月1日;D.2022年3月1日。
各地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犯罪效果显著
江西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成立2020年12月15日,江西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成立,为江西推动全社会进一步提升预警防范化解经济风险能力水平,积极构筑经济犯罪社会化侦防新体系增添了重要的社会组织力量。
近年来,经济犯罪新手法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包括企业对经济犯罪侦防意识和能力的缺乏,对抵御防范经济犯罪防线的缺失,给经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因此,江西省公安厅决定成立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充分依托社会组织,积极构筑经济犯罪社会化侦防新体系。
据了解,协会由省内关心和支持经济犯罪侦防工作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在江西省公安厅领导下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经侦总队代表江西省公安厅行使管理协会职能,省民政厅为监督管理单位。
第一批会员共有113人,吸纳了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省内重点国企、民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保险金融机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和相关行政机关代表。
协会下设江西省经济犯罪形势研究中心、江西省经济风险防范宣传中心、江西省涉企矛盾纠纷化解中心“三个中心”,将积极构建打击犯罪、防范风险和服务发展“三位一体”的平台。
河南郑州:“金钟罩”反诈平台 守护群众“钱袋子”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结合辖区实际,引入推广“金钟罩”反诈预警平台。
平台自2020年11月12日正式上线运行以来,已注册71万人,成功预警并劝阻407起案(事)件。
平台特点:第一时间判定诈骗数据、第一时间向受害群众预警、第一时间使公安机关掌握警情,遏制电诈案件的发案势头。
运作流程:当电诈犯罪分子与群众预留的电话联系时,反诈程序会立即做出反馈,开展系统预警和干预,同时将信息立即推送给离群众最近的社区民警。
警方立即开展工作,全面做到防范“双保险”。
功能亮点:平台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十分友好。
针对老幼群体不会使用手机的情况,专门推出“亲情号码”功能,一人成功注册,多个号码得到保护。
“金钟罩”反诈预警平台依托微信公众号,利用其自身强大的数据分析研判能力,能够快速甄别疑似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来电和信息,并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警示行动。
学习解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宣讲文稿
学习解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xxxx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xxxx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xxxx2021年1月26日第一部分:《条例》的出台过程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有关领导同志指出,我们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
完善法律制度是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力保障和支撑,近年来,联席会议将推动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6年,原银监会按照《xxxx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启动《条例》立法工作,牵头起草形成《条例(初稿)》。
2016年8月,报经xxxx同意后,提交司法部(原xxxx法制办)审查。
此后,司法部多次就《条例(初稿)》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
2017年8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联席会议积极配合做好实地调研、国际比较研究、风险评估、修改完善等工作。
2020年12月2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已经xxxx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2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xxxx 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是第一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工作的法规,赋予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将推动解决地方政府执法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非法集资定义及适用范围。
借鉴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准确界定非法集资行为,解决了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定性、防范和打击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建立职责明确、协同配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解读Hanson老师经济常识2020-09-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这是通知对象的统一称呼,其实就是大陆的全部范围。
近年来,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在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盲目扩张、违规经营、监管不足、向个人投资者不当营销等突出问题。
近一个时期,金交所产品的信用风险抬头,部分金交所风险持续爆发,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针对金交所存在的违规和风险情况,在前期金交所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经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现就进一步做好金交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通知如下:黄色标记部分是对金交所非标业务的定性,极其负面。
后面引用最高单位的行政管理文件,目标依旧不变——清理金交所的①违规行为和②风险存量。
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观察后续金交所方面是否会受到业务限制和相应处罚,来判断具体执行的情况。
一、依法合规经营。
金交所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恪守合规性、区域性、非涉众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坚守依法合规底线,强化自律管理,不得借金融创新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
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发布时间:2020-06-0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xx年1月27日。
下文是关于20xx年最新P2P监管条例细则,仅供参考!20xx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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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文内容解读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当日透露,将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
律制度保障。
涉案2511亿元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
其中,公安部
经济犯罪侦查局刘路军处长公布,公安机关共立案1万余起,涉案
金额近1400亿元。
“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近年来首现‘双降’,”杨玉柱评价道,“形成了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处置的良好局面,守住了不发
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
不过即便是急剧攀升的势头有所遏制,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案件总量仍处历史高位,大案要案频发,对此杨玉柱坦言“化解处
置压力仍大”。
以“昆明泛亚”、“e租宝”非法集资案为例,两
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均超过百亿元。
分析称,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蔓延扩散速度增快,2016年,发
案数量前十位省份合计新发案件、涉案金额分别占全国新发案件总数、总金额的69%、75%。
从非法集资的犯罪方式来看,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
杨玉柱表示,通过线上线下相互结合,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并快速从
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蔓延。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重灾区
行业方面,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
统计显示,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
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类案件占非法集资新增案件总数的3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但是,经过前期野蛮增长存量风险积累较大,非法自融、设立资金池、非
法挪用资金等违规经营问题突出,P2P领域风险化解尚需时日。
此外,犯罪还突破地域划分,逐步呈现“下乡进村”趋势。
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
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
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
财产品吸收资金。
“除了一些农民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以外,现行法律对农民合作社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特别是对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尚未明
确部门监管职责,存在监管空白,加大了基层监管的难度,为一些
人假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农业部经管
总站副站长赵铁桥在座谈会上称。
犯罪手法翻新呈“资本运作”化
随着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投资人辨别非法集资圈套的难度更大。
据介绍,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投资者
辨别难度加大,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
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
相关领域法律制度仍有待完善。
杨玉柱表示将全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出台《条例》是强化行政处置、推动关口前移、遏制增量风险、化解存量风险的关键。
我们将全力配合国务院
法制办积极开展论证调研,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快出台,为防范
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
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此外,理性投资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银监会相关人士指出,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将于5月举行。
“这将引导广大民众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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