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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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刑讯逼供证据之我见

------浅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刑讯逼供,司法之毒瘤。近几年发生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能看到刑讯逼供的身影。刑讯逼供一般发生在侦查阶段,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般案件从发生到最终判决,要两次经过检察机关审查,但是上述案件,刑讯逼供所产生的笔录,最终还是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法庭上,当作证据使用,法院并据此做出错误判决,让我们不禁思考如何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一、刑讯逼供证据产生的原因

(一)重言辞证据,轻客观证据的传统侦查观念作祟

一直以来,言辞证据不但是破案的突破口,也是定案的关键,在刑事诉讼中言辞证据甚至获得了“证据之王”的美誉,但是随着司法观念的进步,司法人员逐渐认识到言辞证据主观性强,易于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容易改变等缺点,言辞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开始逐渐降低,客观证据开始逐渐为大家所重视,但是重言辞证据的司法观念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破除也非三两日可达到。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重言辞证据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的存在于一些侦查人员的办案思维中,从而给刑讯逼供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二)破案至上,忽视犯罪嫌疑人权利

“有案必破”,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等指标,是中央取消对司法机关不科学考核项目之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主要考核内容,在此种考核机制的引导下,破案成为基层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甚至为了破案而“创造证据”。言辞证据的缺点在这种考核机制下得到了最大化的放大,侦查人员为了破案,为了获得破案的言辞证据,发生刑讯逼供在所难免。

(三)侦查人员淳朴“正义”观念的误导

我国现阶段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是由公安民警进行,由于案件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些办案民警认为抓到的都是“坏人”,不供述、不承认的就是“刁民”,对待“坏人”、“刁民”就不应该客气,就应该打一打、吓一吓,“上上手段”才会老实,在这中错误的正义观念引导下,刑讯逼供就堂而皇之的发生了。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干扰正常的侦查方向,错失了解真相的时机

刑事案件侦查具有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流逝,无论是主观证据,还是客观证据都在逐渐消亡。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侦查人员为了破案需要,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想或者是为了迎合已经获得的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客观事实供述的,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就会忽略对其他证据的调取,导致侦查方向错误,等到发现错误时,已经时过境迁,丧失了破案的最佳时机。

(二)混淆事实,形成冤假错案

在错误的侦查方向引导,为了破案,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

自创证据,同时为了使这些证据不被检察机关发现,能够被法庭采信,会采取种种手段,掩盖刑讯逼供行为,掩盖这些证据的非法性。在我国现阶段,刑事案件的取证主体还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机关裁判案件,主要依据的证据还是侦查机关调取的,若检察机关审查不仔细,审判机关裁判不严格,以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作为起诉的依据,作为裁判依据,认定事实错误,做出错误的裁判在所难免。

(三)损害司法权威,降低法律公信力

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案件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执法机关,变成了颠倒事实的“暴力衙门”。刑讯逼供蒙蔽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视听,非法证据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法庭上。刑讯逼供给法官上了一盘“夹生饭”,让本应公正裁判的法官“助纣为虐”。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这样,一层层被盘剥,一次次被损害。让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变成了怀疑;让人们对司法机关的敬畏,变成了害怕、恐惧,司法公信力荡然无存。

三、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一)仔细审查,认真听取

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成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犯罪嫌疑人作为刑讯逼供的直接承受者或者受害者,是最有发言权的。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无受刑讯逼供,应该作为讯问的重点内容,这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

监督机关的职责体现。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讯问其有无遭受刑讯逼供。当然每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不同,司法认知不一,刑讯逼供这样的法言法语,其不理解也在所难免,所以检察人员一定要向其解释清楚,什么是刑讯逼供,侦查人员的那些行为可以认为刑讯逼供,在犯罪嫌疑人清楚明白刑讯逼供的内涵后,让其供述有无遭受刑讯逼供。这样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其刑讯逼供的辩解进行了核实,也排除了一部分嫌疑人当庭为了逃脱被追究刑事责任,辩称遭受刑讯逼供,导致休庭审查,拖沓了庭审效率。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若嫌疑人供述其遭受了刑讯逼供,检察人员的讯问不能就这样浅尝辄止,要更深一步就刑讯逼供的事实进行追问,让嫌疑人自己供述其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哪些人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以及因刑讯逼供受到了怎样的损害,做出了怎样的供述。同时还要讯问到,在进入看守所时,有无将因刑讯逼供所受到的损伤向体检医生或者其他人员诉说,有无为自己刑讯逼供留下证据线索等。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其遭受刑讯逼供,还要讯问其被抓获的时间,每次做笔录的时间以及被送到看守所时间,通过这些事实的了解,比照公安机关移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其刑讯逼供供述的真实性。

(二)充分补正,全面调查

1.调取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表、健康检查笔录

根据看守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规定,嫌疑人在入所时,由专业

医师对其进行体检,并制作入所体检表、健康检查笔录留备审查。入所体检表、健康检查笔录的记载内容,既有犯罪嫌疑人自述的身体健康状况,也有专业医师对其检查的状况,而且犯罪嫌疑人自己需要在其自述的身体状况栏签字按手印以确保真实,体检医生也还需签字,保证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入所体检表、健康检查笔录,能全面反映其在入所前的身体状况,结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可以有效的审查犯罪嫌疑人在入所前有无遭受刑讯逼供。

2.实地调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刑讯逼供的地点

根据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取的其被刑讯逼供的线索,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可以实地走访,确认其所供述的刑讯逼供是否真实。在必要情况下,我们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在讯问时,犯罪嫌疑人供述称,其在某某派出所一进大楼门右转的第一间房间内被警察刑讯逼供。事后笔者亲自到该派出所,发现该派出所一共两间大楼,进门后无论右转还是左转,都不是房间,有效的排除了其虚假的刑讯逼供辩解。

3.给讯问民警做笔录,了解其制作笔录的过程

一般犯罪嫌疑人辩解其遭受刑讯逼供,都称被打了之后,公安民警才给其做的笔录,所以无论讯问民警有无参与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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