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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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探讨

我国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探讨

我国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探讨作者:沙安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6期摘要本文综合我国立法状况和国外立法,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概念、剖析有关规定的欠缺,并设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原则、主体、范围、效力、限制和约定财产制情况,为我国构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提供建议。

关键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夫妻财产制作者简介:沙安琪,大连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251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概念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顾名思义,是夫妻两人在经营日常生活时享有的代理权利,其具备代理的一般特征。

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我国尚未有明确规定。

但民法发展成熟的国家对此已经有了成型的界定。

《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配偶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处置符合家庭需要,并且也符合另一方配偶利益的事务。

配偶双方都享有此种权利和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他方必须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已经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

”汇总以上经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应为:在处理家庭的日常事项时,夫妻任意一方享有代理另一方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夫妻双方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不足(一)目前有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我国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条现仅两条:《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

《婚姻法》原则性地提出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进一步说明,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若处理的事务在日常生活范围之外,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做了规定。

家事代理权案例

家事代理权案例

家事代理权案例
好啦,以下是一篇关于家事代理权案例的文章:
嘿,你知道吗,家事代理权这事儿可有意思啦!就说有这么一个案例,那可真是让人印象深刻啊!小张和小李这两口子,平日里感情还不错。

有一天,小张呢,看到一辆特别心仪的车,哎呀,那喜欢得不行!这不,也没跟小李商量,直接就自己做主把车给买下来了。

这时候问题就来啦,小李知道后气得不行,“你怎么能这样呢,这么大的事儿都不跟我说一声啊!”这像不像有时候我们自己冲动消费后,家人那生气的样子啊!
你想想看啊,如果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呢?难道就放任不管吗?肯定不能啊!那小李能咽下这口气吗?当然不能啦!她就觉得小张这是不尊重她。

这就是家事代理权没把握好呀。

还有一个例子呢,小赵的老公小王,出去跟朋友喝酒,一高兴,居然替朋友把账给结了。

好几千块钱呐!小赵知道后,那叫一个恼火啊,“这钱又不是大风刮来的,你怎么说给就给了!”这不,两人就吵起来了,小赵心想:“这日子还怎么过呀!”这多像我们生活中因为一些消费观念不同而产生的矛盾呀!
家事代理权虽然有时候容易被忽视,但真的不能小瞧它呀!它就像是家里的一道隐形的线,把握不好就容易出乱子。

它可不是随便就能乱用的,得考虑另一半的感受啊!不然家里还不得天天闹矛盾呀!我觉得啊,在家事代理权这事儿上,夫妻之间一定得好好商量,互相尊重,不能一方独断专行。

只有这样,家庭才能和谐美满呀,你说是不是?。

民法典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哪些

民法典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哪些

民法典的⽇常家事代理权有哪些在婚姻家庭⽣活中,⽇常家事的处理对家庭和谐影响是⽐较⼤的,⽇常家事应该由夫妻双⽅协商处理,征求双⽅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那么民法典的⽇常家事代理权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常家事代理权有哪些夫妻⼀⽅因家庭⽇常⽣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夫妻双⽅发⽣效⼒,但是夫妻⼀⽅与相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条【⽇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因家庭⽇常⽣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夫妻双⽅发⽣效⼒,但是夫妻⼀⽅与相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引起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是:(1)法定代理⼈死亡或丧失诉讼⾏为能⼒。

法定代理⼈在诉讼中死亡,其法定代理权⾃然归于消灭。

法定代理⼈在诉讼中丧失诉讼⾏为能⼒,已⽆法代理当事⼈实施诉讼⾏为,其法定代理权也即⾏消灭。

(2)被代理的当事⼈取得或恢复诉讼⾏为能⼒。

法定代理⼈是由于当事⼈⽆诉讼⾏为能⼒⽽代为诉讼的。

在诉讼进⾏中,如果未成年的当事⼈达到成年⽽取得诉讼⾏为能⼒,患精神病的当事⼈痊愈⽽恢复诉讼⾏为能⼒,他们便可亲⾃进⾏诉讼,法定代理权因此⽽消灭。

(3)法定代理⼈失去对当事⼈的亲权或监护权、法定代理⼈在诉讼进⾏中失去亲权或监护权,其法定代理权就随之消灭。

例如,如果法定代理⼈是作为未成年当事⼈的养⽗或养母代为诉讼,其法定代理权在诉讼中随收养关系的解除⽽消灭。

⼜如,法定代理⼈在诉讼中因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合法权益,⽽被⼈院撤销其监护⼈资格时,其法定代理权便因监护权的丧失⽽消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家庭⽣活中,夫妻⼀⽅因家庭⽇常⽣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夫妻双⽅发⽣效⼒,但是夫妻⼀⽅与相对⼈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且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解读释义重点条文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

对于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实施法律行为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否则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不能以未授权、不知道为由予以否认。

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产生的当然法律效果。

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不受其约束。

该民事法律行为仍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条文理解】《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问题没有规定,本条为《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文,与第1064条第1款后半段构成了完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本条是关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限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而行使该项权利所生债务的性质规定在第1064条第1款后半段。

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依法产生的相互代理。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它是亲属编(婚姻家庭编)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内涵是: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以对方名义为之;夫妻一方实施此类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虽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代理权,但其行使的效果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效益。

《法国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

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拘束力。

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

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探析

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探析

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探析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是配偶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是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而且还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因此世界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一般对此都有规定。

而在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两部婚姻法都没有涉及这一内容。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夫妻之间的财产不仅数量少,而且来源单一,财产关系比较简单,直接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日常家务代理权也就无须设立;另一方面,婚姻法“在以简单的财产共有制为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下,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也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1]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体制将使夫妻财产的数量增大,关系复杂,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形式呈多样化,从而夫妻关系中的财产权也将会有明显变化。

”[2]同时,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人们投资理财的渠道增多,消费观念的更新,超前消费、信用消费的兴趣等,必然使夫妻财产关系“通过债权、债务、生产、经营等途径同其他领域的财产关系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3]这不仅将促使婚姻家庭立法从重视对夫妻财产关系的静的保护向动的保护的转变,而且也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促进交易的高效、安全。

鉴于这种情况,正在修订中的《婚姻家庭法》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而且应在配偶人身权中增设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的内容以期规范夫妻的代理行为,明确其行为责任。

下面本文将对其中的几个问题作点探析,以期抛砖引玉。

二、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的含义和性质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家事委任说,即妻的理家权是由夫的委托才发生的,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更新。

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由于基于“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日常家务通常操之于妻,而夫则对日常家务不管;且在法律上,不问在任何夫妻财产制下,夫虽握有家务管理之权限,但并不实际从事家务之管理。

”[4]故在立法上通常只规定“妻为夫之日常家务代理人”。

论日常家事代理权视角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构成

论日常家事代理权视角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构成
论日常家事代理权视角下的夫妻共 同债务构成
目录
01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 概述
03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 构成要件
02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 特征
04 参考内容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概述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 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之间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具有互相代理的权限。该权限因婚 姻的成立而产生,并贯穿于婚姻的整个过程,一般认为该权限基于配偶权产生。 但基于该权限,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在处理事务时未征得对方同意或事后未得到对方追认的,且该行为 既未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也非善意(如明知对方不同意而仍为之),则该行为无效。
参考内容
一、引言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日常家事代 理权是指夫妻之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代理权,一方可以代表另一方处 理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这种代理权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在法律 上对其规范和约束相对较少。因此,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认定和处理,一直是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难点和争议点。
(一)须有婚姻关系存在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因夫妻的特殊身份而产生,因此只有已婚的男女才享有该 权利。未婚同居、恋爱中的男女不享有此权利。同时,夫妻之间不存在日常家事 代理权的问题。
(二)须为日常家事需要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因家庭生活所必需的事项。主要包括:购买家庭生 活用品;管理家务;从事家庭事务的管理;从事家庭服务;为子女选学校等。超 出日常生活所涉及的事务,如股票投资、购买房产等则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认定标准
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认定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标准:
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是认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基本标准。只有因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如果超出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就需要经过另一方的特别授权或同意。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名词解释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名词解释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名词解释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都有权实施日常家事,代表配偶他方行使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同等效力的权利。

当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或同意,均应对配偶他方发生效力和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人。

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资料,或者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夫妻家事代理权名词解释

夫妻家事代理权名词解释

夫妻家事代理权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啥是夫妻家事代理权不?这可挺重要的呢!就好比说,
在一个家里,夫妻两人就像共同驾驶一艘船的伙伴。

比如说,老公去
买个菜呀(就像船长决定往哪个方向开船),老婆去给孩子买件衣服
呀(就像船员调整船帆的角度),这都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啦。

夫妻家事代理权呢,简单来说,就是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
可以代表另一方做出一些决定和行为。

哎呀呀,这可太常见了吧!比
如妻子可以在丈夫不在的时候,决定家里要不要换个新窗帘(这就像
她独自决定给船刷个什么颜色一样),丈夫也可以在妻子不知情的情
况下,给家里买个新电器(就像他突然决定给船加个新设备)。

你想想看呀,如果每一个小事情都要两个人一起商量,那得多麻烦呀!那不得整天都在讨论这个那个呀!所以呀,这个家事代理权就很
有用啦。

它能让家庭生活更顺畅地进行下去呢。

有一次呀,我朋友小敏的老公出差了,家里的水管突然漏水了。


敏二话不说,就找了个维修工来修,也没等老公回来商量(这就是她
行使了家事代理权呀)。

等她老公回来,还夸她处理得好呢!这不就
是家事代理权的好处嘛。

但也不是说家事代理权就可以随便乱用哦!就像开船也得有个度呀,不能瞎开。

要是一方做出了特别重大的决定,那可能就不行啦。

比如
说,一方突然要把房子卖了,这可就得两个人好好商量商量啦(这可不是简单的调整船帆啦,这是要改变船的航向啦)!
总的来说呢,夫妻家事代理权就是让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更方便、更高效地处理事情,但也要注意适度和合理。

别小看了这个,它可是对家庭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呢!。

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

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

家事代理权民法典
家事代理权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家庭事务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事代理权包括一般家事代理权和特别家事代理权。

一般家事代理权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受委托人代为处理家庭事务的权利。

例如,夫妻之间可以互相委托处理家庭财产的事务,或者委托亲戚朋友代为照顾子女等。

特别家事代理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家庭成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特定的家庭事务。

例如,家庭成员因疾病、出国等原因无法处理自己的事务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事代理权可以是口头委托,也可以是书面委托。

受委托人在代为处理家事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意愿,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滥用家事代理权。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委托监护人代为处理家事,监护人也有相应的家事代理权。

总之,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中涉及家庭成员之间委托代理家庭事务的权利,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一)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一)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一)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一)摘要: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

由于该制度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要求、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对其主体、行使、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规定。

关键词:日常家事代理权;性质;价值功能;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就是家庭生活以求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确保,又与交易秩序的平衡和第三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国的民事立法对此都做出具体内容的规定。

在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问题,以后,许多学者明确提出阿尔热莱加佐斯县明确规定这一内容的主张,在《婚姻法》的修正过程中,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子女权问题一直存有关键性争议,以致在正式宣布稿中子女权制度付之阙如,日常家事代理权也不得不被退出,不能不说道就是一个很大的惋惜。

目前我国为适应环境重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经济发展的须要,立法机关已将民法典的草拟和制订加上议事日程。

为此,本文拟就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作一深入探讨,并为民法典如何设计该制度明确提出一些建议。

一、比较法上的实地考察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在古罗马,根据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的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1]妇女在婚后必须受夫权的支配而发生人格的减等,不再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他权人。

依当时法律,妻子作为他权人不得拥有财产权,其财产归丈夫所有,也没有缔结契约自行承担债务的能力。

由于古罗马社会是一个崇尚等级、身份的家长制和奴隶制的社会,家庭成员和奴隶都没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家长对他们具有绝对的支配权,显然无须产生专门的代理制度去调整家庭内部的财产或人身等利益关系。

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范围

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范围

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范围
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范围,是指家庭成员在生活中相互代理承担
家务事务时,代理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和职责的范围。

在家庭中,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角色和职责,例如父母负责家庭
经济和照顾孩子,孩子则需要遵守家规和分担家务。

当某个成员无法
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其他成员可以代理相关工作。

这种代理行为必须
在法律和伦理的范围内进行。

代理人需要尽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
也需要遵守代理原则和家庭规矩。

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照顾家庭成员。

代理人需要照顾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健康。

例如,当父母不在家时,孩子需要照顾年幼的弟弟妹妹,煮饭、打扫卫生等。

2. 购买家庭用品。

代理人需要购买家庭所需的生活用品和食品。

比如,母亲不在家时,父亲需要去超市购买食材。

3. 维护家庭设施。

代理人需要维护家庭设施的正常运转,如修理
电器、清洁卫生等。

4. 管理家庭财务。

代理人需要管理家庭的财务和开支。

例如,父
亲在母亲不在家时需要控制开支,避免过度花费。

总之,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范围应遵循法律和伦理规范,代理人
需尽力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家庭和谐和幸福。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摘要: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为夫妻人身关系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具有不同于一般代理的特点,它起源于古罗马法,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其内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该制度在保障夫妻生活,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方面极具价值,故为很多国家婚姻法所确认。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婚姻法至今仍未明确规定该制度,本文将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起源,性质进行分析,重点论述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主体,行使,及其法律后果,并就我国未来完善婚姻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范围善意第三人效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即夫妻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人,互有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只注重对夫妻财产的静态保护,忽视了流转过程中的调整,所以婚姻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仅在《婚姻法解释(一)》有所提及,致使在遭遇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的交易纠纷时法院缺乏明确具体的裁决依据,故而,本文拟就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做初步探讨,以求为我国未来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提出一些建议。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渊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家事委任说,即妻子的代理权是由丈夫的委托才发生的,其含义随时代的变迁而有所更新。

在古罗马时期,妇女结婚以后,人格被丈夫吸收,夫妻人格一体,妻子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受丈夫支配,也不拥有财产,因而没有缔结契约,自行承担债务的能力。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家长事必亲躬的制度逐渐不能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罗马共和国末年,大法官创设了各种诉权以解决这一问题,奉命诉便是其中之一,即家属或奴隶奉家长或主人之命缔结契约,第三人起诉要求履行的,该家长或主人与其亲属或奴隶承担连带责任。

妻子在丈夫的委任下可以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包括处理日常家事的能力。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一)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1.夫妻间的权利义务(1)姓名权。

姓名权是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后享有独立姓氏的权利。

姓名虽然只是代表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却是公民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该规定虽然对夫妻平等适用,但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妇女结婚后既无须随丈夫姓氏,也无须在妻姓前冠以夫姓。

当然,此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作出约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无论是夫妻别姓、同姓还是相互冠姓,均可。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根据本人意愿自由决定从事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不受另一方的非法干涉或限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从形式上看,该规定平等适用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限制或干涉。

但就其针对性而言,主要是为保障已婚妇女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丈夫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3)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也称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的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为适应夫妻经营日常家庭生活作出的规定。

婚姻家庭作为生活的共同体,在日常生活事务中,夫妻有相互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无须他方同意或特别授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0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与伸张性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与伸张性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与伸张性我国现行婚姻法虽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未有明定,但已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日常家事代理关系进行了肯定和保护。

确认并明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对促进婚姻家庭立法完善、维护夫妻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夫妻家庭生活和谐具有现实意义。

标签:家事代理权;夫妻财产制;伸张性;法律效力在现代婚姻家庭的背景下,世界多数国家婚姻家庭都承认并建立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也称为家事代理权,是夫妻配偶权的一项重要权属。

它是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事务中因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交往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在实施后果上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一方享有代理另一方的权利,故夫妻任一方的行为须由双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自主性增强,夫妻双方社会工作等级出现弱化趋势,原有家庭传统的收入和分配方式被打破,个人财产的多元化促使建立新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也要求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这对我国立法完善而言既是挑战也是尝试。

我国婚姻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是与夫妻传统遵循的婚后财产共有制相联系的。

通常家庭财产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无约定便从法定”的规定沿袭了固有习惯,但因家事代理关系的实际存在,现实又无法回避这一法律空白,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由此间接承认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但笔者认为,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司法设定对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利不受损害还是远不够的;从民事交易关系角度讲,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既可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免受不利益侵害,也利于家庭日常事务交易的安全性,这也是和双方承担的家庭责任是有效对应的。

现实生活中的家事代理权是基于配偶的身份权而建立的。

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权向对方当事人为要约的意思表示或接受对方要约,它不以明示为条件、为前提。

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代理对方的权利,强调的是夫妻关系的合法性,并直接对抗非因配偶身份关系产生的任何“家事代理”。

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夫妻 日常家事 代理权性 质与特征

【 稿 日99 )男 , 1 7 一 , 河北定 州人 , 为西藏民族 学院政 法学院讲师 , 现 主要研 究方 向为 民商法。
— —
1 3- 0
西藏民族 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第3卷 第3 1 期
V0 . l o 3 1 3 N .
西藏 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J
o ra b t u n l Of Ti e Nainaiis n t u e 仃 hl o h a d o il Sce e to lte I si t P i t os v v n S c a inc s
21 0 0年 5月
M a 0l v2 O
关 于夫 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 范 围之界定
张 林
( 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 陕西成 阳 7 2 8 ) 10 2
摘 要: 通过 阐述 夫妻 日常 家事代理权的性质与特征 , 笔者认 为界定夫妻 日常 家事代理权 的范围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是 可能的, 但必须首先考虑影响界定的主体、 客体 、 夫妻财产制、 夫妻双方的共 同意思 四个要素 , 处理好与其他婚姻 家庭制度和民事制度的关系, 尤其是文中提到的七种特殊情形。只要制度 之间相互和谐 , 利用原则性规 定和排 除 } 生 规定对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能够加 以明确界定的。 关键词 : 代理权; 日常家事; 身份关 系; 夫妻财产制 ; 别居 中图 分类 号 :】 3 9 [ 2 . 文献标 识 码 : 文 章编 号 :0 38 8 (0 00 . 130 目 A 10- 38 2 1 )30 0 _5
似有违背夫妻双方意思 自治的法律理念。因此 , 代理权限定在存在特定身份男女之间, 笔 同居一方与 者认为: 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属于特殊代理权。 第三方所为的法律行为只能由自己承担。 但有的国 家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对于非合法有效的 事 二、 影响夫妻 日常家事代 理权范 围界定 夫妻 双方之 间代理 也予 以承认 。例如在 日本 , 实 婚姻中的男女也应推定享有 日 常家事代理权。 在英 的因素 美国家法院的判例 中, 有时对 同居男女之间代理关 甚 在传统民法中, 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 扩张了完 系也认 为有效 , 至认 为只要外 界认 为 当事人 是 以 夫妻关系同居在一起 , 那么情妇就处于和妻子同样 全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空间而使人有 了分身之术 p , 即情夫必须对情妇的购买行为向第三人负 另一 方 面也补 足 被代 理人 对 某 些 专业 领 域 知识 或 的地位 , 叼 2 技能的缺失,但是代理权始终是有范围限制的, 责 。【 ) 被 笔者认为 日本和英美 国家 中判例的规定客观 代理人只对代理人在代理权 限范围内所为的法律 上弱化了主体因素对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影响, 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同样 , 作为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 从而扩大了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的主体范围, 权也 应有一 定 的范 围界 定 。 但却会损害被代理 在理论 界 , 尚宽 先生认 为 : 日常 家务谓 包括 虽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史 “ 因为被代理人通常 未成 熟子女 ( 未结婚 之 未成年 人 ) 之夫妻 共 同生 活 。 人配偶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 是要用 夫妻 或家庭共 同财 产来 承担法 律后果 。 更为 通 常必要 的一切事 项 , 家之 食物 、 一 光热 , 衣着 等之 购买 , 健 ( 当 ) 乐 、 保 正 娱 医疗 , 子女 之 教 养 , 家具 及 重要 的是 此种 规 定 忽视 了身 份关 系 在 日常家 事代 日常用 品之购 置 , 仆 、 女 家庭 教 师之雇 用 , 亲友 之馈 理 权这种 特殊代 理权 的基 础性 地位 。 2 、关于离异夫妻之间对子女事项代理是否超 赠, 报纸杂志之订购等 , 皆包含在内。” t 国台 6 ) 我 有学者提出“ 已 湾地区的戴东雄博士认为 : 日常家务通常指夫妻 越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限的问题 , “ 及其未成年子女共 同生活所必需之事项。依此概 离婚的男女就共 同子女教育等某些特殊方面仍可 【l t c P 念, 日常 家务之支 出可 包括食 物 、 电 、 水 衣物 、 保健 、 以保 留这种代理权 。”】 而反对者认为夫妻身份 关 系已经消灭 ,作为 日常家事代理权已经不再存 医疗 、 子女教 育 、 具 、 家 日常用 品 , 亲友馈 赠 、 纸杂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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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符合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共同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夫妻一方为了个人利益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处分共同财产,如买卖、赠与,甚至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夫妻他方并不知情。有人认为,在此情况下,如果承认日常家事代理权,则受害一方无法主张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对其权益的保护不甚有利,从而主张夫妻双方处理日常家事时应相互协商,共同解决家庭生活的问题。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它过分注重对夫妻财产的静态保护而忽视动态保护,没有注意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的关系是正常的,双方有共同的利益,一方实施的日常生活行为通常也与另一方的意志、利益相符合。因此,立法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实际上是立法者对婚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理推定。至于实践中出现的夫妻一方的日常生活行为与另一方的意见不一致,或者夫妻一方因感情变化故意实施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这毕竟是发展趋势(可附页)
我国现行婚姻法未规定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于涉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问题做了初步规定,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实际上肯定了夫妻在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范围内有代理权,但仅限于共同财产,而且该司法解释对于夫妻日常事务代理的主体、内容如何限定,并没有明确的说法,这就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实际问题造成了适用上的障碍。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要求和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众所周知,在家庭生活中,需处理的日常事务琐碎繁杂,如超市购物、菜市买菜、子女教育、保健娱乐、接受馈赠、雇工等等,如果夫妻从事这些行为都须双方共同出场或者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则不胜其烦,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的习惯,又不切合实际,更无此必要。而通过赋予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代理权,该代理权的行使不必以他方的名义为之,也不必以明示为必要,这就使得繁多琐碎的日常家事的处理变得十分简便,家庭生活的需求很容易就会得到满足,尤其是使夫妻为处置生活事务的成本大大节约,最终必将降低社会生活成本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研究的目的
随着我国经经济迅速发展,经济体制也发了突破性的就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各种收入渠道增加,多种新的分配方式形成,在我国确认的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制,要求夫妻处理所有财产都要经过相互协商才能决定的模式下,任何事情都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就不能适应现代化快节奏、高效率的社会发展,既加大了生活成本,又不便于处理生活事务,因此,确立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十分必要,这对保护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权益和维护财产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等方面极为不便。鉴于此,本文拟对其进行探析,以期对该制度的建立健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1)外国有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立法介绍
(2)对外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评析
四.我国夫妻家事代理权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
(1)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
(2)完善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建议
1.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对策
2.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对策
五、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四、研究的内容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概述
(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
(2)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历史演进
(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在意义
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
(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效力
(2)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
1.行使的主体
2.行使的范围
(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消灭
三.外国有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立法介绍及评析
4.完成初稿:2014 年 3 月 1 日前
5.完成修改稿:2014 年3 月 20 日前
6.完成定稿:2014 年 4月 3 日前
八、具备的条件和尚未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整个《婚姻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较为先进的规定,特别是约定财产制,但我国对婚烟财产规定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一些数额较大的相对固定的静态收入,而对日常生活中相对不固定的、流动收入则没有涉及,而这些都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可以有效解决的部分。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由于无法可依,只能参照民法关于共有的相关规定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具体而言,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效的,而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其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但在夫妻内部则应由擅自处分的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可以看出,以上规定对于夫妻分别财产制下代理对方处理财产有很好的凋整作用,而对于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关系,该规定则无能为力。因此,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其独特的存在空间和不可替代的地位。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确立了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享代理权的地位,从而有效解决了夫妻不论是在何种财产制下的日常财产纠纷。因此构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具有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实际意义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是维护财产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交易安全,又称为动的安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交易行为充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当前夫妻对财产的利用主要是通过投资、债权债务等渠道进行,这必然同其他领域的财产关系、与第三人发生密切的联系。在此情况下,我国民事立法必须注重对财产动态关系的维护和交易安全的保护,顺应世界范围内民商事立法对交易安全优先保护的发展趋势。所以要在夫妻身份关系中明确设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并使其与物权公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等一起能共同构筑一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完整锁链。
1.理论研究方法。包括书籍、资料的整理和分析,通过查阅、分析当前国内外相关课题的前沿信息和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探讨、陈述自己的观点。
2.文献综合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情况。
3.定性分析方法。根据书籍、资料的内容,做出分析和处理,并得出结论。
六、研究的特色
本文将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历史演进,存在的意义进行阐述,重点论述家事代理权的效力,行使,及消灭,并就我国夫妻家事代理权立法现状与完善提出建议。
七、研究计划
1.选题:2014 年 1 月 20 日前
2.开题报告:2014 年 1 月 20 日前
3.收集资料及实施研究:2014 年 1月 2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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