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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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防雷检测技术人员能力考察题库答案

2021年防雷检测技术人员能力考察题库答案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察题库第一某些防雷法律法规1、在国内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使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背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规定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关于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使用不符合使用规定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她人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于 6月1日起施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局第8号令形式发布。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防雷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防雷产品等五个方面做作了规定。

7、国家勉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原则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8、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关于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发生机理等基本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研究和开发。

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总称。

10、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向本地气象主管机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合格,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负责验收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获得合格证书,不得投入使用。

11、出具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成果负责。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技术根据。

12、投入使用后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合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1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防雷法律法规

防雷法律法规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防雷减灾工作十二字原则: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 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投 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 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 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 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 一次。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防雷 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对雷电防护工程实行设计审核和 竣工验收制度。禁止无证设计、 施工、检测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 单位和个人承接雷电防护工程。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和验收合 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 GB/T 21431—2008 建筑 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规 定: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系统 的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第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系统的 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庆阳市防雷中心为市属事业 法人单位,具有A类甲级防雷电检 测资质,可以承担一、二、三类 建筑物防雷装置的年检、雷电风 险评价和其他技术服务。受庆阳 市防雷减灾管理局委托,承担全 市防雷减灾社会管理职责和相关 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 执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 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 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 备相应的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四 条“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 的防御管理工作;参与防雷防静 电建筑物、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定期对防雷防静电安全 设施进行检测。禁止使用未经检 测和检测不合格的防雷防静电设 施。”

对中小学防雷工作的建议

对中小学防雷工作的建议

( 1 ) 部分校舍屋面上的接闪带 ( 针) 并没有按照建筑物的 校校舍陈 旧房子防雷设施施工 困难 、 花 费高 , 学校又存在资金 屋面形状进行安装 , 接闪网格过大 , 接闪带( 针) 的材料严重腐 短缺等 实际 困难造成学校没能及时整 改,且遭雷电击又是低
蚀, 材料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 ( 2 ) 接 闪带 ( 针) 上绕有各种各样的有源线路。 概率事件 , 能拖则拖。
3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 防雷安全宣传不到位 , 近年来气象部门对防雷安全宣
法进行防雷分类参考其重要性、 使用性质、 发生雷击事故的可 传做 了大量工作, 但政府的关注度仍不高, 社会的需求有较大 能性和后果等因素进行分类 ,学校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且都是 的差距 , 社会大众 中的防雷安全意识不浓, 科学防雷 的意识更
要求各地各校根据实际情 况实事求是地制订防雷设施的改造 S P D的学校 , 由于安装不到位, 型号不符合要求 , 未有专人管
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求在 3年 内达到 《 浙江省中小学防雷 理 , 年长 日久 反而可 能导致灾害的发生。
减灾管理办法》 标准。 中小学校 的防雷类别按《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规定的方
文献标识码: A
危 险
中图分类号: P 4 2 7 l 对 中小学 的防雷要求
根据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 8号令和 《 浙江
省气象条例》 及《 浙江 省雷电灾害 防御和应 急办法》 浙江省人
2 . 2内部 防雷设施存在的 问题
( 1 ) 各种线路都是架空 引入建筑物内, 并未有屏蔽措施 。 ( 2 ) 建筑物对外 引入 、 输出的金属管道未设置等 电位。
( 9 )人字屋顶的陈 旧房子支撑和固定按闪带支架的水泥 每年检测一次; 学校应重视防雷检测部 门 提 出的整改措施, 对 墩的固定不牢靠, 易掉落 , 可能造 成地 面人 员、 设施被击 中的 防雷设施不合格、 安装不规范的, 要及时请有专业资质的防雷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22
【摘要】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总页数】5页(P43-47)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895
【相关文献】
1.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 [J], ;
2.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J], ;
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J], ;
4.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J], 无;
5.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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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考试答案

防雷考试答案

防雷考试答案防雷考试答案【篇一:防雷技术试题及答案】判断题1、雷电放电具有.电流大,电压高的特点。

(√)3、在低压系统中,雷电侵入波造成的危害事故所占总雷害事故的比例不低于70%。

(√ )5、采用(阀型)避雷器是各种变配电装置防雷电侵入波的主要措施。

(√ )8、接闪器所用材料应能满足机械强度和耐腐蚀的要求,还应有足够的热稳定性,以能承受雷电流的热破坏作用。

(√ )10、雷电可以分为直击雷、感应雷和球雷。

(√ )11、严禁在装有避雷针的构筑物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或低压线。

(√ )13、利用山势装设的远离被保护物的避雷针或避雷线,也可作为被保护物的主要直击雷防护措施。

15、独立避雷针接地电阻一般不超过10欧姆。

(√ )16、(√ );二、简答题1、防感应雷的有效措施主要有哪些?简述多级防护的必要性。

答:(1)接地。

(2)电磁屏蔽。

(3)等电位联结。

(4)分流。

(5)躲避。

当直击雷或感应雷在线路上产生的过电压波沿这些导线进入室内或设备时,避雷器将雷电流在分流之后,仍会有少部份沿导线进入设备,这对于一些不耐高压的微电子设备来说是很危险的,所以对于这类设备在导线进入机壳前,应进行多级分流即不少于三级防雷保护。

2、有些人及企业认为避雷针可以防雷,也不分析设置环境及计算保护范围,超常规地增设了大量的避雷针。

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避雷针的设置要以科学的工程计算为依据,该设保护的一定要设,不需要设保护的就没有必要设,设置过多,不但造成经济浪费,也不利于对直击雷的保护。

其实这也是有悖于避雷针的设置原则的。

按照最新的防雷理论,大量装设避雷针会造成局部地区金属尖端过多,反易招雷击,不利于对直击雷的防护。

有人认为认识误区必需消除,否则会造成严重后果。

1【篇二:建筑防雷考试题答案】xt>2014年11月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某加油站泵房应划为二类防雷建筑物,汽油金属罐罐壁厚度应不小于 4 毫米。

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44 45 46
部 门 规 章
安委办〔2012〕55
国家 安全 生产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56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管理 公安部令第122号) 部门
发布 公安部令第120号
的规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及消防 监督检查规定
2007.1.4
90
JBT941-2000
斜轮重介质选煤机
JBT941-80 JBT2734-82
2000.3.30
91
JBT942-2000
煤用跳汰机
JBT942-80 JBT3265-83
2000.3.30
92
JBT3686.1-1999 煤用浮选机
ZB 87
D96001-
1999.6.28
93
JBT3927-2010
移动带式输送机
JBT39271999
2010.2.11
94
JB-T4333.1-2005
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 JBT5152-

1991
2005.3.19
JBT4333-
95
JB-T4333.2-2005 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第2部分:技术条件
199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2002.1.9 2012.4.27 2013.6.29 2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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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议

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议

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思考与建议摘要:通过介绍衡阳市气象局当前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开展的情况,有效地减少的雷击风险和隐患,保障公共安全,通过分析市、县雷击风险评估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介绍了一些在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并就今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改进。

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雷击;风险评估;思考;建议雷击风险评估是根据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从而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通过雷击风险评估可为评估对象提供雷电防护的科学设计、灾害风险控制、经济投资、应急管理等方面服务,保证防雷工程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雷击风险评估是开展综合防雷的必经程序,也是实现科学防雷的必要条件,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

1衡阳市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衡阳市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在河南省起步较早,从2007年我们借鉴安全评价的做法,在衡阳市首次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截止目前我们共完成大小雷击风险评估项目30多个,项目主要包括加油加气站、危险化工企业、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重要性建筑物等。

年平均收入在20万左右。

组织人员结合衡阳市本地的观测资料和雷电监测网资料开展对雷电活动规律的研究,完成了衡阳市50年的年雷暴日数统计、衡阳市月雷暴和日雷暴分布规律统计等,同时编制完成了焦作市雷击风险区划,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立了衡阳市防雷业务平台,编制了雷击风险评估软件,将繁琐的人工计算改为计算机自动运算,大大降低了雷击风险评估的计算量,提高了计算的准确性,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做法2.1领导高度重视,充分履行管理职能衡阳市局党组一直将创新工作作为工作重点来抓,经局党组研究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当年的创新项目,为了能开展此项工作,市局领导先后组织人员到浙江等地对雷击风险评估的情况进行考查学习,并向广东、重庆等先进省市了解雷击风险评估的开展情况,汲取了很多先进的经验做法,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防雷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防雷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有效期为三年
• 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 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 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 续
(四)评审发证
1.甲级资质评审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 组织评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 定.
•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 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 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 评审意见,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资质证
(六)关于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问题
管理权限责任: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雷装置 竣工验收。
核实检测报告:验收单位对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 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气象主管机构决定:验收合格,出具合格证书;不 合格,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禁止行为: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检测单位要求: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对检 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技术依据。
• 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四)申请丙级资质具备的特殊条件
• 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 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人员
• 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 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五、关于资质申请和审查程序问题
四、关于资质申请条件问题
(一)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和设施; • 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 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 档案保管条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四章防雷检测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各行业通用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

各行业通用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

搜集及更新渠道:网络、评审、培训等,技术标准更新可查“工标网”等。

1、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主要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版)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3、部委规定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3号)3)《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06年6月15日)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7)《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司办[2003]92号)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9)《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10)《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号)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1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29号)1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7)《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1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1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2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第1号令)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3号)2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0号23)《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安监培训[2006]228号)24)《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5)《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特函〔2009〕89号)2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27)《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令)4、地方法规及有关文件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12号令(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豫安监管政法〔2009〕217号)5、国家标准、规范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993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2000年版)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0)《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13)《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198414)《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1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6)《轻柴油》GB 252-200017)《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1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9)《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2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20082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9852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2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199527)《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1993(2002年版)2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2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1999年版)30)《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2006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2009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2009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34)《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T8196-200335)《安全色》GB 2893-20083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8-20103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39)《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20024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19984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19984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B 50281-20064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4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46)《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20094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198548)《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49)《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5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5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5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53)《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6、行业标准、规范7、安全行业标准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2)《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 6108-2008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4)《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5)《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6)《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 8003-20078、其它行业标准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3号令)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讲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讲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 号令)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5、《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四)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

防雷考试答案

防雷考试答案

防雷考试答案【篇一:防雷技术试题及答案】判断题1、雷电放电具有.电流大,电压高的特点。

(√)3、在低压系统中,雷电侵入波造成的危害事故所占总雷害事故的比例不低于70%。

(√ )5、采用(阀型)避雷器是各种变配电装置防雷电侵入波的主要措施。

(√ )8、接闪器所用材料应能满足机械强度和耐腐蚀的要求,还应有足够的热稳定性,以能承受雷电流的热破坏作用。

(√ )10、雷电可以分为直击雷、感应雷和球雷。

(√ )11、严禁在装有避雷针的构筑物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或低压线。

(√ )13、利用山势装设的远离被保护物的避雷针或避雷线,也可作为被保护物的主要直击雷防护措施。

15、独立避雷针接地电阻一般不超过10欧姆。

(√ )16、(√ );二、简答题1、防感应雷的有效措施主要有哪些?简述多级防护的必要性。

答:(1)接地。

(2)电磁屏蔽。

(3)等电位联结。

(4)分流。

(5)躲避。

当直击雷或感应雷在线路上产生的过电压波沿这些导线进入室内或设备时,避雷器将雷电流在分流之后,仍会有少部份沿导线进入设备,这对于一些不耐高压的微电子设备来说是很危险的,所以对于这类设备在导线进入机壳前,应进行多级分流即不少于三级防雷保护。

2、有些人及企业认为避雷针可以防雷,也不分析设置环境及计算保护范围,超常规地增设了大量的避雷针。

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避雷针的设置要以科学的工程计算为依据,该设保护的一定要设,不需要设保护的就没有必要设,设置过多,不但造成经济浪费,也不利于对直击雷的保护。

其实这也是有悖于避雷针的设置原则的。

按照最新的防雷理论,大量装设避雷针会造成局部地区金属尖端过多,反易招雷击,不利于对直击雷的防护。

有人认为认识误区必需消除,否则会造成严重后果。

1【篇二:建筑防雷考试题答案】xt>2014年11月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某加油站泵房应划为二类防雷建筑物,汽油金属罐罐壁厚度应不小于 4 毫米。

2、gb50057-2010规范适用于。

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八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

1.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 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2.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 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3.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 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8号令
一、背景和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
(二)《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412号令规定
二、定义
(一)关于防雷减灾 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 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 估等。
(二)关于防雷装置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 体的总称。
四、主要法律制度
(八)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6.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7.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 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8.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 过,擅自施工的。 9.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 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10.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11.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12.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制度
(六)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制度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
(1)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2)雷击风险评估(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 环境)
(3)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 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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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来源:发布时间: 2008年06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
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
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
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
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
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
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
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
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
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防雷检测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防雷产品
第二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
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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