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内容审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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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内容审查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2、《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 第十二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介发布农药广告内容的初审,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审批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农药广告。
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