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基本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在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程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二、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人员、经费和技术设备,能够保证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批,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对照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监督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做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杜绝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够适应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变化。
四、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政府监督管理手段在建设工程质量中概述
政府监督管理手段在建设工程质量中的概述摘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是国际惯例,随着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由原来单一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质量验收评定转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管理,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行为检查以及监督竣工质量验收等为主。
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复杂性,参与工程建设主体利益的多样性和对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追求具有差异性,决定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健全市场运行规则要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合同法律约束力,改进政府监督手段。
关键词: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是多因一果的问题,影响因素非常多,涉及方方面面。
但总结几十年来的经验,包括研究国外的经验,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这个体制不外乎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二是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三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负责。
由这三个层次构成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管理的体制。
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靠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机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国家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能。
1. 政府法制建设在政府对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的层次上,我们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重点要做以下几件事:一是制定《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制度是管理市场大门的,也是整个市场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建工程。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保持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监督管理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包括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等。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是否符合工程技术规范等。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等。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包括工程是否达到验收条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验收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等。
四、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监督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护公众利益,提出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监督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包括监督机构的名称、职能、人员配备等。
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2. 质量监督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流程和要求。
包括施工前的预审和备案、施工中的现场监督、施工后的验收等。
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明确施工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4.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
5. 监督结果的公示和反馈: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结果进行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并接受效果反馈。
同时要求监督机构按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确保上级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办法还需根据国家或地方实际情况来确定。
浅析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对 验 关质 量监督 文件。建 设单位 凭工程 质量监督 文件 , 向建设 验 收 会 议 , 竣 工 工 程 的质 量 验 收 程 序 、 收 组 织 与 方法 、
保 工程质量和 人 民生命财产安 全。
一
部 工 程 验 收 时 进 行 监 督 , 督 检 查 验 收 合 格 后 , 可 进 行 监 方
、
我国现行 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 制度和 内容
后续 工程 的施工。建设单位将 施工 、 设计 、 监理 、 设 方分 建 别 签 字 的质 量 验 收证 明在 验 收后 3 内报 监 督 机 构 备 天
1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⑧ 质量事故进 行查 《 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 条例 》规定 国家 实行 建设工程质 案 。 对在施工过 程中发生 的质 量 问题 、
量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主 体 是 各 级 政 府 处。 据质量监督检 查 的状 况 , 根 对查 实 的质量 问题 签发 “ 质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和 其 他 有 关部 门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理 量 问 题 整 改通 知 单 ” “ 部 暂 停 施 工 指 令 单 ” 对 问题 严 或 局 ,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的工 程 质 量 监 重 的 单 位 也 可根 据 问题 的性 质 签 发 “ 时 收缴 资质 证 书 通 临 督 机构具体 实施 。 知 书 ” 处理 意 见 。 等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是 各 级 政 府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工作 的 核 心。 督检 查工作 。检查 的重点是参 与工程 建 设各 方主体 的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七'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重要考点: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 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3.政府质量监督的职能(1)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3)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5.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6.不定期检查,对基础和主体结构阶段的施工应每月安排监督检查。
7. 建设单位应将各方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三天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8.根据质量监督检查的状况,对查实的间题可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
9.竣工阶段质量监督,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天内提交到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
2Z105000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2Z105010 施工安全管理重要考点:1.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能否达到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关键问题是需要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来保证3.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构成:组织、制度、技术、投入、信息,五个保证体系4.制度保证体系的制度项目组成(表)5.施工安全技术保证由专项工程、专项技术、专项管理、专项治理四种类别构成,每种类别又有若干项目,每个项目都包括安全可靠性技术、安全限控技术、安全保险与排险技术和安全保护技术等四种技术(次序)6.公司应设置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设置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施工班组要设置不脱产的兼职安全员7.施工安全管理计划应在项目开工前编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8.施工安全管理控制主要以施工活动中的人力、物力和环境为对象。
9. 项目施工中,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是整个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总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交底等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谢淼川摘要:建筑行业是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建筑行业的发展关乎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建筑行业的发展需要注重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想要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那么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不可或缺,利用完善的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因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政府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并提出有效的建议来做好政府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希望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现状;建议引言高质量的建筑工程能够保障国民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而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需要拥有政府的监督管理做保障,政府的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针对于建筑施工过程当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的发现,并且给予指导纠正,保证建筑行业能够按照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走向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道路,为此本文探究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相关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政府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实际情况我国政府针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在此法律文件当中规定对于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施。
以往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多头管理的方式,此种监督管理方式不利于给予建筑行业创建良性的发展环境。
在此法律文件当中着重于强调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的监督以及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前的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将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科学化以及透明化的监督管理思想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
政府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对于建设施工相关的文件进行监督审查;对于建筑施工过程当中的政府监督管理内容主要是对于建设工程结构,建设施工环境以,工程建设地基以及基础的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及时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之后的政府监督管理内容是监督把关对于建设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管理辅导资料:熟悉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
项目管理辅导资料:熟悉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lZ204040 熟悉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1Z204041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政府监督的职能(1)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职能,其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环境质量。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各级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地方和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3)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1Z204042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
(2) 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开工前召开项目参与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会议,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并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参与各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是否完善的情况的审查。
具体内容为:●检查项目参与各方的质保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方案及质量责任制等制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文件及审批手续;●各方人员的资质证书;●检查的结果记录保存。
(3)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机构按照监督方案对项目施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其中在基础和结构阶段每月安排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
②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 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质)等级认证 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③实行从业工程师的注册制。
பைடு நூலகம்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的主管部,在 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 设主管部门。
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②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 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 规定进行罚款,如为在施工程,则应令其停 工整顿
③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作出返修 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④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 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⑤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 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4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 法》规定,建筑业按国家规定推行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5建材使用许可制度
①建材生产许可证制 ②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 ③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建 ④筑材料进场检验制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程序
①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 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 围进行核查。
②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将按监督计划对 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③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 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 监督站的权限与责任 ①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
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
1.1 工程项目质量政府监督的职能 1.2工程项目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4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5建材使用许可制度
加强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有效性研究
加强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有效性研究摘要:建筑工程政府监督管理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一环,为控制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发挥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效监督加强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加强施工单位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施工、自检,加强各责任主体是否守法检查,督导其改正不良质量行为,有效落实政府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根本。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控制;监督;一、前言: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强制性监督管理,是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采用行政执法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建设部颁发了许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按城市建立专门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000年1月10日国颁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相应的工程质量法定责任和义务,由我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5大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和设计企业资质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政府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分阶段按照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招标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和竣工阶段质量控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
二、当前我国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频繁发生,并且近几年建筑工程施工重大事故有上升趋势,如上海的楼倒倒事件、湖南凤凰沱江大桥垮塌、杭州地铁地面塌陷、湖南株洲高架桥坍塌等重大责任事故,就暴露出工程质量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事故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人为的责任事故,并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包括哪些
政府对建设⼯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包括哪些加强材料检测⼯作,钢材、⽔泥等主要建筑材料要严格实⾏质量双控,必须有出⼚合格证和检测合格报告单,要实⾏建设单位监理有见证的材料送检制度,要加强现场抽查制度。
法律咨询:政府对建设⼯程质量监督的职能有哪些律师回答:⑴监督检查施⼯现场⼯程建设参与各⽅主体的质量⾏为⑵监督检查⼯程实体的施⼯质量,特别是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功能的施⼯质量⑶监督⼯程质量验收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条建筑⼯程勘察、设计、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企业在⼯程设计或者施⼯作业中,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建筑⼯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五条建筑⼯程实⾏总承包的,⼯程质量由⼯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六条建筑⼯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件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件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产⼚、供应商。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90)建建字第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部分省、自治区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位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23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一、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一)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4.施工图审查程序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可按以下步骤办理:(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并作书面登录。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3)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4)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5)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政府监督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政府监督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摘要: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对于提高工程质量、遏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起着积极作用。
本文主要分析政府监督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面临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不严、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岗位培训不到位、工程质量监督专项费用缺乏保障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以提升监督效能。
关键词:政府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对于提高工程质量、遏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起着积极作用。
在工程建设快速增长、技术难度日益增大的形势下,政府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会遇到监督执法、人员、经费方面的问题,解决和完善这些问题,有助于对于提升监督效能。
一、面临的问题:1.监督执法方面1.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
目前我国完善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了有关勘察质量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质量检测、质量保修等部门规章和补充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法律法规体系。
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更是健全了以抽查为主要方法、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1]但是,由于工程建设行业的迅猛发展,加上法律天然具有的滞后性,则会为工程质量监督带来新的矛盾和挑战,这也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对新事物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降低。
例如为探索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路径而提出的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标志着工程建设领域也逐渐向数位化、智慧化变革,如果按照原有的监督体系以及监督理念,则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不严。
监督执法不严主要体现在执法检查中的执法力度松和执法尺度不一这两方面。
执法力度松,主要是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发现的质量隐患查处不力,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不彻底,要求停工整改的没有真正停工,该处罚的没有处罚,该吊销执业证、照的没有吊销。
[2]执法尺度不一,主要表现对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发布部门: 建设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其次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特地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依据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托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其次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方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驾驭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沟通质量监督工作阅历。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驾驭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沟通工作阅历,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七条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
政府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实际需求,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质量安全标准,为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二、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等。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推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创新1、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告知监督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提高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和配合度。
2、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对建筑企业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将其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诚信良好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对于诚信不良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限制其市场准入。
3、引入第三方检测和评估机构政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和评估,增强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有首要责任。
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手续,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和造价,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同时,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22104050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复习要点1.政府对施工质量的监督职能(1)国争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3)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是政府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卫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按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检查、管理及执法行为。
(4)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主要包括监督工程检查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2.政府对施工质量监督的实施(1)申报: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
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2)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首先在施工现场召开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代表参加的监督会议,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并进行第一次的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监督机构按照监督方案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施工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对建设工程项目结构主要部位除常规检查外,在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将施工、设计、监理、建设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三天内报监督机构备案。
对查实的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
(4)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做好竣工验收前的质量复查;参与竣工验收会议;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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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一、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一)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4.施工图审查程序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可按以下步骤办理:(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并作书面登录。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3)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4)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5)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四)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
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
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
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
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
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
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
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
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
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
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
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
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
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
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
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
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
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
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
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
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
按照“1+4+N”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11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
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
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
特别是吉林银行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
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
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
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
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要结合党的历史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实际,来刻苦磨炼自己。
勇于剖析自己,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净化自己的灵魂。
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生活中争作表率。
在团区委开展“争做勤廉表率,竭诚服务青年”主题教育活动,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全面启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
按照学习贯彻区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
我们根据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
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就有关廉洁从政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在2012年即将到来之际,共青团区委迎来组织部考核组,对共青团区委一年来的工作进的实地测评,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我们更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
铁东区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又开始了新的征途。
广大青年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受益者。
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
我们要牢记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路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强”的四平精神,坚定不移的实施“五区”战略的发展规划,为建设富裕和谐新铁东的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