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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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2015.12.30]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银行业有关职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方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大幅上升,达历年最高峰值。

涉及全国近90%的地市州盟,并从东部地区快速向中西部扩散,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大案要案高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及人数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风险还通过多种渠道逐渐向银行业传递,一些不法分子拉拢银行员工、借助银行渠道违规销售自身理财产品,通过宣称与银行有资金托管、跨业合作等业务往来,恶意盗用银行信用,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往往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涉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群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严重损害银行业整体形象,也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关系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自身风险、维护良好声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作为当前维护金融社会稳定、防范银行业风险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既要看到非法集资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更要看到遏制非法集资的特殊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切实落实风险防控、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涉案账户查控等各项工作要求,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4日点击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

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防打结合,打早打小。

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它成员。

总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

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

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一)落实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五)向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六)指导分支机构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八)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2024版图片解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

2024版图片解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

以虚假宣传造势
利用广告、宣传单、网络 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制 造声势,吸引更多人参与。
识别技巧与方法分享
查看相关证件
01
在投资前,应查看集资者的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等,确保其合法性。
了解项目情况
02
对集资者宣传的项目进行深入了解,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市场
前景、风险等。
谨慎对待高回报承诺
03
图片解读《防范和处 置非法集资条例》解 读
目 录
• 非法集资概述与背景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内容解读 • 识别与防范非法集资手段 • 处置程序及措施介绍 • 监管政策与法规体系完善 • 案例分析与启示
01
非法集资概述与背景
非法集资定义及特点
01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许可向公众募集 资金,通常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利 益,可能涉及欺诈行为。
案例三
某消费返利非法集资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消费返利为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大量商品 并承诺高额返利,最终卷款跑路,导致消费者财货两空。
教训总结与启示
教训一
警惕高回报陷阱。非法集资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投资者应保持 理性,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
教训二
加强风险识别能力。投资者应学会识别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和特点, 如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等,避免上当受骗。
未来改进方向预测
01
02
03
04
完善法律法规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适应金融 创新和非法集资新形势。
强化监管力度
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 度,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协调合作
加强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 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提升公众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 法集资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024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2024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2024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____年非法集资的防范处置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问题越来越突出,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方案。

本方案旨在全面分析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危害,针对____年的社会特点和趋势,提出具体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危害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通过公开或秘密募集资金,诱骗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高收益承诺:非法集资往往以高额回报为噱头,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这种高收益承诺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2. 泡沫经济:非法集资的背后往往是一种虚假的繁荣,投资者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追逐短期利益,使得资金流动不稳定,经济泡沫难以持久。

3. 信任危机:非法集资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社会的信任度,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

非法集资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风险:非法集资往往会导致投资者的巨大损失,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

一旦发生大规模的非法集资倒闭事件,将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带来重大冲击。

2. 社会不稳定:非法集资泛滥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诱发社会矛盾和冲突,使社会不稳定。

3. 法律风险:非法集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现将面临法律追究和刑事处罚,对广大投资者和从业人员造成极大伤害。

三、____年非法集资防范的总体思路1. 强化立法和监管:加强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的立法修订工作,规范和完善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非法集资的监管力度,确保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松懈,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

2. 提升公众风险意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同时,借助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曝光和警示,让更多人不被其迷惑。

3. 加强合作与协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有力合力,共同推动非法集资防范工作的开展。

202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心得体会

202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心得体会

202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心得体会2024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我国为了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这个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和研究这个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以下几点:一、非法集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性非法集资可能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

非法集资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还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

因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依法加以管理和解决。

只有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和处置,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2024年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三、加强监管和监督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监管和监督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非法集资的监管和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严厉打击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给予重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还需要广大投资人的自觉遵守和监督。

因此,加强宣传和教育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和媒体要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同时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减少受骗的可能性。

五、强化协作机制非法集资不仅仅是一个地区性问题,而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非法集资工作的协同性和效率。

通过研究2024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我认识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投资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考试试题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考试试题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考试试题一、单选题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施行时间?(C)A.2021年1月26日B.2020年12月1日C.2021年5月1日D.2021年1月1日2.王某因好友介绍参加了非法集资,收到的损失应由谁承担?(D)A.王某的朋友B.政府部门C.司法机关D.王某自己3.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包括:(C)A.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B.公正性、透明性、公开性C.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D.自发性、公正性、公开性二、多选题1.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ABCD)原则。

A.防范为主B.打早打小C.综合治理D.稳妥处置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括(ABCD)等字样或者内容。

A.金融B.交易所C.理财D.财富管理禁毒知识一、单选题1.甲基苯丙胺是下列哪种毒品的学名(A )A.冰毒B.鸦片C.摇头丸D.海洛因2.麻古是下类哪种毒品的片剂(A )A.冰毒B.鸦片C.摇头丸D.海洛因3.哪种毒品又称强奸粉(B )A.冰毒B.K粉C.摇头丸D.海洛因4.下列哪个不是K粉的特征(D )A.无味B.易溶于水C.白色D.红色5.迷魂药是指的是(A )A.三唑仑B.冰毒C.K粉D.摇头丸6.下面哪种不属于兴奋剂类毒品(D )A.冰毒B.摇头丸C.咖啡因D.海洛因7.“毒源地金三角”地区毗邻我国,位于哪三国交界处(A )A.老挝,泰国,缅甸B.泰国,缅甸,柬埔寨C.阿富汗,老挝,缅甸D.越南,马来西亚,缅甸8.“氯胺酮”的俗称是(D )A.疯药B.疯狂丸C.狂喜丸D.K粉9.“国际禁毒日”是每年哪一天(B )A.7月28日B.6月26日C.3月5日D.5月17日10.毒品的基本特征不包括(D )A.依赖性B.非法性C.危害性D.治疗性11.“冰毒”最早由哪个国家的人发明的(B )A.美国B.日本C.德国D.荷兰12.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多少个罪名(A )A.5 B.11 C.12 D.1313.“金新月”毒源地是指(A )A.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国交界处B.泰国、缅甸、老挝三国交界处C.印度、巴基斯坦、缅甸三国交界处D.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交界处14.“金三角”毒源地是指(A)A.泰国、缅甸、老挝三国交界处B.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交界处C.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国交界处D.印度、巴基斯坦、缅甸三国交界处15.“银三角”毒源地是指(B)A.越南、老挝、柬埔寨B.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C.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D.印度、巴基斯坦、缅甸16.非法持有冰毒多少克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D )A.20 B.30 C.40 D.1017.合成毒品主要是通过破坏人体的哪个部位而达到对人体的损害作用(C )A.肾脏B.肺C.脑神经递质D.血液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A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19.禁毒的责任承担者为(D )A.各级人民政府B.公安机关C.司法行政部门D.全社会20.《禁毒法》明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D )A.强制隔离戒毒B.社区戒毒C.社区康复D.戒毒治疗二、多选题1.吸毒的客观原因有哪些(ABCDE)A.国际上毒品犯罪活动的影响B.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C.不良交际环境的影响D.不良家庭的影响E、贩毒人员的引诱、教唆2.合成毒品的吸食者多采用什么方法吸食滥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深府〔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确保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令第737号第五条,明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

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

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督促、指导对应的下级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深机构参与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确定有争议的跨区案件的调查认定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案件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牵头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牵头开展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

市区两级案件分类处理机制,将在国令第737号的本市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三、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四、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班会记录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班会记录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班会记录时间: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教室主持人:XXX会议内容:一、主持人开场致辞主持人对全体班级成员表示欢迎,并介绍本次班会的议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他强调了非法集资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并呼吁大家要提高警惕,主动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二、了解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危害主持人向学生们介绍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危害,并解释了非法集资的特点和手段。

他指出,非法集资常常伪装成合法的投资理财项目,诱使人们投入大量资金,并以高回报为诱饵,最终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

三、掌握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和技巧主持人详细介绍了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和技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警惕,警惕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机会;2.仔细核实投资机构的资质和信誉;3.多方面了解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4.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介绍和推荐;5.避免将所有资金集中投资于一个项目等。

四、掌握如何处置非法集资的方法和途径主持人向学生们介绍了处置非法集资的方法和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报案,寻求法律援助;2.与亲友交流,避免他们陷入同样的困境;3.通过媒体平台宣传和警示他人;4.从法律角度维护自身权益等。

五、展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策划为加深全体班级成员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意识的理解,主持人组织了一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策划的小组展示。

不同小组以海报形式展示各自的宣传活动策划,包括制作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等。

通过展示,学生们对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在讨论中提出了许多富有创意的宣传活动策划。

六、总结讲话主持人对本次班会进行了总结讲话,他强调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希望全体班级成员能够提高警惕,保护自身权益。

他同时表示,只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大家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能力,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七、结语本次班会的宣传教育活动对于提高班级成员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

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新兵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新兵发〔2021〕27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辖区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兵团辖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兵团辖区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疆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等;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当地分支机构,是指上述机构在兵团相关师市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健全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

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

《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

《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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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
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防范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
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
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

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
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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