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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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浙财农发字[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三月五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

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浙农综办[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农综办〔2013〕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13〕9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014年全省计划立项建设4个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每个设区市农发办可向省农发办推荐1个项目,省农发办将组织竞争立项,择优选项。

各地在申报指南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积极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对于助推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制定本指南。

一、目标任务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同步推进农业合作化经营、同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步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中心,按照扶优、扶特、扶大、扶强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扶持创建一批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服务水平高的农业产业园,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浙政办发[2000]173号•【施行日期】200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组建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具体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制定国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4.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5.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口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除国家、省规定外,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3.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区域、生产力布局、城市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浙农园办〔2014〕6号 - 浙江农业信息网

浙农园办〔2014〕6号 - 浙江农业信息网

附件1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区)考核验收申报表1.申请考核验收总表(格式)综合区名称:- 1 -2.产业区块布局与建设简表(格式)综合区名称:单位:亩、万头(万羽、万袋、万平方尺)3.建设基本情况表(1)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基本情况表(适用农林种植业类产业区块)- 2 -- 3 -区块名称:产业类别:- 4 -区块名称:产业类别:- 5 -- 6 -(4)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基本情况表(适用渔业类产业区块)区块名称:产业类别:- 7 -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区)考核验收申报表填写说明1.《申请考核验收总表》填写说明(1)申请验收单位:系指综合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2)综合区名称:指省级主管部门发文公布的创建点名称,如xx县(市、区)xx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

(3)规划面积:是指综合区所规划建设的示范区、精品园、粮食功能区等的面积总和。

(4)示范区、精品园面积:精品园设在示范区内的不应重复统计,只统计示范区面积,精品园也不再单独考核。

(5)联系电话、联系人:系指申请验收单位的联系电话、联系人。

(6)涉及乡镇:具体填写综合区涉及各乡镇(街道)名称。

(7)建设点起始年月:以规划评审通过年月为准。

- 8 -(8)内容简介:主要包括综合区基本概况、规划建设内容及完成情况、园区绩效(建设规模、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资金投入、设施应用、基础设施、科技应用与品牌建设、主体参与等)、主要组织实施措施、自主评分结果等。

2.《产业区块布局与建设简表》填写说明(9)所在行政村:系指相应的示范区或精品园创建区块所涉及的行政村。

(10)建设主体:系指示范区或精品园创建区块的主要承建主体。

如XX合作社、XX公司等。

3.《综合区建设基本情况表》填写说明(11)《建设基本情况表》分农林种植业类、畜牧业和野生动物类、食用菌类和渔业类等4大类,综合区各示范区或精品园产业区块应选填其中1类填报。

(12)种植业包括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蚕桑、中药材、花卉苗木及林业等产业。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浙农产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浙农产发〔2004〕1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市农办:现将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意见为了全面推动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设施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就全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重要性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科技水平稳步提高,特色农业长足发展,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但是,面对城市农业、加工农业、出口农业的迅速崛起,生产水平不高、综合生产能力不足、产品优势不强等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农业持续发展的障碍。

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扩大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对于缓解农业资源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化农业结构,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是现阶段发展效益农业的现实选择,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积极举措。

二、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科技为支撑,业主投入为主体,通过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和升级;通过政府引导、工商业主与社会力量参与,不断完善运行机制,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通过加快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特色优势农产品的整体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浙财农发字[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3]22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3]22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3〕22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农科发〔2013〕19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决定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标准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在农业“两区”中选建,作为农业新技术集成创新试验和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善、科技水平领先、设施装备优良、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等特征,率先应用最新科技成果,集中展示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新机具、新模式。

1.布局规划合理。

园区布局规划与农业“两区”紧密结合,畜牧业与种植业科学布局,集中成片,面积在1000亩以上,其中设施农业为主的核心面积500亩以上。

园区内科研、试验示范、技术培训等功能分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2.基础设施完善。

园区内有完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和农牧结合等基础设施,道路畅通、排灌方便、用电便捷;土壤水质良好,生态环境优良;先进农业设施和机械装备应用广泛。

3.科技水平领先。

园区具有一定的创新研发能力,有紧密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或农业技术创新推广服务团队;有智能大棚、光温水控制系统、远程监控、自动喂料、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智慧农业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集中应用展示。

4.示范带动明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14日(94)国农综字第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以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分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政府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的一项制度。

本标准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制定。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田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

工程建设不留“尾巴”。

项目区及主要工程建筑物设立永久性标志。

4.管护制度和管护组织健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创建点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创建点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创建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浙农园办[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创建点名单的通知(浙农园办〔2010〕4号)各市、县(市、区)园区办、农业、林业、水产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6号)精神,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设区市政府审核、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评定,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萧山区江东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等第一批25个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创建点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地要根据设施装备优良、技术模式先进、产品优质安全、经营机制创新、管理服务到位、示范效应明显的定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强化规划引导,加强对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创建点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努力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提供示范样板,加快推动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创建点名单1萧山区萧山区江东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2余姚市余姚市滨海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3慈溪市慈溪市杭州湾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4吴兴区吴兴区八里店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5南浔区南浔区浔练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6德清县德清县新港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7长兴县长兴县和平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8安吉县安吉县天荒坪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9嘉兴市嘉兴市湘家荡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10秀洲区秀洲区新塍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11嘉善县嘉善县西塘-姚庄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12海盐县海盐县凤凰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13越城区越城区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14诸暨市诸暨市东部山地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15嵊州市嵊州市黄泽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16金东区金东区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17兰溪市兰溪市诸游线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18磐安县磐安县玉山台地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19衢江区衢江区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20龙游县龙游县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21龙泉市龙泉市兰巨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22遂昌县遂昌县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23温岭市温岭市东部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24仙居县仙居县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25三门县三门县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

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最新标准

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最新标准
5
基础设施(17分)
4
有明显标志牌。
3
5
园区内道路畅通,主干道和辅助道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竹木及经济林园区道路不低于3公里/千亩,宽度达到建设要求;畜牧业区块符合动物防疫隔离条件。
4
6
各区块沟渠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合理、排灌方便。用电安全方便,配套机电排灌设备。
5
7
有农作物采后处理场地等配套设施;畜禽排泄物处理与利用率达95%以上;水产养殖废水排放符合DB33/453-2006要求,有条件的应配备水质在线监控设备。竹类有效灌溉不少于1000亩,经济林不少于500亩,花卉苗木设施栽培不少于1000亩。
(4)渔业:核心区面积集中连片200亩以上,辐射带动周边1000亩以上(传统老渔区及海岛、山区和主养品种价值特别高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12
基础设施(15分)
2
有明显标志牌。
5
3
园内道路畅通,基础设施配套合理、排灌方便。林业有效灌溉面积不少于50%。
5
4
农作物有采后处理场地等配套设施,园缘有必要的防护林带;养殖业全部采用标准化饲养栏舍;养殖塘及其配套的增氧机械、泵站、电、路、渠、房等附属设施建设科学。
二、申请条件
申请省级考核验收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省农业园区办《浙江省现代农业综合区规划编制导则及园区建设标准》(浙农园办〔2010〕2号)要求。
2、经县(市、区)自评合格;
3、无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
4、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申请材料
申请省级考核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1、考核验收申请表(表3);
2、省考核验收采取现场查看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查看
表1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浙农计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农计发〔2024〕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现将《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双强”项目绩效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求2.农业“双强”项目申报简表3.农业“双强”项目实施方案简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2月7日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农业“双强”项目管理,做到“省级定方向、市县竞项目、评审方入库、立项必问效、闭环化管理、全过程跟踪”,促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根据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和省级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等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农业“双强”项目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本管理细则和各类项目建设导则(指引)等要求设立。

项目方向包括:(一)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效率效益提升为目标,以农艺农机协同攻关为重点,建设一批设施装备先进、机艺融合深入、要素保障有力、运行管理规范、示范引领明显的示范试验基地,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宜机化提升改造和农艺农机深度融合。

(二)以粮油产业为重点,兼顾其他产业发展需求,规划建设一批具备全程机械化作业、农技服务、农资配送等生产服务和供销、信用服务功能的农事服务中心,变革重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机应急作业服务体系和农技公共服务体系。

(三)以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为目标,按照《浙江省现代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建设一批种业振兴基地(平台),强化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和种业创新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浙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项目表(实施类)》和《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项目表(谋划类)》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6日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更好发挥重大建设项目对有效投资可持续增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作用,特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总体要求(一)“十三五”重大建设项目回顾。

“十三五”时期,我省全面实施投资新政,着力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全力推进省“4+1”重大建设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成效显著,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三五”规划》安排的599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4.9万亿元;投资结构持续优化,产业转型投资占比达29.1%,交通设施投资占比达25.0%,公共服务投资占比达18.7%;重点领域补短板力度加大,一批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和交通设施、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重大建设项目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高铁总里程超1500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突破5000公里。

同时,“十三五”期间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推进中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受土地、能耗、资金和征地拆迁等因素影响,部分项目前期推进困难;二是受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冲击,部分产业项目暂缓实施;三是政府刚性支出增加,投融资渠道收窄,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仍存在障碍,导致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缺口较大。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首批省级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创建点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首批省级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创建点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首批省级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创建点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0.09.21
•【字号】浙农产发[2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首批省级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创建点名单的通知
(浙农产发〔2010〕5号)
各市、县(市、区)园区办、农业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6号)和省农业园区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创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农园办〔2010〕1号)精神,在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设区市园区办和人民政府推荐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议,确定了首批省级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创建点62个、特色农业精品园创建点118个。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地要根据设施装备优良、技术模式先进、产品优质安全、经营机制创新、管理服务到位、示范效应明显的要求,加强对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进一步优化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与特色农业精品园建设方案,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服务,为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新贡献。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浙财农〔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2〕6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9月28日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的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补短板”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7号)和《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9〕41号)等有关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稳经济稳增长的系列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财政支农政策和资金的撬动作用,鼓励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农业农村重点领域,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政策激励导向聚焦聚力农业农村共同富裕和现代化建设“两个先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激励引导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

重点突出三个导向:(一)引领性。

重大投资项目要代表农业农村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向,或在农业科技创新、现代种业发展、先进设施应用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能够打造标志性成果。

(二)示范性。

重大投资项目要在区域主导特色产业提升、美丽经济发展、强村富民作用等方面体现典型示范价值,能够带动面上现代农业未来发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28•【文号】国农办[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督能力的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浙农计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计发〔2007〕10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不发),厅各单位: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是农业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为切实做好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强化项目前期准备,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业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意见,请及时函告。

附件: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附件: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业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储备库是农业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项目储备库建设坚持高标准、规范化,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分级储备、动态管理。

第三条纳入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范围:要求厅立项安排、由厅归口管理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厅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核、争取中央立项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等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承接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承接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节,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场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工作。

(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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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农字[2002]28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2.11.28
【实施日期】200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2〕28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
根据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设置和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现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了如下补充规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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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农综办[2013]5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8.23
【实施日期】2013.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
行)》的通知
(浙农综办〔2013〕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13〕9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014年全省计划立项建设4个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每个设区市农发办可向省农发办推荐1个项目,省农发办将组织竞争立
项,择优选项。

各地在申报指南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
积极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对于助推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制定本指南。

一、目标任务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同步推进农业合作化经营、同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步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中心,按照扶优、扶特、扶大、扶强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扶持创建一批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服务水平高的农业产业园,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申报条件
(一)现代园项目申报条件
1.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有主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和政策措施,农业经营组织有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和意愿。

2.园区建设主体清晰,组织架构健全,运行管理机制高效,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园区建设等。

3.园区总体规划可行,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区布局合理,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4.园区规划面积一般不低于3万亩(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园区项目的,园区规划面积不低于4万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占规划面积不低于30%。

5.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具有一定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例较高。

6.园区优势特色产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农业龙头企业能与其他农业经营组织形成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7.园区生态环境较好;地表水资源承载能力强,水资源能满足园区生产、生活发展需要;工程设施绿色低碳;农业面源污染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8.园区具有一定的科技开发能力,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比较健全。

(二)园区内农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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