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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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的通告正文:---------------------------------------------------------------------------------------------------------------------------------------------------- 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管理,规范车辆行驶线路,均衡交通流量,提高道路综合通行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交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北以瓯江为界,东至汤家桥路,西至娄东大街、翠微大道、过境路、泰力路,南至瓯海大道(不含上述道路)环线范围的大街小巷,每日7时至22时,禁止教练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城市公交车、旅游车除外)、非市区牌照载货汽车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机动车鸣放喇叭,禁止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载货汽车、剧毒化学品运输车、非市区牌照(含A牌)二、三轮摩托车通行。
允许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载货汽车除外)经六虹桥路、法派路出入,以方便沿线货运市场及吴桥工业区的运输;允许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载货汽车除外)经东方路或双南线、炬光西路出入,以方便炬光园工业区的运输;允许运送农贸产品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载货汽车除外)经六虹桥路、西山南路、锦绣路进出浙南农贸市场。
二、南至锦绣路,北至望江路,东至环城路、飞霞北路、飞霞南路,西至勤奋路、过境路(不含上述道路)环线范围内的大街小巷,每日7时至8时30分和16时30分至18时30分,禁止轻微型载货汽车通行。
三、南至人民路,北至百里东路,东至解放街,西至信河街(不含百里东路、信河街)环线范围内的大街小巷及人民路全线每日7时至22时禁止轻型载货汽车通行。
四、五马街为城市步行街,全天24小时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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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潮府[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潮府〔2005〕1号)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品位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临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应全面落实门前环境卫生清理、门前花草树木保护、门前交通秩序维护等“门前三包”责任。
二、上述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的洁净、美观,不得乱张贴、乱涂写;沿街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不得吊挂衣物等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乱倒污水或将垃圾扫出自家门外。
三、临街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坐店经商,依法经营,按批准机关核定的地点(范围)摆卖或者作业。
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堆放杂物,不得占用人行道修车、洗车。
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得超出门槛。
四、流动摊贩应进入集贸市场经营,或到指定的疏导性路段经营,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早、夜市摊贩应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路段按规定时间开市、收市,应自带垃圾容器,并做好摊位周边的卫生清扫,做到摊走地净。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两侧张贴、涂写广告标语,不得擅自设置标志牌、广告条幅和广告灯箱。
沿街店铺门面招牌应保持整洁,文字规范,无明显破损,无错字、缺字。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栏)、广告标志和广告灯箱,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六、严禁各种车辆乱停乱放。
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分别停放在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线内。
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必须车头朝外有序地停放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线内。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275c502fe2bd960590c677b7.png)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城市管理,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在崇左市规划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和办法》、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从建筑物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衣服和其它杂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临街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不按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粉刷、装饰、清洗的;阳台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设置安全网超出墙体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的;未经批准,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用字不规范,内容不健康,外观不美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8102de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34.png)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正文:----------------------------------------------------------------------------------------------------------------------------------------------------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城管执法规〔2019〕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0号)的要求,我市主城区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已于2019年7月16日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处罚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标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区域或指定地点停放。
二、本通告所指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的控制区域。
三、对人行道以上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34e90737c5da50e2524d7fed.png)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嘉政发[2006]33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21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嘉政发〔2006〕33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预防疾病,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嘉兴建设,推进“五城联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
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的通告-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23d3f3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7c.png)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的通告
正文: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繁荣市场经济,确保市容整洁、经营有序,现就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早市管理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主,凡需在早晚市场摆设摊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先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划给摊位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入市经营。
二、经批准摆设摊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批准范围经营;
2.按规定交纳占道费或撤市保证金;
3.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饮食摊位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手续;
4.不准擅自搭建临时或半永久性设施;
5.不得擅自扩大摊点使用面积、移动摊点位置;
6.不得改变摊点经营使用性质,不准私自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摊位;
7.严格遵守早市早8时30分前撤市时间。
三、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撤销摊位使用权处理。
四、违章占道经营摊点或扩大摊点使用面积根据情节处以占道费二倍罚款。
五、对不服从管理、围攻、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结束——。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管理的通告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9e3d317c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74.png)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长城管政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管理的通告长城管政发[2010]82号按照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城区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防撞墩的维护管理职能已于2010年5月1日起正式调整至市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长沙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长沙市城区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防撞墩的维护管理和行政执法。
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破坏城区道路交通护栏,确因特殊要求需要拆除、移动交通护栏的,需到长沙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窗口办理交警与城管部门联合审批手续。
三、按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等设施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擅自拆除、移动交通护栏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盗窃、故意损毁城区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工作依照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长沙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分局依法实施。
六、欢迎广大市民对破坏、盗窃交通隔离设施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城管热线:12319 ; 投诉举报电话:88665110。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80c4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72.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1〕5号为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共同参与打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全面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本通告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社区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职责,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全面落实。
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三、责任区范围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具体划分方式如下:(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2021年)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2021年)](https://img.taocdn.com/s3/m/96075a01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35.png)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宜府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通告如下:一、在宜昌城区内、外两个环形区域对货车实行限制通行。
(一)内环区域:东起桔城路、白沙路;西至石子岭路、夜明珠路(石子岭路至黄河路段)、黄河路(夜明珠路至大学路段);北起大学路、城东大道、西陵二路快速路汕头路立交桥、发展大道汕头路口、青岛路汕头路口、大连路汕头路口、港窑路橘乡大道路口、中南路橘乡大道路口、松林路橘乡大道路口、中南一路橘乡大道路口、合益路三峡大道匝道口、东艳路三峡大道立交桥下;南至沿江大道、夷陵长江大桥南岸匝道口、至喜长江大桥南岸匝道口、葛洲坝坝面江南入口的合围区域,以及小溪塔城区望江路、锦江大道、平云四路、发展大道、东湖路、明珠路、港虹路的合围区域(均含合围道路)。
(二)外环区域:东起伍云路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匝道出口、三峡大道主道伍家岗匝道出口、花溪路(伍云路至东山大道立交段)、柏临河路(花溪路至峡州大道段)、峡州大道辅道(柏临河路至汉宜大道立交桥段)、峡州大道与汉宜大道立交桥匝道口、生物园一路、土门路(生物园一路至汉宜大道段)、汉宜大道(土门路至伍龙大道段)、伍龙大道;西至平湖半岛嫘祖庙路口、港虹路、望江路、锦江大道、松湖路(锦江大道至蔡家河大桥段)、平云四路、发展大道(平云四路至夷兴大道段)、夷兴大道(发展大道至鄢南路段)、鄢南路;北起晨光路(鄢南路至小鸦一级路段)、小鸦一级路;南至夷桥路江城大道立交桥下、江城大道、五龙大道江城大道立交桥下、江城大道通往至喜长江大桥匝道出口、点军大道江城大道立交桥出口、江南大道至喜长江大桥立交桥下、葛洲坝坝面江南入口的合围区域以内(不含合围道路,望江路、锦江大道除外)、内环区域以外的区域。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439661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08.png)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正文:----------------------------------------------------------------------------------------------------------------------------------------------------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为了加强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本市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情况,通告如下:一、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各行其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二、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有2条或2条以上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三、机动车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减速行驶的情形,且实际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30公里的,应当将行驶速度减至每小时30公里以下。
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非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四、同方向有3条或3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最左侧车道为小客车专用车道。
城市快速路由主路与辅路组成时,同方向最左侧车道为小客车专用道。
机动车进出城市快速路主路应当按照路口的标志、标线指示行驶。
未设置进出口专用道的路口,变更车道的车辆应当避让在本道正常行驶的车辆。
五、每日上午6时至晚上23时,禁止下列车辆在绕城环道以内道路行驶、停放或者临时停车:(一)各类货车;(二)大型客车;(三)重型专项作业车、大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四)各类牵引车、挂车、半挂车;(五)各类机械车;(六)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七)人力三轮车、畜力车。
强化城管执法的通告
![强化城管执法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14a3d837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a6.png)
强化城管执法的通告
在城市管理中,城管执法是维持城市秩序的重要一环。
为了加强城管执法的效果,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各地相继发布了“强化城管执法”的通告。
首先,强化城管执法可以保证城市的干净整洁。
城市环境的干净整洁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通过加强城管执法力度,能够有效打击乱倒垃圾、随意扔烟头等违法行为,让城市更加美丽宜居。
其次,强化城管执法可以维护城市的治安与安全。
城市的治安和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城市管理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检查行动,加强对危险货物、建筑物、人员等的管控和监管,确保市民的安全。
再次,强化城管执法还能够提升城市管理的效率。
城市管理部门在加强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执法权的作用,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惩罚也要适度,才能在城市管理中体现出精准治理、高效管理的特点。
但是,城管执法也要注意方式方法。
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不能擅自抓捕、拘留或暴力执法,否则就会引发社会不满和非议,给城市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总之,强化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中必要的一项措施,但是要慎重考虑方式方法,并对执法过程中的失误和不当处理进行
严格处罚。
只有这样,城市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做到规范、有序、有力,让市民更加幸福安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4b379e0a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18.png)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7•【字号】宁政[2006]175号•【施行日期】2006.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通告(宁政[2006]175号)为加强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亮化、美化城市夜景,发挥城市载体功能,增强城市夜景亮化效果,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工作通告如下:一、市区内下列设施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湟水河、南川河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四)公园、绿地、车站、城市立交桥等市政公用设施;(五)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二、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改造要严格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三、目前尚无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亮化,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查后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亮化工程。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将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
四、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五、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要符合有关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提倡使用节能灯具。
六、市区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由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保护、维护和管理工作,保持景观照明的功能完整和容貌整洁,景观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护、更换。
杭州六条实施方案
![杭州六条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6ba50de0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c4.png)
杭州六条实施方案杭州市政府日前发布了《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提出了六条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下面将逐条介绍这六条实施方案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第一条,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针对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乱倒垃圾、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对公共场所、道路、河道等地方的清洁工作,确保城市环境整洁有序。
第二条,规范市容市貌管理。
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乱摆等违法行为,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处罚。
同时,鼓励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提倡文明行为,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市容市貌。
第三条,强化市政设施管理。
对于乱挖乱砸、乱拉乱接、乱占乱改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强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加强交通管理。
加大对违章停车、乱扔乱倒、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交通拥堵、交通秩序等问题的管理,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第五条,规范市场秩序管理。
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强迫交易等行为,将依法予以打击,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市场环境的整治,提升市场秩序管理水平。
第六条,加强文明城市创建。
鼓励市民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提倡文明礼貌,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城市氛围。
同时,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倡导,引导市民树立文明新风尚。
总结来看,杭州市政府提出的这六条实施方案,从不同方面入手,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为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杭州这座美丽的城市将会变得更加宜居、宜业、宜游。
让我们共同为建设文明、和谐、美丽的杭州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9b0c58f5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1d.png)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葫政告字〔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17〕6号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连山区、龙港区所属城区内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严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门窗及市政公用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二、严禁占道堆放物品、流动售卖、促销、洗车、修车换配件及停放僵尸车辆。
三、严禁随意悬挂条幅、横幅、布幔等。
设置庆典彩旗、标语、气球、彩虹门等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时限拆除。
四、严禁经营露天烧烤、大排档。
餐饮经营业户应安装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排烟设施,油烟不得排入市政地下管网。
五、严禁焚烧垃圾、冥币纸钱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六、严禁4S店、二手车、电动车等门店占道经营车辆。
七、严禁露天市场探头越位,确保市场卫生整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早(夜)市严禁超时经营。
经批准的摊点不得擅自移位、改变用途、扩大面积及搭设亭棚。
八、严禁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亭棚和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严禁在住宅小区内毁绿种菜及种植非景观类植物;严禁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等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为。
九、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经批准设置的设施要定期维修确保安全,出现破损或有安全隐患和超过审批时限时要及时拆除。
十、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设置路边石上坡辅助设施以及车位和车位锁。
步道方砖、护栏、检查井等市政设施的产权单位要及时补缺或者修复,不得缺损。
十一、临街单位、店铺应一店一匾,严禁设置凸出墙体的横牌、刀牌或摆放落地灯箱、落地牌匾;不得随意排放垃圾、污物,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777d4a7b3b3567ec102d8a5a.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宜政秘[2012]86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6
【实施日期】2012.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宜政秘〔2012〕86号)
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责任制。
各片区环卫作业中标单位负责片区内大街小巷、生活小区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为:每年5月1日到10月31日,6:00前完成第一遍清扫清运,保洁到23:00;11月1日到4月30日,6:30前完成第一遍清扫清运,保洁到22:00。
公园、学校、医院、广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有关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清扫保洁、监督管理人员和必
要的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1aa9f4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f7.png)
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知尊敬的市民朋友们: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市容市貌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现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相关事项向大家通告如下:一、保持城市干净整洁作为人们生活的场所,城市的整洁与发展息息相关。
希望广大市民共同努力,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要注意垃圾分类,确保垃圾正确投放,避免乱扔乱放。
同时,各个社区、单位应加强管理,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并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二、规范建筑外观建筑是城市的名片,规范建筑外观对于提升城市形象至关重要。
要加强对工地施工的监管,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和施工的规范。
各建筑单位和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建筑外观进行清洗和维修,确保外立面的整洁和功能的正常使用。
同时,建筑外墙的广告牌和标识物应经过审批,且不得过分张扬、炫耀。
三、改善街道交通环境交通是城市运行的血脉,良好的交通环境关系到市民的出行体验。
为了改善街道的交通环境,我们将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要科学规划道路,合理设置红绿灯和交通标识,提高行人过街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在交通繁忙地段建设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确保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四、美化公共空间公共空间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也是展示城市特色的窗口。
我们将加强对公园、广场、街头艺术等公共空间的建设与管理,增加绿化面积,提供更多的休憩设施和文化娱乐项目。
同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公共空间的维护,形成全社会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市容市貌管理队伍建设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离不开专业的队伍支持。
我们将加大对城管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与社区、物业公司等单位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响应,共同参与城市市容市貌管理,为改善城市环境做出贡献。
市政府将密切关注市容市貌工作的进展,倾听市民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通告格式[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通告格式[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53ea5930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19.png)
通告格式[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营造优美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确保省级卫生县城创建顺利达标验收,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城市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城市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先进行规划审批,未经规划审批的乱搭、乱建行为,由城建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对拒不执行指令的违法建设,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严格广告设置管理。
户外广告、灯箱、门头牌匾设* 1 *置必须美观、符合街景规划。
严禁乱设置、乱摆设,影响街景规划和市容市貌。
三、严格餐饮业经营户管理。
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街道不得占道经营烧烤、烹炸食品等夜市。
固定门店的餐饮业经营户春夏季晚10点、秋冬季晚9点前不得出店设桌,不得在店外摆放炉灶,油污排放、垃圾处理必须符合要求。
四、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临街门店、住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确保门前卫生整洁、秩序良好、设施完好。
“门前三包”责任履行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公开曝光。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乱倒、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严禁损坏各类雨水井盖、护栏、路灯、垃圾筒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
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迅速行动,彻底清除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居民院落、小街小巷堆放的杂物和暴露垃圾,消除卫生死角。
六、严禁在城区主次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
沿街门店不得出店经营和店外堆放商品,不得占道堆放、维修、加工、洗车;不得占道设置遮阳伞(篷)、摆放灯箱广告。
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举行庆典和宣传促销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 2 *七、严禁在城区乱停乱放车辆。
车辆停放必须进场入院,不得在城区街道和人行道上停放。
临时停放时,必须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内。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538926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ae.png)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切实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经济发达、城乡协调发展的“双百”区域中心城市和国际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乐山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及主城区范围界定。
(一)乐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约1916平方公里。
(二)乐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北至嘉峨旅游通道-乐北快速路,西至苏西大道-乐沙快速路,东至乐五快速路,西南至谭坝乡以北,东南至绕城高速公路,面积约288平方公里。
(三)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即市直管区域):包括青江、柏杨坝、蟠龙、老城、绿心、棉竹、通江、肖坝、岷江东岸、牟子、高新区、水口、苏稽、杨湾十四个片区及大佛景区等区域,面积约236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如下:1.市中区张公桥、泊水街、上河街、肖坝、通江、柏杨、大佛七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
2.市中区牟子镇、九峰镇、车子镇三个镇行政区域范围。
3.市中区全福镇的台子村、下沟村行政区域范围。
4.市中区凌云乡的凌云村行政区域范围。
5.市中区棉竹镇的棉竹铺社区、张铺儿村、高坝村、袁坝村、来鹤寺村、太和寺村、石板滩村、冷水寺村、石桥冲村、仙米寺村行政区域范围。
6.市中区杨湾乡的杨湾场社区、红阳村、沙井村、灵官村、唐村村、长虹村、长春村、刘浩村行政区域范围。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淮政发[2010]14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淮政发[2010]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13a2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29.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正文:
----------------------------------------------------------------------------------------------------------------------------------------------------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淮政发〔2010〕143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进入市区的货运机动车,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每日7:00-20:30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市区健康东西路(翔宇中路至北京路)、淮海东西路(水渡广场至北京路)和淮海北路(水门桥至黄河桥)通行。
三、每日7:00-20:00禁止机动三轮车和客货运三轮车在市区大治路(淮海北路至清河路)、交通路(淮海北路至桑园路)和电机路(淮海北路至爱民路)通行。
四、对违反上述禁行、限行管理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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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营造优美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确保省级卫生县城创建顺利达标验收,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城市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城市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先进行规划审批,未经规划审批的乱搭、乱建行为,由城建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对拒不执行指令的违法建设,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严格广告设置管理。
户外广告、灯箱、门头牌匾设
* 1 *
置必须美观、符合街景规划。
严禁乱设置、乱摆设,影响街
景规划和市容市貌。
三、严格餐饮业经营户管理。
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街道不得占道经营烧烤、烹炸食品等夜市。
固定门店的餐饮业经营户春夏季晚10点、秋冬季晚9点前不得出店设桌,不得在店外摆放炉灶,油污排放、垃圾处理必须符合要求。
四、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临街门店、住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确保门前卫生整洁、秩序良
好、设施完好。
“门前三包”责任履行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公开曝光。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乱倒、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严禁损坏各类雨水井盖、护栏、路灯、垃圾筒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
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迅速行动,彻底清除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居民院落、小街小巷堆放的杂物和暴露垃圾,消除卫生死角。
六、严禁在城区主次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
沿街门店不得出店经营和店外堆放商品,不得占道堆放、维修、加工、洗车;不得占道设置遮阳伞(篷)、摆放灯箱广告。
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举行庆典和宣传促销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 2 *
七、严禁在城区乱停乱放车辆。
车辆停放必须进场入院,不得在城区街道和人行道上停放。
临时停放时,必须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内。
兴隆街上午8点至下午5点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在城区范围内上路行驶的渣土运输车必须按指定线路运行,严禁沿路撒漏污染路面。
八、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维护城市正常的管理秩序。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应认真遵守本通告规定,按要求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整改。
从7月1日起,由各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城区非法占道、骑门经商、沿街窜卖、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取缔。
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