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投资环境及政策、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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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投资环境及政策、法规简介

(一)、泰国吸引外资概况

泰国吸引外资可追溯到70年代初期,有30余年的历史。其中,1970-1979年期间,平均每年吸引外资只有16亿铢(约合6400万美元)。1980-1987年期间,吸引外资发展较快,平均每年吸引外资65亿铢(约合2.6亿美元)。1988-1998年,吸引外资发展迅速。到1998年,吸引外资金额达到50.79亿美元,为历史最高峰。然而从1999年-2000年,受金融危机及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吸引外资连续两年下滑。1999、2000年吸引外资额分别降至36.62亿美元、28.13亿美元。2001年吸引外资有所回升,达37.59亿美元。2002年吸收外资又出现大幅下滑,降至23.17亿美元。

泰国外资主要来源是日本、美国、香港、欧盟、新加坡、中国台湾、英国、法国、新西兰等。

(二)、泰国投资环境概况

总体来说,泰国投资环境比较理想。主要体现在:政局稳定、经济复苏增长势头不减;投资法规日渐完备,投资政策不断优惠;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风淳朴;泰铢汇率保持相对稳定(泰币兑美元汇率维持在1美元兑41-43铢之间);物价相对适中,食品、水果丰富,气候温差不大,适宜外国人居留。

塔信政府自2001年初上台以来,面对诸多困难和挑战,对内致力于重振泰国经济,实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刺激内需,扩大对内投资,同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对外积极改善与邻国关系,加强周边外交,奉行更为积极的大国平衡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1年,泰国经济增长虽只有1.8%,但吸引外资达到37.59亿美元,增长33.6%。2002年初,泰国经济出现明显复苏势头,此后并保持持续增长。2002年全年实际GDP增长率达5.2%。其中,私人消费和私人投资与往年相比,呈现大幅度的增长,增长率分别为3.2%和8%;建筑业自1997年以来首次走出低谷,成为2002年泰国经济增长的领头部门。私人投资的住宅业和商业写字楼增长更为突出。多年低迷不振的制造业也开始复苏,开工率稳步回升,全年平均达到60%。总体上看,泰国经济仍处在持续复苏阶段,但还未完全恢复到金融危机之前的水平。

(三)、泰国投资法规、吸引外资管理机构及优惠政策简介

1、投资法律法规

泰国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管制外籍法人经营的法律――《外商企业经营法》。泰国政府于1972年颁布了《革命团第281号公告》,也称《外国人经营法》(ALIEN BUSINESS ACT)。197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现行法规是泰国政府于1999年11月24日重新颁布(2000年3月4日起施行)的《外商企业经营法》(简称外企法)(FOREIGN BUSINESS ACT)。该法列出了鼓励、限制和禁止外籍人士经营的项目。从法律条文上,相当于我国国家计委、经贸委及商务部(原

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到泰国投资的外国企业,该法律是首先要了解的。

(2)、管制外国人工作许可的法律――《外国人就业法》(ALIEN OCCUPATION LAW)。该法于1973年公布实施,1978年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外国人申办工作许可的程序、可以从事的职业等。到泰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外籍人士,首先必须得到劳动部外侨工作管理部门的批准。工作期间,还必须得到移民局的居留延期签证,才可以工作,否则被视为非法入境或非法劳工。

(3)、签证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LAW)。1929年公布实施,1980年进行了修改。该法对签证的种类、申请移民等作了相应规定。

(4)、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

(5)、《商业登记法》:1956年颁布实施,规定了办理商业注册、登记的手续等。

(6)、关于税务方面的法律――《税法典》,对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所得预扣税、增值税等税率及申报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2002年1月1日以来,税务厅对现行税法实施细则发布了若干修正案,对法人所得税、资产折旧率等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7)、货币兑换管理的最高法律――《一九四二年外汇管理法》。这是一部关于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的法规,对携带外汇或泰币、银行存款帐户、贷款、国外投资款等作了规定。

(8)、外籍法人在泰国持有房地产业的法律――包含于民商法典、土地法典及内务部法规(《组屋大厦法》)等有关条款中。

(9)、与投资有关的法规还有国务院关于跨国公司申请设立区域代表处规则(1992年)、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优惠政策及执行准则等。

2、泰国吸引外资管理机构――促进投资委员会(BOI)。泰国促进投资委员会由总理任主席,工业部长任副主席,各经济部长及政府高级官员,民间重要机构的代表、学者、专家任委员或顾问。主要职责是促进泰国的投资事业、制定优惠政策、向投资者提供奖励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服务。促进投资署是BOI的办事机构,隶属国务院事务部,秘书长为最高行政长官。该署内设秘书局、计划发展部、投资服务中心、国际业务部、区域促进投资部、泰国内地事务所、海外事务所、促进投资1至7部等部门。

3、优惠政策

1997年泰国发生金融危机以来,为适应世界经济及投资形势的变化,更多的吸引外资,BOI先后多次公布新的鼓励政策和措施,最新奖励投资的政策及条例是于2000年8月1日公布的。修改优惠政策的重点放在放宽对投资领域的限制、重点扶持产业政策、进一步减免设备和原材料进口关税、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

税、放宽对外国人持股比例的限制、准许外国人购买房地产和鼓励出口措施等方面。

泰国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区域政策和产业政

策两大类。第一,区域政策:就是根据目前的经济因素,按各区的人均收入和基础设施情况,把泰国划分为三个区:第一区共6个府,位于中部,分别是:曼谷及邻近的北榄、龙仔厝、巴吞他尼、暖武里和佛统府5个府。第二区包括:第一区周边的夜功、叻丕、北碧、素攀、大城、红统、北标、坤西育、北柳、春武里、罗勇和普吉等十二府。除第一区、第二区的其余58府为第三区。区域优惠政策是以曼谷为中心向外扩展,越向外围投资政策越优惠。区域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即投资企业享有如下税收优惠: 1、免缴或减半征收进口税:进口税率不低于10%的机器,第一区、第二区减半征收进口税,第三区完全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三个区均免缴一年进口税。2、免缴法人所得税:设在第一区的外国投资企业(项目),不享受任何免缴所得税待遇;但如设在第一区的工业区(工业园)内,则可免缴3年法人所得税。设在第二区的投资企业(项目),免缴3年法人所得税,如设在第二区的工业区内,则免缴5年法人所得税;设在第三区的,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如设在第三区的工业区(园)内,除享受免8年法人所得税外,还可再获5年减半缴纳法人所得税的优惠。第二,产业政策,新的促进投资条例将行业优惠重点从过去的制造业转向了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及人才开发领域、公共事业和基础服务业以及环保和预防污染项目上。这些类企业(项目)属特别重视的项目,无论设在哪一个区,均可获免缴机器进口税和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的优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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