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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

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

新城市空间管理规定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调控作用,确保城市空间和环境达到和谐有序,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旧城区建设应以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调整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新区开发应坚持统一规划,成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禁止掠夺性开发或剥皮式开发。

第二条控制旧城区建筑容量、交通容量和人口容量。

旧城区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宜控制在60米以内,确因城市空间轮廓和城市景观需要,其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须先经专家审查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创造优美宜居的城市空间环境,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禁止浪费土地,其容积率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

低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0.5,不小于0.3;多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1.8,不小于1.4;高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3.5;综合商业用途项目容积率不超过4.5;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最低不得低于0.6;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最低不得低于1.0。

用地面积较小或临城市干道的建设项目,如超出上述容积率的,应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周边环境情况进行模拟规划设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规范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将居住与专业市场进行合理功能分区,严格控制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

第五条城市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以及城市重点区域,应组织城市设计,综合考虑城市空间环境和城市交通等要素,确保交通畅通和城市景观(建筑风格、色彩及比例尺度等)的相互协调。

第六条临街和临城市广场建筑退让应做到进退有序,形成丰富的天际轮廓线。

临街或临城市广场建筑退让红线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

一般建筑新城区不小于5.0米,旧城区不小于3.0米;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新城区不小于10.0米,旧城区不小于8.0米。

临城市巷道建筑退让红线,同时应满足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等间距要求。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深圳市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规划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蓝线定义】本规定所指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

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

规划、水务、环保、发展改革、农林渔业、城管等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蓝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五条【蓝线划定】蓝线应当以专项规划的形式进行划定,并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六条【划定原则】划定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原水工程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和供水安全;(二)应当明确界定划定对象、划定标准、控制范围,实现线界落地,应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报批程序】蓝线专项规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公布:(一)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蓝线规划过程中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示三十个自然日,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2005年开始实施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认识,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不动摇(一)充分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对保护生态的极端重要性。

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有效地保护了我市有限的生态资源,优化了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了城市质量,成为我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

必须继续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并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提升至生态文明基本空间制度的高度。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正确把握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坚持铁线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生态质量提升;坚持占补平衡,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协调生态保护与城市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生态资源的全民共享及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严控线内建设活动,强化管制力度,推进管理精细化(一)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信息调查和分区管制制度。

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制定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查规范,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环境、土地建筑、社会经济等信息调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美好和市民生活的质量,保障城市公共资源的利用,规范城市蓝线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蓝线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与大自然相接触的分界线,成为城市与非城市之间的自然地带。

三、蓝线管理范围蓝线管理范围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类别的蓝线,包括山脉、河流、湖泊、海岸线等。

四、蓝线管理机构1. 市政府设立城市蓝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蓝线的保护、规划、管控工作;2. 市政府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承担城市蓝线管理职责;3. 城市蓝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五、蓝线管理职责城市蓝线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城市蓝线管理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和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工作;2. 对城市蓝线中的生态、环境、资源等进行保护和管理;3. 对城市蓝线的开发利用、建设等进行审批和管理;4. 协调城市蓝线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

六、蓝线管理规划1. 市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蓝线保护规划,明确城市蓝线保护的目标、范围、内容和保护措施;2. 建立蓝线保护工程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蓝线保护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3. 健全城市蓝线保护和利用的经费保障机制。

七、蓝线保护1. 城市蓝线属于公共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污染等损害城市蓝线的行为;2. 城市蓝线保护重点区域实行专项保护,严禁开垦、开采和乱搭乱建等活动;3. 加强城市蓝线的监管和保护力度,并进行周密的环境监测。

八、蓝线建设1. 城市蓝线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2. 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先保护、后建设的原则,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建设等方面要求应当得以贯彻落实;3. 对于存在环境、资源等方面问题的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达到合适的标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九、蓝线利用1. 严格限制城市蓝线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2. 鼓励城市蓝线有效利用,进行适当的旅游、观赏等项目开发,但必须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规划。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中划定的一条明确的分界线,用于限制城市发展范围,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蓝线,提高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不久前,我市制定了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城市蓝线的划定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限制城市用地的扩张,还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防止资源过度开发的现象发生。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城市发展快速,蓝线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不严格、划定不准确等。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最新版的蓝线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1. 蓝线划定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对蓝线的划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将通过勘测、测绘等技术手段确定蓝线的位置和范围,确保划定准确无误。

其次,会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结合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情况,合理确定蓝线的范围,以平衡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最后,蓝线划定后,将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2. 严格管理为了更好地保护蓝线所代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最新版的管理办法对城市蓝线的禁止性规定做出了明确界定。

在蓝线范围内,禁止新建大型工业企业、垃圾处理场所等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

除此之外,也会加强对蓝线外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严格处罚违法者,确保蓝线得到有效保护。

3. 发展引导最新版的管理办法还提出了城市蓝线的发展引导措施。

一方面,会鼓励在蓝线内发展绿色产业、生态农业等环保型产业,为城市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支持。

另一方面,将制定相应政策,引导城市在蓝线外发展,避免蓝线内外发展差异过大,形成城市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三、政策支持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政府对蓝线管理的支持政策。

政府将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为蓝线内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贷款支持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蓝线保护。

同时,也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建设进行惩处,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四、推进措施为了确保最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有效推进,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快速路(m)主干路(m)次干路(m)支路(m)大城市>20040~4545~5540~5015~30≤20035~4040~5030~4515~20中等城市——35~4530~4015~20小城市>5——25~3512~151~5——25~3512~15<1——25~3012~15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规划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 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城市蓝线规划应明确蓝线范围、控制要 求、保护措施等内容。
城市蓝线规划应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 与、政府审批等程序。
城市蓝线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设行为要求
遵循城市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蓝线范围
保护蓝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 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
蓝线管理办法实 施后,城市防洪 排涝能力显著提 升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得到有效保护, 减少了洪涝灾害 的发生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蓄水能力得 到提升,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生态功能得 到恢复,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违法行为人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包括罚款、 拘留等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民事诉讼, 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水生态环境改善
水质改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提高 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实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后,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生态系统更加稳定 水环境污染减少: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环境污染减少,水质污染指数降低 城市景观美化: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城市景观得到美化,市民生活质量提高
编制期限:根据城市规模、蓝线范围等因 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规划审批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规划实施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30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30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30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

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

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

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

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黄线”、“蓝线”经批准后,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城乡规划的监察力度。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乡建设活动开展经常性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对于突破“三区”、“四线”的空间管制规定,给予规划行政许可的行为,省建设厅将会同监察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请各地将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于12月底反馈我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上报建设部。

深圳蓝线规划

深圳蓝线规划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深圳水战略》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四条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 1952.48 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 ~ 2020 年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

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深圳市蓝线规划(公示稿)

深圳市蓝线规划(公示稿)

深圳市蓝线规划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深圳水战略》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四条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1952.48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

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城市蓝线管理制度

城市蓝线管理制度

城市蓝线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与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与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与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与操纵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与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与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操纵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与操纵的要紧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与操纵的要求。

第八条在操纵性全面规划阶段,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与操纵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与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进展与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与操纵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蓝线管理制度

蓝线管理制度

蓝线管理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是公司《蓝线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保障公司蓝线业务的正常发展和安全运营。

1.2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流程。

1.3 公司将针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处罚等。

二、蓝线管理的流程2.1 新设备上线前,需要进行蓝线管理的审核和备案,确保设备的合法合规。

2.2 在设备投入使用后,需要进行日常的蓝线管理和巡检,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2.3 若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需要及时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4 对设备进行更新和维护时,需要进行蓝线管理的备案和审批,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5 对设备进行报废时,需要进行蓝线管理的备案和处理,确保设备的合法处置。

2.6 蓝线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记录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定期进行归档管理和审计。

三、蓝线管理的责任3.1 各部门的主管和负责人需要对所属设备的蓝线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2 设备的使用人员需要严格按照蓝线管理流程和规定操作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确保能够有效地进行蓝线管理工作。

3.4 若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相关责任人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3.5 对于违反蓝线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3.6 对于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公司将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确保责任人员能够履行好蓝线管理的职责。

四、蓝线管理的风险防范4.1 对于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公司将加强对相关设备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设备不会因为人为原因造成故障或损坏。

4.2 对于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巡检制度和维护流程,确保设备的健康运行。

城市蓝线控制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控制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深圳蓝线规划

深圳蓝线规划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深圳水战略》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四条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1952.48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

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深圳市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规划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蓝线定义】本规定所指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

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

规划、水务、环保、发展改革、农林渔业、城管等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蓝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五条【蓝线划定】蓝线应当以专项规划的形式进行划定,并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六条【划定原则】划定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原水工程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和供水安全;(二)应当明确界定划定对象、划定标准、控制范围,实现线界落地,应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报批程序】蓝线专项规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公布:(一)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蓝线规划过程中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示三十个自然日,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完整版)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完整版)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1 总则1.0.1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

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和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求。

1.0.3局部城市设计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经单独编制过局部城市设计的地区,应将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落实到详细蓝图中。

1.0.4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5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各类详细蓝图在编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6详细蓝图的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新的蓝图批准后,旧的蓝图自动失效。

1.0.7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8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12 详细蓝图的编制程序2.0.1详细蓝图的编制过程包括收集基础资料、分析存在问题和潜力,确定设计目标和控制元素体系、形成总体设计构思,制定控制对策三大步骤,设计成果的制作贯穿于三个步骤的始终。

深圳蓝线规划

深圳蓝线规划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深圳水战略》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四条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1952.48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

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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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深圳市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规划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蓝线定义】本规定所指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

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

规划、水务、环保、发展改革、农林渔业、城管等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蓝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五条【蓝线划定】蓝线应当以专项规划的形式进行划定,并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六条【划定原则】划定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原水工程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和供水安全;
(二)应当明确界定划定对象、划定标准、控制范围,实现线界落地,应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报批程序】蓝线专项规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公布:
(一)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蓝线规划过程中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示三十个自然日,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全市性蓝线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
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

区域性蓝线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批准。

(三)蓝线专项规划获得批准之后十个自然日内,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调整程序】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城市布局结构变化、河道治理需要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蓝线的,应征求水务、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动态更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蓝线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据蓝线调整情况,实时更新蓝线。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管理原则】蓝线是全市主要城市河流水系与水体、原水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行为限制】在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填埋、占用蓝线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破坏水系与原水
工程;
(二)影响蓝线范围内设施和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擅自新建、改建各类排污设施;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环境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
(四)其它对蓝线保护对象构成破坏或妨碍蓝线管理的活动;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活动。

第十二条【水域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或者填堵蓝线范围内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

因公共利益确需覆盖或填堵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需要临时占用蓝线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的,应当遵守深圳市临时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并先征求水务及环保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四条【用地管理】蓝线范围内土地原则上只安排与水体保护、生态涵养、供水排水、防洪安全等相关的项目。

在蓝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均应当先征求水务、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违法管理】水务主管部门负责蓝线范围内土地和水域的日常管理。

受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查违部门报送蓝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擅自批准】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批准在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在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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