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合集下载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主要以核实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工程数量、质量为重点,公正客观评价项目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竣工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市县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市级农发机构负责本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办法和规程,组织对全市土地治理项目和创新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核查县级产业化发展竣工项目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县级农发机构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土地治理竣工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并保留其影像资料,形成自验报告,做好市级验收的准备工作。

市县农发机构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验收内容及依据第五条验收范围包括当年按批复计划建设工期竣工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和创新试点项目等。

第六条验收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是否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按照项目计划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建设内容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批。

(二)实施方案落实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

完成的项目建设内容与实施方案是否基本一致;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质量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先进实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国农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一)注重前期评审。

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国家1988年立项开发的项目有10片今年到期,需要进行验收。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是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搞好验收。

要切实防止走过场或出现其他不正之风。

各省(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发项目未到期的,可参照《办法》中的验收标准,继续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附件: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的依据和条件第一条验收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验收的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农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农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农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XX地区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项目总投资XXX万元,占地XXX亩,主要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备采购、农产品加工厂建设等内容。

项目建设周期为XX年,经过各方共同努力,项目已经进入竣工验收阶段。

二、竣工验收目标。

本次竣工验收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具备正常运营条件,为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竣工验收内容。

1. 基础设施验收,包括农田灌溉系统、排水系统、道路交通、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的验收,确保其完好无损,符合设计要求。

2. 生产设备验收,对农业生产所需的各类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安装齐全、运转正常。

3. 工程质量验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等。

4. 安全环保验收,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四、竣工验收程序。

1. 编制验收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2. 召开验收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和验收时间节点。

3. 现场验收,组织验收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对项目各项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4. 验收报告编制,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定。

五、竣工验收标准。

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设计要求得到满足,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3. 设备安装齐全、运转正常。

4.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到位。

六、竣工验收结果。

根据竣工验收情况,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将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取得相关手续后可以投入正常生产。

七、竣工验收责任。

1.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竣工验收方案,保证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标准。

2. 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业评估,提出验收意见。

3. 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

年第5期总第期&信息决策(下半月刊)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黎晗何玉新方少华中图分类号:F301.22文献标识:A一、明确产权,强化管护责任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明晰产权,加强责任管理至关重要。

一是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工程项目产权,由产权主体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建立管护组织,制定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措施,落实管护人员,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

二是项目县职能部门负责对建后项目管护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有条件的县可成立专门监管机构,挂靠财政或开发部门。

三是项目乡镇负责对建后项目工程进行经常的检查,对工程质量、产权主体、规范运行、社会效应等等逐一落实有关具体措施。

四是项目主体单位负责对已建项目工程直接管护。

如:对一些水利工程项目,可按责任主体进行管护,跨乡镇的工程应由灌区管理部门管护;跨村就由乡镇水利站管护;其它水利工程应由受益村或农户管护。

或由农民协会和用水协会负责管护。

五是对效益型的项目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租赁、承包、拍卖使用权(租赁、承包、拍卖有关项目使用权等有关资金统一解缴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基金专户)等形式移交给专业户或专业服务服务队管护,但他们必须遵守有关法律,信守承诺,为项目区群众服务,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是对一些公益型的工程项目管护,由产权主体单位负责管护。

对机耕桥、机耕路、林网、线路等可落实有关管护责任人或责任户管护,但要给予一定的报酬,明确一定的责任。

七是对一些难以确立管护责任人的工程项目应由项目主体单位制定具体的管护运行方式,确保在项目的管护上不留空隙,保证开发项目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长期发挥效益。

二、多管齐下,筹措管护资金必须建立项目建后管护基金。

一是地方财政挤一点。

项目县在年初的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项目管护资金,划入管护基金专户,并实行滚动储存,主要用于大的项目工程的保养和维护,使用时要严格程序,严格审批。

二是在每年的项目资金中留一点。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文号】农计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计发〔2013〕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示范引领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核心,以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风险大等制约瓶颈为重点,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搭建试点平台,合力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率先构建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保险保障、订单营销“四位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机制,进一步释放发展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力、营造发展新优势,打造一批农业改革与建设的排头兵,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经验、储备政策、探索路径。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见起色、两年出成效、三年有突破”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试点示范区基本建立起以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的农业经营新体系、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现代农业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单产比2012年平均单产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定义与分类)

农业综合开发(定义与分类)

目录1农业综合开发 (1)1.1定义 (1)1.2任务 (1)1.3项目 (2)1.3.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2)1.3.2项目管理 (2)1.4投入 (4)1.5土地治理项目 (4)1.5.1中低产田改造项目 (5)1.5.2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5)1.5.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5)1.6产业化经营项目 (7)1.6.1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和资金安排的原则 (7)1.6.2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分类设置和扶持对象 (8)1.6.3扶持方式 (9)1.6.4立项条件 (10)1.6.5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 (11)总目录第1页1农业综合开发1.1定义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标志及其含义:“ACD”是农业综合开发的英文缩写:A griculturalC omprehensiveD evelopment图型含义:‘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1、山丘资源:周边四个三角形代表山地;2、节水灌溉:中间一滴水代表水利设施;3、格田成方:中间田字格代表农田整治;4、农田林网:周边四棵树代表林业措施;5、四通八达:田的十字线代表机耕道路。

1.2任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正文第1页共13页1.3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

1、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2、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2.25•【文号】国农办[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水利(务)厅(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

通过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区,兼顾其他地区。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1年9月3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各地实施成效。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负责组织开展所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及相关工作。

对承担省级下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未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积极配合验收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问题整改落实。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工作。

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3]13号)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宁夏、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为加强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6月6日附件: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结合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贷款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旨在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引进亚行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亚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作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会同亚行组织项目检查工作。

第五条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项目年度计划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实施计划和上级农发办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编制。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办法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办法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考核评分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范围是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省级开发县和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实施的各类项目及其管理工作(不含部门项目和投资参股项目)。

第三条验收时段为三年,按年度每年验收一次,第三年做年度验收,并做三年总验和迎接国家农发办三年考评准备。

第二章验收内容第四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具体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计划执行和工程质量情况、项目管理及运行机制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五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主要包括:农业综合开发与当地经济、农业发展规划的结合情况;项目库建设及入库项目动态管理情况;开展项目评估论证工作情况;项目评估中提出问题的改进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项目计划执行和工程质量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执行和变更情况;土地治理项目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渠系工程及其它工程规划设计情况;产业化经营、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建设规模、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带动农户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第七条项目管理及运行机制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情况;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项目资金公示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登记和移交情况;工程管护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项目审计监督机制落实情况。

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文号】国农办[2017]1号【发布日期】2017-01-11【生效日期】2017-01-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项目竣工验收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项目效益,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为重点,构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明细、运行有序的验收管理体系,确保竣工项目发挥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

三、职责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政策制度,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省级农发机构验收管理工作。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第一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1.11
•【文号】国农办[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国农办[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项目竣工验收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项目效益,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为重
点,构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明细、运行有序的验收管理体系,确保竣工项目发挥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

三、职责划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政策制度,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省级农发机构验收管理工作。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相关农发机构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验收范围及内容
验收范围包括当年竣工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等。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落实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编审情况,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决算编审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五、验收依据及方法
(一)验收依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及省级农发机构制定的实施办法,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及工程调整和终止批复
文件,经审定(备案)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资金拨付文件等。

(二)验收办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随机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

应当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验收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应于项目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向有关农发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接受验收的准备工作。

负责验收工作的农发机构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一)制定验收方案。

明确工作办法和要求,落实验收工作责任。

(二)安排验收人员。

验收组长由农发机构指定,成员由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及专家(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等组成。

(三)组织开展验收。

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

应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

验收组结束实地验收时,就验收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事项与当地交换意见。

(四)督促问题整改。

应认真梳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等有关方面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隐患,做到严格验收与认真整改相结合。

(五)提交验收报告。

验收组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具体期限由省级农发机构自行确定)提交验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等。

(六)验收结果运用。

有关农发机构按规定对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验收报告是项目竣工的重要文件,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验收报告是办理
项目及其工程交付使用和移交管护的主要依据,是“先建后补”等项目报账支付财政资金的凭据。

七、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的,各有关农发机构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其他要求
(一)建立健全制度。

各省级农发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验收工作规章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优化验收方法,创新验收方式,不断提高验收工作管理水平。

(二)切实加强培训。

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验收人员培训工作,系统讲解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管理规定,明确提出验收工作各项具体要求。

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能力,为扎实有效开展验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农发机构要明确验收工作纪律和要求,杜绝验收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验收组成员不得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与验收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收受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礼品、礼金和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加强工作考核。

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是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因素之一,并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体现。

省级农发机构应将验收结果作为对基层农发机构管理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加大奖惩力度。

(五)按时报送报告。

省级农发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农发办备案上年验收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对验收工作的建议。

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