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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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又称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它是与所处行

业的大企业相比在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上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

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

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

动态变化。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

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如美国国会2001 年出台的《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 人,英国、欧盟等在采取量的指标的同时,也以质的指标作为辅助。

中国

2011 年6 月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零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住宿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

注:(六)、(七)(八)3条,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八)(九)(十)3条,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十一)邮政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注:(十)(十一)2条,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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