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案件实施办法(试行)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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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质量和效率的平衡,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结合本区刑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二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拟起诉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查起诉笔录应记载有如下事项:(一)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清楚认罪的法律后果。

(二)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明细的签认(一式两份)。

(三)犯罪嫌疑人清楚知悉其签名确认后,开庭时如其没有新意见,证据将不再出示。

(四)犯罪嫌疑人对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意见,并知悉法庭将可能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

(五)犯罪嫌疑人对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意见。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但基于其对法律认知要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属于法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调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帮助。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时随案将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起诉书电子版、审查起诉笔录、明确的量刑建议书等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执行。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开庭时,经办法官应当在确认被告人已经清楚知悉诉讼相关的诉讼权利,确认被告人同意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后,告知被告人,法庭接受公诉人建议、案件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第八条庭审时公诉人综合地简要发表公诉意见,该公诉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证据主要内容、法律依据、量刑建议等;并出示审查起诉笔录就指控证据作说明。

被告人在公诉人公诉意见综合发表完毕后,就公诉意见作综合的辩解。

第九条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部分证据提出意见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但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第十条在庭审中发现案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法庭应将庭审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一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过程主要采用视频方式记录,法庭应制作光盘存档,书记员只制作简化的庭审笔录,笔录在庭审后交由被告人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公诉机关回应被告人综合辩解意见后,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员应当当庭宣判。经审查被告人不存在与起诉时不一致的情形的,量刑时一般应在建议范围内;如量刑意见明确具体的,应当采纳量刑建议。

第十三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一般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试行)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会签后生效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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