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PPT课件,详细介绍城市蓝线的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运 维管理以及未来展望。
城市蓝线简介
城市蓝线是指在城市规划中划定的维护城市景观及生态环境的界线。蓝线管 理在城市规划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建设标准
建设规划要求
蓝线管理需要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标准,包括蓝线范围、宽度、联通性等要求。
建设技术要求
蓝线建设需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蓝线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运营。
建设环境要求
蓝线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城市环境,保护周围生态及自然景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施工
1
设计原则与注意事项
蓝线的设计需要考虑美观、功能性以及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意与周围道路和建筑 蓝线的施工需要遵循严格的流程和标准,包括地基处理、路面铺设、景观绿化等 方面。
应急处置与反应机制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 蓝线出现的问题,如突发事故、 破坏等。
常见问题解决
1 障碍排除
2 突发情况处理
3 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蓝线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障碍问题,需要及时解 决,确保蓝线的畅通无阻。
处理蓝线发生的突发情况, 如破坏、交通事故等,及 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公 共安全。
3
安全防护与管理
蓝线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可控。
运维管理
运维组织架构
建立专门的蓝线运维组织,负 责日常巡检、维修保养等工作, 确保蓝线的良好状态。
组织与城市其他部门协调,保 障蓝线的长久运营。
周期性维护要求
蓝线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包括清洁、涂装、修补等,以 保持蓝线的美观和功能性。
蓝线维修保养需要注意环 境保护和安全施工,确保 维修过程的高效和无事故。
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4).docx
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4年1月26 H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24年3月1 H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代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和镇(乡、街道)镇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逑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屈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局地管理、源头控制、依法处理、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统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杳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下列事项:(一)定期听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的汇报:(-)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三)指导、协调解决本地区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指导、协调违法建设集中清拆行动、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逑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和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责的违法建设事项:(五)督促、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违法建设杳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六)指导、协调涉及控制和查处逑法建设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肇府办[2010]23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01【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一日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我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审批城市建设各专项规划。
(三)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城区(端州区、鼎湖区)内各建设项目的用地及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1、审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征地范围蓝线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建设项目的建筑。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的规划与管理愈发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城市规划中,蓝线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旨在保护城市蓝线,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在吸取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与完善。
城市蓝线,即城市发展的边界线,是城市与农村、绿地、生态保护区之间的分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对于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首先对城市蓝线的划定进行了精确规定。
以往的城市蓝线划定过于宽泛,导致城市过度扩张和资源浪费。
最新版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蓝线的范围,避免了对农田、生态保护区等资源的过度利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首先,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蓝线内建设控制的严格限制。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任何形式的大规模建设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受到严格的建设控制标准的约束。
这一举措有效遏制了城市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
其次,最新版的管理办法鼓励城市蓝线外的合理利用。
在城市蓝线外,适度开发建设有利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是允许的。
通过划定城市蓝线,并落实具体的规划标准,能够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还注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在城市蓝线内,各类生态保护区、湿地、森林、水域等资源将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采取措施保护这些生态环境,能够保障城市的空气质量、水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也为市民提供了更好的休闲娱乐场所。
同时,最新版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城市蓝线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义务,建立健全城市蓝线管理的监督机制,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才能确保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和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7日市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信息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包括修改)和城乡规划实施(审批许可)的公示、公告及公布。
第三条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管辖职权依法负责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开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肇府[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6日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肇庆市市辖区(包括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一)因城市建设需要已列入城市规划控制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或公益事业用地。
(二)被人民法院查封,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以及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土地。
(三)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企业改制实施方案未经批准,改制企业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美好和市民生活的质量,保障城市公共资源的利用,规范城市蓝线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蓝线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与大自然相接触的分界线,成为城市与非城市之间的自然地带。
三、蓝线管理范围蓝线管理范围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类别的蓝线,包括山脉、河流、湖泊、海岸线等。
四、蓝线管理机构1. 市政府设立城市蓝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蓝线的保护、规划、管控工作;2. 市政府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承担城市蓝线管理职责;3. 城市蓝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五、蓝线管理职责城市蓝线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城市蓝线管理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和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工作;2. 对城市蓝线中的生态、环境、资源等进行保护和管理;3. 对城市蓝线的开发利用、建设等进行审批和管理;4. 协调城市蓝线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
六、蓝线管理规划1. 市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蓝线保护规划,明确城市蓝线保护的目标、范围、内容和保护措施;2. 建立蓝线保护工程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蓝线保护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3. 健全城市蓝线保护和利用的经费保障机制。
七、蓝线保护1. 城市蓝线属于公共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污染等损害城市蓝线的行为;2. 城市蓝线保护重点区域实行专项保护,严禁开垦、开采和乱搭乱建等活动;3. 加强城市蓝线的监管和保护力度,并进行周密的环境监测。
八、蓝线建设1. 城市蓝线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2. 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先保护、后建设的原则,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建设等方面要求应当得以贯彻落实;3. 对于存在环境、资源等方面问题的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达到合适的标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九、蓝线利用1. 严格限制城市蓝线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2. 鼓励城市蓝线有效利用,进行适当的旅游、观赏等项目开发,但必须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规划。
城市蓝线管理规定
城市蓝线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广东肇庆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广东肇庆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总则编制目的按照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发[2011]23号)》,落实肇庆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以肇庆高新区引领新型工业化,以肇庆新区引领新型城市化”的重大决议,编制《肇庆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指导思想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绿色、智慧、包容和人本的新型城市化发展路径,建设珠三角集中展示科学发展成果的典范地区。
2、把握广佛肇经济一体化、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机遇,创新体制机制,高标准建设新区,构建肇庆市社会经济发展新增长极。
3、遵循低碳绿色的规划理念,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引领肇庆城市化、信息化、工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协调发展。
4、传承地方文化,彰显山水特征,建设环境优美、设施完善、产业高端、特色鲜明、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新城。
规划重点1、实现新区引领新型城市化。
通过规模引领、功能引领、模式引领和品质引领,成为肇庆中心区域核心区、区域服务集聚区、理想城市试验区和国际都会标杆区,引领肇庆市新型城市化。
2、优化肇庆中心区域总体空间布局。
通过肇庆新区建设构建对接广州、佛山的开放空间格局,强化区域协作;拓展肇庆市中心城区,实现东拓完型;肇庆新区与端州区共同承担城市主中心职能,为区域生产性服务中心和市行政服务中心。
3、承载肇庆新兴战略定位。
新区应在肇庆市“广东探索新型城市化进程的先行区和试验区、国家低碳绿色发展示范区、珠三角健康宜居理想城市、中国宜居文化名城和国际知名旅游会展胜地”的城市定位中承担重要角色。
4、探索符合肇庆地方条件的低碳绿色城建设模式。
严守生态本底,规划顺应自然、生态可持续的空间格局;制定低碳绿色的产业规划;选择适宜性技术,鼓励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集约高效的市政工程建设;采取对自然环境低冲击的建设模式。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3、《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4、《肇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部门“十二五”规划5、《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6、《广东肇庆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2-2030年)》7、《肇庆市鼎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9、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2-2030年,其中近期:2012-2015年中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规划范围肇庆新区:西起凤凰大道,东临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北至鼎湖山25度坡以下山麓地,南临西江(含砚洲岛),规划区面积115平方公里,涉及桂城街道办、广利街道办、凤凰镇、莲花镇和永安镇五个行政辖区的部分区域。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规划应明确蓝线范围、控制要 求、保护措施等内容。
城市蓝线规划应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 与、政府审批等程序。
城市蓝线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设行为要求
遵循城市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蓝线范围
保护蓝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 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
蓝线管理办法实 施后,城市防洪 排涝能力显著提 升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得到有效保护, 减少了洪涝灾害 的发生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蓄水能力得 到提升,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生态功能得 到恢复,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违法行为人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包括罚款、 拘留等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民事诉讼, 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水生态环境改善
水质改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提高 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实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后,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生态系统更加稳定 水环境污染减少: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环境污染减少,水质污染指数降低 城市景观美化: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城市景观得到美化,市民生活质量提高
编制期限:根据城市规模、蓝线范围等因 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规划审批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规划实施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30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30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
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
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
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
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黄线”、“蓝线”经批准后,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城乡规划的监察力度。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乡建设活动开展经常性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对于突破“三区”、“四线”的空间管制规定,给予规划行政许可的行为,省建设厅将会同监察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请各地将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于12月底反馈我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上报建设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一、前言城市蓝线是指规划中的城市界限,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起到了重要的限制作用。
为了保护城市蓝线,维护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我们制定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二、总则1. 为了加强城市蓝线的管控,促进城市合理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城市景观和文化传承,特制定本办法。
2. 城市蓝线的范围由市、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划定。
3. 城市蓝线划定应充分考虑城市的空间扩展需求、生态保护需求和资源利用需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4. 城市蓝线划定后,禁止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进入城市蓝线范围,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城市蓝线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城市蓝线管理机制,包括城市蓝线划定、监测评估、违法处罚等各个环节。
2. 加强城市蓝线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城市蓝线的认知和意识,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城市蓝线保护和建设。
3. 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项目,除非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符合相关规定。
4. 对已经存在的违法建设和开发项目,要及时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城市蓝线的原貌。
5. 制定城市蓝线划定、管理和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城市蓝线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四、城市蓝线监测评估1. 建立城市蓝线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城市蓝线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 城市蓝线监测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对违法建设和开发项目进行整改后,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五、城市蓝线的保护和修复1. 建立城市蓝线保护和修复基金,用于城市蓝线的生态修复和景观保护。
2. 加强城市蓝线的生态保护,采用科学的生态修复技术,恢复城市蓝线的生态功能。
3. 增加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的建设,提高城市蓝线的景观质量和生态环境。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1. 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拆除等。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蓝线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于近期发布,对之前的版本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最新内容和相关要点。
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日益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城市蓝线作为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起到了标识、指导和保障交通秩序的作用。
为了适应城市交通管理的需求以及满足公众对交通安全和交通便利的需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二、最新内容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设置标准的调整:根据不同道路的交通压力和使用需求,调整了城市蓝线的设置标准。
新版本的管理办法更加灵活和细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道路上设置不同类型和规格的蓝线。
2.蓝线颜色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蓝线的颜色标识。
例如,中心城区主干道的蓝线颜色为蓝色,辅助道路的蓝线颜色为绿色或黄色,以便于司机和行人识别和遵守。
3.蓝线管理责任的明确:对于蓝线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相关部门将负责蓝线的设置和标识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蓝线的管理和监督,共同维护蓝线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蓝线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加大了对违法停车、违法施工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法行为将采取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措施,以确保蓝线的畅通和有效使用。
三、实施措施为了保证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手段广泛宣传新版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交通规则遵守意识。
2.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蓝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蓝线设置和标识的监督,及时处理和纠正违规行为,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3.加强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蓝线管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预期效果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以下预期效果:1.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的秩序和效率:通过规范城市蓝线的设置和管理,提高了交通参与者对蓝线的识别和遵守程度,减少了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的发生,提高了道路交通的顺畅度。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生活质量与城市发展关系密切的话题也日益突出。
其中,城市交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广泛关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作为交通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不断演变与更新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本文将对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城市交通管理中的蓝线管理是指适用于城市中的停车场、停车位等区域的规划和管理,旨在合理安排城市停车资源,提高停车管理效率,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历史演变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早可以追溯到XX年的XX条例。
当时,城市蓝线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疏导交通、节约停车资源、保护城市环境等。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无法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因此,政府开始推行新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适应城市交通和停车需求的变化。
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的重要变化基于上述背景和需求,当前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智能化管理: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加强了智能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引入先进的停车系统和技术,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实现停车位的动态调配和智能导引。
2. 环保要求: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设备,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3. 共享停车: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鼓励开展共享停车服务,通过共享经济模式,优化城市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城市停车位的数量和利用率。
4. 法律责任: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对违规停车行为提出了更为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以加强对违规停车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四、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与预期效果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提高城市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并对城市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预计通过引入智能化管理、共享停车等措施,可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市民出行体验。
五、总结在城市交通管理中,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更新与演变是不可避免的。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与管理中的重要概念,它关乎着城市的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城市蓝线,保障城市水系的安全与合理利用,我们制定了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一、城市蓝线的定义与划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满足行洪、排涝、通航、水源保护等需求。
2、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确保蓝线划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城市水系的拓展和优化预留空间。
城市蓝线的划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城市蓝线内的禁止行为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进行以下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如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破坏城市蓝线内的水系生态环境,如非法排污、倾倒垃圾、破坏植被等。
4、擅自截断、改变城市蓝线内水系的自然流动。
5、其他损害城市蓝线功能的行为。
三、城市蓝线内的建设活动管理对于因城市发展确需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等应当与城市蓝线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水系的行洪、排涝、通航等功能,不得破坏城市蓝线内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减少对城市水系的影响。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城市蓝线的监督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城市蓝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城市蓝线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蓝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扶植部令第145号《都市蓝线治理方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扶植部第80次常务会议评论辩论经由过程,现予宣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扶植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都市水系的爱护与治理,保证都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稳,改良都市人居生态情形,晋升都市功能,促进都市健康、和谐和可连续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都市筹划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水法》,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都市蓝线,是指都市筹划确信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都市地表水体爱护和操纵的地区界线。
都市蓝线的规定和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国务院扶植主管部分负责全国都市蓝线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分(城乡筹划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蓝线治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小我都有屈从都市蓝线治理的义务,有监督都市蓝线治理、对违抗都市蓝线治理行动进行揭穿的权力。
第五条编制各类都市筹划,应当规定都市蓝线。
都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平易近当局在组织编制各类都市筹划时规定。
都市蓝线应当与都市计整洁并报批。
第六条规定都市蓝线,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兼顾推敲都市水系的整体性、调和性、安稳性和功能性,改良都市生态和人居情形,保证都市水系安稳;(二)与同时期都市筹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操纵范畴界定清晰;(四)相符司法、律例的规定和国度有关技巧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都市总体筹划时期,应当确信都市筹划区范畴内须要爱护和操纵的重要地表水体,规定都市蓝线,并明白都市蓝线爱护和操纵的要求。
第八条在操纵性具体筹划时期,应当依照都市总体筹划规定的都市蓝线,规定都市蓝线范畴内的爱护要乞降操纵指标,并附有明白的都市蓝线坐标和响应的界址地势图。
第九条都市蓝线一经赞成,不得擅自调剂。
因都市成长和都市构造构造变更等缘故,确切须要调剂都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剂都市筹划,并响应调剂都市蓝线。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市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1日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府〔201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省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精神,按照严格执法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调整市直部门部分执法职能,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整合执法职能。
整合城市管理领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经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蓝线控制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肇府[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2006]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肇庆市人民政府及辖下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肇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度大于 8 米时,南北向间距必须按表 2.3 规定控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 度 24 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 、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
度不少于 2.5 米;用于 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 4 米。 (2)建筑高 度 24 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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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1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
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 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 标准》(GBJ137-90)分类。
2.1.2 位 于红线宽度 18 米及以上 的道路两侧及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设场地净面积(不 包括城市道路红线路幅的用地面积)不大于 5 公顷(旧 城区 2 公顷)用地,规划行政主 管部 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小于 5 公顷(旧城区 2 公顷)如需进行建设时,必 须在相邻 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 ,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不少于 4 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 6 米。 (3)开 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 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
2.4.4 旧 城改建地区,经城市规划 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可按表 2.3 最小值取值,其间距 不 小于两座间建筑平均建筑高度的 0.7 倍,并按 2.4.6 款取 值。
35居住区内的消防车道与人行道院落车行道绿地等合并使用时可设计成隐蔽式车道即在4米幅宽的消防车道内种植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草坪花卉铺设人行步道或平时作为绿地使用应急时供消防车使用有效地弱化单纯消防车道的生硬感提高了环境和景观效36凡经城市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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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湖泊、水库、水渠、湿地等)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城乡规划、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蓝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蓝线范围应当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蓝线的控制范围(坐标、界址、地形图)。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二)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湖泊、水库、水渠、湿地等界限划定,其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应当综合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蓝线的划定、报批、公示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
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因城市规划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三)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应作出相应调整的。
第九条因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
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应提出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城市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涉及住建、水务和渔业、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十二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擅自填埋、占用、改变城市蓝线内水体的活动;
(三)影响水体防护安全、破坏地形地貌爆破、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城乡规划、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蓝线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影响城市蓝线实施、破坏城市水系保护的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县(市)蓝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6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