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伦理:人为什么知善而不行,知恶却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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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伦理:人为什么知善而不行,知恶却为之
道德哲学讨论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个是道德规范的问题,也就是逻格斯的问题,另一个则是道德动力的问题,也就是努斯的问题。
前者主要涉及道德认知的问题,后者则主要涉及道德实践的问题。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道德哲学的探讨更多地是集中于前一个问题,即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及具体道德德性之德目的研究上,忽视了对后一个问题,也就是对人们实施某种道德行为之动力的研究。
其结果如《圣经》中所言:“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 (《罗马书》第七章第19 节)。
简单地说,也就是出现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的脱节。
近些年来,我国在伦理道德上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人们不知道各种道德规范的问题,而是人们不愿意或不能按照此道德规范去行动的问题,是明知某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却仍然要去做它,或者明知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却不去做它的问题。
比如既然知道说谎作假不对,那为什么还要去做?既然知道诚信是对的,是一种美德,为什么不去做?对此,流行的一种解释是:因为“利益驱动”。
然而,问题显然不是用“利益驱动”这四个字就能解释得了的。
因为这里不仅有一个谁的利益的问题,还有一个对利益本身的正确看待的问题。
“利益驱动”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驱使人们为恶,也可以驱使人们为善,而最终是为恶还是为善,取
决于行为者自身的意志。
所以把一切坏事都用“利益驱动”四个字来解释,只能是一种过于简单的思维方式,它不能找到问题的真正原
因。
正因为如此,近些年来,尽管我们对道德规范的宣传很多,在道德教育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成效却不是很大。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更深入的研究。
我们有必要对“人为什么要遵循道德法则?”“促使人们遵循道德规范的动力是什么?”以及上述“人为什么知善而不为知恶却为之?”这类道德哲学的重要问题进行一番深入探究。
上述圣经引文足以说明,在历史上,人们早已关注此类问题,并试图寻求其原因。
早在古希腊时期,西方的许多哲人就此类问题进行过研究。
特别是西方伦理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对此就有过比较详细的研究。
历史上的伦理学家对此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上:(1) 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的关系问题;(2)情感兴趣对意志的影响的问题;(3)发动道德行为的意志力的强弱的问题;(4) 实践判断力的问题;(5) 社会对恶的惩罚的问题。
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伦理学中,由于他们把人的美德直接归结为知识,提出“知识即美德”,并推论出“人因为无知才作恶”的著名命题,所以在他们看来,由于人的德性本身就表现为对知识的具有,因此,有知识者就必然会有德性,也必然去做德性的事。
因此,他们关于“无知而作恶”的说法,实际上是不承认有知善而不行的情况发生的。
他们认为,所谓人之知善而不行,乃是由于他们的所知并非真知,不是对真理的认识,而是对意见的知晓,不是对理念世
界的认识,而是对现象世界的知晓。
而真知本身就是德性,就是善的体现。
这种观点把知和行绝对地统一起来,从根本上否定了知善而不行和知恶而为之的可能性。
对此,亚里士多德有着不同的看法。
首先,对“知识即美德”的说法,亚里士多德进行了必要的分析。
他一方面肯定了该命题对德性与理性、知识之间的联系的关注,另一方面则是批评了苏格拉底说法与现实生活的不符。
他说:“有些人说,一个人如果知道那个行为是恶的,就不会去做。
因为如苏格拉底所说,一个人有知识,又奴隶般地被别的事物宰制,这是荒唐的。
苏格拉底一直完全反对这种观点。
他坚持说,既然没有人会明知而去做相反的事,除非不知,那么就完全不存在不能自制的情形。
这种说法与现实不相符。
所以,一方面,他认为人的行善或为恶确实与道德认知有关。
也就是说,为恶者的行为确实与行为者对何者为“应当”的(正确的)道德规则的无知有关,与对什么是真正的善缺乏了解有关。
他说,万物都是向善的,但是善有真善和显得是善的区分。
我们说某人知恶而为之,这种情况有可能是他自己认为他的行为是善的,而在大家看来,那种行为实际上是恶的。
他说:“我们应当承认,所有的坏人都不知道他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这种无知是不公正的行为的,总之是恶的原因。
”那么怎样才能区分真善和显得是善呢?对此,亚里士多德的答案是寻求中道。
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认为道德德性主要是与人的情感和爱好有关,是如何正确对待情感和爱好的问题,因此不同意把道德德性直接等同于知识。
对于把为恶完全
归因为无知的说法,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是,为恶固然与知识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与行为者自身的意愿有关。
他认为,恶是行为者自己的意志所选择的。
他明确指出:
“如果一个人不是不知道,却做着使他变得不公正的行为,那么就必须说他是出于意愿地变得不公正的。
”
其次,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们之所以知善而不行知恶而为之还与不能正确地对待情感有关。
他曾明确指出:“我们甚至
因享乐而行可耻之事,因痛苦而搁下善事不做。
”也就是说,人的情感直接影响到他的行为。
他把快乐与痛苦区分为应当的和不应当的,在他看来,人只能享有应当的快乐,而不应当追求不应当的快乐。
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后来为康德所强调,他认为,如果我们在行事时不是以道德律为根据,而是以情感、兴趣或利益为根据,虽然有时也能做出善事来,
但大多数情况下会为恶
第三,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我们之所以因情感而知善不行知恶反为之,这也与一个人的意志力的强弱有关。
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就讨论过与此相关的“不能自制”的问题。
在亚氏看来,决定人们行为的意志经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受到各种利益和欲望的诱惑。
如果一个人的意志力不够坚定的话,他就可能经不住诱惑而明知是恶而为之。
所谓意志坚强与否,也就是我们行为的决心是否坚定的
问题,后来西季威克明确地指出这一点,他说:“行为的决心是欲望与行动意志两者间的中介。
我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把行为的决心放到将来某一时刻去实行。
我们不断地下这类决心,而有时当实行它们的时刻到来时,我们却由于情欲或仅仅由于习惯而做了相反的事,同时却没有意识到这违背了我们先前的决心。
我们的实践理性将意志的这种不一致性谴责为不合理的。
”
康德的道德哲学也涉及这个问题。
康德说:“自然的人世智慧(Weltweisheit) ,和道德的人世智慧一样,每一个都能有自己的经验性的部分。
因为前者必须对作为经验对象的自然规定其规律,而后者,必须对人在受自然刺激时的意志规定其规律,第一类规律是作为万物据以发生的规律,第二类规律则是作为万物应当据以发生的规律,但仍要考虑到那些经常令它不发生的条件。
” [4](P.394) 在此,康德所说的自然的人世智慧显然是指自然科学的学说,而道德的人世智慧则是指伦理道德学说。
因此在康德看来,伦理学是“研究万物应当据以发生的规律”的,与此同时,伦理学还要研究“那些经常令它不发生的条件”,也就是要研究意志不能按照应当规律行事的各种情况和条件。
总的说来,作为理性主义伦理学的典型代表,康德把人们不能按应当规律行事的原因归结为情感、利益和兴趣等经验性的非理性的东西的干扰,归结为人的有限理性的本质特征。
因此,康德特别强调要按理性行事,按理性本身具有的义务原则行事。
当然在说到具体的原因时,康德也注意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意志力薄弱的情况,他在其《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中就曾说道,有的人不是不知道自己的所为是违反道德法则的,是不道德的,也希望按道德原则行事。
之所以知恶而为之,乃是有一种只此一次,下不为例的思想在作怪。
他们承认道德法则,也愿意按道德法则行事,但是,又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之下不照法则办更好一些,并且认为一次违法不会破坏他今后对法则的遵守。
这也就造成明知不对而要去做的现象。
[4](P.432) 确实,行为者在具体的时间地点即环境下,有时也不得不做出有损于一般道德原则的事,比如面对身患绝症的人就不一定要实话实说,或者为了遵循更高的原则而对某些原则弃而不顾,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
而且如现代伦理学家黑尔所说,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但是,对这种例外必须严格控制,而且有严格的理论根据,有充分的理由,否则那种下不为例就有可能变成事事以此为例。
因为意志很可能就朝着“有例可循”的方向发展,从而摆脱各种条件的限制,由善意的谎言变成恶意的谎言了。
我国当今社会中出现的诸多官员腐败现象都和亚氏所说的这种不能自制和“下不为例”有关。
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存在着各种诱惑,在这些诱惑面前,有些官员由于不能做到自制,或者说一开始尚能自制,到后来就经不住诱惑而贪腐。
第四,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人之所以出现知善而不为,知恶而为
之,重要的原因之一还在于他缺乏必要的实践判断力。
实践判断力是联系行为者的主观行为准则与客观道德法则,并对之加以比较的能力。
实践判断力这一概念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得出的,但是,实践判断这样一种判断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经提出来了。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实践判断不同于一般的形式逻辑的判断的地方就在于它不是为了得到某种知识,而是为了引发某种行动。
可惜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这一道德行为中的要素并没能给予必要的关注。
要说清实践判断力的作用,我们还必须对上面说到的两个概念,即道德行为的客观规律和主观准则的概念作出说明。
在道德实践中,直接引发我们的行为的,真正和我们的意志密切相关的是我们的行为准则,即我们行为的主观原则。
行为准则是主观的,它有可能符合于客观的规律,也可能不符合,那么,怎样知道它是否符合客观的道德规律呢这就要求有一种判断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实践判断力,它使我们能在主观准则与客观规律之间做出比较,从而确定它们之间是否相互符合。
知道一般的道德原则并不等于就可以依此行事,因为道德原则是一般的,普遍的,而人所面对的情景和所要从事的行为是个别的和具体的。
如何能把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结合起来,这是需要一定的实践判断力的而这种实践判断力的获得需要经验,因此,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获得和运用好这一能力的。
有些人有可能看起来对一般的道德原则熟知无误,然而一涉及具体的事情或行为,却往往会做出错误的判断。
所以,由于缺乏实践判断力,人们也可能知善而不为,知恶而为之。
在道德活动中,实践判断力在道德冲突中表现为一种明智
或实践智慧。
在日常的道德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会遇到一些道德两难的问题,最古老的就是“忠孝不能两全”之类的道德或伦理冲突。
如何处理这些冲突,伦理学不可能从理论上直接给出一种方法,因为这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它涉及行为者的信仰或信念,涉及不同的民族文化心理,等等,更涉及行为者自身的实践经验。
因
此,在遇到此类问题而难以抉择时,也可能出现知善而不行或者知善而不能行的现象。
第五,从外在的原因上看,知恶却为之的原因和社会对为恶的惩戒力度有关。
一是有法不依。
比如,长期以来,对森林的滥砍滥伐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违法行为并未真正受到必要的惩罚,或是对违法的惩处过轻。
一个企业造假,抓住以后仅仅罚几万元,轻的只几百上千元,这和它违法所得的利益相比,有时简直是九牛一毛。
既如此,那些违法企业当然是我行我素了。
二是行政监管部门人员的腐败,他们在钱权交易中保护了有意为恶者。
三是社会舆论导向不正。
社会中对许多本是恶行的事却视而不见,或者将其视为正常行为,比如医生的收红包行为。
各种以权谋私行为不但没有受到应当的舆论谴责,相反却为许多人所羡慕,被人们认为是有能耐的表现。
因此,社会舆论对行为者行为的道德评价也构成道德行为的外在推动力之一。
它其实也是社会的道德教育的一种方式。
正如元伦理学中的情感主义所认为的,当我们对某一行为加以评价时,无论这种评价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它都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当我们赞赏一个行为时,当
我们对某个人或某件事加以表彰时,一方面是对行为者所做的肯定,是对他以后照此行事的要求和激励,同时也是在号召其他的人向他学习。
因此,它不仅对行为者自身,而且对与此相关者都具有推动行为的作用。
相反,当我们对某一行为或某人做出否定性评价时,它既是对行为者这种行为的阻止,是对人们效仿这种行为的反对,同时也是对与之相反的行为的鼓励。
道德评价能起到这种推动作用,其内在根据是人的自尊心和荣誉感,人总是愿意得到表扬和赞赏,不愿意被他人批评或指责的。
其外在的根据则是,它可能使行为者在社会群体中的地位或状况发生变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行为者的人际关系。
正因为如此,道德评价可以从外部推动人们去从事合乎道德法则的行为。
我们以上只列举了前人曾提出的几种原因,显然,这是不够的,因此,研究人为什么知善而不行,知恶去为之,是一个需要我们进一步认真研究的问题。
进一步说,人的道德行为的产生需要哪些条件,其动力何在,这一道德动力学的问题,在当前来说,确实是伦理学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