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化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
实施细则
加入时间:2013-11-15 16:44:33 录入:质监站001 点击:1873
前言
本标准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对建设程序、管理人员、建筑材料、工艺方法等的统一要求,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本标准坚持了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进行量化,能够科学的反映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益补充,可以作为考核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以及实体质量检测、实测实量、观感质量检查等八部分。
本标准由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解释。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检查评定项目 (3)
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3.6 实体检测质量…………………………………………………
3.7 实测实量质量…………………………………………………
3.8 工程观感质量…………………………………………………
4 检查评分方法…………………………………………………
5 检查评定等级…………………………………………………
附录A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
附录B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分项检查评分表
1 总则
1.0.1 为促进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检查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 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建设工程项目上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0.3 总监理工程师General supervision engineer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
2.0.4 专业监理工程师Discipline supervision engineer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0.5 监理员Supervisor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6 专职质量检查员Quality inspector
施工企业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质量检查的人员。
2.0.7 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 检查评定项目
3.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3.1.1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检查内容应包括:施工许可、质量报监、施工图审查、合同管理、图纸会审、考勤等。
3.1.2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2 施工过程中,工程名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许可内容有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3 工程因故停工超过3个月应办理相关手续。
3.1.3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报监手续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办理质量报监手续;
2 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参建各方真实有效的信息;
3 开工前应主动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系监督交底事宜。
3.1.4 施工图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查设计文件和全套施工图
纸进行审查并审查合格。审查合格证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2 设计单位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3 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意见认真研究,逐条回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并落实在设计文件中;
4 施工单位应依据经审图合格并加盖审图专用章的施工图纸施工。
3.1.5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1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2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并签订书面合同,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建设应实行总分包管理,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4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或与承包方签订阴阳合同,随意降低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应有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6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
3.1.6 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图纸会审:
1 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意图、设计内容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