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教材系列之二ISO14000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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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014000教材系列之二IS014000标准条文
環境治理體系_規範及使用指南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治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要求和重大環境影響信息,制定環境政策與目標。
它適用於那些可為組織所操纵,以及可能期望組織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考量面。
但它本身並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水準。
本標準適用於任何有下列願望的組織:
a.實施、保持並改進環境治理體系;
b.使自己確信能符全所聲明的環境政策;
c.向外界展现這种符合性;
d.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治理體系的認證、注冊;
e.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進行自我鑑定和自我聲明。
本標準中所有的要求都準備納入任何一個環境治理體系。
其適用
程度取決於組織的環境政策、活動性質、運行條件等因素。
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本規範的使用提供了提示性指南。
對於本標準的任何應用,都應明確界定其範圍。
注:為使用方便起見r規範”部份和附錄A中的采纳了互相對應的序
號例如,4.3.3小節和A.3.3小節差不多上敘述環境目標和標的,454
小節和A.5.4小節差不多上敘述環境治理體系審核。
2.引用標準
目前尚無引用標準。
3.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持續改進
強化環境治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政策,改進整體環境績效。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於活動的所有方面。
3.2環境
組織運行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
注:在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内延伸到全球系統。
3.3環境考量面
-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考量面是指具有或能夠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考
全部或部份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5環境治理體系
全部治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份,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政策所需的組織機構、規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
源。
3.6環境治理體系審核
客觀地獲取證據並予以評價,以判斷一個組織的環境治理體系是否符合該組織所規定的環境治理體系審核準則的一個系統化,並形成文件的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治理者。
3.7環境目標
一個組織依據其環境方針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8環境績效
一個組織基於其環境政策、目標和標的,操纵其環境考量面所取得
的可測量的環境治理體系的成效。
3.9環境方針
-個組織對其全部環境績效的意圖與原則的陳述,它為建立組織的行為及環境目標和標的提供了一下框架。
3.10環境標的
直截了当來自環境目標,是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並滿足的具
體的環境績效要求,它們適用於組織或其局部,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11相關方
關注組織的環境或受其環境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2 組;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治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業、政府
機構或事業單位,或是上述單位的部份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法人團
體、公營或私營。
注:對於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能够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3污染預防
采纳防止、減少或操纵污染的各種過程、慣例、材料或產品,可包括再循環、處理、過程更换、操纵機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預防的潛在利益包括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提高效益和
本標準環境治理體系運行模式
4環境治理體系要求4. 1總要求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環境治理體系。
整個第4節敘述對環境治理體系的要求。
4.2環境政策(主導總經室)
最高治理者應制定本組織的環境政策並確保它:
a.適合於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規模與環境影響;
b.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包括對遵守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組織應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諾;
d.提供建立和審查環境目標和標的的框架;
e.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並傳達到全體員工;
f.可為公眾獲取。
4.3規劃
43.1環境考量面(主導/品保部總幹事)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用來確定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它能夠操纵, 以及能够期望它施加影響的環境考量面,以便判定那些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考量面。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環境目
標時,考慮與這些重大影響有關的考量面。
組織應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
43.2法律與其他要求(主導/總經室法務)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用來確定它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考量面的適
用法律,以及它所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並建立獲取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4.3.3目標和指標(品保部/總幹事)
組織應針對其内部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並保持環境目標和標的並形成文件。
組織在建立與審查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與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環境考量面、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各相關方的觀點。
目標和標的應符合環境政策,並包括對預防污染的承諾。
434環境治理方案(品保部/總幹事)
組織應制定並保持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標的的環境治理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組織的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標的的職責。
b.實現目標和標的的方法和時間表。
假如一個項目涉及到新的開發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應對有關
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環境治理與該項目相適應。
4.4實施與運行(主導部門:
4.4.1機構和職責
為便於有效的環境治理,應當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並予以傳達。
治理者應為實施與操纵環境治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技術以及財力資源。
組織的最高治理者應指定專職的治理者代表,除了其他職責以外,還應明確他(們)在下列方面的作用、職責和權限;
a.確保按照本標準建立、實施與保持環境治理體系要求。
b.向最高治理者匯報環境治理體系的績效,以便審查,並為改進環
境治理體系提供依據。
442培訓、意識與能力
組織應確定培訓的需求。
應要求其工作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的所有人員都經過相應的培訓。
識到:
符合環境政策與程序和符合環境治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們工作活動中實際的或潛在的重大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 所帶來的環境效益;
c. 他們在執行環境方針與程序,實現環境治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 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後果。
從事可能產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人員應具備適當的教育、培訓和 (或)工作經驗,勝任他所擔負的工作。
4.4.3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一套程序,用於有關其環境考量面和環境治理 體系的:
a. 組織內各層次和職能間的內部信息交流;
b. 外部相關方信息的接收、成文和答復。
組織應考慮對涉及重要環境考量面的外部信息的處理。
並記錄其 決定。
應建立並保持一套程序,使處於每
有關職能與層次的人員都意
a.
444環境體系文件編制
組織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並保持下列信息:
a.對治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445文件治理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一套程序,治理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從而確保:
a.文件能夠定位;
b.對文件進行定期審查,必要時予以修訂並由受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c.凡對環境治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具有關鍵作用的崗位,都能得到有關文
件的現行版本;
d.及時將失效文件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
用;
e.由於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储存的失效文件,予以適當標
識。
所有文件均須字跡清晰,注明日期(包括修訂日期),標識明確,妥善保管,並在規定期間內予以留存。
應規定並保持有關建立和修改各种
類型文件的程序與職責。
4.4.6運行操纵(主導/人發部)
組織應根據其政策、目標和標的,確定與所認定的重要環境考量面
有關的運行與活動。
應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按以下要求加以規劃,確保它們在程序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a.考慮到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環境政策、目標與標的的運行情況;
建立並保持成文的程序;
b.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標準;
c.對於組織所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可標識的重要環境考量面,建立並保
持治理程序,並將有關的程序與要求通報供方和承包方。
447應急準備和響應(主導/人發部)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確定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做出響應,
並預防或減少可能伴隨的環境影響。
必要時,特別是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後,組織應對應急準備和響應的程序予以審查和修訂。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檢驗上述程序(演習)。
4.5檢查和糾正措施(主導/人發部)4.
5.1監測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成文的程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與活動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
其中應包括對環境績效、有關的運行操纵、對目標和標的符合情況的跟蹤信息記錄。
監測設備應予校準並妥善維護,並根據的程序储存校準與維護記錄。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定期評價對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循
情況。
4.5.2違章、糾正與預防措施(主導/品保治理代表)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用來規定有關的職責和權限,對違章進行
處理與調查,采取措施減少由此產生的影響,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
並予完成。
任何旨在排除實際和潛在違章缘故的糾正或預防措施,應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環境影響相適應。
對於糾正與預防措施引起對成文程序的更换,組織應遵照實施並要予以記錄。
4.5.3記錄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程序,用來標識、储存與處置環境記錄。
環境記錄中應包括培訓記錄和審核與審查結果。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晰,標識明確,並可追溯相關的活動、產品或服務。
储存和治理的環境記錄應便於查閱,幸免損壞、變質或遺失。
應規定其储存期限並予記錄。
組織應储存記錄,在對其體系及自身適宜時,用來證明符合本標準
的要求。
4.5.4環境治理體系審核(主導/品保)
組織應制定並保持定期開展環境治理體系審核的方案與程序,目的是:
a.判定環境治理體系:
1)是否符合環境治理工作的計劃安排和本標準的要求;
2)是否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b.向治理者報送審核結果。
組織的審核方案(包括時間表),應立足於所涉及活動的環境重要性和往常審核的結果。
為全面起見,審核程序中應包括審核的範圍、頻次和方法,以及實施審核和報告結果的職責與要求。
4.6治理審查
組織的最高治理者應定期對環境治理體系進行審查,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治理審查過程應確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供治
理者進行評價。
審查工作應形成文件。
治理審查應根據環境治理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和對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政策、目標以及環境治理體系的其他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