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委托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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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委托经营合同
篇一:停车场收费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停车场收费管理服务
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甲方):山西省全民健身中心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程晓林
受托方(乙方):太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地址:太原市南十坊狄公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王存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三章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收费管理服务的期限为1年,即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进行协商。如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双方提前办理结算和工作交接。
三、本合同期满,如甲方仍没有将续签或解除合同意见书面通知乙方,且乙
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及要求
一、甲Fra Baidu bibliotek将本单位停车场每天24小时的收费工作委托乙方管理与服务。
二、乙方应保证其收费员认真负责,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将各自当班期间的票、卡、钱做好记录、交接清楚、按时汇总,统一上交甲方保卫科;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按时上岗,不得擅离职守、随意换岗、睡岗、脱岗等;不得在工作期间及工作开始前的合理时间内饮酒;不得在工作期间看书、看报、看电视或接待私人访客;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禁止、限制的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国家、甲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以及不道德或不文明的活动。
4、乙方负责与甲方保卫科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听取甲方对收费管理与服务的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甲方主办或接待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时,做好
相关配合工作。
5、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其他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注册资本减少、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及其他影响本合同项下管理服务或甲方权益的行为,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提前与甲方协商落实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履行问题。
8、乙方收费员在执勤中与甲方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发生争议,并造成伤害时,由乙方负责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收费管理与服务费用
一、乙方服务费的收取采用包干制,总费用为每月17100元。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及要求向甲方提供收费管理与服务,甲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服务费按时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如下),不得以购物卡或物品等代替。同时,乙方须按照服务费实际发生额,尽快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
二、乙方责任与权利:
1、乙方负责甲方停车场每天24小时的收费管理服务工
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派出一定数量、身心健康且适应岗位需要的收费员。
2、由于乙方工作失误、擅离职守等原因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失时,由乙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3、乙方负责对其员工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违纪处理及保密教育,如因乙方员工泄露甲方信息而给甲方造成损害或其他不利影响时,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人员如需进入甲方重要区域,须经甲方保卫科同意。
乙方账户名称:太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太原南城支行
账号:4930240001819100003029
二、双方可根据当地物价、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变动情况,通过协商对管理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
三、本合同约定以外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在上述管理服务费中,如有发生应由甲方另行支付。
四、当乙方面对突发事件却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为保证甲方所委托管理服务事项的正常进行,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先行垫付合理费用,再尽快通知甲
方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则视为合同自动延续。
第四章双方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负责为乙方收费员提供临时证件,以便乙方持证上岗,按时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收费管理与服务工作。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收费亭、市内固定电话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设备、器材。
3、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收费员在工作中与甲方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四、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但不包括流行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一方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但该方已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提供当地权威机关签发的不可抗力证明,并努力采取措施补救的情况下,该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责任及要求,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解决,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义务。
2、乙方发生被暂停/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申请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被接管/合并/分立或停产/歇业等类似情形。
方。事后,由乙方出具相关证明,甲方认可后应及时偿付乙方垫付的合理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如在乙方已经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未按时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则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以拖欠金额为基数每月加收10%的标准累计计算。如甲方拖欠费用超过2个月,乙方有权撤回收费员,而甲方仍需如数支付拖欠乙方的服务费和滞纳金。
4、甲方不得命令乙方收费员从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碍执行公务,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等违法行为。
5、甲方如未经乙方同意,将管理服务费或贵重物品借给乙方收费员造成损失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6、甲方保卫科负责检查监督乙方收费管理与服务质量,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收费员。
7、因甲方指派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外的工作导致乙方工作人员伤亡时,由甲方承担经济赔偿等全部责任。
6、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或违法指令,甲方不得因此降低乙方应得的服务费用。
7、除因甲方指派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外的工作导致乙方工作人员伤亡外,乙方工作人员因其他任何原因、在工作时间或上下班途中,及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工伤及一切意外,均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等全部责任。
篇一:停车场收费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停车场收费管理服务
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甲方):山西省全民健身中心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程晓林
受托方(乙方):太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地址:太原市南十坊狄公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王存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三章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收费管理服务的期限为1年,即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进行协商。如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双方提前办理结算和工作交接。
三、本合同期满,如甲方仍没有将续签或解除合同意见书面通知乙方,且乙
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及要求
一、甲Fra Baidu bibliotek将本单位停车场每天24小时的收费工作委托乙方管理与服务。
二、乙方应保证其收费员认真负责,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将各自当班期间的票、卡、钱做好记录、交接清楚、按时汇总,统一上交甲方保卫科;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按时上岗,不得擅离职守、随意换岗、睡岗、脱岗等;不得在工作期间及工作开始前的合理时间内饮酒;不得在工作期间看书、看报、看电视或接待私人访客;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禁止、限制的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国家、甲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以及不道德或不文明的活动。
4、乙方负责与甲方保卫科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听取甲方对收费管理与服务的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甲方主办或接待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时,做好
相关配合工作。
5、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其他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注册资本减少、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及其他影响本合同项下管理服务或甲方权益的行为,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提前与甲方协商落实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履行问题。
8、乙方收费员在执勤中与甲方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发生争议,并造成伤害时,由乙方负责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收费管理与服务费用
一、乙方服务费的收取采用包干制,总费用为每月17100元。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及要求向甲方提供收费管理与服务,甲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服务费按时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如下),不得以购物卡或物品等代替。同时,乙方须按照服务费实际发生额,尽快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
二、乙方责任与权利:
1、乙方负责甲方停车场每天24小时的收费管理服务工
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派出一定数量、身心健康且适应岗位需要的收费员。
2、由于乙方工作失误、擅离职守等原因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失时,由乙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3、乙方负责对其员工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违纪处理及保密教育,如因乙方员工泄露甲方信息而给甲方造成损害或其他不利影响时,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人员如需进入甲方重要区域,须经甲方保卫科同意。
乙方账户名称:太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太原南城支行
账号:4930240001819100003029
二、双方可根据当地物价、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变动情况,通过协商对管理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
三、本合同约定以外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在上述管理服务费中,如有发生应由甲方另行支付。
四、当乙方面对突发事件却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为保证甲方所委托管理服务事项的正常进行,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先行垫付合理费用,再尽快通知甲
方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则视为合同自动延续。
第四章双方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负责为乙方收费员提供临时证件,以便乙方持证上岗,按时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收费管理与服务工作。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收费亭、市内固定电话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设备、器材。
3、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收费员在工作中与甲方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四、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但不包括流行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一方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但该方已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提供当地权威机关签发的不可抗力证明,并努力采取措施补救的情况下,该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责任及要求,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解决,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义务。
2、乙方发生被暂停/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申请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被接管/合并/分立或停产/歇业等类似情形。
方。事后,由乙方出具相关证明,甲方认可后应及时偿付乙方垫付的合理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如在乙方已经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未按时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则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以拖欠金额为基数每月加收10%的标准累计计算。如甲方拖欠费用超过2个月,乙方有权撤回收费员,而甲方仍需如数支付拖欠乙方的服务费和滞纳金。
4、甲方不得命令乙方收费员从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碍执行公务,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等违法行为。
5、甲方如未经乙方同意,将管理服务费或贵重物品借给乙方收费员造成损失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6、甲方保卫科负责检查监督乙方收费管理与服务质量,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收费员。
7、因甲方指派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外的工作导致乙方工作人员伤亡时,由甲方承担经济赔偿等全部责任。
6、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或违法指令,甲方不得因此降低乙方应得的服务费用。
7、除因甲方指派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外的工作导致乙方工作人员伤亡外,乙方工作人员因其他任何原因、在工作时间或上下班途中,及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工伤及一切意外,均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等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