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细则(2020)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甘卫发〔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各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0月26日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医改,强化医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医疗机构传统的、粗放式、规模式的发展转向内涵建设为主的高质量发展。
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甘肃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甘卫妇幼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兰大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第940医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7月7日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通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甘工信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动省委、省政府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战略部署,促进全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我厅编制了《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2月24日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甘肃省委、省政府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战略部署,促进全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载体主要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及工业节水型企业等内容。
第三条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推荐申报与监管、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市、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培育创建、申报推荐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建设内容及评价要求第四条绿色工厂。
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汽车、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加快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绿色工厂(评价要求见附件1)。
第五条绿色产品。
应用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采用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评价要求见附件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9日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要求,确保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暨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全省政务公开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2020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权责清单为依托,以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为抓手,以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促进政务信息管理和权力运行过程公开,主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服务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动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用权公开。
1.推进权责清单公开。
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公开。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2.推进机构职能目录公开。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甘卫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等15个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住建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政府国资委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1日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甘政办发〔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3日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更大力度推进“不来即享”,有效解决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来回跑”等堵点难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2020年底前,完成40%的清单内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详见附件1)“省内通办”、国家发布的第一批事项(详见附件2)“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
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动态调整更新机制,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更好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具体目标。
1.大力推动个人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异地办理。
围绕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婚育、出行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推动社会保障卡申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及结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户口迁移、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就业创业、婚姻登记、生育登记等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便利群众异地办事,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户籍为甘肃省的公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甘肃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第七条公民填报的民族成份,应当与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成份相一致。
审核部门依据居民户口薄(16周岁以上者应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确定填报人的民族成份。
第八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九条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申请变更。
第十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薄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薄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甘肃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t 38600-2019)《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件为民实事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新建、改扩建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本细则所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照料护理服务,同时可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膳食供应、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三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四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以改扩建为主,重点利用街道所辖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国企转型用房、物业用房、医院转型用房、疗养机构等),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新建项目要以服务对象数量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周边服务设施、交通、地质环境等因素,合理选址建设。
利用现有基层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改扩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要确保配置完善的养老服务设施。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设施建设要与后期运营同步规划,设施配置及功能设置要充分考虑运营方运营服务需求。
第五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应不少于750平方米,设置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辖区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城市街道,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
提供全托、日托照料服务的护理型床位区域应独立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配置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的基础护理功能的护理床,或配置普通床并按不低于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等空间实现无障碍;(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甘肃行动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0〕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甘肃行动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甘肃行动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0〕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和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健康生活基本普及,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严重精神障碍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建成相对完善的全民健康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健康生活方式全面普及,基本健康服务均衡发展,健康环境明显优化,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借助全媒体平台和“互联网+”优势,积极开办健康栏目,打造健康科普品牌,大力普及健康知识。
深入开展患者体验、健康讲座等活动,发挥医务人员在健康促进方面的专业特长和指导示范作用。
面向家庭和个人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等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正确的健康观念,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到2022年和2030年,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2%和30%。
(牵头部门:省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省科协、省广电总台)(二)实施合理膳食行动。
甘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市(州)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文化、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guǎnlǐ)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yīliáo)服务,根据《执业(zhí yè)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yīshēng)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zhìdìng)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津贴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指导各地制订(zhìdìng)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省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guīhuà)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fùzé)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妥帖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fāngmiàn) 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gōngnéng)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fúwù)、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fúwù) ,主要包括:(一)承担、参预或者协助开展基本(jīběn)公共卫生服务;(二)参预或者协助专业公共卫生(ɡōnɡ ɡònɡ wèi sh ēnɡ)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qítā)公共卫生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我省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的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参考目录为指引,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到2023年,建成全省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一)梳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4.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东风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甘肃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民政厅
2024年5月10日。
关于《甘肃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关于《甘肃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甘肃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50号)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共同制定了《甘肃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20年12月3日正式颁布实施。
《细则》包括七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
主要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界定和各级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第五条至第十四条。
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和分类项目具体支持范围、方向。
第三章资金分配:包括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各分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占比、标准等。
第四章预算下达:包括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规定了项目计划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审核、申报、下达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时限。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规定了项目预算绩效工作的管理程序、主体责任,绩效目标的申报、自评、考核等工作,及绩效评价管理结果的应用。
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包括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
规定了预算执行及项目日常监管要求,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包括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规定了《细则》负责解释部门和有效期限。
《细则》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对资金使用方向及范围作了详细规定;二是对各类资金分配因素、占比、标准进行了细化;三是对计划任务的申核、申报、下达流程进行了统一要求,并提出了办理时限;四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管职责,明确了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责任;五是对绩效评价管理结果的应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六是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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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专家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市(州)、县(市、区)工作分工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适宜、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已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系统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验收意见等可通过系统采用电子化方式送达,建设单位确需书面意见的,受理单位可制作书面文书。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2-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0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造任务(一)工作目标。
通过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居住环境整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力争用5年时间,把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城镇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改造成基础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整洁、安全健康、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0年,全省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020个,涉及居民17.45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省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改造内容。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1.基础类。
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
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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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细则(2020)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兰州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甘肃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已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0年7月1日甘肃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第六条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七条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第八条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第三章残疾等级评定申请第九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第十条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残疾等级评定材料第十一条残疾等级评定材料要求(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出具材料的单位标注“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二)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进行复核或者组织调查;(三)评残材料必须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应有登记手续;(四)申报材料中姓名、身份证等不一致的,须提供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的相应证明材料;其他内容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方更正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需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一)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等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二)单位正式书面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人员身份,致残经过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及意见建议);(三)申请人为人民警察的,属行政编制的需提供人民警察证或者《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或者能证明申请人列入行政编制等材料的复印件,属非行政编制的需提供人民警察证或者《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照片为近期制服照;(四)致残经过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五)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六)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正式书面审查报告(包括材料审查、对无单位人员的调查核实情况以及意见建议等);(七)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正式书面审核报告(包括审核情况以及意见建议等);(八)《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十三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一)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二)退役军人证或者退役军人登记表;(三)单位正式书面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人员身份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及意见建议);(四)因战因公致残时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
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
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五)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正式书面审查报告(包括材料审核、对无单位人员的调查核实情况以及意见建议等);(六)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正式书面审核报告(包括审核情况以及意见建议等);(七)《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十四条申请调整残疾等级,需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一)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原伤残证以及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二)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三)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正式书面审查报告(包括审查情况以及意见建议等);(四)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正式书面审核报告(包括审核情况以及意见建议等);(五)《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五章残疾等级评定审核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一)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二)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认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报经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三)收到医疗卫生机构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后,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评定因战因公条件的,或者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一)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因战因公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
(二)收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收到《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一)对申报为七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初审后认为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对申报为一至六级残疾等级、调整伤残等级以及申报为七至十级残疾等级的材料经初审后认为有疑议的,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复核,依据复核结果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
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对公示意见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收到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公示结束之日或者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三)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第六章残疾等级医学鉴定第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负责,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情况医学鉴定。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于收到审批结果后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条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再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
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含)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
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员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产生的各类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职业病(涉核人员)鉴定费用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