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北省化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4.14•【文号】农计财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相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齐全面小康“三农”短板、突出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重点任务,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突出保供给、保增收、保小康,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在政策安排中,重点突出三个导向:一是推进统筹整合,优化支出结构。
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坚持有保有压,集中力量办大事,逐步探索完善农业生产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补短板强弱项。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重点任务,加快补齐农业发展短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44号――关于公布2013年4类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44号――关于公布2013年4类化肥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一)【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4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3.10.25【实施日期】2013.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44号)关于公布2013年4类化肥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4类化肥产品质量进行了联动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氮肥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2.磷肥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3.复混肥料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4.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质检总局2013年10月25日附件1氮肥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2013年第三季度,共抽查了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26家企业生产的230批次氮肥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 2440-2001《尿素》、GB/T 2946-2008《氯化铵》、GB 535-1995《硫酸铵》、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等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农业用尿素产品的日总氮、缩二脲、水分、粒度、亚甲基二脲等5个项目;农业用氯化铵产品的氮含量、钠盐、粒度等3个项目;硫酸铵产品的氮含量、游离酸等2个项目以及包装标识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1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氮、游离酸、缩二脲、包装标识项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2.04•【文号】农办农〔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农〔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4年,农业农村部组织7家部级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此次抽查在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开展,抽取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样品270个,抽样基数656.1吨,涉及241家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个体商户)。
二、抽查结果此次抽查的270个肥料样品中,合格样品232个,总体合格率为85.9%。
其中,抽查有机肥料样品125个,合格104个,合格率为83.2%;抽查水溶肥料样品56个,合格44个,合格率为78.6%;抽查微生物肥料样品89个,合格84个,合格率为94.4%。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机肥料不合格原因主要是有机质含量不足、酸碱度(pH)和重金属含量超标;水溶肥料不合格原因主要是中微量元素和大量元素含量不足;微生物肥料不合格原因主要是有效活菌数不足和杂菌率超标。
三、有关要求(一)严肃查处并督促不合格企业整改到位。
各地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法依规对不合格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二)加强不合格产品后续监管和处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农办农〔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4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数量、范围及任务分工(一)抽查品种。
抽查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包括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抽查数量。
抽查246个肥料样品。
其中,有机肥料126个,水溶肥料55个,微生物肥料65个。
(三)抽查范围。
抽查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
其中,有机肥料优先从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中标企业和往年抽检不合格企业中抽取。
(四)任务分工。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7家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抽检任务安排见附件1)。
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与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对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宣贯等工作。
二、抽查方法(一)样品抽取。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一、抽样方式与领域化肥的监督抽查工作应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化肥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
抽样工作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抽样地点应涵盖化肥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零售点以及用户农田等。
二、产品种类与范围本次监督抽查涉及的化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氮肥、磷肥、钾肥以及复合肥等。
同时,应关注含有新型、特殊成分或声称具有特殊功能的化肥产品。
三、行政许可与资质参与化肥生产、流通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和资质。
监督抽查应对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进行核查,并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抽样数量与方法抽样数量应根据化肥产品的种类、规模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确定,确保足够的样本量以反映整体情况。
抽样方法应遵循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五、检验项目与依据化肥监督抽查的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化肥的养分含量、水分、pH值、重金属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
检验工作应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检验方法与标准检验方法应遵循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关注新型、特殊成分或声称具有特殊功能的化肥产品的检验方法,确保这些产品也能够得到准确的评价。
七、判定原则与依据化肥监督抽查的判定原则应基于检验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不合格产品,应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判定依据应包括化肥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八、监督抽查流程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目标、范围、时间等。
抽样:按照抽样方式和领域进行随机抽样。
检验:依据检验项目与依据、检验方法与标准进行样品检验。
结果判定:根据判定原则与依据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价。
结果公示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公示,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反馈与改进:将监督抽查结果反馈给相关企业和部门,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总之,化肥监督抽查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肥行业的健康发展。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16
•【字号】通告〔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为保障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包括日用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安防、电工及材料、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环保相关产品等10大类186种产品。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文本详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
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doc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
zip。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合)肥料、磷肥(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2009《复混化肥(复合化肥)》GB /T21633-2008《掺混肥料》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T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NY525-2012《有机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依照2.2条款中的种类划分,应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按照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化肥每种规格型号应抽取4kg样品,其中 2kg用于检验,另外2kg作为备样。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生产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抽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仅抽取1个型号规格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2.1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7号)
为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共101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每一册文本详见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子网站Http:
///zcfg/jsgf/“技术规范”专栏。
特此公告。
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产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2010年版)》产品目录(共101类)。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3.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 抽样方法4. 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 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化肥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化肥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根据省局《关于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市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督抽查和挂牌督办手段大力推进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在省、市局的部署和指导下,××县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通力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化肥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了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局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到目前为止已经达到了四个百分百的目标任务:1、全面开展了化肥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全县4家化肥生产企业已100%建立质量档案;2、全县化肥生产企业100%取证生产;3、全县化肥行业的监督抽查覆盖率100%,在今年的监督抽查检查中合格率为100%;4、没有出现制售假冒伪劣的重大违法活动。
××县化肥质量专项整治的主要做法是:一、领导重视促合作(一)领导重视。
化肥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历来被各级政府和部门所重视。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多次听取县质监局的工作汇报,并亲自参加了全县化肥质量专项整治动员会、农资连锁经营工作布置会等会议。
在由农业部门牵头的全县实施放心农资工程动员会上,分管农业副县长也亲自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县政府分管领导能亲自参加这些会议,说明县政府对农资、化肥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十分重视的。
(二)部门积极配合。
化肥产品质量整治是一项系统性工作,牵涉到的部门多、环节多,光靠单个部门的力量是无法顺利完成的。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切实把化肥质量提升整治工作作为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来抓,互相配合、相互协作,农业部门负责总牵头、总协调,供销部门负责农资产品连锁经营,工商部门负责农资生产、经营无证无照的查处取缔,质监部门由负责生产领域的质量安全,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二、敢于动真求实效本次化肥质量专项整治主要是针对辖区内的化肥生产企业,整治牵头工作主要由质监部门来承担。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使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9执行GB/T 23348-2009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0执行NY 1107-201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1执行NY 2266-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2 执行NY 1428-201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3执行NY 1106-201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4 执行NY 525-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5 执行NY 884-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2440-2017《尿素》GB/T 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20406-2017《农业用硫酸钾》GB/T 23348-2009《缓释肥料》GB/T 6549-2011《氯化钾》HG/T 4215-2011《控释肥料》NY 1106-2010《腐植酸水溶肥》NY 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Y 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525-2012《有机肥料》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检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鄂市监办质监函〔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纤检局,有关检验机构和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2〕35号)要求,解决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省局制定了《2022年全省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2022年全省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助企纾困”工作要求,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坚持一个一个行业抓、一个一个地区抓、一类一类产品抓,面向重点消费品、工业品和大宗生产资料,聚焦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新兴领域,组织全省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切实补齐产业发展质量短板,提升市场主体质量竞争力,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工作重点(一)重点消费品、工业品和大宗生产资料。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近年来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风险监测等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非医用口罩、玩具、文具、儿童家具、纺织服装、食品用塑料或纸包装容器制品、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燃气具、烟花爆竹、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电池等重点消费品,以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车载常压罐体、电线电缆、消防产品、钢筋、水泥、等重点工业产品,化肥、棉花等大宗生产资料生产企业进行帮扶,全力“除险排患”,切实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化肥编制:审核:批准: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合肥料(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尿素、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脲胺氮肥、农用微生物菌剂、水溶肥料、硫酸铵。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种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按养分总类分2.2.1复合肥料(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农用微生物菌剂、水溶肥料2.2.2单一肥料可分为尿素、脲铵氮肥、硫酸铵,3术语和定义复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单一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肥、磷肥和钾肥的通称大量元素(主要养分):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中量元素(次要养分):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
2022农用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年湖南省农用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等方法产生。
依据农用化肥国家标准规定,每批抽样数量2kg,然后缩分成1kg,检验样品数量0.5kg,备用样品数量0.5kg。
2检验依据表1复合肥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1总养分(N+P 2O 5+K 2O)GB/T15063-20202有效磷(P 2O 5)GB/T8573-20173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GB/T8573-20174总氮(N)GB/T8572-20105钾含量(K 2O)GB/T8574-20106水分(H 2O)GB/T8577-20107粒度GB/T24891-20108氯离子(Cl -)GB/T24890-2010表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1有机质GB/T18877-20202总养分(N+P 2O 5+K 2O)GB/T18877-20203pH 值GB/T18877-20204水分(H 2O)GB/T8577-20105粒度GB/T24891-20106氯离子(Cl -)GB/T24890-2010表3有机肥料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1有机质NY/T525-20212总氮(N)NY/T525-20213磷含量(P 2O 5)NY/T525-20214钾含量(K 2O)NY/T525-20215酸碱度(pH 值)NY/T525-2021表4钙镁磷肥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1有效五氧化二磷(P 2O 5)GB/T20412-20212水分(H 2O)GB/T20412-2021表5过磷酸钙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1有效五氧化二磷(P 2O 5)GB/T20413-20172游离酸GB/T20413-20173水分(H 2O)GB/T20413-20174粒度GB/T20413-2017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的通知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肥料生产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抓好肥料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用肥,现就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通知如下。
一、强化肥料登记企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
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肥料生产企业在申请有关产品登记时,须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土壤肥料工作机构在肥料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应严格落实《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严把肥料生产原料关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各地在肥料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要对肥料生产原料严格把关,禁止肥料生产企业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原料。
三、加强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要求,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肥料生产企业在申报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及新型肥料产品登记(备案/续展)和初审时,须进行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提交肥料产品全项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或肥料样品,确保登记肥料产品重金属等限量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肥料产品限量指标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备案/续展)和初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湖北省化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化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尿素等农业用化肥产品。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本次抽查产品种类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农业用尿素、农业用碳酸氢铵、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农业用硫酸钾、农业用氯化钾、农业用硝酸钾、稳定性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氯化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重过磷酸钙、钙镁磷钾肥、微量元素叶面肥料、硫酸钾镁肥、含有机质叶面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硝基复合肥、脲铵氮肥、硫酸铵、中量元素水溶肥料、肥料级磷酸氢钙、硝酸铵、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等化肥产品。
3 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
表1 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GB/T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Y 525-2012 有机肥料GB/T 2440-2017 尿素GB/T 3559-2001 农业用碳酸氢铵GB/T 20413-2017 过磷酸钙GB/T 20412-2006 钙镁磷肥GB/T 10205-2009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T 20406-2017 农业用硫酸钾GB/T 6549-2011 氯化钾GB/T 20784-2018 农业用硝酸钾GB/T 35113-2017 稳定性肥料GB/T 23348-2009 缓释肥料HG/T 4215-2011 控释肥料NY 2269-2012 农业用硝酸铵钙GB/T 2946-2018 氯化铵GB/T 10510-2007 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T 21634-2008 重过磷酸钙HG/T 2598-1994 钙镁磷钾肥GB/T 17420-1998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GB/T 20937-2018 硫酸钾镁肥NY 1106-2010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 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884-2012 生物有机肥HG/T 3275-1999 肥料级磷酸氢钙GB/T 2945-2017 硝酸铵NY 1428-2010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GB/T 17419-2018 含有机质叶面肥料NY 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T 798-2015 复合微生物肥料HG/T 4851-2016 硝基复合肥HG/T 4214-2011 脲铵氮肥GB/T 535-1995 硫酸铵NY 2266-2012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6.1.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6.1.2 掺混肥料(BB肥)6.1.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Ⅰ型、Ⅱ型6.1.4 有机肥料6.1.5 尿素:农业用优等品、农业用合格品6.1.6 农业用碳酸氢铵: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干碳酸氢铵6.1.7 过磷酸钙疏松状过磷酸钙: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Ⅰ、合格品Ⅱ粒状过磷酸钙: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Ⅰ、合格品Ⅱ6.1.8 钙镁磷肥: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9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传统法粒状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料浆法粒状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传统法粉状磷酸一铵:优等品、一等品料浆法粉状磷酸一铵: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10 农业用硫酸钾粉末结晶状农业用硫酸钾: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颗粒状农业用硫酸钾:优等品、合格品6.1.11 氯化钾Ⅰ类工业用氯化钾: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Ⅱ类农业用氯化钾: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12 农业用硝酸钾: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13 稳定性肥料:稳定性肥料1型、稳定性肥料2型、稳定性肥料3型6.1.14 缓释肥料缓释肥料:高浓度、中浓度部分缓释肥料6.1.15 控释肥料控释肥料:高浓度、中浓度部分控释肥料6.1.16 农业用硝酸铵钙6.1.17 农业用氯化铵: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18 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19 有机肥料6.1.20 重过磷酸钙粉状过磷酸钙: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颗粒状过磷酸钙: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21钙镁磷钾肥:一等品、合格品6.1.22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固体、液体6.1.23硫酸钾镁肥: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24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固体)、微量元素型6.1.25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液体、固体)、微量元素型(液体、固体)6.1.26 生物有机肥:粉剂、颗粒6.1.27肥料级磷酸氢钙: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28硝酸铵(农业):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29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液体6.1.30 含有机质叶面肥料:固体、液体6.1.31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固体、液体)、微量元素型(固体、液体)6.1.32 复合微生物肥料:固体、液体6.1.33硝基复合肥:硝基型、硝硫基型、硝氯基型6.1.34脲铵氮肥6.1.35 硫酸铵: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36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液体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销售门市部(点)。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在生产企业抽样,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对于委托加工的,原则上在同一个受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加以记录并签字确认,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6.2.2 抽样基数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最低抽样基数即可。
6.2.3 抽样数量6.2.3.1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2“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 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2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6.2.3.2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
6.2.3.3 散装产品按照GB/T 6679规定进行抽样。
6.2.4 抽样应注意问题6.2.4.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并拍照存档,填写样品接收情况单。
6.2.4.2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6.2.4.3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如有欠缺,则应补齐。
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
6.2.4.4 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按相关产品标准中样品缩分的步骤处理所采取的样品,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
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样品作为异议期复检样品。
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
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原有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计划抽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硝酸磷肥”,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硝酸磷肥产品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4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5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6 有机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7 农业用尿素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8 农业用碳酸氢铵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9 过磷酸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10 钙镁磷肥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11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12 农业用硫酸钾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13 农业用氯化钾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14 农业用硝酸钾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15 稳定性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16 缓释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17 部分缓释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18 控释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19 部分控释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20 农业用硝酸铵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21 农业用氯化铵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22 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23 重过磷酸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24 钙镁磷钾肥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25 含有机质叶面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26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27 硫酸钾镁肥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28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29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0 生物有机肥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1 肥料级磷酸氢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2 硝酸铵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3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5 复合微生物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6 硝基复合肥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7 脲铵氮肥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8 硫酸铵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9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