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表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
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
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
建设尚可消除影响的
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的罚款;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
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中需由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
五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五十八条: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当年重置价的百分之二至二十的罚款。
改变使用性质影响规划的
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设计资质。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六十三条第一款: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规划条件
质
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容量控制指标 表 3
代码 13 14 15 16 17 18
行业分类 名称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容积率
≥1.2 ≥1.2 ≥1.3 ≥1.1 ≥1.3 ≥1.5
绿地率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论 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 2)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 建设项目; 3)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群 的建设项目。
·3·
住宅、商业、办公、旅馆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 2
·4·
代码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行业分类 名称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电造气业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通用厂房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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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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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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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
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四)建筑物彩色照片;(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内部布局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厦门市村镇规划编制的意见-厦建村字[1996]008号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厦门市村镇规划编制的意见正文:----------------------------------------------------------------------------------------------------------------------------------------------------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厦门市村镇规划编制的意见(厦建村字[1996]008号)各区县建委:为更好地指导我市村镇建设,使村镇规划编制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村镇规划编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村镇体系”要求,从区域角度完善规划编制。
按照建村字第168号文发布的《建设部关于县以下建制镇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的通知》和1995年8月15日发布的《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前一阶段工作情况,村镇规划应包括镇域范围内的村镇体系、镇区和村庄三大块。
村镇体系规划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村庄和镇区的布局和规模从镇域范围加以优化调整;2.从纵横联系上合理配置公用基础设施;3.对体系中的村庄和镇区要明确层次和分工,从可能性与合理性角度确定规模和标准;4.从总体上确定建设阶段和建设重点,分析建设资金来源,预测每年可能投入的资金数量;5.完善镇区的桥梁和纽带功能,提高服务水平;6.把握类型特点,扬长避短。
从农村一定区域范围出发来考虑村镇体系的发展,可以避免以村论村,就镇论镇带来的局限性和盲目性,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依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保护耕地、优化环境、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建设方针,紧密结合市域村镇类型差异及特征,远近结合并落实到近期建设。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8.20•【字号】厦府[1985]综398号•【施行日期】1985.08.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8月20日厦府〔1985〕综3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一个卫生、方便的生活环境,切实做到“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厦门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所管辖的全部区域。
本辖区内各项建设都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厦门市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守规划管理的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修改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行使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
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专业工程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负责全市规划区域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用地安排,并核发用地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许可证;负责检查各区规划管理工作和对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
各区的城建局(或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联外引”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时,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均须持应提交的文件,报经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市规划委:你单位报请审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文件。
《技术规定》批准后,你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技术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按照“宽进、严管、重罚”的理念,建立《技术规定》执行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率先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坚持规划引领。
要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密切关注新领域的发展趋势,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及时对《技术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适时进行修订提升和补充完善。
《技术规定》批复前已出让的用地执行技术规定的问题,由你单位依法明确界定。
你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建设、设计单位严格遵守《技术规定》,严格规划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结束——。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厦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厦土房[2000]12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
【发布日期】2000.06.12
【实施日期】2000.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通
知
厦土房[20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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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厦门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xx 年12月21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xx 年4月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xx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xx 年12 月21 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xx 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推进岛内外一体化,满足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需要。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展示和规划信息工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厦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二)、(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对未列人表(二)、(三)、(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文、教、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三)、(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市中心、地区性中心地段及市区内建筑较密集的棚屋区,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10-20%。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 1 第二章城市划制⋯⋯⋯⋯⋯⋯⋯⋯⋯⋯⋯⋯⋯⋯ 1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及适建范⋯⋯⋯⋯⋯⋯⋯⋯⋯ 3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12 第五章建筑距控制⋯⋯⋯⋯⋯⋯⋯⋯⋯⋯⋯⋯⋯⋯15 第六章建筑退⋯⋯⋯⋯⋯⋯⋯⋯⋯⋯⋯⋯⋯⋯⋯⋯17 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21 第八章旧区改建⋯⋯⋯⋯⋯⋯⋯⋯⋯⋯⋯⋯⋯⋯⋯⋯21 第九章城市地⋯⋯⋯⋯⋯⋯⋯⋯⋯⋯⋯⋯⋯⋯⋯⋯22 第十章城市与建筑境控制及境保⋯⋯⋯⋯⋯⋯2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25 第十二章城市用地向⋯⋯⋯⋯⋯⋯⋯⋯⋯⋯⋯⋯⋯⋯30 第十三章城市防灾⋯⋯⋯⋯⋯⋯⋯⋯⋯⋯⋯⋯⋯⋯⋯⋯31 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与水工程⋯⋯⋯⋯⋯⋯⋯⋯⋯34 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35 第十六章城市供工程⋯⋯⋯⋯⋯⋯⋯⋯⋯⋯⋯⋯⋯⋯35 第十七章信工程⋯⋯⋯⋯⋯⋯⋯⋯⋯⋯⋯⋯⋯⋯⋯⋯38 第十八章燃气工程⋯⋯⋯⋯⋯⋯⋯⋯⋯⋯⋯⋯⋯⋯⋯⋯39 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施⋯⋯⋯⋯⋯⋯⋯⋯⋯⋯43 第二十章城市管合⋯⋯⋯⋯⋯⋯⋯⋯⋯⋯⋯⋯⋯⋯47 第二十一章附⋯⋯⋯⋯⋯⋯⋯⋯⋯⋯⋯⋯⋯⋯⋯⋯51 附一:名解⋯⋯⋯⋯⋯⋯⋯⋯⋯⋯⋯⋯⋯⋯⋯⋯⋯51 附二:算⋯⋯⋯⋯⋯⋯⋯⋯⋯⋯⋯⋯⋯⋯⋯⋯⋯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行,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整体规划》等规定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联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详细状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全部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厦门市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9
厦门市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2年版)厦门市规划局二○一二年七月目录一、开展范围 (1)二、工作主要任务 (1)三、编制主要内容 (2)(一)基础资料收集 (3)(二)规划说明书内容 (4)(三)规划图纸内容 (10)(四)电子文件要求 (18)四、修规批复与成果入库 (19)五、修规更新与维护 (19)厦门市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2年版)为了实现道路建设项目对上位规划(城市规划、轨道规划、交通规划、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等)的落实,加强对道路工程的交通功能、管线布置等的深入研究,明确道路的功能定位,合理进行各类交通组织,协调各类交通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综合布局,达到提升道路工程设计质量与加快审批时效等目的,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般道路建设工程前期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118号)文件要求,开展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开展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慢行通道(含人行过街立交)、各类市政管线与地下管沟均须编制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工作主要任务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任务是对道路的运行功能进行交通详细规划与市政管线整体规划,确定各类交通与市政管线设施的总体布置方案,明确与周边土地利用、区域交通及市政设施的衔接关系,为后续工程设计提供设计条件与工作依据。
具体工作任务为:1、在现状及上位规划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道路交通组织分析,重点分析沿线用地、区域交通、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等需求,确定各类交通的组织方式及交通设施的布局;2、研究确定道路的性质、功能定位、建设规模与设计标准;3、进行道路平面布局、竖向控制、横断面、交叉口、公交站点、行人过街等详细规划;4、明确道路及两侧绿化带用地;5、根据片区各专业市政管线规划,明确道路下各种市政管线的规模、敷设方式、管位布置,在此基础上进行管线综合规划的前期协调;6、进行道路下排水管线平面和纵断面设计。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厦门经济发达,给人们带来了高质量的生活水平,这都是有赖于其城市的规划作用,那么你知道厦门城市规划条例有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厦门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内部分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城市规划制定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下列事项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草案;(二)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三)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建制镇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287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8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对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详见附件),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7月22日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为保障《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为了解决建筑“闷顶”的计容问题,经我局研究,在《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三章“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中第四节“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第六十四条增加第5款“人不能进出、未设置门窗且经过资源规划部门研究同意的装饰性建筑密闭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
”条款。
自本规定批准实施日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发展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技术问题。
第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推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创新和提高,保证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规划、参预规划、公开透明、节约用地、保护生态、服务民生、注重质量、注重效益、增强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法按程序进行,能够保障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福祉服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区域协调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财政、用地、人口、建造、交通、环境等因素,合理控制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对城市的影响。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民主参预、专家论证、依法审核、公开公示”的原则,广泛吸取公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技术论证,认真履行程序规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做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活质量的有机统一,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从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法规、鼓励创新技术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落实性。
第十二条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彻底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应当注重发挥规划的综合引导、整治和美化功能,推进城市功能的升级和提升。
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篇: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厦规…2010‟6号)为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查标准,针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阳台《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3(4)点补充修改为: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关于露台露台又称晒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
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
三、关于空调外机搁板(一)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总宽度不应大于60CM;采用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空调外机搁板总宽度不应大于1米。
空调外机搁板不得封闭,不得设栏板。
(二)每户空调外机搁板的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
四、关于居住建筑挑空空间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
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本套底层户内面积的30%。
五、关于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设施或构筑物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不得设置除空调外机搁板之外的设施或构筑物,设置空调外机搁板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三点执行。
六、关于凸窗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应小于2.2米,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楼板的高度应不小于0.45米,上下二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
七、关于“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及“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是指楼板与上盖相距三个层高(含三个层高)以上,挑出外墙并至少两面开敞的阳台、廊道。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
小区雨污分流改造设计方法
小区雨污分流改造设计方法一、改造目标和范围1、明确改造目标和范围除了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外,是否有海绵改造,是否有绿改停车场,是否有道路改造,是否有自来水改造,是否有其它管线入地需求。
2、对存在内涝积水的建筑与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应结合内涝积水问题整治同步进行,改造方案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改造内容1、合流制改分流制;2、雨污混接;3、管道修复;(1)结构性缺陷(2)功能性缺陷4、立管改造;5、经营性排水户;6、小区海绵改造。
三、判断合流管网小区是否可以雨污分流1、对于位于现状分流制地区和现状合流制但规划为分流制地区的建筑与小区,按照“宜改则改、能改则改、若改尽改”的原则,改造排水管网雨污混接,实现雨污分流;对于位于规划合流制地区的建筑与小区,经论证后可暂不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但应按照依据“共同缔造”和最大程度技术可行性等原则,因地制宜地改造混接点并进一步完善排水系统。
对于近期有动迁计划等情况的建筑与小区,可设置末端截流作为临时措施。
2、缺少排水规划情况下,小区为合流管网小区,又位于市政合流片区,首先应根据规划或论证市政合流片区是否有条件改为分流片区。
如果市政合流片区路网宽度小于7~11m,一般是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该区域保留为合流制,小区不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考虑整个片区截流改造。
3、小区宜实施雨污分流:该类排水建筑与小区为合流排水系统,有条件新建一套排水系统。
路面宽度不小于2m,地下空间足够,周边建筑安全情况允许施工。
4、小区难实施雨污分流:该类排水建筑与小区为合流排水系统,无条件新建一套排水系统,一般为老旧屋村,工程实施条件差,路面宽度小于2m,地下管线复杂,周边建筑安全稳定性较差。
四、调研与排查内容雨污混接改造工程调研与排查工作包括: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研和补充资料收集等。
(一)前期资料收集1、项目基本信息和历史改造信息;2、项目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排水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海绵规划,水环境治理规划,排涝规划,水系规划;3、气象资料:多年平均降雨量、降雨雨型、年均降雨场次等;4、水文资料:地下水类型、地下水位、水质、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年径流总量、初期雨水径流水质(降雨 10-15mm 范围内时从小区雨水管网中取样调查)等;下游河道河底高程,河道断面,河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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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7、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空间布局;2、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3、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安排;4、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5、确定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6、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十二条厦门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十三条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路线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6、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的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强制性内容;8、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十六条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十七条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可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细划若干部分,分阶段编制与审批,缩短编制周期。
第十八条法定图则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法定图则应对法定分区内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规定。
其成果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第十九条详细规划和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规划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厦门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
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第二十一条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
厦门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咨询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三个层次。
发展战略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性的发展政策和设想,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概念咨询规划是中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项目行动规划是微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开发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
规划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确定项目行动规划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二条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
第二十三条“招、拍、挂”项目规划咨询所确定的地块技术经济指标及其相关规定经相关程序审查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视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调整,作为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厦门市规划编制成果实施实行责任规划师制度,责任规划师应承担以下职责:每半年更新一次本责任区的规划总图,经规划部门审核后提供电子文件和图纸;参与规划部门关于责任区内建设项目的会审,提供技术意见;为规划部门提供相关地块的规划指标和技术要求等规划服务。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8类,小类74类。
第二十六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一第二十七条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其他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参照本表,对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道、绿化带或规划已建成地块,用地单位应将道路全部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
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第11页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第13页注:●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
第14页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在法定图则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法定图则确定。
第三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且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尚未覆盖的一般建设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表四的规定执行。
表三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