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浙农综办[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农综办〔2013〕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13〕9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014年全省计划立项建设4个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每个设区市农发办可向省农发办推荐1个项目,省农发办将组织竞争立项,择优选项。
各地在申报指南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积极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对于助推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制定本指南。
一、目标任务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同步推进农业合作化经营、同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步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中心,按照扶优、扶特、扶大、扶强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扶持创建一批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服务水平高的农业产业园,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国家1988年立项开发的项目有10片今年到期,需要进行验收。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是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搞好验收。
要切实防止走过场或出现其他不正之风。
各省(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发项目未到期的,可参照《办法》中的验收标准,继续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附件: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的依据和条件第一条验收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验收的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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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浙财农发字〔2006〕4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6〕4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结合浙江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实施中的财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以及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申报项目并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实行独立工程预决算的单位。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
县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县及县级以上农发办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县级农发办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同时又是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专户。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发文字号】浙农综办[2013]6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10.15【实施日期】2013.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浙农综办〔2013〕6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做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3〕1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订了《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10月15日附件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3〕197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4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总体要求为促进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原则上要求各地根据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和浙江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结合当地资源优势,规划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
对规划确定的优势主导产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将通过择优选项、竞争立项的原则,集中资金进行重点扶持。
使农业综合开发更好地发挥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浙财农发字[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1•【字号】浙政办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我省自1988年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项目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至2001年底,累计投入财政资金25亿元,完成土地治理700多万亩,扶持多种经营及产业化龙头项目200多个。
实践证明,农业综合开发有效地改善了我省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生态环境,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下一阶段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建设任务,加强规划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发展效益农业的需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保障,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十五”期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要确保完成以下任务:改造中低产田330万亩,建设节水农业项目40万亩、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17万亩、科技示范项目10个,并扶持一批多种经营和产业化龙头项目。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浙农综办…2007‟50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发办:现将《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平、科学选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扶持具有竞争优势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优质粮油和畜禽、水产品、竹木、茧丝绸、茶叶、蔬菜、果品、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主导产业。
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和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的制药工业、木材精深加工业、纺织化工工业、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及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加工流通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优先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的项目;优先扶持建立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农产品行业协会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的项目;优先扶持与广大农民建立了科学合理、和谐运转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9•【文号】国农办[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国农办[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2013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4亿亩。
为总结“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了解《规划》在各地区的实施进度,研判“十三五”期间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将对《规划》作一次中期评估。
现就有关工作部署如下:一、认真总结“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十二五”的五年,是实施《规划》的重要五年,也是为规划任务的完成打底子、夯基础的五年。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成效,对2011-2015年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含2011—2013年改造的中低产田,下同)进行摸底调查,核实统计,科学汇总,把已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搞清楚,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信。
要布置县级开展自查自评,把“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各个项目地块地点位置、项目区范围、治理面积核实清楚。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信息不全、位置不清的,要结合自查自纠,抓紧补充完善相关档案材料。
省级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
要把汇总数与历年上报的统计数进行比对,确保口径统一、数据真实、数字无误。
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浙农综办〔2011〕5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1〕17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任务。
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我省实际,现发布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和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农业“两区”建设和十大主导产业发展需要,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一)扶持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二)扶持重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优质粮油和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以及油茶等。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浙财农发字〔2008〕25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8〕25号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全面了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财政部决定在部分省市进行《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我省是参加此次《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省份之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财法函〔2008〕6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是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进一步促进《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提高财政法规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务求取得实效。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本次具体参加抽样调查的对象是:余杭区、临安市、嘉兴市本级、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绍兴市本级、绍兴县、上虞市、金华市本级、兰溪市、武义县、浦江县、衢州市本级、龙游县、江山市、龙泉市、遂昌县、缙云县共19个市、县(市、区)。
抽样调查工作由杭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农发办组织,相关市财政法制机构积极配合。
抽样调查从9月下旬开始,11月上旬结束。
三、调查内容本次抽样调查主要是对《管理办法》制度本身的完备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基本政策和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创建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创建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浙农综办[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创建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综办〔2013〕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13〕9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创建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8月22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创建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为保证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以下简称特色园)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特色园创建遵循分级管理、各司其职、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授权设区市农发办具体负责特色园建设管理工作。
开发县按照“政府主导、民办公助、绩效优先”的要求开展特色园创建工作。
第四条特色园创建目标是利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对一定区域内优势特色产业的育种、生产、加工、流通、冷藏保鲜、销售、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全产业链各环节进行集中投入和规模开发,形成特色突出、效益良好、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操作机械化、产品安全化、服务信息化、营销品牌化和产业一体化的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业产业园。
浙江省农发办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科技
浙江省农发办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浙农综办[2009]5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7.21【实施日期】2009.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农发办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浙农综办〔2009〕5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为加快推广优质高产、节本增效、生态安全的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切实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根据国家农发办《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暂行规定》(浙农综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省农发办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通过大力推广农业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努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水平和效益,使项目区应用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促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安排原则(一)项目必须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示范点应选择在基础设施基本完善、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由新型经营主体实行规模经营的区块;(二)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因地制宜、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三)着力解决粮油和蔬菜等主导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关键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四)发挥区域优势,注重优势特色农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推广。
三、扶持内容(一)粮、油、蔬菜、瓜果等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与推广;(二)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技术;(三)农产品标准化安全生产技术;(四)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技术;(五)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六)新农作制度;(七)节水农业技术。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浙农综办[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浙农综办〔2006〕6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省监狱管理局农发办:现将《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国农办〔2006〕3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有关规定,为提高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透明度,择优选择项目,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将2007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扶持具有竞争优势经营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三、重点扶持产业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支持发展优质高值、绿色安全农产品,做大做强具有浙江优势的优质粮油、蔬菜瓜类、干鲜水果、茶叶、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竹木产业、花卉苗木、特色畜禽、水产养殖等主导产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浙农综办[2006]6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06.27【实施日期】2006.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浙农综办〔2006〕6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省监狱管理局农发办:现将《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国农办〔2006〕3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有关规定,为提高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透明度,择优选择项目,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将2007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扶持具有竞争优势经营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三、重点扶持产业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支持发展优质高值、绿色安全农产品,做大做强具有浙江优势的优质粮油、蔬菜瓜类、干鲜水果、茶叶、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竹木产业、花卉苗木、特色畜禽、水产养殖等主导产业。
四、扶持对象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10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8.04【实施日期】2010.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05号)近年来,全省各地大力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不断完善项目管理,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在强化农业基础、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3号)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建设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要求,以实施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等项目为重点,结合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运行管理并重,坚持工程措施和农业技术相结合,增加投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创新机制,突出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基础性、瓶颈性问题,着力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结合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农田水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土地治理等工程项目,突出抓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以解决关键性制约因素为目的的水利控制性工程、中型灌区骨干工程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田林网等建设,着力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加大对农业主导产业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2]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2012年8月23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单位(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预结算审价机构、科技推广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等),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发办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合同等,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填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凭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以下简称报账凭证),向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申请拨付资金,经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开发县)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农发办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及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按照统一组织、放管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工作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农发机构包括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系统履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职责的部门。
省农发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评估国家和省级开发县,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分配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成果宣传等。
各市、县(市、区)农发机构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本开发县范围内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成果宣传等。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部门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服务指南》(第三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部门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服务指南》(第三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7.11.30
•【字号】浙农办〔2017〕31号
•【施行日期】2017.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农业部门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服务指南》(第三
版)的通知
浙农办〔2017〕3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最多跑一次”事项“八统一”梳理和完善浙江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等信息内容要求,现将《农业部门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服务指南》(第三版)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贯彻落实,并做好浙江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信息更新工作。
《农业部门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服务指南》(第三版)可登录“浙江农
业信息网”-“文件公告栏目”下载。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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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浙农综办〔2007〕50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发办:现将《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平、科学选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扶持具有竞争优势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优质粮油和畜禽、水产品、竹木、茧丝绸、茶叶、蔬菜、果品、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主导产业。
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和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的制药工业、木材精深加工业、纺织化工工业、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及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加工流通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优先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的项目;优先扶持建立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农产品行业协会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的项目;优先扶持与广大农民建立了科学合理、和谐运转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
三、扶持对象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县(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扶持政策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财政有偿和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贷款贴息三种扶持方式。
(一)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1.以有偿扶持为主(即财政资金有偿无偿的比例为75:25)。
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委托银行贷款制,有偿资金使用期限5—6年,第五年归还50%,第六年全部还清,月占用费率2‰。
2.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财政无偿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种养基地(含良繁基地)配套完善灌排设施、服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的补助;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等。
3.申报项目分为重点和一般项目。
单个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扶持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不高于900万元;单个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扶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400万元。
4.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省级财政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80%配套,市、县财政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配套,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5.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
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总额的80%,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总额的50%,优先扶持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高、落实好的项目。
(二)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扶持方式1.单个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参股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省财政按中央财政投资参股资金的100%配套。
2.财政资金只参股、不控股,国有股本不做第一大股东,国有股本占投资参股企业总股本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3.财政投资参股资金,由省财政厅(农发办)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并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
4.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按市场经济规则,适时从投资参股企业退出。
(三)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分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贴息项目。
1.中央财政贴息项目。
一般应落实银行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
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贴息期限为1年,年贴息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2.省级财政贴息项目。
一般应落实银行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欠发达和海岛县(市、区)以及享受省财政“两保两挂”体制和工资转移支付的41个县(市、区)申报的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500万元(含)以上。
省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3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贴息期限为1年,年贴息率为5%。
五、立项条件(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数量多,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原材料供应有保障。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手续完备。
6.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9.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是2007年1月起落实的一年期以上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4.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能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不欠税、不欠发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5.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6.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其知识结构、能力等能满足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7.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单位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单位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2.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年销售收入6500万元以上。
3.财务状况良好,销售利润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有较强的自筹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60%。
4.企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六、申报程序(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立项条件如实申报。
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向所属地农发办申报。
2.市、县(市、区)农发办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地考察,择优选项。
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行文上报省农发办(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必须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3.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考察和评估,择优选项,下达省以上财政资金投资指导性控制指标。
对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省农发办将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4.项目单位根据省农发办下达的控制指标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5.市、县农发办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行文,将修改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上报省农发办。
七、申报材料(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
1.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产品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效益预测、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增收情况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等。
3.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二)各类扶持项目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1.有偿无偿相结合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材料①由乙级资质以上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
②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审计报告。
③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④有关部门出具的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对养殖、加工等项目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⑤附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效益估算表(附表11)。
2.有偿无偿相结合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材料:①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
②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4)、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效益估算表(附表11)。
等3.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材料:①由乙级资质以上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
②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③项目单位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④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明。
⑤项目单位具备的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包括专利、成果、专有技术资料和技术依托单位证明等)、公司章程现有的股权结构(包括前5位股东及持股数量)以及同意国家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⑥附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5)、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6)、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效益估算表(附表11)。
4.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①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
②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须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7)、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8)、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效益估算表(附表11)。
③申报省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填写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9)、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九10)、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效益估算表(附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