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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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方法

(1)研究方式

就我国当下犯罪学研究之实况而言,在(问卷)调查研究、实验研究、文献研究和实地研究四种基本方式之中,高质量(问卷)调查研究还是缺乏和急需的。

首先,文献研究的前提是二手资料的质量及获取具有一定的保障,而这一条件目前很难具备。一方面,受我国犯罪学研究整体水平的制约,学界在经验资料的搜集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而成熟的学术规范,另一方面,主管机关经常会以“敏感”为由拒绝透漏相关数据。

基于以上考虑,本研究参考以现存的问卷调查报告(参考有关权威文献),其报告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管教所中在押的未成年人。

(2)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据统计研究,参考在押为未成年人犯版本问卷中主要测量了个人的基本情况、交往情况、家庭情况以及父母教养、学校教育、日常生活、居住环境以及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八个方面的变量。

(1)个人基本情况: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是否处于闲散状

态等。

(2)犯罪情况:犯罪地点,罪数,主要犯罪类别,刑期,案发年龄,初犯年龄,有无共犯,共犯人数,共犯结构,共犯原因,侵害对象的特征,对被害人反抗的反应,对各种犯罪预防措施的反应,犯罪的动因,犯罪谋划程度,犯罪方法的习得途径,作案及反侦查能力,犯罪频率。

(3)交往情况:交友途径,交往内容,交往频率,朋友的心理位置和距离,朋友类型。

(4)家庭状况及父母教养:家庭经济状况,父母是否在一起正常生活,父母是否争吵打架,父母是否发生婚外情,父母是否酗酒、赌博、吸毒、受处罚,与父母相处时间长短,有无夜不归宿,父母的情感温暖与理解关心,父母惩罚的严厉程度,父母的过分干涉,父母的拒绝否认,父母管教的严格程度。

(5)学校教育:学习成绩,学习兴趣,师生情感,思想品德及法制教育,一般性校级管理,校内侵害存在情况,校内帮派存在情况,学生加入校内帮派的情况,老师纠错方式(体罚、嘲笑讽刺、批评、规劝感化、放任),旷课逃学情况。(6)日常生活: 日常休闲活动——进行体育、音乐、美术、舞蹈等文体活动,看电影、电视、影碟,听歌,玩电子游戏,读书、看报纸杂志,闲逛,和同性朋友一起玩,和异性朋友一起玩,晚上到娱乐场所跳舞、唱歌、看演出,到桑拿、按

摩房、洗浴中心、休闲类场所玩,抽烟喝酒,待在家里休息与家人在一起;②上网以及不良资讯的获取——每周上网时间,玩网络游戏,上网聊天,上网看与性有关的内容(如美女图片、视频、色情电影等),观看黄色影碟、视频、视频或图片,看黑帮(帮会)题材的影视作品(如香港的《古惑仔》、《无间道》美国的《教父》等),上网看和暴力有关的内容(如凶杀案件,有暴力内容的电影等),看含有暴力内容的电影、电视、影碟或视频(尤其是拍得很刺激、逼真、血腥的那种);③涉性经历:朋友或同学“圈子”的性经历,本人是否谈过恋爱,是否与自己的恋爱对象发生过性关系,是否与不是恋爱对象的人发生性关系。

(7)居住环境:居住地(农村、集镇、小县城、城郊结合部、城市),邻居类型(有无违法者),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是否组织人员进行巡逻、守护等治安活动,住宅小区是否有配专门的保卫或门卫,住宅周边设施(歌舞厅、迪厅、酒吧、桑拿、按摩、洗浴中心、小休闲、游戏厅、网吧、台球馆、录像厅、影剧院、免费或收费的运动、文艺场所、向开放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知识性场所。)

(8)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认知程度,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对法律普及程度,崇拜的偶像类型。

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

(1)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教养

父母教养是家庭功能体现的重要方面。父母教养,即父母对儿童的教育。在中国,学者更常使用的概念是“家庭教育”从内涵上,家庭驾驭的概念大于父母教养,毕竟家庭中除了父母,其他家庭成员也会对儿童进行教育。在父母缺失的一些家庭,儿童的教育是由其他监护人进行的。不过,考虑到父母教养毕竟是绝大多数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因此,一定程度上父母教养和家庭教育混为一谈。

我国有学者认为,人的教育,尤其在心理、性格、品德、求知欲、上进心等内在素质形成上,有3/4是来自家庭①。而我国的犯罪学的相关研究也表明,几乎所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从家庭中找到不良影响或直接原因。当然,父母对子女的教养方式也受多种因素影响。更有学者研究发现,未成年犯父母的婚姻状况与教养方式无显著相关,即父母是否离异并不影响他们对孩子所采取的教养方式。而普通高校入学新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却与父母的教养方式有一点的相关。其中,它与父亲对被试的偏爱具有显著相关(t=0.213,p=0.028),即父母的离异可能导致父亲对孩子的更加关注。在父母的职业、文化程度方面,未成年犯父亲的职业与教养方式无显著相关(t=—0.229,p=0.002,t=—0.331,p=0.001),即文化程度越低,他们越会对孩子过分干涉或拒

绝、否认。普通高校入学新生父亲的职业与过分干涉呈显著正相关(t=0.299,p=0.002),即身为干部或知识分子的父亲可能对孩子有更多的干涉,父亲的文化程度与父亲教养方式中的过分干涉呈显著负相关(t=—0.191,p=0.050),即父亲文化程度越高,越不会对孩子进行过分干涉。在父母职业和文化程度方面,未成年犯母亲的职业和母亲的教养方式中的惩罚、严厉呈显著负相关(t=—0.195,p=0.044),即母亲是知识分子或干部,她们对孩子较少进行严厉惩罚,母亲的文化程度与母亲教养方式无显著相关性 。

(2)父母不良教养方式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关于父母教养的不良方式,我国学者一般将其分成四种类型:

一是溺爱型教养方式。溺爱是一种家长宠爱、迁就和袒护子女的行为。溺爱的主要表现一般包括:娇生惯养、百依百顺、袒护包庇。当前,由于我国之前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家长通常会将大量的注意放在独生子女身上,这必然会导致家长对独生子女的溺爱。过分溺爱容易使未成年子女养成与社会道德标准相冲突的不良习性,比如骄横、任性、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意志消沉、不求上进,只关心物质利益的满足;好吃懒做、好逸恶劳等。一旦遇到外界不良的诱因,极易导致违法犯罪。

二是专制性教养方式。在有的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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