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我国大科学装置建设运营情况分析及管理建议
我国大科学装置建设运营情况分析及管理建议摘要: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大科学装置的重要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和关注。
本文在对我国大科学装置的整体建设运营情况梳理汇总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大科学装置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大科学装置的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大科学装置;建设情况;管理建议1 什么是大科学装置本文中所讨论的大科学装置,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通俗叫法,是为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提供极限研究手段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物质技术基础。
2我国大科学装置的建设运营情况目前我国投入运行和在建的大科学装置总量合计60余个,基本覆盖重点学科领域和事关科技长远发展的关键领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装置布局分布点多面广又相对集中。
目前合计20余个省市都有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大科学装置,同时装置又比较集中在北京、上海、合肥等高校院所密集城市。
围绕这些装置,上海张江、安徽合肥、北京怀柔三地已先后建成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初步形成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化发展态势。
(2)建设主体从单一走向多元化。
“十一五”之前,中国科学院是我国大科学装置研制、建设和运行的主要力量,截至2018年底,中科院共有运行设施20个,在建设施12个。
随着我国各地高校院所整体科研实力的增长,装置的建设主体呈现百花齐放、多家单位集体共建的态势。
(3)装置对促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和其它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提升了我国整体基础科研水平,部分装置的建成如散列中子源等填补了我国相关科研领域的空白;催生和培养了一批高新技术和产业;凝聚和培养了一大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促进了我国与国际其他地区间的科技交流,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3 我国大学科装置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1 系统部署和整体规划不够完善。
我国大科学装置的建设和运行时间还不长,目前还处于追赶阶段,总体规模不大,原创性成果还不是太多,与建立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需要尚有较大差距;有的装置判断欠准确,在前期规划和后续建设中没有很好考虑与之相配套的后续发展和扩建计划。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重大科技基建步入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议
重大科技基建步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议作者:暂无来源:《华东科技》 2013年第5期文/ 朱明林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概况基础设施及其属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前瞻性科技问题,由国家投资建设,并在长期运行中,为科技界和社会各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高技术发展提供支撑条件的大型设施,包括整体性的装置、分布式设施及大量独立设备系统集成的研究设施。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国家基础设施、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有效途径。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一项“科学工程”,具有鲜明的科技属性和工程属性。
首先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为了满足科学技术前沿研究的需要,建设过程中必须要采用新原理、新技术等开展大量研究试验、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制,涉及众多学科领域并往往产生新学科,建成后主要是支撑开展持续的科学技术活动。
其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一种基础设施,必须通过工程建设才能发挥效用,因此必定属于基本建设项目,需要较大规模的投资,通过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决策、建设等工作,在一定周期内形成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科技属性和工程属性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科技属性是前提和要求、是工程属性实现的主要目标,工程属性是保障和条件、是科技属性实现的重要支撑。
在上述两个属性之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还具有投资大(包括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周期长(包括建设周期和运行周期)、风险高(包括科技风险和工程风险)等特点。
基本情况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即从“两弹一星”开始的萌芽期(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为标志的成长期(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的发展期。
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显著增加,设施建设和开放共享水平大幅提升,科技支撑和科研产出能力不断提高,大批优秀科技、工程、管理人才脱颖而出,显著提高了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地位。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_发改高技20142545
附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科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由国家统筹布局,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高水平研究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公共设施。
第三条设施建设管理坚持“科学决策、明确权责、协同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设施建设管理的牵头部门,与财政部、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退役,以及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管理企业等是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或本企业所属单位设施项目的申报、协调等工作,制定设施管理的有关具体政策和细则,协调落实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
第四条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可作为设施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设施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设施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有关部门编制设施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并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设施建设规划,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设施建设项目的审理。
设施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地方政府、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条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方案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方案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强流重离子加速器、加速器驱动媲变研究装置、江门中微子实验站、未来网络试验设施(深圳分中心)、国家基因库二期、新型地球物理综合性科学考察船、天然气水合物钻采船(大洋钻采船)等,围绕信息、生命、材料、海洋等领域谋划建设散裂中子源二期等一批新设施。
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强省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引领,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锻长板与补短板齐头并进,促进创新链条有机融合和全面贯通,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
三、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和产业技术变革方向,立足广东市场机制和产业基础优势,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持之以恒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化。
(一)持续推进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围绕战略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持续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积极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强化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研究,支持企业在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信息、生命健康、生物育种等前沿领域加强研发布局,增强5G、超高清显示等领域产业技术优势。
聚焦短板领域,重点推进广东强芯等行动,加快发展集成电路、新材料、工业软件、高端装备等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切实保障产业链安全。
强化国家地方协同,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广东路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综合多学科、多主体、多层级力量,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关联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问题成体系解决。
(二)加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持续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高成长企业、细分领域领军企业、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积极推动一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经费管理探析
108必造成运行经费管理混乱、执行不力,甚至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二)对经费管理政策认识不足,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理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经费管理政策认识不足,预算编制出现的主要问题:(1)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经费未单独计量和计费,非设施支出的费用列入设施运行费,如科研项目实验仪器、材料等;(2)对运行经费各科目的分类不科学、不合理;(3)对备品备件和一次性备品备件的界定不清,未明确备品备件和一次性备品备件清单;(4)对物料的定义不清,将一些办公用品或备品备件等归入物料;(5)预算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
有的设施编制预算习惯凭经验,随意性大,预算价格未征询供货商最新报价,进口备件的价格未充分考虑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代理费和运输费等费用;(6)有的设施负责人因工作繁忙对部门人员编制的预算未亲自把关。
(三)原始凭证不完整,材料不自洽,签章不完备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原始凭证不完整。
如物质采购缺申请、审批或入库验收单,施工项目缺申请、招标或完工验收材料;(2)材料不自洽。
如物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通过国家统筹布局,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高水平研究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公共设施。
其建设投入大、耗时长,通常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整体规划、组织人力、配置资源,建设与运行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专项拨款,运行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部、国家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运行经费的管理是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构建完善的运行经费管理体系,对保障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长期、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设施基本运行、维修改造及相关支撑,主要分为四部分:直接消耗经费、运行维护经费、人员费和其他业务经费。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管理办法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当今,科技事业的发展非常快速,从传统的科技到现代科技,再到未来数字科技,每一代科技都在迅猛地发展,以期达到更高的水平。
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而科技基础设施则可以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
因此,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政策
1.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由国家采取主导政策,将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2.国家将鼓励企业建设和科研机构开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构建一个具有国家衔接性和竞争性的科技基础设施发展策略。
3.国家将通过政策、技术支持和资金资助的方式,大力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期达到引领我国科技发展的目的。
(二)管理办法
1.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将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2.国家将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有效监督,制定适当的考核措施,防止和监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3.家将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相结合,根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合理的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制度,提升科技基础设
施的运营效率。
三、总结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必须有效的支持和管理。
国家鼓励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措施,积极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提升。
国家将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携手共同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体系,以达到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服务。
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利于支撑企业科技创新和加快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二)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全球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发展时代,科技实力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仍然存在短板。
本方案旨在通过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产业结构改革,提升国家整体科技实力。
二、工作原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工作原理通常涉及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多个领域,其建设目标通常是实现某种特定的技术或研究目标。
例如,超级计算机可以模拟复杂的自然现象,高能物理实验装置可以探索新的物理现象,生物实验室可以解析生命过程的细节等。
三、实施计划步骤1.项目筛选: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结构改革目标,筛选出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
2.项目设计:组织跨学科专家团队,进行项目设计,确定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
3.资金筹措:通过政府投入、企业投资、国际合作等方式,筹措项目所需资金。
4.项目实施: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队伍,进行设施建设和实验调试。
5.运行维护:设施建成后,需进行日常运行和维护,保证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四、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领域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对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结构改革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领域,如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技术等。
五、创新要点1.跨学科合作:鼓励跨学科的专家团队进行合作,实现多学科的融合和碰撞,推动科技创新。
2.多元化资金来源: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降低项目实施的风险,提高项目的可持续性。
3.精细化项目管理:采用精细化项目管理方式,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4.产学研一体化:鼓励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预期效果预计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可以推动我国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质的飞跃,具体效果包括:1.提升科研水平:设施建成后,将为科研人员提供先进的实验条件,有助于产生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研成果。
2.促进产业结构改革: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特点
4. 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作为支撑重大科技活动的基 础设施,建成后要通过长期稳定的运行和持续的 科学技术活动才能实现预定的科学技术目标。同
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特点
2. 具有深厚的科学技术基础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针对的科学问题重大,需要
经过深入的讨论和广泛的探讨才能明确其科学目
标。设施的技术难度大、系统复杂性高,对精密 制造、特种材料、测控测量等技术和工艺也有很 高的要求。
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特点
3.设施建设具有科研和工程双重属性
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 规划(2012-2030年)
《中长期规划》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重点建
设16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1 海底科学观测网 9 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
2
3 4 5 6 7 8
高能同步辐射光源验证装置
加速器驱动嬗变研究装置 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 强流重离子加速器 高效低碳燃气轮机试验装置 高海拔宇宙线观测站 未来网络试验设施
——摘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大科学工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是 一种工程性的科技活动,被称为大科学工程。
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简介
由来: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概念是由大科学装置发展而
来的。英文中称大科学装置为“Large Scale Scientific Facility”。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大科学 装置的内涵相应有了扩展。近年来一些国家较多地 使用“Large Research Infrastructures”这样的名称, 意为“大型研究基础设施”。
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沪及建设管理的建议
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沪及建设管理的建议作者:暂无来源:《华东科技》 2016年第5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为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提供极限研究手段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本文重点探讨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沪及建设管理的发展措施。
文彭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为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提供极限研究手段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物质技术基础,由国家投资建设,并在长期运行中,为科技界和社会各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高技术发展提供支撑条件。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一项“科学工程”,具有鲜明的工程属性和科技属性,还具有投资大(包括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周期长(包括建设周期和运行周期)、风险高(包括科技风险和工程风险)等特点,同时具有重大的科学意义和国家需求,是开放和共享利用的国家设施。
我国及上海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情况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包括“两弹一星”开始的萌芽期(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为标志的成长期(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发展期。
2013年2月,国务院出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标志着设施的规模、技术水平和国际影响力都已迈上新台阶,在高能物理、核物理、生命科学等前沿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设施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
目前我国在建和运行的设施总量达到33项。
目前,上海已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主要为上海光源和神光高功率激光实验装置;国家蛋白质科学研究设施(上海设施)基本完成建设;软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试验装置(SXFEL)进入建设阶段;转化医学研究设施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时,同济大学目前正在向国家申请承担海底科学观测网建设。
在相关设施的预研、建造和运行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效,为我国的多学科前沿研究提供先进的实验平台,在生命科学、材料科学、惯性约束聚变等前沿领域取得重要科研成果;促进了高性能加速器、超高真空技术、高精密机械加工、X射线光学、强激光、光学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相关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创造优良条件,促进多学科融合发展。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教技函〔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教技函〔201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0月25日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引领和支撑“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高校牵头建设,经费投入大、工程建设难度高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作为项目法人或共建单位、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大设施)。
第四条大设施建设坚持学校主体、精心设计、协同组织、严格管理的原则。
建设管理流程包括开展项目预研、提出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开工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
第五条大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性能指标、建设投资和建设周期等进行建设。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254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装备部、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为落实《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国发…2013‟8号),加强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4年11月5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科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 年)》、《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由国家统筹布局,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高水平研究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公共设施。
第三条设施建设管理坚持“科学决策、明确权责、协同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设施建设管理的牵头部门,与财政部、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退役,以及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管理企业等是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或本企业所属单位设施项目的申报、协调等工作,制定设施管理的有关具体政策和细则,协调落实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
第四条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可作为设施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设施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2、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4、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5、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7、武汉市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国科发基〔2017〕289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9月20日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北京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日期:2010年06月0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顺利实施,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1个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ﻫ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开展共性技术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
ﻫ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和管理采取“统筹资源、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分类配套”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五条在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下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国家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作为联席会议列席单位。
ﻫ第六条重大专项配套工作由联席会议、审核工作小组、各专项牵头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
联席会议统筹重大专项实施及资金配套工作,审定项目资金配套方案、政府股权投资方案,审定重大项目资金配套方案调整,确定出资部门和额度。
审核工作小组负责综合平衡各专项配套工作,汇总各专项项目、课题申报、批准及承诺、推荐情况,汇总各专项牵头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配套方案、股权投资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等工作。
ﻫ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在京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获得批准的情况,提出项目资金配套初步方案和股权投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资金配套方案和股权投资方案,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配套管理机制,提出政府股权退出的时机和具体方案,提出项目配套资金调整建议等。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提出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组织审核并批复重大专---------------------------------------------------------精品文档项配套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组织开展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审核、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审核、批复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批复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等决算工作。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缩小放大+ 2010-11-0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保障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2006〕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相关战略产品等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责任部门)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部门(以下简称“市配套部门”),是指为项目申请单位推荐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
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配套部门”),是指为区(县)企业推荐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的区(县)主管部门。
第四条(资金配套管理原则)市配套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资金配套及管理。
区(县)配套部门负责本区(县)企业承担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资金配套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国家重大专项、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的总体监管,市、区(县)配套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文字号】财科教[2017]7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74号)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修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2017年6月27日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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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科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由国家统筹布局,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高水平研究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公共设施。
第三条设施建设管理坚持“科学决策、明确权责、协同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设施建设管理的牵头部门,与财政部、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退役,以及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管理企业等是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或本企业所属单位设施项目的申报、协调等工作,制定设施管理的有关具体政策和细则,协调落实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
第四条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可作为设施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设施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设施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有关部门编制设施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并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设施建设规划,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设施建设项目的审理。
设施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地方政府、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条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投资规模较小、国家投资比例较低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审批遵循竞争择优、集中建设的原则,体现设施的科研和工程双重属性,鼓励原始创新,注重自主设计研制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强化用户参与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一)主管单位依据设施建设规划明确的项目建设重点,根据预先研究基础、用户需求、技术与方案成熟程度等情况,整合优势力量,组建最优团队,提出拟承担的建设项目及依托单位;(二)依托单位应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议书应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科学目标、用户需求、投资匡算、开放共享措施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三)涉及多个依托单位申报同一个项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确定设施建设依托单位和建设方案;(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建议书。
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一)依托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要求,对实现科学目标的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条件和机制、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批复;建设资金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可适当提升预备费率计提标准;(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一)依托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和投资概算,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初步设计报告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细化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审批或委托主管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依托单位应按照批复要求,编制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原则上由主管单位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依据批复的投资概算,根据工程进度,经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下达投资计划,做好与预算管理的衔接。
财政部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建设资金预算。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依托单位须从以下方面认真履行建设职责,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一)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明确项目建设总负责人,协调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建设管理机构的成立、项目总负责人的任命或调整应报主管单位批准;(二)建立健全符合设施建设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和激励办法,组建并稳定一支专职的研制、工程、管理人员队伍;(三)制定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组织并完成设施建设必需的各项研究实验、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制工作,确保与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四)加强建设项目的质量、资金、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等方面的合同、档案、信息等管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协商和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主管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设施建设进展,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是制定后续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设施建设进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一)设施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目标和任务,投资概算不发生变化,仅部分建设内容发生一般性调整的,依托单位应提出初步设计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投资概算发生变化,且调整幅度在总概算百分之十以内的,依托单位应提交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或委托主管单位核定。
调整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依托单位应提交概算调整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和具体情况,调整或委托主管单位调整概算;(三)设施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验收指标等,依托单位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和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设施验收包括部门验收和国家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托单位应在达到验收条件后及时向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性能、财务、资产、建安、档案等部分;(二)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部门验收工作,形成部门验收报告后,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家验收;(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结论;验收通过的设施方可按程序转入运行阶段,并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保障设施运行。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八条依托单位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并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有效衔接。
依托单位应成立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总负责人;应设立设施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委员中依托单位以外的专家应不低于二分之一。
运行管理机构的成立、总负责人的任命或调整、设施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的设立应报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设施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以及主管单位、依托单位提供的必要的经费支持。
设施运行经费的安排应结合设施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一)参照国内外同类设施的运行标准,建立以设施运行能力和效率为核心的运行维护规章制度;(二)建立符合设施运行需要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制度以及差别化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组建并稳定一支专职的运行维护、科学研究和运行管理队伍,促进开放共享;并报主管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设施的日常维修改造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单位统筹安排;用户在已建成运行的设施上投资建设新的实验装置,原则上应经设施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共用工作。
(一)建立向其他单位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积极承担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二)参照国内外同类设施的开放共享标准,建立公开、公平、开放的设施使用申请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用户年会;建立用户意见反馈机制,做好用户服务、满足用户需求;(三)向社会发布设施技术指标、运行计划等信息,并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五)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六)承担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科普等社会责任,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十天。
第二十三条科技部将依托设施开展的重大科学研究工作纳入重要支持方向。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自然科学基金中对依托设施开展的科学研究进行支持。
设施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应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加大对依托设施开展重大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
鼓励依托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支持依托设施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管单位要做好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发现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每年2月底前应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运行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适时对设施的科研支撑能力、科技发展潜力、开放共享和运行绩效进行阶段评估。
年度运行报告和阶段评估结果是配置设施运行资源、升级改造和退役的重要参考,评估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设施因科学寿命终结或其它原因确需终止运行的,由依托单位提出退役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进行批复。
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