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1db7559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a2.png)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8.20•【文号】教研函[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精神和《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考核评估、增补和一级学科认定三个阶段,在同行专家评议和我部确定的一级学科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审核批准了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现予以公布(见附件一)。
国家重点学科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优质资源,考虑到其建设的长期性和连续性,决定对进入增补阶段且评估结果不太理想的国家重点学科(名单见附件二)给予为期2年的加强建设期,建设期结束后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将保留国家重点学科资格,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国家重点学科资格。
制订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是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建设水平和建设效率的重要保证,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学术动态,瞄准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逐一制订各国家重点学科(2007-2010)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写提纲见附件三)。
各国家重点学科制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是今后国家重点学科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请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规划报我部(研究生司)备案。
为促进学科之间的交流,我部将学科规划汇总成册后,印发有关学校参阅。
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是我部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加快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c449de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59.png)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30•【文号】国中医药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继承发扬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加快中医药学术发展,整体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十五”期间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成果,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医疗基地,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专门人才,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我局对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经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遴选、推荐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审评,我局研究确定323个学科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现予公布(见附件)。
请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本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要求,认真修改完善学科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建设和管理,确保实现各项建设目标。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二○○九年十月三十日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注:加“﹡”为培育学科,“﹡﹡”为西部地区扶持学科。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1b56dc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dd.png)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7.11.04
•【文号】教研函[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
(教研函[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和带动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完善学科结构和布局,建立一个全面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学科体系,满足国家和区域发展对人才和知识的需求,我部决定在国家重点学科评选的基础上,从申报学科中再择优确定一批水平较高的学科,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
经研究,审核批准了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现予以公布。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是国家重点学科的重要补充,其建设以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为主。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并参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2007-2010)》编写提纲”的要求,制订各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各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制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是今后评估和下一次申报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请
在2007年12月30日前将规划报我部(研究生司)备案。
附件: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分学校)
二○○七年十一月四日附件: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278af7e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98.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二)坚持科技创新,推动学科发展;(三)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团队建设;(四)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学科建设取得实效。
第二章重点学科建设第四条重点学科的产生:(一)根据医院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议,择优选择;(二)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实行逐级申报制度;(三)申报程序:科室提出申请,科教处审核,医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内容:(一)优化学科布局,明确学科发展方向;(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学科带头人;(三)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技术进步;(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学科影响力。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六条组织管理:(一)分管院领导负责,科教处具体实施;(二)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设立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责分工:(一)院领导: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统筹协调;(二)科教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考核和评估;(三)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四)学科成员: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引进第八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培养学科带头人,提升学科整体水平;(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三)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科成员的学术素养。
第五章评估与考核第九条重点学科评估:(一)定期开展重点学科评估,包括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二)评估结果作为学科建设资金投入、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考核与奖惩:(一)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学科建设资金投入、项目申报等挂钩;(二)对表现突出的学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建设不力的学科进行整改或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完整版)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完整版)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9b6bac75a8102d277a22fc1.png)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四条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
医院根据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合理地培养一批院级重点学科,争取通过3~6年的规范建设,建成更多的校级、省级重点学科,并力争使部分省级重点学科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标准。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第五条重点学科申报和评审每3年开展1次,以二级或三级学科为申报单位,原则上从硕士生培养点或联合培养点中择优选择。
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六条院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一)有2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较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二)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2岁以下;(三)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3~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学历的学术骨干比例较高;(四)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五)目前至少承担2项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0篇,曾经出版专著,或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市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5293a7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33.png)
30
5、
建设2个以上单位参加的学术网络,并经常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查阅网络建设开展工作的记录及有关资料:
未建立学术网络或虽建立网络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开展活动平均每年少于一次,扣5分。
15
6、
专科开设专病门诊≥3个
③重点病种诊断没有采用ICD—10标准,扣10分;ICD诊断正确率未达98%,扣5分;每降低2%再扣1分(最多扣10分)。
40
15、
15.1有2个以上主要病种的疗效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5。2对2个以上相关疑难病种的中医治疗有较突出的疗效。
查阅重点病种统计资料及说明疗效水平的相关资料,并与抽查病历进行复核:
查阅医院统计资料、病历及其他相关资料:没有达到50%,每降低1%,扣1分
10
7。8门诊中医药治疗率≥70%.病房中医药治疗率+参与率≥75%。
抽查出院病历50份、门诊病历30份、门诊1天处方:
门诊、病房每降低5%,扣5分。
40
8、
研究制定诊疗规范,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
查阅医院及科室资料:
未制定诊疗规范或未围绕重点病种制定诊疗规范,不得分;在诊疗规范中,特别是重点病种的诊疗规范中综合运用中医药诊疗方法不突出,每一个诊疗规范扣10分。
查阅医院统计资料、科室资料、病历及其他相关资料:
重点单病种中,1个病种高于本地区同病种平均住院费用,扣5分;每高5%加扣1分。
10
7.6收治病人中本专科病种≥90%,重点病种收治人次占本科收治人次的60%以上
查阅医院统计资料: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每降低5%,加扣1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7]1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7]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5d74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b7.png)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7〕1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今年我厅将启动新一轮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和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建设28个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培养120名医学重点人才。
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条件:依据《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科和人员均可申报。
(一)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申报条件:1、学科医学科技水平处于省内领先,达到国内先进,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学术技术梯队结构合理,人员素质好;3、学科带头人须在60周岁以下,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省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4、有第一负责人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5、申报重点学科必须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近三年获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除外),核定床位不低于50张。
申报医学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
6、单位组织领导有力,配套措施扎实;(二)医学重点人才申报条件: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素质,治学态度严谨,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2、具有坚实的医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有一门外语达到听说读写四会,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较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已成为本部门的主要业务骨干并已作为本单位或本地区重点培养对象;3、截止2006年底,年龄未满45周岁(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主任医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有第一负责人的省部级(含卫生厅)及以上科研课题和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5、近三年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前三名)、或SCI收入5篇论著(第一作者)、或承担省部级(含卫生厅)及以上重大科研课题(第一负责人)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名单的通知-苏教研[2009]13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名单的通知-苏教研[2009]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8f45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6c.png)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名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名单的通知(苏教研〔2009〕13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我厅《关于加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苏教研〔2009〕11号),强化我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在现有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水平,提高在新一轮国家重点学科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提高为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为建设教育强省和创新型省份作出更大贡献,经研究,决定开展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下简称“一级学科培育建设点”)认定建设工作。
本次一级学科培育建设点的遴选认定,以已立项建设的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为基础,参照教育部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认定条件,在具有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的学科中,根据现有按二级学科设置的省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所占该一级学科内全部二级学科的比例确定。
同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兼顾学科布局、学校布局、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当扩大一级学科培育建设点的学科覆盖面和学校覆盖面,以支持相关学科的重点发展。
按照上述条件和原则,我厅遴选认定了48个一级学科培育建设点,现予公布并立项建设(名单附后)。
请有关高校按照我厅《关于加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一级学科培育建设点的建设与管理,明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培育建设点学科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整体实力和优势特色不断增强,尽快达到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水平,力争在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遴选中取得新突破,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上新台阶,为江苏建设教育强省、实现“两个率先”做出更大贡献。
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8009c4c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87.png)
X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切实提高我院医疗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医院医疗技术委员会认定的,在学科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影响力、技术优势、科研教学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院内具有明显特色或优势的学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医院成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医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
工作小组由医务部、质控部、护理部、人力资源部、临床科室相关人员组成,医院分管科教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工作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部。
第四条医学重点学科所在科室的主任,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学科要设秘书一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第五条各医学重点学科要根据各自的建设目标制订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各年度的工作计划上报医院备案,每年末要书面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年建设期满要报送总结自评报告。
第六条医院每年对医院医学重点学科进行考核,对学科建设明显未达标的重点学科予以警告,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在三年建设周期考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将给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医学重点学科称号、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三章评审与认定第七条医院重点学科根据全院发展规划,按照“自主申报、择优遴选、兼顾布局、科学决策”原则,集中时间申报评审。
第八条申报院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学科整体水平处于市内先进,部分技术项目达到市内领先、省内先进。
2、人员年龄、学历、职称等方面结构较为合理,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达到5%以上.3、学科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素养、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4、近5年至少承担1项集团公司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取得至少1项集团公司以上级别的科研成果奖;在国内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论文(以第一作者计)人均不少于1篇;引进或开发至少1项具有市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或新项目。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考核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0a96719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85.png)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优化学科布局,强化绩效优先,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增强学科综合实力,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系统性工程和根本性任务,学科建设水平是学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办学实力的集中体现。
本办法以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增强学科综合实力为目标,坚持重点建设与整体提升相结合,旨在通过绩效考核引导各学科聚焦内涵建设,构建全校学科竞争发展的良好生态。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学科建设层次及目标,突出重点,关注差异,强化目标引导,促进学科整体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省校两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同时需按要求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建设中期考核、终期验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及绩效考核工作,学科建设办公室为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部门。
第六条各重点学科依托单位是承担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推进重点学科建设,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第七条各重点学科带头人是本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方法第八条各重点学科分别填写年度学科考核绩效统计表,并按要求提供支撑材料。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对考核表中的相关指标信息和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九条组织召开学科考核专题会议,各重点学科围绕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对本学科年度建设情况进行PPT汇报。
学科评委专家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条省级重点学科采用校内考核与校外第三方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成绩比重分别为校内60%、校外40%;校级重点学科以校内考核为主。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计算得出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确定考核结果,提交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书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bc691c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0d.png)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8•【文号】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书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加强“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做好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9〕31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的有关要求,组织本地区各重点学科建设单位认真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书》(以下简称《规划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一览表”(见附件2)中所标注的重点学科名单,组织本地区各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填写《规划书》,《规划书》电子版请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http://www. )通知公告栏下载。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规划书》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请于2012年10月20日前将《规划书》(一式四份)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并将《规划书》电子版发送至********************.cn。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周期:2012年8月至2017年8月。
具体要求请按照《规划书》填表说明填写。
4、为切实加强“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确保实现各项建设目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就上报的《规划书》进行审核。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精选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dba09928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da.png)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
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
国家、省、厅(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第四条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
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5、重点建设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第七条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学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学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大学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1b9e3ce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f5.png)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XX学院关于加强学科建设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包括:上级批准的重点学科(含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下同),学校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优势学科培养对象等。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原则:彰显特色,突出重点,强化应用,构筑比较优势。
第四条重点学科实行立项建设制度。
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全出竞进”的方式进行建设。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期一般为五年,优势学科培养对象培养期一般为三年(不重复培养)。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科建设委员会(与校学术委员会合署)。
负责组织领导全校学科建设工作。
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科建设委员会的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检查落实学科建设任务、审核与监督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学术队伍,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制订建设计划,筹集、管理建设经费,落实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章设置条件与申报、遴选程序第八条凡被上级命名的重点学科,在建设管理期限内,均视为校级重点学科。
第九条校级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培养对象,均须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一级学科为规划建设目标,在二级学科上设置。
第十条每个重点学科设置1-2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培养对象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具备以下条件:(一)学科设置科学,优势与特色突出。
学科设置科学规范,发展前景好,己形成3~5个在省内具有明显比较优势与特色的研究领域或方向,对优化学校学科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学科研队伍实力强。
有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比较合理,研究方向相对稳定和集中的学术梯队。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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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引导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对全市医药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是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医疗卫生科研前沿,开展创新性技术,提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支撑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是指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省中医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中医局)批准的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批准的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
所涉及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专业主要面向中、西医临床及相关专业。
第四条全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申报评审第五条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申报工作由省卫健委、省中医局统一组织、实施。
市卫健委根据要求,筛选合格的学科上报省卫健委。
省卫健委、省中医局统一组织评审评估、确定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由市卫健委先确定总建设数量,由各单位自愿申报。
市卫健委在综合能力评价和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经定,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医学重点(培育)学件。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市卫健委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市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开展市级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申请、评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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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南中医大科字(xx)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形成学科优势,提高学科的核心竞争力,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学科,是指由上级有关部门.学校批准的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省.校三级。
重点学科的建立与遴选,要依据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学校组织择优选拔.推荐。
校级重点学科被列入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则不再作为校级重点学科资助建设。
第三条学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江苏省的投入资金及学校自筹的财力,按各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任务,重点建设一批核心学科,使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能力有较大提高,若干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同类学科的领先水平。
第二章目标管理
第四条重点学科必须根据本学科的特点与实力,按不同级别的要求与建设周期确定学科的建设目标,既要有总体目标,又要有年度目标.阶段完成的近期目标。
对重点学科的检查评估,以完成本学科建设目标为考核标准。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应与师资队伍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学位点建设紧密结合,在统一目标下,综合集成。
要有明确的学术发展目标和3—5个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支撑研究方向的研究课题。
并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前沿领域或技术方法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产生标志性成果。
第六条重点学科应完成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在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术团队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辐射示范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大学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撑。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学校.学院和学科三级管理方式。
以学科自我管理为基础,实行建设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和建设过程管理合同制。
第八条学校设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为:审议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检查监督;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聘任重点学科带头人;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重点学科领导小组每学期应召开1-2次例会。
第九条学校设立学科建设办公室,作为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督
促检查学科建设工作情况;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条学科所在学院(所)是直接责任单位,成立以院(所)长为组长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为:根据本办法,结合依托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直接组织人.财.物以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督促落实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
对于多学科组成的重点学科,相关学院要通力协作,共建共管。
第一条各重点学科应成立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学科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规划,重点负责落实重大项目.标志性成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提出并落实学科团队建设及后备人员培养计划;组织以重点学科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和便利条件。
在人员编制.高级职称晋升及课题申报.研究生招生.导师评聘.设备与图书购置.后勤保障等方面对重点学科采取倾斜政策。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三条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目标责任制。
学校与学科带头人签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
由学科带头人负直接责任,履行与完成责任书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及学科建设所应达到的具体指标。
第四条重点学科应聘请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重点学科的学术指导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学科的重大学术活动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重点学科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培养.考核.奖励等办法,形成激励创新.鼓励发展的良好竞争氛围。
尤其应加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的培养,明确不同年龄段三个层次的后备梯队,为学科的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各级重点学科于每年的12月将学科建设规划年度执行情况.管理运行情况.年度建设发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决算等有关资料的综合报告和下年度工作安排计划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来源主要由上级政府拨款及学校配套和学院自筹等,均列入学科综合财务计划。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相应的比例与主管部门资助经费配套。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的
相关管理文件及《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保
证重点学科经费专款专用。
学科自筹的经费可自主使用。
第六章检查评估
第九条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实行中期检查与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重点学科坚持和发展研究方向的
情况;研究水平的提高情况;支持条件的落实情况;阶段目标的
实现情况等。
期未考核评估的重点是: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否完成,学科建设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由有关学院(所)组织所属重点学科进行自查,对照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写出自查.总结报告。
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应按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自查总结。
第二一条在学院(所)和重点学科自查的基础上,学校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
结果予以公布。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确定下一阶段的
建设经费。
对未达标者,责成认真分析原因并限期达标,对无正
当理由而拖延建设时间,致使正常建设和验收不能如期进行的,
要追究学科带头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二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三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