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中小企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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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相对的、比较模糊的概念,给它下一个确切完整的定义,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困难的。目前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尚无统一的标准,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中小企业所处的经济发展环境也不同,很难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达成一致。第二,即使是在同一国家和地区,有关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也会因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不同发展阶段的标准不可能一成不变。第三,企业本身的发展是动态的、复杂的,其中包含多方面的因素和条件,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标准或指标把这些因素全部包含进来。另外,界定中小企业的范围,就是要确定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含盖面。既然划分中小企业的目的主要是要确定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覆盖面,是为促进和帮助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就经济理论研究而言,比较模糊的企业规模界定,不会严重影响到它对问题的研究。通常经济学所提到的中小企业,都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相对于同时代的其它企业,其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处于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
1、中小企业“量”的界定
“中小企业”一词的关键首先是“中小”。“中小”是规模(size)概念,企业的规模可以通过企业的生产要素和经营结果的状况反映出来。各世界各国的实践看,衡量企业规模的标准主要是企业雇用人数(employee)、企业资产(assets)和企业销售(经营)收入(turnover),这些都是数量定义(quantitative definition)。
(1)企业雇用人数
该标准较为清楚和简单,以中小企业作为增加就业手段的国家,是其政府及相关部门首选的标准。标准中的企业雇用人数,指的是企业工资劳动者或全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35小时),不包括企业所有者和其实际上在企业中工作的家人。
中小企业雇用人数的标准因不同国家和不同产业而不同,由于制造业一般是一国代表性的产业,故多数国家以制造业中小企业标准为统计依据。
从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仍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标准,见表1。
(2)企业资产量
企业资产量的多少,既能反映企业规模,也能反映企业运行的质量基础。这一指标多为金融部门所偏好。欧美和亚洲各国对中小企业资产量标准也是各不相同的。
与雇佣人数标准相比,资产量比较难于计量和统计。原因在于:一方面,在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背景的企业中,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难以区分;另一方面,为了自己的利益,有些处在中小企业边缘的企业主就可能隐瞒自己的资产量,这在技术上是不困难的。评估企业设备有相当大的难度,有些设备可能已过了折旧年限,企业厂房或可能与家庭住所在一起,或可能是租借来的。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资本市场,评估企业资产有更大的难度(见表1—2)。
(3)企业经营收入
企业经营收入包括企业销售收入和服务的收入。企业收入可以从一个角度反映企业活动的规模。但是,这是一个极易变动的量,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市场、不同的季节、通货膨胀的不同水平都可能对其产生很大影响。与资产量相比,经营收入的统计更容易因人为的原因增加难度和缺乏可信性,更何况不同产业特点,决定了经营收入上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一标准缺乏可比性。因此,在市场稳定,会计、统计、税收制度较为健全的发达国家(如美国等)采用这一标准较易操作,发展中国家采用这一标准则有一定的难度。(见表1—3)
(4)量的标准及评述
上述三个标准中,有些国家单独使用其中之一标准,有些国家则复合使用其中的两个甚至三个,进行中小企业的界定。
2、中小企业“质”的界定
从企业的性质上提出中小企业标准并进行定义(qualitative definition)。如:
从企业管理模式上,认为“由一两个人掌握和决策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从现代生产方式上来看,印度尼西亚规定全部以手工劳动方式的企业不属于中小企业;从雇用劳动关系角度看,对于无工资劳动者的经济组织即家庭企业,由于家庭活动与经济活动结合在一起,难以进行有效的成本核算和组织高效率的生产经营,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类经济组织不属于“企业”的范畴,当然也不能进入中小企业的行列。如德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将中小企业雇用劳动者标准的下限要求大于0;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将独立拥有和运行作为小企业标准之一,以避免有些由大企业控股或支配的企业也享受小企业的待遇。
综上可见,中小企业定义及标准林林总总,有些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在一个国家内部,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也在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如何认识这些问题,最终给出科学的中小企业标准,或给出制定中小企业标准的科学依据,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第一,什么是制定中小企业标准的基本原则。制定中小企业标准,是为了将一部分企业从企业群体中划分出来,以便于政府实施特殊政策。将哪部分企业划出来,取决于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目的。
政府(包括其具体实施部门)定义中小企业出于不同的政策目标,就可能对中小企业有不同的定义。如侧重于解决就业问题,就可能强调起点雇佣人数;为了工业化的需要,就可能对中小企业在质量上有一定的限制。如新加坡发展中小企业主要不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而是着眼于促进投资和产业发展,故在金融部门定义中小企业时,就对其固定资产的起点有较高的限制,对企业类型(如技术含量和是否是发展型企业)有一定的限制。有些国家鼓励中小企业进行集团化经营,集团化以后的中小企业仍然享受原来的待遇。有些国家,如瑞典,则将被其他企业参股或控股的中小企业划在中小企业定义以外。
第二,中小企业是否应该有统一标准,什么是制定标准的基础。从世界范围看,由于各国发展水平和政府导向的差别,国家之间无疑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在一国内部,各部门可以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有所区别和侧重,如侧重于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或侧重于残疾人、妇女、少数民族等的中小企业,但不应该制定各自部门的中小企业标准。
国家应根据各中小企业所处产业的特点,制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在制造业中,雇佣400人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但在服务行业中同样的雇佣人数则可能是大企业。在制造业中1000万元固定资产是中小企业,而在零售业中则可能是大企业。在一个产业内部,中小企业标准(无论是雇佣人数、固定资产数还是经营收入),其上限主要应根据该企业所在产业的竞争程度、行业中企业的平均规模、企业的开办成本、行业的进入障碍程度,还应考虑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变化趋势,来自其他行业的竞争状况等因素。其中,行业的竞争程度和平均规模是最重要的因素。
通过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将行业中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中小企业,列为政府和其他机构扶持的对象,使其在开办、运行和扩展等不同阶段,得到金融、税收、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的修订,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做法是,将中小企业所在的产业分为农业、矿业、建筑、加工业、运输电气、连锁经营、零售、金融保险、服务业等十类。在每类中又分为若干亚类,如加工业分为115个亚类,运输业分为16个亚类,零售业分为24个亚类,中小企业的标准有所区别。在所定标准中,根据操作的难易程度,分别以雇佣人数和总经营收入来衡量。
第三,是否将自我雇用划入中小企业的范畴。从理论上讲,自我雇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美国80年代在这一问题上不明朗,90年代则提出,广义上将自我雇用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