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2017
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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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017.5.2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所得税政策教训深刻望文生义解读必有风险<段文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宁波奉化区国家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贾连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12个热点问题解答(含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CASE)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评价工作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线交流(福建国税)<福建国税>存货作为职工福利如何确认及预付卡费用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等6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北京国家税务局>资本化or费用化,是个问题<叶永青、赵文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科发政[2017]211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 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一、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它们以其独特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不断推动科技进步,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然而,由于这些企业的特殊性质,如何对其进行科学、客观、有效的评价,一直是业界和学界的焦点。
为此,本文将详细解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评价办法概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透明的评价系统,以衡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发展潜力。
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创新能力、技术实力、市场前景、管理素质等多个方面。
该办法不仅为政府政策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持,还为企业自我评估、找准发展方向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评价办法特点1、强调创新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是创新,因此创新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这包括企业的研发能力、技术转化能力和知识产权情况等。
2、注重技术实力:评价办法将技术实力作为评价的重要标准,包括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技术人才队伍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等。
3、考虑市场前景:市场前景是评价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市场份额和客户满意度等。
4、企业管理素质:企业管理素质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企业的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等。
四、评价办法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实施,需要企业自行申请,经过审核确认后,方可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对于获得认定的企业,将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措施。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定期对获得资格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结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实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也为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依据。
该办法不仅有利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提升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未来,随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期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能够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
【原创】国企改革专题--科技型企业中长期股权激励

国有科技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02•重点政策: 顶层设计、适用范围、激励方式、条件、对象、程序•科学方法: 激励方式•实施方法: 岗位分红、项目收益分红、股权激励、虚拟股权激励、项目跟投激励123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2002--2010200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财政部、科技部、北京政府《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2010】148号)等一系列文件2016--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法》2016-至今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国资【2016】274号)、《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国资厅发考分【2017】47号)、《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优化国有科技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n范围(五类)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制院所企业 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国家和省部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0102030405转制院所企业《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的范畴,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下载【2017】115号)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科技术产品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未纳入范围的国有科技企业如何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于本企业的激励方式怎么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股权分红研发费用占比、科研人员占比、科技服务型收入占比等,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应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不得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财金〔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7月24日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
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019.2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管理办法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是浙江省科技厅发布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7〕88号),认定要求为:(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2.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是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认定要求为:(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若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这个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高新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能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的企业。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知识产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各种产权。
第七条技术创新能力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引进创新、协同创新等方式形成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改进能力和研发成果转化能力。
第八条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等方面,满足用户需求并达到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
第三章评价要素和评价方法第九条评价要素包括科技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市场份额和成长性等方面。
第十条评价方法包括自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等方式。
第十一条自查是指企业根据评价要素和评价指南自我检查、自我评价的方式。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是指由权威机构或专家组织对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的过程。
第十三条现场考察是指通过实地考察和交流方式,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四章评价结果和认定管理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 A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优异,达到A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六条 B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一般,达到B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七条 C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较弱,达到C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依据评价指南和评价方法综合评定,由权威机构或专家组织进行审核后确定。
第十九条对A级、B级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不再进行本次评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国科火字[2017]144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17.10.26
【实施日期】201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科火字〔201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组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我中心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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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财税文件汇集(最新优化版)

2017年财税文件汇集(最新优化版)本文以主席令、国务院令、总局令、财税、公告、税总发、税总函、“财会、国发及其他”的顺序并结合时间降序排列汇集。
一、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三、总局令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2号(公布失效废止文件目录)总局令第41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四、财税财税〔2017〕90号(租入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财税〔2017〕88号及答记者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税〔2017〕84号及解读(境外税收抵免)财税〔2017〕80号(水资源)财税〔2017〕79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78号(沪港股票市场个税)财税〔2017〕77号(小微融资)财税〔2017〕76号(延续小微增值税)财税〔2017〕74号(使馆增值税退税补充)财税〔2017〕71号(专用设备优惠目录)财税〔2017〕55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财税〔2017〕49号(支持创业就业)财税〔2017〕58号及解读(建筑服务营改增)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增值税)财税〔2017〕48号(小额贷款公司)财税〔2017〕46号(退役士兵)财税〔2017〕44号(农村金融优惠)财税〔2017〕43号(小微所得税50万)财税〔2017〕41号(广宣费)财税〔2017〕39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财税〔2017〕38号(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财税〔2017〕37号(简并增值税税率)财税〔2017〕36号(新疆大巴扎)财税〔2017〕35号(有线电视收视费)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财税〔2017〕33号(物流城镇土地税优惠)财税〔2017〕29号(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23号(证券行业准备金扣除)财税〔2017〕22号(中小融资担保准备金)财税〔2017〕18号(取消调整政府性基金)财税〔2017〕2号(资管产品)五、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企业所得税年报)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调整增值税申报事项)总局公告〔2017〕52号(小微分别享受暂免)总局公告2017年第51号(发行印花税票)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海洋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采集涉税信息)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免征新能源车购税)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水资源费改税城镇公共供水)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国别报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票管理若干)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及解读(普通发票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简化建筑简易备案)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及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及其解读)总局2017年第40号(研发费加计扣除)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罗马尼亚双重征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及解读(非居民源泉扣缴)总局公告2017年36号(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外贸综合服务退免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全民所有制改制企业所得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及解读(修订行政处罚简易文书)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及解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税务师事务所登记规程试行)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跨境应税免税备案等)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口径)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高新所得税优惠)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小微50万)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及解读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解读(申报表)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及解读(科技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扣除)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发票开具)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及解读(非居民金融帐户涉税调查办法)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及解读(涉税服务监管办法)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及解读(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及解读(营改增征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所得税风险提示服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本单位名称普票)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个人转让住房优惠)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鉴证咨询业)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海关进口抵扣)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资源税改革)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全文废止文件目录)六、税总(办)发税总发〔2017〕135号(应诉规程)税总发〔2017〕13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税总发〔2017〕124号(申报比对规程)税总办发〔2017〕125号(财政票据电子化)税总发〔2017〕106号(加计扣除落实)税总发〔2017〕103号(创新跨区域报验管理)税总发〔2017〕102号(跨省事项全国能办)税总发〔2017〕101号(放管服)税总发〔2017〕44号(政务公开办法)税总发〔2017〕31号(电子发票推行)七、税总(办)函税总函〔2017〕579号(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票)税总办函〔2017〕576号(2018年申报期)税总函〔2017〕513号(加油站土增收入确认)税总函〔2017〕422号(粮食发票开具)税总函〔2017〕403号(取消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税总函〔2017〕402号(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税总函〔2017〕176号(出口无纸化申报)税总函〔2017〕135号(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八、财会、国发及其他财会〔2017〕30号(修订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1号(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7〕20号(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财会〔2017〕15号(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发〔2017〕56号(环保税收入归属)国发〔2017〕39号(促进外贸增长)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名单)国办发〔2017〕73号(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国科发政〔2017〕211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落实)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发改财金〔2017〕1206号(房地产失信联合惩戒)财关税〔2017〕19号(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海关通关一体化)发改高技〔2017〕1245号(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发改价格〔2017〕1243号(税控产品价格)国科火字〔2017〕14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引)财法〔2017〕2号(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方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发文日期:2017年05月22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显示明细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四、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202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2021)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专项管理,提高创新效益,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计划管理,提高科技创新效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各区科学技术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配套政策研究制定、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统筹布局、市区联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且为非上市企业;(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一般无知识产权纠纷;(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四)市委市政府有其他相关要求的,当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为做好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和服务力度,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一、组织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与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两级组织实施,接受科技部指导、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组织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本省评价工作机构,指导和监督评价工作;2.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及其“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建设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库;3.管理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确认、公示、公告及入库登记编号;4.编制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二)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省科技厅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现状和工作需要,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准,委托我省10个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及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等13个部门为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1.负责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宣传及培训工作;2.负责在服务平台上审核《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3.组织已入库企业的抽查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抽查工作报告;4.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5.向省科技厅编报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6.保障本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7.完成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及对策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管理总731期第三十三期2020年11月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及对策张雪颖(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450007)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经济发展的类型和结构不断变革,我国经济逐渐迈入中高速发展阶段,为顺应这一趋势,党的“十八大”强调为了促进中国经济更好发展,应把科技创新放在核心地位,在我国的科技发展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但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等一些问题始终制约着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上今年疫情带来的经济危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变得更不乐观。
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社会资本中的资本配置,增加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需求,改善其融资结构,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先分析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所面临的问题,并且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现存的理论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的具体情况,试分析和探讨解决这些难题的措施,给出一些拓宽融资渠道的方法和建议,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3-0045-031科技型中小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理论基础1.1科技型中小企业概念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科研开发和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生产、销售等手段来实现可持续经营的中小企业[1]。
2017年,我国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主要从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数比重、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知识产权数量三个指标来衡量,其中,科技人员要占企业总人数的10%以上,综合得分要在60分以上[2]。
1.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法律认可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并在第三方评估机构就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活动。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培训PPT课件(PPT31页)

March 23, 2022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及流程简介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培训(PPT31 页)工 作培训 教材工 作汇报 课件PPT 服务技 术管理 培训课 件安全 培训讲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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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培训(PPT31 页)工 作培训 教材工 作汇报 课件PPT 服务技 术管理 培训课 件安全 培训讲 义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及流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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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
March 23, 2022
AQUARELLE POWERPOINT TEMP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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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培训(PPT31 页)工 作培训 教材工 作汇报 课件PPT 服务技 术管理 培训课 件安全 培训讲 义
如何评价
诚信体系
企业完全网 上操作,不 需要提供任 何纸质文件 ,不发证书
国家科技型 中小企业评价
政策及流程简介
三个问题
是什么
有什么好处
如何评价
国家科小评价
March 23, 2022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及流程简介
2
是什么
通过企业自主打分评价的方式 找到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7年5月份,科技部、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March 23, 2022
如何评价 信用中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国内家资发企改业委提《供产的业产结品构和调服整务指不导属目于录》外资商企务业部规产《定品外的和商禁服投止务资外不产商属业投于指资国导产家目业发录改》委、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在银各单位:《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全市科技创新能力,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规范对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发〔2015〕11号)和《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6〕62号)和《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甘科高规〔2017〕4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内容,结合我市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白银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并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型产品(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遵循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市级科技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无偷税、漏税、欠费行为的信誉良好经济实体,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国家各部门出台的关于创新创业政策文件名汇总

国家、科技部、人社部、教育部、工信部2017年关于创新创业政策文件名称汇总第一篇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通知(国发〔2017〕10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国办发〔2017〕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第二篇科技部文件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科技部关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9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三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的意见(人社厅发〔2017〕86号)第二篇第四篇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1号)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第三篇第五篇工信部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通知制造业“双创”平台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函〔2017〕100号)。
科技型企业分类及认定条件

中国独角兽1家
东北唯一1家
省级独角兽2家
全省高新区第一
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科技型企业类别及现状
名称
认定条件
目前情况
科技型中小企业
基本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3类指标;满分100,60通过,其中科技人员不得为0分。
三类指标:
1.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为满分20分;
2.研发投入。两种评分:一是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二是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30%以上,为满分50分;
八大条件:
1.注册成立1年以上,税务为查账征收;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的细分三级目录内;
4.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
5.按销售收入不同,3年的研发费用占比3%、4%、5%以上;
6.近1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总收入60%以上;
7.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4大方面共100分评价;
3.科技成果。1项以上一类或二类知识产权,满分30分。
其他要求:
1.在国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中小型),不必满一年,全年随时认定;
2.高新技术企业等条件直接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改〔2017〕115号)
全区639家,全市2200家。
数量全市第一
高新技术企业
基本要求:满足八大条件,符合八大领域,满分100,71分通过。
(依据《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安排(2019年度第一批次)》沈科发〔2019〕40号)
全区132家,
全市数量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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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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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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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
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
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
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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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附件
系统填报号:22位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区:省市(区)
企业注册类型:
企业所属行业:
填写日期:年月日
声明:本表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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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科学技术部
二○一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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