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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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速裁程序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加
了刑事速裁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简单说,就是一种"迅速裁判"的程序。

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相比,刑事速裁程序属于更加简化的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意在通过
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并在简化的同时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
权利。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将会极大化地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过程
1、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变化进程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两年。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两年,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

2018年,试点工作结束,总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刑事速裁程序,上升为
法律规范。

2、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
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
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的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危险驾驶、交
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
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这一范围有些狭窄,而在实践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集
中于盗窃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危险驾驶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

由于案件
范围包括的案件少,又集中于几类案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多积压的问题,那么对于优
化诉讼资源、有效分流案件、提高效率就
难以起到作用,也无法真正发挥出速裁程序的价值。

所以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
需要扩大。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
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此规定可以看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适用对象没有犯罪性质、犯罪罪名的限制。

在2018年,总结两次的试点工作经验,正式将刑事速裁程序上升为法律,增加到新修
订的《刑事诉讼法》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
适用范围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同时,规定了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范围情形。

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
响的;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
程序有异议的;第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
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第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由此可知,《刑事诉讼法》
已经扩大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
应当在程序和实体上予以从宽论处,也就是实体上要从轻,程序上要从简,尽可能采用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这样可以降低逮捕率。

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对象是自愿认罪
认罚的,那么意味着其社会危险性也已经降低,也就不需逮捕羁押。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
1、办案期间缩短,节约司法成本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可以缩短案件办理的时间,提高办案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例如危险驾驶罪案件,此类案件证
据相对简单,取证也比较容易。

从案件发生后,经过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到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大约15日到20日结束案件,这样既及时惩治了犯罪,又通过将案
件繁简分流,更好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诉讼效率。

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较,降低了诉讼时间所带来的时间和人力
成本,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也解决了"案多人少"的实际问题。

如果每一个案件都采
用普通程序或是简易程序,会使用很多司法资源,而刑事速裁程序则大幅度提升了诉讼效率,尤其在庭审过程当中,可以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且送达时间不受限制。

这样
缓解了因为案件过多,而导致一些案件长期压制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

对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通过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保证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2、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立值班律师制度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建立,既要惩罚罪犯又要保障人权。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同样对于
惩罚罪犯和保障人权这两方面,都要起到积极的效果。

通过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简化了刑
事诉讼程序,例如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高了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避免了一
些案件超期未处理。

虽然办理案件的速度加快了,但也要尽可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速裁程序保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权利,比如人民法院要听取人民检察院、被
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使它成为与委托辩护、指派辩护并列的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
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并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和看守所申请法律援助的,都应当提供。

这样可以及时的、确定的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面临刑事速裁程序的选择时,值班律师可以给予其专业的建议,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
了解如何选择刑事速裁程序、选择刑事速裁程序的后果和可期待的利益,让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遵从自己内心的意愿来选择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三、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1、刑事速裁程序在案件侦查阶段缺少明确规定
刑事速裁程序虽然省略了许多庭审程序,但是控、辩、审三方基本诉讼结构仍然保持,
只是查明案件的重心前移到了审判前程序。

虽然刑事速裁程序已上升为法律,但更多关注的
是审判环节。

对于刑事速裁程序,需要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都提速,才能达
到刑事速裁程的最大价值。

但《刑事诉讼法》只对刑事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审判阶段,
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却没有做明确规定。

2、值班律师参差不齐
值班律师制度已经建立,值班律师的主要工作和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告知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后果,帮助其程序选择,但并没有规定其享有辩护、阅卷、会见等辩护律师享有的基本权利。

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的,实
践中,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有一部分是经验不足,执业时间较短的新律师,也导致值班律师
的整体专业能力水平,参差不齐。

3、量刑优惠不明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时间上是缩短了,但对量刑的优
惠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量刑的从宽,从宽在我国刑法中意思是从轻、减轻和免除,这三种
情形在刑罚上的跨度很大,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模糊。

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
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但这样关于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被告人权
利的保护。

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刑罚的预期难以判断,人
民法院对量刑的把握也难以统一。

从现实情况来看,刑事速裁程序在适用中没有充分体现其
在量刑从宽方面的优势。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
1、构建刑事速裁程序公检法联动机制
侦查机关从接处警、受案、立案到侦查,是最先接触案件的,对案情掌握相对清晰,所
以他们的建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程序选择。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速裁程
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建议,并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按速裁程序案件办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建议的速裁程序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构建联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沟通,使诉讼过
程中的各相关部门互相协助,并在本机关内确立专人负责刑事速裁案件的办理,公安机关能
够及时侦查终结,检察机关能够及时移送起诉,审判机关能够即审即判,在保证办理案件质
量的基础上,整体诉讼过程提速,使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势充分展现出来。

2、扩大值班律师的权利
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建议和咨询不应该是流于形式的,刑事速裁程
序应当赋予值班律师会见和阅卷的权利。

赋予值班律师阅卷、会见权利,值班律师才能更好
的了解案情,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要求,了解人民检察院
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才能更好的实现其作为值班律
师的责任。

值班律师在会见和阅卷的基础上,可以对案件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可以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好、准确、有效的帮助。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看守所可以设立专
门的律师值班办公室,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督促检查,如有合法申请援助的,不得拒绝、不得
拖延,防止值班制度流于形式。

这样可以提高值班律师的荣誉感,同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适当对值班律师进行经济上的补助,使得值班律师可以更好的办
理案件。

3、明确量刑优惠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案件。

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犯罪性质、情节上相对较轻,适用速裁程序,在
量刑上就要有些优惠,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明确的选择刑事速裁程序。

在刑事速裁程序
的完善中,应将量刑幅度化明确规定。

只有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刑上以优惠,才能
鼓励、引导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而选择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从而发挥
出速裁程序的分流功能,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
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人民检察院要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财产刑的,要提出确定的数额。

如果量刑适用的标准能
够做到精确,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有了更加准确的标尺,能够将刑事
速裁程序的优点量化、具体化,激励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主动选择刑事速裁程序,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选择也起到了良好引导作用。

刑事速裁程序通过一次次的试点工作,不断地去改良和完善,实现了程序分流、提高了
诉讼效率。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增加了刑事速裁程序,解决了司法资源的紧张,对我国刑事诉讼积累案件的现状有着积极的改善作用。

结合目前的实际,还需要从强化量刑
激励、创设配套机制、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等方面对刑事速裁程序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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