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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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自然
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水平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水平〕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水平,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理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水平。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水平,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水平,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水平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水平终止,所以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蛮横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