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PPT 36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 察觉;
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 ,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 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政府,一般由政府建委 或公用事业局燃气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
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为政府行为,是城市整体规划的子规划。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2.4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 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 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 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 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
书。 为了提高供气可靠性,一般要求有三个气源保障。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 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 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 市燃气分类》GB/T 136ll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2.2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 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 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 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 石油气》GB 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 lll74的规定;
3 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 》 GB 13612的规定:
4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 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 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 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 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 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 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 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 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 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中燃协版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 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 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 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 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 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 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 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
、安全等设施设备。 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监管地特殊要求。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
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符合公用事业的特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 (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 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 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 服务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 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 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燃ຫໍສະໝຸດ Baidu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 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 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 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 低人数应满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