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完善政府质量监督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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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和完善政府质量监督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提高摘要:自1984年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至今,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不断深化,传统的政府质量监督形式已经表现出其存在的不足。本文,就以政府质量监督的强化和完善为重点内容展开论述,以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政府质量监督完善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分析
在工程建设管理当中,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监理制度和政府质量监督,是保证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基础。其中,政府质量监督是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规范化、法制化。近些年来,我国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成效显著,监督体系已初步完善。但纵观全局,仍存在着一些不足,表现为同实际国情、施工情况的不适应。因此,对政府质量监督的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来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就成为新时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政府质量监督的内涵
政府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活动的范畴。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主体对建设行为主体的纵向监督管理,其执法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其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地方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并将监督行为主要贯穿于施工阶段,来
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及确认。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质量监督更加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法。
二、当前我国政府质量监督存在的不足
(一)对工程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未进行全面的监控
我国政府质量监督以对单一实物质量的监督为侧重点,核定内容为工程质量的主要部分。相比于工业流水线产品,建筑工程具有投入高、工期长,多工种、多专业作业,其质量变异大、影响因素多、终检局限大、隐蔽性强。故依靠单纯的几次政府质量核验,无法对工程质量作出准确全面的评价与控制。故政府应充分利用自身主观能动性,来对工程质量进行积极主动的控制,以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来推动对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二)作为工程质量直接责任者而存在
当前,政府质量监督核定内容为施工工程质量的主要部分,而质量等级证书就成为工程建设必备的,且具备法律效力的重要文本。依据“谁核定、谁负责”的工程质量要求,政府就变相成为直接的工程质量责任者。显而易见,这同市场经济中应当由产品制造者来作为直接责任者的规律相背离。
(三)质量监督方式同政府体制改革要求相矛盾
现行政府质量监督采取的是“基础、主体、竣工”三步到位的等级核定制度,政府授权给质量监督机构,进一步延伸了政府管理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舞蹈了政府的具体管理操作。从直接向间接
管理,从微观向宏观管理的转变是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而如若质量监督方式不随之进行变化的话,就使得其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相矛盾,表现出许多不和谐的问题。
(四)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不高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设备、人员得到进一步充实,积累了不少的监督经验和理论。但当前一些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偏低、设备技术落后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加之部分监督体制的健全程度欠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有效性造成直接影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政府质量监督的要求不相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三、政府质量监督的强化和完善策略分析
(一)强化政府质量监督管理
首先,质量监督工作应由归于一个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管理,来避免责任的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且在法规制定时从一致性出发,避免其间的矛盾;其次,进行监督网络的建立健全,来拓展政府质量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值得注意的是,质量监督任务不应以地域来划分,而是应当以工作能力、业绩和社会信誉等来作为竞争评价因素;最后,变革收取质量监督费的方法,由业主、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递进缴纳、委托关系,来确保公正性的质量监督。
(二)明确政府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首先,工程建设的质量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管理原因、施工原
因、设计原因、材料原因等。因此,政府在除对施工阶段进行监督外,还应拓展到设计阶段,并着重审查设计文件;其次,进行招投标管理,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以优良的施工队伍,来为工程质量提供保障;再次,政府质量监督应突出重点,将对主体、基础等结构质量的监督作为重点内容;此外,应确保规范化的质量监督程序,通过对监督工作权威性的保障,来尽可能地规避人为因素的影响,真正树立其正直之风;最后,优化监督方法。以抽查、巡查来代替现场每步到位的检查形式,并增添新型检测设备,从数据出发,报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三)完善质量监督法规体系
在建筑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但工程质量方面相关的法规仍处于空白。质量监督法规作为上述法律法规的展开和细化,应具备有良好的可执行性,并以法律为制定依据,对各工程主体和市场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全面的规范。并以内容重要程度进行区分,分别列入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中,进而构成完整的质量监督法规体系。
(四)创新工作体制,优化人员建设
首先,通过对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来对质量差别化监管和巡查制度加以完善,强化政府质量监督的执法属性,促进其各方责任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实现监管效能和公正性的真正提高;其次,
突出政府质量监督的只发行,使监督程序、内容更加同实际相符合,来使其有充分的职责履行能力;最后,在实践中探索,优化人员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进而实现监督方式的有效转变。
建筑监理人员首先要对自身的职责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要综合考察当时的气候。环境以及资金等各个方面因素,确保各个部分的建筑工程均在有效监督和控制范围之中,以便更好的开展建筑施工技术监督和管理工作。当前的现实状况是,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基础不扎实,亟待改进,对此,建筑监理单位要引起高度的关注和重视,积极组织监理人员开展专项培训,以便从事监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以及时掌握最新的建筑施工工艺以及新材料等,确保建筑施工项目的技术,促进建筑项目质量的提高。
(五)创新工作体制,优化人员建设
建筑监理单位要对兼职施工技术所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进行开展深入的调研和分析,从建筑项目实际出发,将所发现的相关问题以及改善措施整理好之后向施工单位以及相关的技术人员发放,严格把握好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关。
建筑施工过程中,监理水平的好坏以及监理职责是否严格加以履行直接影响着建筑施工的质量及进度。相关调查审计资料显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监理水平较低以及缺乏责任性等问题十分常见。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建筑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